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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讀后感(已改無錯字)

2024-11-16 00 本頁面
  

【正文】 是普遍的信念、習慣和“民族的共同意識”。而美國的梅因則認為各民族的法律發(fā)展史表明一些進化模式會在不同的社會秩序中和相似的歷史情勢下不斷重復地展現(xiàn)。迄今為止的進步社會運動,乃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運動。斯賓塞則提出了法理進化理論,他認為文明和法律乃是生物的和有機的進化的結果。而生存競爭、自然選擇、“適者生存”則是這一進化過程中主要決定因素。文明發(fā)展有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原始的或軍事的社會形態(tài)。第二階段是增加對政府職能的限制,以增進個人自由。馬克思集前人思想之大成,開創(chuàng)新的提出了馬克思主義思想,他認為法律是不斷發(fā)展的經(jīng)濟力量的工具。法律是通知階級用以維護其統(tǒng)治較低階層的權力的工具。在未來的共產(chǎn)主義社會,作為社會控制之工具的法律將會逐漸減少其作用并最終消亡。除了唯心主義、歷史學派、自然法學派外,還有以邊沁、穆勒和耶林為代表的功利主義法學派。邊沁認為政府得職責就是通過避苦求樂來增進社會的幸福。穆勒認為人具有比動物的欲望更高級的官能。耶林認為法律的目的是在個人原則和社會原則之間形成一種平衡。法律是一種實現(xiàn)功利目的的工具,被稱為社會功利主義者。在此之外,奧斯丁、凱爾森則提出了分析實證主義學說。該學說試圖將價值考慮排除在法理學科學研究的范圍之外,并把法理學的任務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實在法律制度的范圍之內(nèi)。認為只有實在法才是法律。奧斯丁試圖將法理學同倫理學相分離,凱爾森更加激進,他提出純粹的分析實證主義學說,他希望消除法律科學中的政治和意識形態(tài)的價值判斷,還希望使法律理論擺脫一切外部因素和非法律的價值判斷。認為法律是由不同層次的法律規(guī)范組成的等級體系。之后還出現(xiàn)以龐德為首的社會學法學,卡多佐霍姆斯等人的法律現(xiàn)實主義。還出現(xiàn)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第二部分作者對法律的性質(zhì)和作用進行深入的探析。他首先先從秩序入手,從自然界有序模式普遍性的角度、個人生活與社會生活的角度、對秩序的內(nèi)心需求角度、對比了無政府狀態(tài)和專制政體的缺點,從而認為法律的普遍性要求之一就是必須維護世界的秩序。秩序成為法律形式上必須落實到位的關鍵要素;緊接著作者又將視角投射到正義的內(nèi)涵之中。作者首先界定了正義的目標,即滿足個人的合理需求和主張,并與此同時促進生產(chǎn)進步和提高社會內(nèi)聚性的程度,指出這是維續(xù)文明的社會生活所必需的。然而作者對正義的內(nèi)涵卻無從界定,他對比了歷史上權威人士對正義的定義,有與理性相掛鉤的、有與平等相掛鉤的、有與安全、自由等概念相比較。最后,作者一一比較了正義與自由、平等、安全、福利、理性的區(qū)別和聯(lián)系,最后得出結論認為法律就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并區(qū)別開法律與其他社會控制力量的區(qū)別,指出法治的利弊。第三部分,作者分析了法律的淵源和技術,探析法律的正式淵源和非正式淵源,并分析法律的科學方法的范式以及司法過程中的技術。整本書的脈絡清晰明了,內(nèi)容詳實,干貨多,讀起來帶勁。從這本書中我學到很多。第一,雖然我學習的專業(yè)是法律,但從書的第一部分學習可以看出。所有學科的起源應該都是來自于對宇宙的追問和探討,對人生意義的探尋。柏拉圖、亞里士多德、托馬斯等一系列哲學大家所探討的問題絕不僅僅是法律問題,他們追問的是宇宙深處的秘密,人性的深處。人為什么活著,存在的意義是什么。于是有人平等、自由、公正等概念的出現(xiàn)。從而衍生出法律這門學科出來。部門法存在的前提可以由憲法所賦予,這也就是所謂的憲法資源。而憲法存在的前提從哪里去獲得?沒有。任何問題的追問都會陷入對元問題的探尋,而元問題是沒有答案的,這個答案的探尋就落在哲學家身上。以此推演,經(jīng)濟專業(yè)、社會學科、甚至是自然學科。所有現(xiàn)存的學科的無窮追問,都會面臨一個問不下去的問題。所以任何的學科都需要價值前設。也就是說必須需要一個理論的基礎以支撐一門學科的發(fā)展。法律的理論基礎就是《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第二部分的探尋結果:法律是秩序和正義的綜合體。法律的最原始的價值前設就是世界上存在秩序和正義,這是讓每個人、社會可以很好生活發(fā)展的基礎。從而確立秩序和價值的無上地位。法律就此沿著這兩個價值基礎開疆拓土,成為一門繁衍成長的學科。第二,從第一部分歷史上對真理的探尋可以看出,從古至今并不存在絕對的真理,哲學家對不同的學說甚至存在大量的疑義和分歧。這是否意味著我們要對探尋法律的終極真理報失望態(tài)度呢?不是的。世界是變化發(fā)展的。任何哲學大師的學說之所在在他所在的時代存活下來并指導當時的時代向前發(fā)展,就說明哲學的探尋能出成效。如果我們接受“真理是任何特定時間人民經(jīng)驗的總和”的說法,我們就可能更能夠坦然面對不同學說的爭鳴和互相挑釁質(zhì)疑。不同時代學說之間的隔空甚至隔世對話,碰撞、爭鳴,才更可能在新時代產(chǎn)生更燦爛奪目的時代成果。世界上有沒有永恒不變的真理,不知道。但人們一直在前進。如果失去對未知的好奇和探尋,人將成為一潭死水,波瀾不驚,歷史終結,時代崩潰瓦解。第三,單單從知識論的角度來說。我成功梳理了從古至今關于法律的爭鳴,知道了何謂自然法學派、斯多葛派、分析實證法學派、社會法學派、功利主義、唯心主義等等,知道了各個領域的大牛。但同時也必須看到,我所接觸的學派理論和學說都是博登海默的二次加工,我是對于別人理解的再理解。我吸收的是博登海默的知識而不是各個哲學家最原始新鮮的知識,并且我對于博登海默的知識傳授可能都沒有吸收一半。如果需要更深入了解和學習,我必須要做的是去找各位大師的著作進行拜讀。其次,對于這本書的后半部分,我看的并不是很透徹。這是我自己的看書問題。盡管我開始有意識的培養(yǎng)自己看書寫讀后感的習慣,但對于書的精讀仍然不夠,仍需要好好鍛煉。第四篇: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讀書報告感想讀后感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讀 書 報 告《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是一部綜合法理學的代表性著作。本書分為法哲學的歷史沿革、法律的性質(zhì)與作用以及法律的淵源和技術三部分。其核心是作者對法律的性質(zhì)與作用的哲學思考,“即對法律的基本性質(zhì)及法律制度所追求的基本目標和價值進行哲學分析。”在本書中博登海默從哲學和方法論的高度來思考法律這一社會現(xiàn)象,對法律的利弊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并與行政、道德等其他社會控制力量進行了區(qū)別比較。本書既為法理學經(jīng)典之作,并不易懂,尤其闡述了眾多大家和學派的觀點,更是需要一番精力,在略讀本書后,我又陷入了大學時期曾經(jīng)思考過的問題,即法律是什么?法律應該是什么?此次的讀書報告,由于時間緊迫,所以只能選讀部分,希望盡可能將我感興趣的部分理解和消化。并將本書整理和分析如下:一、法律哲學的歷史導讀本書的第一部分博登海默從古至今對西方法理學思想的歷史發(fā)展進行一個基本梳理。并對各種法律觀點中存在大量的異議和分歧進行了對比和分析,提出“真理是任何特定時間人們經(jīng)驗的總和”,給這些具有局限性的理論,找到了一個完美的臺階,也說明了這些理論作為基石的重要性,為后面提出自己的觀點鋪好道路。在談論到發(fā)展歷史的時候,博登海默講述了古希臘和羅馬的法學理論,中世紀的法律哲學,古典自然法學派、德國的先驗唯心主義到歷史法學派、功利主義、分析實證主義、社會法學派和法律現(xiàn)實主義、自然法的復興和價值取向法理學,引述了眾多名家的經(jīng)典論述。而我個人注意到幾位先賢的觀點,其中海希奧德提出法律乃是建立在公平基礎上的一種治安秩序,它強迫人們戒除暴力,把爭議提交仲裁。這算是對法律的一種很質(zhì)樸的闡述。而古希臘的早期階段,法律和宗教在很大程度上是重合的。后來,柏拉圖認為人生來就是不平等的,而且他并不重視法律,主要理由為“法律的原則是抽象、簡單的概念形成,不能用以解決復雜的糾紛,因此,最佳的方法不是給予法律最高權威,而是給予明曉通知藝術、具有大智慧的人以最高的權威,法律國家僅僅是次優(yōu)的選擇?!鄙鲜雒枋龅挠^點即為人治的觀點。但是,作為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認為在個人統(tǒng)治的情形下,法律對每個問題都應有最高權威性。但在司法的實踐中,法律規(guī)則的穩(wěn)定性與案件的多樣性沖突,這就需要法官的自由裁量,這是他的衡平解決方法,并且以法律為基礎是國家達到“善生活”的唯一可行手段,否認了老師的人治論。本人還注意到書中托馬斯阿奎那、孟德斯鳩、盧梭、康德、穆勒、奧斯丁等人的論述都有個各自的特點,正是由于這些不同的理論和學派的發(fā)展,才推動了法理學這一學科發(fā)展?!胺墒且粋€帶有許多大廳、房間、凹角、拐角的大廈,在同一時間里想用一盞探照燈照亮每一間房間、凹角和拐角是極為困難的,尤其當技術知識和經(jīng)驗收到局限的情況下,照明系統(tǒng)不適當或至少不完備時,情形就更是如此了。”博登海默在大量分析過往理論后提出:隨著我們知識范圍的擴大,我們需要構建一種能充分利用人們過去一切知識貢獻的“綜合法理學”。并論證綜合觀點的必要性,“任何人都不可能根據(jù)某個單一的、絕對的因素或原因去解釋法律制度?!狈ɡ韺W學者之間某種勞動分工是不可避免的,但最后必須要有一個綜合。博登海默舉歷史法學、馬克思主義法學、實證主義法學、現(xiàn)實主義法學為例,說明“進路單一的、維度單一的法律理論只具有部分效力,而且在整體上也是不充分的?!倍⒎傻男再|(zhì)和作用本部份作為全書的中心部分,詳細闡述了博登海默的觀點。博登海默全面討論了法律的價值,以此表明綜合法理概念。在本書中,“法律的性質(zhì)”,是指法律控制所要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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