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立專門化的排放權交易所。,%,遠遠超過了美國、德國和日本。尤其是中國為全球CDM市場最大的供給方,2006年中國的額度在全球CDM額度的一級市場交易中占比達54%,到了2007年就迅速上升至73%[13]。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上海環(huán)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權交易所等交易所的成立為標準化合約的交易奠定了交易平臺和市場基礎。因此,如何整合各排放權交易所的資源優(yōu)勢,構建統(tǒng)一的交易平臺,成為一體化排放權市場構建的突破口。而各排放權交易所的建立和運行為一體化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建立奠定市場基礎和實踐經(jīng)驗。[14](三)排放權交易所的國際參與一體化的排放權市場不僅有利于降低排放主體的交易成本,而且也是一個更有利于排放主體參與國際市場的有效途徑。目前我國排放權交易所的國際化程度在不斷的提高,北京環(huán)境交易所已經(jīng)與全球最大的碳交易所BlueNext簽署了戰(zhàn)略合作協(xié)議。這些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我國排放權交易所之間的競爭和國際化程度的提高。相應地,全球氣候變暖的解決也需要數(shù)代人共同努力去解決。[15]就排放權市場的代際公平而言,當代人要積極采取行動發(fā)展排放權市場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不僅要解決前代人遺留的問題,并且不能把問題留給后代人去解決。(一)立法行動的激勵排放權法律制度的制定和完善具有鮮明的路徑依賴,需要數(shù)代人堅持不懈的努力。關鍵的問題是,當代人必須做出積極性的立法行動。但是,這并不意味著美國各州沒有立法行動。其實,加州在環(huán)境保護立法方面一直走在美國的前列。加州對氣體排放的法律控制甚至可以追溯到1959年通過立法要求州公共健康局制定空氣質量標準和控制機動車的行動。1988年,加州眾議院議員Byron Sher提出了第一部氣候變化立法的提案(AB 4420)。如今,CCAR正被聯(lián)邦政府評議成為全國性框架,該地方立法被置于全國范圍內效仿?;谂欧艡嗔⒎ㄖ写H利益的考量,以及氣候控制收益的不確定性,當代人往往推遲立法行動。國家或者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通過市場機制來推動排放主體采取減排措施,從而滿足本地區(qū)范圍內的溫室氣體的排放限額,使本地區(qū)經(jīng)濟和環(huán)境利益最大化和成本最小化?;诖耍M管世界各國和國內各地區(qū)存在著排放權立法中利益的紛爭,但是應當積極地采取行動以降低溫室氣體的排放,為今后排放權立法控制提供市場基礎和立法經(jīng)驗?,F(xiàn)行的各國立法中都對減排目標做出了明確的規(guī)定。加州《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法案》第三部分則規(guī)定立法的目標是確定加州2020年溫室氣體的排放降低到1990年排放額的水平。在總體目標確定的基礎上,階段性目標得到不斷的優(yōu)化和調整。在金融危機的沖擊下,有的國家甚至擱置溫室氣體的立法。(三)法律實施的評估全球氣候變暖問題的解決需要數(shù)代人共同的努力。一旦排放權立法設定了減排目標,在法律實施的過程中后代人會做出更加科學、理性的完善和優(yōu)化。當代人在制定排放權立法時基于科學技術知識和經(jīng)濟信息的局限不可能對立法效果做出精確的預測,需要后代人在排放權立法實施過程中持續(xù)性地對立法效果進行評估。根據(jù)該法案成立的氣候變化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評估英國溫室氣體減排進展(每個碳收支5年計劃以及2020年和2050年減排目標)并提出相應的建議和策略,使《氣候變化法案》實施的評估有堅實的組織基礎和保障。排放權立法確定了長期的實施計劃,但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則會遇到特殊情形需要更新實施計劃。加州《全球氣候變暖解決法案》(h)款要求加州空氣資源理事會至少5年一次更新全面實施計劃,以實現(xiàn)技術上的最大可能性以及在溫室氣體減排方面具有成本效益。排放權立法的建構和完善需要數(shù)代人共同的努力。該法案第38562(c)款要求加州空氣資源理事會在2011年1月1日之前制定法規(guī),以在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建立一個市場化的溫室氣體減排限額。由此可見,只有當代人和后代人在立法目標一致的基礎上,既發(fā)揮當代人的能動性,又發(fā)揮后代人在科學技術、經(jīng)濟信息等優(yōu)勢,才能較好地解決全球氣候變暖這一人類難題。[2]、[6]韓良:《國際溫室氣體排放權交易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9年版,第6671頁,第324325頁。Cameron Hepburn,Carbon Market in Space and Time,LSE Center ForClimate Change Economics and Policy Working Paper ,July 2009,pp1921.[4]、[8]See Sam Frankhauseramp。[15]有關代內公平和代際公平的詳細論述參見鄭少華:《生態(tài)主義法哲學》,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6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