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reepeople性欧美熟妇, 色戒完整版无删减158分钟hd, 无码精品国产vα在线观看DVD, 丰满少妇伦精品无码专区在线观看,艾栗栗与纹身男宾馆3p50分钟,国产AV片在线观看,黑人与美女高潮,18岁女RAPPERDISSSUBS,国产手机在机看影片

正文內容

蘇軾(已修改)

2024-11-14 22:32 本頁面
 

【正文】 第一篇:蘇軾蘇軾(北宋文學家)編輯 鎖定蘇軾(1037年1月8日—1101年8月24日),字子瞻,又字和仲,號東坡居士,世稱蘇東坡、蘇仙[13]。漢族,北宋眉州眉山(今屬四川省眉山市)人,祖籍河北欒城,北宋著名文學家、書法家、畫家。嘉祐二年(1057年),蘇軾進士及第。宋神宗時曾在鳳翔、杭州、密州、徐州、湖州等地任職。元豐三年(1080年),因“烏臺詩案”受誣陷被貶黃州任團練副使。宋哲宗即位后,曾任翰林學士、侍讀學士、禮部尚書等職,并出知杭州、潁州、揚州、定州等地,晚年因新黨執(zhí)政被貶惠州、儋州。宋徽宗時獲大赦北還,途中于常州病逝。宋高宗時追贈太師,謚號“文忠”。[4]蘇軾是宋代文學最高成就的代表,并在詩、詞、散文、書、畫等方面取得了很高的成就。其詩題材廣闊,清新豪健,善用夸張比喻,獨具風格,與黃庭堅并稱“蘇黃”。詞開豪放一派,與辛棄疾同是豪放派代表,并稱“蘇辛”;其散文著述宏富,豪放自如,與歐陽修并稱“歐蘇”,為“唐宋八大家”之一;蘇軾亦善書,為“宋四家”之一;工于畫,尤擅墨竹、怪石、枯木等。有《東坡七集》、《東坡易傳》、《東坡樂府》等主要作品 《東坡七集》《東坡易傳》《東坡樂府》等主要成就“唐宋八大家”之一,豪放派主要代表,“宋四家”之一早年經歷蘇軾于宋仁宗景祐三年十二月十九日[5](1037年1月8日)出生于眉州眉山,[6] 是初唐大臣蘇味道之后。蘇軾的祖父是蘇序,表字仲先,祖母史氏。蘇軾的父親蘇洵,即《三字經》里提到的“二十七,始發(fā)奮”的“蘇老泉”。蘇洵發(fā)奮雖晚,但是很用功。[7] 蘇軾其名“軾”原意為車前的扶手,取其默默無聞卻扶危救困,不可或缺之意。[8] 蘇軾生性放達,為人率真,深得道家風范。好交友,[9] 好美食,[10] 創(chuàng)造許多飲食精品,[11] 好品茗,[12] 亦雅好游山林。[13] 進京應試嘉祐元年(1056年),蘇軾首次出川赴京,參加朝廷的科舉考試。蘇洵帶著二十一歲的蘇軾,十九歲的蘇轍,自偏僻的西蜀地區(qū),沿江東下,于嘉祐二年(1057年)進京應試。當時的主考官是文壇領袖歐陽修,小試官是詩壇宿將梅堯臣。這兩人正銳意詩文革新,蘇軾那清新灑脫的文風,一下子把他們震動了。策論的題目是《刑賞忠厚之至論》,蘇軾的《刑賞忠厚之至論》獲得主考官歐陽修的賞識,卻因歐陽修誤認為是自己的弟子曾鞏所作,為了避嫌,使他只得第二。蘇軾在文中寫道:“皋陶為士,將殺人。皋陶曰殺之三,堯曰宥之三。”歐、梅二公既嘆賞其文,卻不知這幾句話的出處。及蘇軾謁謝,即以此問軾,蘇軾答道:“何必知道出處!”歐陽修聽后,不禁對蘇軾的豪邁、敢于創(chuàng)新極為欣賞,而且預見了蘇軾的將來:“此人可謂善讀書,善用書,他日文章必獨步天下。名動京師在歐陽修的一再稱贊下,蘇軾一時聲名大噪。他每有新作,立刻就會傳遍京師。當父子名動京師、正要大展身手時,突然傳來蘇軾蘇轍的母親病故的噩耗。二兄弟隨父回鄉(xiāng)奔喪。嘉祐四年十月守喪期滿回京,嘉祐六年(1061年),蘇軾應中制科考試,即通常所謂的“三年京察”,入第三等,為“百年第一”,授大理評事、簽書鳳翔府判官。[15] 四年后還朝判登聞鼓院。治平二年,蘇洵病逝,蘇軾、蘇轍兄弟扶柩還鄉(xiāng),守孝三年。三年之后,蘇軾還朝,震動朝野的王安石變法開始了。蘇軾的許多師友,包括當初賞識他的恩師歐陽修在內,因反對新法與新任宰相王安石政見不合,被迫離京。朝野舊雨凋零,蘇軾眼中所見,已不是他二十歲時所見的“平和世界”。[16] 自請出京熙寧四年(1071年)蘇軾上書談論新法的弊病。王安石很憤怒,讓御史謝景在皇帝跟前說蘇軾的過失。蘇軾于是請求出京任職:熙寧四年至熙寧七年(1074年)被派往杭州任通判、熙寧七年秋調往密州(山東諸城)任知州、熙寧十年(1077年)四月至元豐二年(1079年)三月在徐州任知州、元豐二年四月調往湖州任知州。革新除弊,因法便民,頗有政績。烏臺詩案烏臺詩案大約是蘇東坡在朝廷當禮部尚書之時,在他被貶謫之前,有一日,他去王安石的書房烏齋去找王安石,王不在,見烏齋臺桌上擺著一首只寫得兩句尚未寫完的詩──“明月枝頭叫,黃狗臥花心.”蘇東坡瞧了又瞧,好生質疑,覺得明月怎能在枝頭叫呢?黃狗又怎么會在花心上臥呢?,將詩句改為“明月當空照,黃狗臥花蔭.”王安石回來后,對蘇軾改他的詩極為不滿,一天,他出室外散步,見一群小孩子圍在一堆花叢前猛喊:“黃狗羅羅,黑狗羅羅,快出來呀?羅羅羅,羅羅羅.”蘇東坡出于好奇心,走過去問小孩喊什么,小孩說,我們叫蟲子快點出來,見有幾條黃色、?小孩說:黃狗蟲,來到一棵榕樹下,正碰到樹上一陣清脆的鳥叫聲,問旁人,這是什么鳥叫?旁人答道:,王安石身為宰相,氣量心胸也太狹小,他雖懂得地方上的風俗人情,也不應該因蘇軾錯改了他的兩句詩,而立“烏臺詩案”,置蘇下獄,與搞“文字獄”,從史實上看,王安石罰蘇東坡,錯改兩句詩不過是表面上的次要的原因,實質上主要原因,(1079年),但他知道自己被外放,是新黨的御史們作了手腳,因此心中的不平之氣便按捺不住,不由得在表中寫出了略帶牢騷的“知其生不逢時,難以追陪新進;查其老不生事,或可牧養(yǎng)小民”、蔡確等人借此指責蘇軾以“謝表”為名行譏諷朝廷之實,妄自尊大,發(fā)泄對“新法”的不滿,、何正臣、舒亶等人,舉出蘇軾的《杭州紀事詩》作為證據,說他“玩弄朝廷,譏嘲國家大事”,更從他的其他詩文中找出個別句子,斷章取義的給予定罪,如:“讀書萬卷不讀律,致君堯舜知無術”.本來蘇軾是說自己沒有把書讀通,所以無法幫助皇帝成為像堯、舜那樣的圣人,他們卻指他是諷刺皇帝沒能力教導、監(jiān)督官吏;又如“東海若知明主意,應教斥鹵變桑田”,怎會認為那是錯的呢?又如“豈是聞韶忘解味,邇來三月食無鹽”,是認定他膽敢譏諷皇上和宰相,罪大惡極,沈括還出來告密,說蘇軾詩作有譏諷朝政之意,章惇等人便以蘇軾的詩作為證據(令蘇拭倒霉的詩句是歌詠檜樹的兩句:“根到九泉無曲處,世間惟有蜇龍知.”這兩句詩被人指稱為隱刺皇帝:“皇帝如飛龍在天,蘇軾卻要向九泉之下尋蜇龍,不臣莫過于此!”)指控他“大逆不道”,“烏臺詩案”.蘇軾下獄后未卜生死,所以早在暗中約好:平時只送蔬菜和肉食,如果有死刑判決的壞消息,就改送魚,蘇邁因銀錢用盡,需出京去借,便將為蘇軾送飯一事委托朋友代勞,以為自己兇多吉少,便以極度悲傷之心,為弟蘇轍寫下訣別詩兩首,其一:“圣主如天萬物春,更結來生未了因.”其二:“柏臺霜氣夜凄凄,?桐鄉(xiāng)應在浙江西.” 詩作完成后,獄吏按照規(guī)矩,并沒有將其處死的意思,感動之余,王安石也勸神宗說:圣朝不宜誅名士,神宗遂下令對蘇軾從輕發(fā)落,“烏臺詩案”就此銷結,而蘇軾的這兩首“絕命詩”(1079年),蘇軾四十三歲,調任湖州知州。上任后,他即給皇上寫了一封《湖州謝表》,這本是例行公事,但蘇軾是詩人,筆端常帶感情,即使官樣文章,也忘不了加上點個人色彩,說自己“愚不適時,難以追陪新進”,“老不生事或能牧養(yǎng)小民”,這些話被新黨抓了辮子,說他是“愚弄朝,妄自尊大”,說他“銜怨懷怒”,“指斥乘輿”,“包藏禍心”,諷刺政府,莽撞無禮,對皇帝不忠,如此大罪可謂死有余辜了。他們從蘇軾的大量詩作中挑出他們認為隱含譏諷之意的句子,一時間,朝廷內一片倒蘇之聲。這年七月二十八日,蘇軾上任才三個月,就被御史臺的吏卒逮捕,解往京師,受牽連者達數十人。這就是北宋著名的“烏臺詩案”(烏臺,即御史臺,因其上植柏樹,終年棲息烏鴉,故稱烏臺)。[17]烏臺詩案這一巨大打擊成為他一生的轉折點。新黨們非要置蘇軾于死地不可。救援活動也在朝野同時展開,不但與蘇軾政見相同的許多元老紛紛上書,連一些變法派的有識之士也勸諫神宗不要殺蘇軾。王安石當時退休金陵,也上書說:“安有圣世而殺才士乎?”在大家努力下,這場詩案就因王安石“一言而決”,蘇軾得到從輕發(fā)落,貶為黃州(今湖北黃岡)團練副使,本州安置,受當地官員監(jiān)視。蘇軾坐牢103天,幾次瀕臨被砍頭的境地。幸虧北宋時期在太祖趙匡胤年間既定下不殺士大夫的國策,蘇軾才算躲過一劫。[18] 被貶黃州出獄以后,蘇軾被降職為黃州(今湖北黃岡市)團練副使(相當于現代民間的自衛(wèi)隊副隊長)。這個職位相當低微,并無實權,而此時蘇軾經此一役已變得心灰意冷,蘇軾到任后,心情郁悶,曾多次到黃州城外的赤壁山游覽,寫下了《赤壁賦》、《后赤壁賦》和《念奴嬌赤壁懷古》等千古名作,以此來寄托他謫居時的思想感情。于公余便帶領家人開墾城東的一塊坡地,種田幫補生計?!皷|坡居士”的別號便是他在這時起的。東山再起1084年(元豐七年),蘇軾離開黃州,奉詔赴汝州就任。由于長途跋涉,旅途勞頓,蘇軾的幼兒不幸夭折。汝州路途遙遠,且路費已盡,再加上喪子之痛,蘇軾便上書朝廷,請求暫時不去汝州,先到常州居住,后被批準。當他準備要南返常州時,神宗駕崩。常州一帶水網交錯,風景優(yōu)美。他在常州居住,既無饑寒之憂,又可享美景之樂,而且遠離了京城政治的紛爭,能與家人、眾多朋友朝夕相處。于是蘇東坡終于選擇了常州作為自己的終老之地。[19] 1085年,宋哲宗即位,高太后以哲宗年幼為名,臨朝聽政,司馬光重新被啟用為相,以王安石為首的新黨被打壓。蘇軾復為朝奉郎知登州(蓬萊)。四個月后,以禮部郎中被召還朝。在朝半月,升起居舍人,三個月后,升中書舍人,不久又升翰林學士知制誥,知禮部貢舉。[20] 當蘇軾看到新興勢力拼命壓制王安石集團的人物及盡廢新法后,認為其與所謂“王黨”不過一丘之貉,再次向皇帝提出諫議。他對舊黨執(zhí)政后,暴露出的腐敗現象進行了抨擊,由此,他又引起了保守勢力的極力反對,于是又遭誣告陷害。蘇軾至此是既不能容于新黨,又不能見諒于舊黨,因而再度自求外調。少年英才宋真宗天禧五年(1021年),王安石出生于臨川(今撫州市臨川區(qū)),父親王益,時任臨川軍判官。[67] 王安石自幼聰穎,酷愛讀書,過目不忘,下筆成文。稍長,跟隨父親宦游各地,接觸現實,體驗民間疾苦。文章立論高深奇麗,旁征博引,始有移風易俗之志。[810]宋仁宗景佑四年(1037年),王安石隨父入京,以文結識好友曾鞏,曾鞏向歐陽修推薦其文,大獲贊賞。[1112] 宋仁宗慶歷二年(1042年),登楊寘榜進士第四名,授淮南節(jié)度判官。[13] 任滿后,王安石放棄了京試入館閣的機會,調為鄞縣知縣。王安石在任四年,興修水利、擴辦學校,初顯政績。[14]皇祐三年(1051年),王安石任舒州通判,勤政愛民,治績斐然。宰相文彥博以王安石恬淡名利、遵紀守道向宋仁宗舉薦,請求朝廷褒獎以激勵風俗,王安石以不想激起越級提拔之風為由拒絕。[1516] 歐陽修舉薦為諫官,王安石以祖母年高推辭。歐陽修又以王安石須俸祿養(yǎng)家為由,任命他為群牧判官。不久王安石出任常州知州,得與周敦頤相知,聲譽日隆。[17]王安石主張“發(fā)富民之藏”以救“貧民”。“有司必不得已,不若取諸富民之有良田得谷多而售數倍之者。貧民被災。不可不恤也”宋代董煟所著《教荒活民書》,以封建國家從皇帝到各級官吏職責為根據,提出在救荒時各自應該完成的工作。他講道:“賑濟者,用義倉米施及老、幼、殘疾、孤、貧等人。米不足,或散錢與之,即用庫銀糴豆、麥、菽、粟之類,亦可”。有學者認為董煟提出了系統的賑濟學說理論,特別提出了對殘疾人群體的救助,為后世的救助產生了重大的影響。宋代還特別注重倉儲在救災救濟中的作用。歷代出現過的倉儲形式在宋代幾乎都曾設立過,如常平倉、社倉、義倉等,另外還有廣惠倉、半儲倉、平余倉則是宋代的創(chuàng)舉。這些倉儲形式對救濟殘疾人等社會弱勢群體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如仁宗嘉祐二年(1057年)下詔設置廣惠倉,救濟老幼貧疾不能自存者。[18]陳說政事嘉佑三年(1058年),調為度支判官,王安石進京述職,作長達萬言的《上仁宗皇帝言事書》,系統地提出了變法主張。[19] 在此次上疏中,王安石總結了自己多年的地方官經歷,指出國家積弱積貧的現實:經濟困窘、社會風氣敗壞、國防安全堪憂,[20] 認為癥結的根源在于為政者不懂得法度,解決的根本途徑在于效法古圣先賢之道、改革制度,進而提出了自己的人才政策和方案的基本設想,建議朝廷改革取士、重視人才。[2122]王安石主張對宋初以來的法度進行全盤改革,革除宋朝存在的積弊,扭轉積貧積弱的局勢。并以晉武帝司馬炎、唐玄宗李隆基等人只圖“逸豫”,不求改革,終至覆滅的事實為例,要求立即實現對法度的變革。但宋仁宗并未采納王安石的變法主張。[23]懇辭入朝此后,朝廷多次委任王安石以館閣之職,均固辭不就。士大夫們以為王安石無意功名,不求仕途,遺憾無緣結識;朝廷屢次想委以重任,都擔心王安石不愿出仕。[25] 朝廷任命王安石與人同修《起居注》,王安石辭謝多次才接受。[26] 不久王安石任職集賢院,知制誥,審查京城刑獄案件,朝眾士大夫都引為盛事。[27]王安石在京任職期間,朝廷規(guī)定舍人院不得申請刪改詔書文字,王安石認為立法不該如此,據理力爭,得罪了王公大臣。嘉祐八年(1063年),王安石母親病逝,遂辭官回江寧守喪。[28]宋英宗繼位后(1063年—1066年),屢次征召赴京任職,王安石均以服母喪和有病為由,拒絕入朝。[29]越次入對治平四年(1067年),宋神宗即位,因久慕王安石之名[3031],起用為江寧知府,旋即詔為翰林學士兼侍講,從此王安石深得神宗器重。熙寧元年(1068年)四月,宋神宗為擺脫宋王朝所面臨的政治、經濟危機以及遼、西夏不斷侵擾的困境,召見王安石。王安石提出“治國之道,首先要確定革新方法”;勉勵神宗效法堯舜,簡明法制。神宗認同王安石的相關主張,要求其盡心輔佐,共同完成這一任務。[32]王安石隨后上《本朝百年無事札子》,闡釋宋初百余年間太平無事的情況與原因,指出當時危機四伏的社會問題,期望神宗在政治上有所建樹,認為“大有為之時,正在今日”。[33]熙寧變法主詞條:熙寧變法熙寧二年(1069年),宋神宗任命王安石為參知政事,王安石提出當務之急在于改變風俗、確立法度,提議變法,神宗贊同。[3435] 為指導變法的實施,設立制置三司條例司,由王安石和陳升之共同掌管。王安石委任呂惠卿承擔條例司的日常事務,派遣提舉官四十多人,頒行新法。[36]熙寧三年(1070年),王安石任同中書門下平章事,位同宰相,在全國范圍內推行新法,開始大規(guī)模的改革運動。所行新法在財政方面有均輸法、青苗法、市易法、免役法、方田均稅法、農田水利法;在軍事方面有置將法、保甲法、保馬法等。[37]熙寧四年(1071年),頒
點擊復制文檔內容
試題試卷相關推薦
文庫吧 www.dybbs8.com
公安備案圖鄂ICP備17016276號-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