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A thesis submitted toXXXin partial fulfillment of the requirementfor the degree ofMaster of Engineering法律的理論與方法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的條件和界限一 葛洪義 一、問題的提出 現(xiàn)在,法學和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似乎已經是不言而喻的了。幾乎所有的法理學教科書的開篇之頁都提出“法學是一門以法或法律及其發(fā)展規(guī)律為研究對象的社會科學”(或類似表述),因此,被界定為“法學中的主要理論學科”(注:參見沈宗靈主編:《法理學》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年版。)的法理學似乎當然應該屬于科學之列。但是,法學和法理學為什么是“科學”?它究竟在何種意義上才是“科學”和“社會科學”呢?對這個問題的回答,不僅有助于法學和法理學自身的發(fā)展,而且也有助于我們認真把握法學和法理學的社會功能。本文的目的就在于:通過法律的理論和方法兩個面向,考察、論述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條件和界限。前一個面向強調法理學作為科學應該具有的社會理論內涵。后一個面向確定法理學作為科學的方法論基礎。沒有一門科學是漫無邊際的,法理學作為一門科學自然應該具有自己確定或相對確定的范圍。對作為科學的法理學的條件和界限進行審視,就是試圖進一步明確法理學作為一個法學學科的范圍?! ∫鸸P者注意這個問題的原因是:多年以來,法理學的更新與改革都是我國法理學界、乃至整個法學界關注的中心問題之一。(注:如張友漁、張宗厚的“法學理論要有新發(fā)展”,《文匯報》,1988年5月5日。喬偉的“關于法學理論研究的反思:論更新與改造法學的若干問題”,《文史哲》,1988年第6期。張志銘的“價值追求與經驗實證:中國法學理論發(fā)展的取向”,《法學》,1988年第12期。甘重斗的“在改革開放中創(chuàng)新法學理論”、張文顯的“改革和發(fā)展呼喚著法學更新”、張傳幀的“試論商品經濟與法學基本理論”,《現(xiàn)代法學》,1988年第5期。徐顯明、齊延平的“走出幼稚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法理學的新進展”,《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1998年第4期。童之偉的“論法理學的更新”,《法學研究》,1998年第6期。1995年和1999年分別在昆明和上海召開的法理學年會均以“法理學的回顧、創(chuàng)新、展望”為主題。)其中,法理學界對法理學的理論性與現(xiàn)實性的關系和法學家的文化品位與職業(yè)技能的關系兩個相互聯(lián)系的問題分歧較大。(注:參見黎國智:“變革和創(chuàng)新我國法理學”。沈國明:“法學研究要關注向市場化過渡的過程”。孫國華、張曙光:“中國法理學發(fā)展的宏觀思考”等文,載劉升平、馮治良主編:《走向二十一世紀的法理學》,云南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1992以來,葛洪義、尹伊軍、謝暉、邱本等關于“法學家文化品位”的爭論,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