【正文】
案權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決定公司的一切重大問題。直至2005年《公司法》和《證券法》的再次修訂標志我國中小股東的權益獲得了更大程度的保護。我國學者唐宗明和將位(2002),葉康濤(2003)分別采用不同的方法來度量控制權私利。四、上市公司收購中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的完善(一)法律保護首先中外學者從實證分析的角度強調(diào)了法律(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的重要性。就整體上而言,只有整個證券市場繁榮、發(fā)展,證券行業(yè)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需求才有保證。它可能要采取對于特定主體而言在形式上、表現(xiàn)上不公正但求達到結果和實質公正的措施。三、上市公司收購中對中小股東的權益保護的必要性(一)實質正義的內(nèi)在要求正義是法的重要價值之一,中小股東權益的過程中,必須遵循實質正義理念的指導。①這樣他們不僅無法保護自己,還可能因投機盲目而成為收購的犧牲品。二、上市公司收購中中小股東的權益受到侵害的原因(一) 中小股東自身的客觀情況中小股東擁有的股份相對較少,無法決定公司董事會的部分和全部人選,也無法決定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或者對公司的經(jīng)營管理產(chǎn)生重大影響的股東,在公司決策和管理方面處于弱勢的地位。而在這些利益的主體中,目標公司的中小股東常處于不利的地位。本文從法律救濟,公司治理和跨國證券融資保護方面對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做一簡單分析。關鍵詞:中小股東 ,公司,保護Abstract :The acquisition behavior of listed pany often causes the serious invasion to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interests who are from target pany .the phenomenon not only arises from the objective reasons of small and medium shareholders but also from the invasion of the buyer pany and the majority shareholders of the target pany .this article mainly talks about the means of protection for the 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from the legislative protection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international negotiable securities financing protection.Key words:small and medium investors ,pany,protection一、上市公司收購制度概述及中小股東的現(xiàn)狀收購的含義有很多,沈四寶教授在他的《西方公司法原理》一書上把它定義為:由收購公司發(fā)出要約,購買某個目標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票,以便控制該公司的法律行為。這些年,我國上市公司的中小股東一直受到“虛假陳述”、“ 內(nèi)幕交易”、“ 操縱市場”三座大山的壓迫。中小股東比較分散,不易集中,于目標公司的控制股東的相比,在信息的分析上因缺乏財力處于難以分析對方情況的位置。(二)目標公司中小股東與經(jīng)營者存在利益沖突一般情況下,中小股東的利益和經(jīng)營者的利益是一致的。實質正義在于實現(xiàn)社會范圍內(nèi)的實質性、社會性的正義和公平,是一種追求最大多數(shù)社會成員之福祉的正義觀,強調(diào)針對不同情況和不同的人予以不同的法律調(diào)整。在上市公司中,由于中小股東與大股東、內(nèi)部控制人相比,處于明顯的弱勢地位,因而必須給其特殊的保護,才能維護社會的實質的公平正義。這其中自然包括中小股東的權益在內(nèi)。國外學者采用了在美國交叉上市(Crosslisting)的外國公司做樣本。研究表明,我國上市公司同樣存在控制權私利,而且該私利高于發(fā)達國家水平。我們可以看到現(xiàn)行公司法主要從以下四個方面對上市公司收購中的目標公司中小股東權益做了保護:1.股東知情權和質詢權的制度完善有利于中小股東彌補其與控制股東的信息差異《公司法》規(guī)定股東不僅有權查閱,而且有權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記錄,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記報告,對公司會議賬簿也有權查閱。在公司存在控股股東的情況下,控股股東極易操縱董事,他們間接決定是否召集股東大會。這一規(guī)定是一項新的突破,表明了公司共益權的需要,也是對董事會(長)不作為的限制和約束。根據(jù)該規(guī)定,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