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得進犯別人私生活(privacy)。 “者形象權(quán)〞之判例的反思 對于法國1997年Bertand Blier et Brigitte Blier v. BNP, EURO RSCG France, Gaumont et Annette Blier一案中的如下解釋——已故藝術(shù)家之表演和人們的紀念受到尊重之權(quán)利的可繼承性“者延續(xù)原那么〞因此繼承人不可以為了他自己的利益來行使該權(quán)利而僅可以為了已故藝術(shù)家的利益來行使該權(quán)利——該如何認識呢? 本文認為該對法國法第L 2122條的這種解釋與我國學者在者生前人身權(quán)益保護問題上提出的“者權(quán)利保護說〞不謀而合真可謂是在中的精權(quán)利保護問題上的“者權(quán)利保護說〞了!這種觀點當然也會導致邏輯和操作上的問題。但是繼承人顯然沒有盡到“為了已故藝術(shù)家的利益〞來行使權(quán)利的職責那么他應不應該承當某種法律責任?假如應該那么該承當何種責任(金錢財產(chǎn)損害賠歸還是精損害賠償)?應該向誰承當?最根本的法理總不能向自己承當吧但是按照繼承人又是者權(quán)利的“繼承〞者的觀點有了責任又能向哪個別人承當呢?可見假如認為繼承人是在代表者的利益而行使者“延續(xù)〞下來的精權(quán)利(就像中國著作權(quán)制度中規(guī)定的由相關(guān)主體“行使者的發(fā)表權(quán)〞一樣 [33])會導致諸多自相矛盾的推?! ≡诒疚目磥韺?法國?第L 2122條的規(guī)定似乎可以這樣理解:已故藝術(shù)家的精權(quán)利喪失但是其近親屬或后代有負責保護已故藝術(shù)家生前作品/表演之完好性的特殊義務也享有相應的符合公序良俗原那么下的利用者之生前形象的權(quán)利。至少該條款和第3款的措辭——表演藝術(shù)者對其、表演身份和表演享有的受尊重權(quán)“可因保護表演及對亡者的紀念轉(zhuǎn)移至其繼承人〞 [34] ——說明:需要保護的乃是者生前的表演和公眾對者的追憶這完全可以理解為是對于一種客觀(者生前的表演及其形象是一種客觀存在)和公共秩序/社會利益[作為一種“〞的公眾對者的追憶當然是公共秩序(起碼是社會評價機制)的表達]的保護而不是對虛無縹緲的者之“利益〞的保護。確立者的權(quán)利(這同時也就意味著賦予者以主體資格)會在民法理和制度上造成邏輯沖突和操作障礙并會不合理地限制生者的(言)、浪費社會資源?! ∽⑨? [1] [德]漢斯?[J].孫憲忠譯環(huán)球法律評2001(冬季).394395 [2][M].北京: [3] 對“者權(quán)利保護說〞、“者法益保護說〞、“近親屬權(quán)利保護說〞、“人格利益繼承說〞[J].比擬法研究2002(4):23以下. [4][J].浙江社會科學2002(1).8186 [5][J].比擬法研究2004(4).143146 [6] 葛云松先生對“近親屬權(quán)利保護說〞作了深化和全面的證參見前引葛云松文。參見:前引葛云松文第27頁。(第四卷)[M].王保民、王玉譯北京:. [8] David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9] 這里的“人格(personality)〞指人格權(quán)的客體而非主體資格。 (a)(1)]的規(guī)定未經(jīng)預先同意為了銷售、購置、商品、貨物、效勞或為做廣告而在、商品或貨物上通過任何方式使用者的、聲音、簽名、影像、一樣外形的應當為由此而給別人造成的任何損失承當責任。——筆者注 [22] . Gray, What Price Fame? Personality Rights in Canada and Beyond (Entertainment, Advertising and Media Law Conference, Osgoode Hall, 23 24 February 1996) Dept. of Continuing Legal Education, Law Society of Upper Canada (1996) 47 at 63. Quoted from David of the Living Dead: 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 [23] David of the Living Dead:Personality Rights of Deceased Celebrities[J].Alberta L. [24] B. St. Miael Hylton P. New Tort of Appropriation of Personality:Protecting Bob Marley39。不如何民法中的權(quán)利所須具備的兩個根本要素是“主體的利益〞和“法律的保護〞這是我國民法學界的通說如梁慧星先生采納的“權(quán)利〞范疇的定義就是“得享受特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 [31] 感謝?魁北克民?的第一譯者孫建江先生為筆者提供這一信息。沒有繼承人又無人受遺贈的由作品原件的所有人行使。但是相關(guān)主體沒有按照者生前意愿來“行使〞“者的發(fā)表權(quán)〞顯然又進犯了“者的權(quán)利〞那么這種沒有給“權(quán)利人〞造成任何損害的行為到底是不是“侵權(quán)行為〞呢?難以答復。即使應該承當某種責任那么又應該向誰承當?這里產(chǎn)生的諸多難題與上述法國的判決產(chǎn)生的疑問如出一轍?! 34]法國(法律局部)[Z].黃暉譯鄭成思審校北京: [35] 正如鄭成思教授指出的那樣對于“作者后誰是受保護的精權(quán)利的主體〞這一問題?法國?第L 2122條的規(guī)定未作正面答復只講精權(quán)利猶存由繼承人行使。(修訂本)[M].北京:. 出處:本網(wǎng)內(nèi)容總結(jié)(1)者法律地位芻議 ——以國外的者形象權(quán)制度為主要考察對象 崔拴林 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