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的政府政策在當時便能夠阻止出現(xiàn)那些在今天看來最令人痛恨的后果,即便是最為明智的政府政策亦不例外。確實,對于某些自然資源來講,盡管產(chǎn)權安排(property arrangements)在一般的意義上已極為詳盡,但卻仍不能確保這些資源的有效使用,因此對它們做出專門的法律規(guī)定便極為可欲。 就一些自然資源比如礦物礦床而言,對它們的開發(fā),必然意味著它們將一點一點地被耗盡,而其他的一些資源卻可以在一無限的時期內不斷產(chǎn)生回報。這些論點部分是基于這樣的信念:私人開發(fā)者缺乏一種足夠長遠的眼光,或者說即使私人開發(fā)者對于未來的發(fā)展擁有一些先見,但也無法與政府相比擬;而且一如我們所見,這些論點還在某種程度上立基于這樣一種觀點,但它卻是一種明顯的謬誤;正是這一謬誤,使資源保護主義者的大部分論點歸于無效;關于這個問題,我們將在下文中討論。除非地產(chǎn)單位之規(guī)模的大小,足以使任一所有者的行動所產(chǎn)生的較為重要的影響得以在其自己的地產(chǎn)的價值中得到反映,否則這種相鄰效應在一些特定的事例中就會導致采用浪費的開發(fā)方法。上述問題導致了這樣一種情形:要么是私有地產(chǎn)權無法適用(就像對于深海魚類資源和大多數(shù)其他形式的野生動物資源那般),其結果是我們必須尋求一些替代性安排;要么是私有地產(chǎn)權得到合理運用,但是其條件卻是統(tǒng)一控制的范圍必須與所開發(fā)的同一資源的范圍(一如油田)同樣大小。 當然,從某種意義上講,對不再生資源(irreplaceable resources)的大多數(shù)消費,都基于這樣一種普遍觀念,即在某種資源消費耗盡之時,人們將發(fā)現(xiàn)某種新的資源,而這種新資源要么能滿足我們同樣的需求,要么至少可以因我們不能再擁有那種舊資源而對我們做出補償。同樣,我們不斷地耗用著各種資源,所依據(jù)的也只是這樣一種可能性,即我們關于可資運用的資源的知識會無限地增力——這種知識的確會增加,但其部分原因正是我們以極快的速率在耗用著那些可資運用的資源。毋庸置疑,如果在六十年或八十年前,人們便切實關注自然資源保護主義者就煤炭供給面臨著耗盡的危險所發(fā)出的警告,那么工業(yè)發(fā)展便會大大地受到抑制;又如果內燃機的用途在那時只能限于當時探知的原油量(在汽車和飛機時代的最初幾十年內,當時探知的原油資源如果以現(xiàn)在的使用速率使用,十年內就將被用盡),那么它就永遠不會致使交通運輸發(fā)生革命。 7.勸說人們相信有必要對自然資源保護實行中央指導和管理的主要論據(jù)是,社會比之個人更關注未來且對未來具有更豐富的先見知識,而且保護特殊資源所產(chǎn)生的問題也不同于泛泛地為未來提供儲備所會產(chǎn)生的那些問題。這個論點并不只是認為只有整體社會才能夠滿足諸如安全或國防等某些未來的需求,而且也是指社會在一般情況下應當將其更多的資源投入到為將來提供儲備的工作上去,而且其投入的資源應當比個人分別決定者要多。如果這種說法站得住腳,那么這種觀點就確實能夠證明由中央計劃控制大多數(shù)經(jīng)濟活動為正當。 在一個自由的社會中,我們不僅沒有理由要求過去幾代人應當為我們提供多于他們已提供的東西,而且也同樣沒有任何理由為個人開脫其對未來的責任。這個論點之所以在邏輯上是荒謬的,乃是因為政府在這個方面所具有的優(yōu)勢完全依賴于這樣一個事實,即政府在投資上所具有的失敗風險實際上并不是由它們承擔的,而是由納稅人來承擔的;事實上,就判斷特定投資是否值得而言,風險并未減少。 那種認為政府具有更豐富的知識的論斷,導致了一個更為復雜的問題。新近的許多科學成就便證明了這一點。因此,如果說政府確有可能知道某些鮮為他人所知的事實,那么同樣毋庸置疑的是,政府也將必定不知道更大量的為一些其他人所知道的相關事實。所謂政府當局對影響一項具體決策的所有情況都擁有更為優(yōu)越的知識,很可能根本就沒有這樣的事情。 當我們將上文所述的問題與我們在本節(jié)開篇所論及的儲藏資源(例如礦物礦床資源)應當以什么樣的速率加以使用這樣的問題結合起來考慮時,上述問題可能會表現(xiàn)得最為凸顯。但是,這并不意味著市場不會誘導個人所有者依這樣的方式行事,去明確地考慮這些因素;也不意味著不應當由那些只有他們自己知道許多能決定某一特定礦床當下用途的情況的個人進行這樣的決策。如果個人所有者把某種特定資源出售給那些想保有它的人要比他自己進行開發(fā)這一資源能夠得到更高的回報,那么他就一定會把它賣掉。 人們常常指出,在稀有自然資源(rare natural resources)方面,采用壟斷的方式進行開發(fā),有可能把它們的使用時間延長很多,這也許是在一個自由經(jīng)濟體制中有可能形成并維續(xù)這類壟斷的唯一事例。但是不論怎么講,上述情形中有可能自發(fā)形成的種種壟斷趨向,已經(jīng)對那些因相信市場通常會低估未來需求而力圖對自然資源加以更多的保護的人士做出了明確的回答。這些論點的主張者想當然地認為,一種特定資源在任一時間所能夠提供的服務性助益(flow of services),都有某些特別可欲的價值;此外,他們還想當然地認為,應當永遠保持這種產(chǎn)出速度。人們在考慮一般土壤的肥力、野生動物和魚類等資源問題時,常常會采取上述立場。自然資源保護主義者認為,無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都應當保持土壤的自然肥力,而且無論在什么樣的情況下,也都應當避免那些所謂“土地開墾”(soil mining)的行為。事實上“土地開墾”在某些情形下,會像對任何其他儲藏資源的耗用一樣,可能極符合整個社會的長遠利益。在某些情形中,值得用人為的手段給某些土地施肥,從而使其肥力達到每年所投入的成本能通過產(chǎn)出的增加而得到補償這樣一個水平;同理,在某些其他情形下,允許肥力降低到投資仍能夠得到補償?shù)乃?,也是極可欲的。 在上述事例中,徹底地享用大自然慷慨的饋贈,就如同徹底地開發(fā)或利用儲藏資源一樣,既談不上浪費,也不應當受到譴責。例如,在土地耕種方面采取惡性的短期行為,有可能會使土地喪失其原有的屬性或潛力,而這些屬性或潛力原本是可以用于一些其他目的的。我們在這里只驗證這樣一種觀點,即無論在哪里只要有可能,人們就應當將任何自然資源所提供的服務性助益保持在一個可能達到的最高水平上。 這類資源與大多數(shù)社會資本(the capital of society)一樣,都有著可以被耗盡的性質。然而,這并不是說應當保存這一類資源或以另一種相同種類的資源來替代它,甚至更不是指自然資源的全部儲存都應當保持完整無耗。某種特定自然資源的存在,僅僅意味著在這種資源尚存在的情況下,它能夠暫時有助于我們收入的維持或增加,而這又將有助于我們開發(fā)那些在將來會對我們有同樣幫助的新資源品種。我們必須牢記的是,當一種資源變得越來越稀少時,依賴于此種資源的產(chǎn)品也會在將來變得更為稀缺。 精要地陳述我們的主要觀點的最佳方法可能是指出,所有的資源保護都涉及到投資,而且這種投資也完全應當根據(jù)適用于所有其他投資的相同標準來進行判斷。如果把用于某種特定資源的保護的投資擴大到這樣一種水平,即從中獲致的回報低于將它投資于其他方面所會帶來的回報,那么未來的收入就會下降,甚至低于不擴大投資所可能達到的收入水平。這些娛樂活動所提供給大眾的種種服務(它們常常能使個人受益者得到他們不用花錢便可得到的益處)以及這些娛樂活動通常所需要的一塊塊場地,使其變成了一個需要采取集體行動的適當領域。毋庸置疑,由志愿性組織,比如大不列顛國民信托所(the National Trust in Great Britain)這類組織,盡其最大可能來提供這類服務,而不是通過政府采取強制性的權力來做到這點,其理由也舉不勝舉。這即是說,如果納稅人知道他們所必須支付的帳目的全部數(shù)額,并擁有對有關決策的最后發(fā)言權,那么從一般的情況來看,他們亦就不會再反對由政府來負責這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