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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調研報告共五篇-展示頁

2024-10-28 23:32本頁面
  

【正文】 出嫁女可以將承包土地“帶到”娘家的案例(見案例1)。區(qū)別在于,耕地承包和利用權是被所在村莊社區(qū)成員、還是被家庭成員分割。西北農村比較通行的做法是:①在土地經常調整和變動的地方,村莊當年底即收回出嫁女的土地,由村集體分配給新增的人口;②定期調整承包耕地的地方,出嫁女的土地暫不收回,由其家庭繼續(xù)承包和耕種,到3年或5年的調整期限時,再由村莊集體收回,另行發(fā)包給新增人口;③在嚴格執(zhí)行“30年不變”的地方,出嫁女所在村集體雖然不收回其承包耕地,但出嫁女的承包耕地利用權實際上已經喪失,無償讓度給自己的父母或弟兄。這意味著出嫁女的戶籍將從娘家遷移到婆家村,而戶籍人口是決定農戶家庭承包耕地多寡的最主要根據(jù)。(1)結婚婦女可能首先失去娘家村的耕地承包和利用權。對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超生子女、或者非法婚姻關系的男女雙方及其生育的子女,村莊采取的懲罰性措施也包括土地分配,除了對“超計劃生育戶”罰款以外,往往要不分、少分或者收回已經分配的承包土地。原因在于大家認這個“理”。在此種情況下,未婚男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獲得了未來的“媳婦”及其子女的耕地;而未婚女性成員多的家庭,可能預先扣減了“待嫁女”的耕地。一到調整期(一般五年調整一次)新增人口將獲得一份耕地,而這些耕地就是從本村那些因種種原因(出嫁、入學、入伍、進城等過程中的“農轉非”、戶口遷出、死亡)而減少人口的家庭收回的土地。只要有合法的戶口,無論男女老幼一律平均分得一份耕地。因此可以認為,西北農村在土地初次分配中不存在明顯的性別歧視。調查樣本中未發(fā)現(xiàn)婦女不分或者少分配耕地的案例。第二部分:中國西北農村婦女土地權益調查2002年4月,我們對西北農村進行了綜合調查,涉及陜西、甘肅、青海三省、5個地區(qū)、6個縣、13個鄉(xiāng)鎮(zhèn)、17個自治村。她們中的許多人甘愿在出嫁或離婚后將屬于自己的一份土地留給父兄、前夫或前夫的家庭。第二,家庭財產的繼承也受傳統(tǒng)習俗的影響,子女在法律上有平等繼承父母財產的權利,但社會習慣卻只讓男孩繼承、沒有出嫁女的份,而且絕大多數(shù)出嫁女并不依法主張自己的繼承權。第一,村莊在“土地資源稀缺”這一根本限制下,盡可能排斥“非集體成員”擁有土地。婦女的土地權利受到來自社區(qū)和家庭的雙重干預。(4)婦女的土地權利來自于家庭和社區(qū)的雙重干預?!芭猿蔀檗r業(yè)生產的主體對女性的影響是,婦女不僅像以前一樣承擔全部家務和庭院勞動,而且承擔起了全部原來由男性分擔的農業(yè)生產活動”[6].更深刻的問題是,我國許多地區(qū)的農業(yè)生產是以自己自足和半自己自足為特征的,這就使得婦女增加的田間勞動不會或很少變成現(xiàn)金收入,她們創(chuàng)造的價值被維持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掩蓋和埋沒了,從而與外出掙錢的丈夫創(chuàng)造的顯性收益形成巨大反差。農業(yè)的女性化的產生是由于男性外出找工作謀求更大的經濟回報為動因的,因此是以追求經濟效益為目的。(3)農業(yè)的女性化趨勢對婦女的影響。家庭經營制度在塑造市場經濟微觀主體的同時,也重新恢復了男權社會結構的基礎:婦女重新回歸家庭,男性仍然居于主導地位。農戶家庭不僅重新具備了生產功能,而且逐漸成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微觀主體。公社運動和集體生產勞動對于改造男權社會結構、提高婦女的社會地位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是對世界婦女解放運動的卓越貢獻。一項研究顯示,在20世紀早期,我國只有24%的婦女在田間勞動[5].建國以后,特別是互助組、合作化、人民公社以后,我國農村家庭的生產功能消失,婦女被從家庭中解放出來,她們的家務勞動得以減輕,主要工作是參加公社集體勞動,并且逐漸成為農業(yè)生產的主力軍。家庭事務與社會事務分離,男女社會性別角色分工,使男子走向社會而女子局限在家庭。不給上門女婿分配土地可以看成是村莊對違反“從夫居”習慣的制度性懲罰。這是“上門”女婿“好象要低人一等”的重要原因。在傳統(tǒng)的文化觀念中,“上門”做女婿是男子或男子的家庭貧窮或無能的表現(xiàn)。當農戶家庭只有女兒而無兒子必須在家招婿,或者農家的兒子多而又無力在家娶媳婦時,會出現(xiàn)男到女家落戶居住的情況。由歧視婦女而降低了婦女受教育的機會,反過來又以婦女素質低下而歧視婦女。這種觀念認為,女兒不僅不能對所在家庭和村莊的發(fā)展及福利作出永久性貢獻,而且還會將家庭和村莊投入到她們身上的資源轉移到夫家和丈夫所在的村莊。因此,婦女所在的村莊和家庭都把她們看成暫時的成員。男娶“進”、女嫁“出”被認為是正常的合法的;反之則被認為是不正常的、甚至是不合法的,并且在分享村莊集體共有資源和利益時體現(xiàn)出來。一般而言,婦女結婚總是到男家落戶和居住,即所謂“從夫居”。然而需要說明的是,這并不是“中國特色”,而是人類社會特別是發(fā)展中國家面臨的共同問題。如果關注一下電視廣告,就會發(fā)現(xiàn),男的是醫(yī)生、女的是護士,爸爸外出工作、媽媽洗衣做飯”[4].這種按照男權社會結構示范和要求新一代學習自己角色的社會化過程,塑造了一代又一代符合社會“規(guī)范”的男女性別角色。這些正規(guī)非正規(guī)、正式非正式的教育將把不同性別的預期傳遞給男性和女性,并示范著男女的性別角色。有專家這樣評價:“社會化的過程是使男性男性化、使女性女性化的過程。社會對女性的預期就是“十月懷胎”、“哺育嬰兒”、“操持家務”、“照顧老人”;好象這都是“天經地義的”,是由女性生物性別決定的。自從人類告別母系社會以來,就逐漸形成了以男性為主導、女性從屬的社會結構。分析以上所描述的成文制度,可以肯定農村婦女的土地權利在法律和政策上與男子是完全平等的,甚至在個別情況下婦女的土地權利優(yōu)越于男子,這可以從“優(yōu)先解決出嫁女土地承包問題”的政策規(guī)定中得到證明。隨著我國農村婦女土地問題逐漸突出,農村婦女土地政策率先發(fā)育、發(fā)展。除此之外,在繼承法、民法通則等有關法律中有類似的保護婦女土地權利的法律原則?!皨D女結婚離婚后,其責任田、口糧田、宅基地等,應當受到保障”。農戶家庭土地權利物權化的發(fā)展趨勢,以及農戶家庭財產不斷積累,客觀上要求建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法律制度。但是,國家憲法賦予勞動人民當家作主的權利,賦予婦女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為勞動者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提供了基本保障。從法律而言,盡管公有制的法律框架下,不動產是國家或者集體的,對于私有產權的保護是微弱的。不過他喚醒了人們對婦女解放的追求和社會主義社會男女平等的向往。他滿懷憧憬:那時,家務勞動被各種公共服務事業(yè)所代替,兒童的養(yǎng)育完全由社會承擔,婦女將從繁重的家務勞動中完全解放出來,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獲得與男子平等的地位,使婚姻關系真正成為愛情的基礎。文明制度下的婚姻制度使婦女淪為商品,處于被侮辱的悲慘境地。宗法時期的婦女淪為半奴隸狀態(tài)。恩格斯贊揚傅立葉是第一個表明“在任何社會中,婦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普遍解放的天然尺度”[3].傅立葉論證說:原始社會是男女自由的結合。社會主義國家里,婦女不僅在法律上而且應該在事實上與男子平等。為什么在公有制為主體、消滅了階級和剝削制度的今天,婦女仍然不能獲得與男子真正的平等。男人雖然是工資的奴隸,但在家中是當然的“老板”,直接對婦女(妻子)的勞動進行控制,因此婦女是工資的奴隸的奴隸。第一篇: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調研報告第一部分:中國農村婦女土地權利的制度、文化背景引子傳統(tǒng)觀念認為,男女之間的不平等是歷史、社會發(fā)展的產物。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認為,婦女所受的剝削和壓迫根源于私有財產與社會制度;后期的馬克思主義女權主義還認為,父權與資本主義社會結合從而導致了“女性的具有世界歷史意義的失敗”[2].依據(jù)這種學說,資本主義的產生和發(fā)展依賴父權性的勞動劃分,而資本主義又強化了父權的發(fā)展,在這種性質的私有制社會里,工人階級的男人和婦女固然都受著同樣性質的剝削,但兩者所受剝削和壓迫是不同的。但是,在社會主義社會,婦女與男子的權利在法律上平等而事實上是不平等的。婦女受歧視的根源究竟是什么?這是不是意味著社會主義還不能從根本上消除父權社會的影響,父權又是怎樣干擾社會主義男女平等的成文制度運行的?我們批判了“父權的資本主義”,絕不應該出現(xiàn)一個“父權的社會主義”。三大空想社會主義者之一的傅立葉認為,婦女地位的歷史演變是考察社會制度的一個重要特征。蒙昧時期的婦女降到從屬地位。野蠻時期的婦女完全處于被奴役的地位。只有在未來社會婦女才能得到徹底解放。傅立葉去世已經165年,他的憧憬并沒有實現(xiàn)。婦女土地權利的成文制度主要來源于國家法律和政府政策規(guī)定。在這樣的制度背景下,婦女的土地權利更不可能有特別的法律規(guī)定,并被法律給予嚴格的保護。更有意義的是:自1970年代末開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以來,隨著土地承包期限不斷延長,承包使用權的內涵不斷擴大,農戶擁有了對承包土地的繼承、轉讓、入股等部分處置權,農戶土地承包權逐漸物權化,農戶有了除房產以外的不動產權;同時,土地收益分配機制使農戶在“交夠國家的、留足集體的”之后,積累起家庭自有財產。這樣的宏觀背景下,逐漸形成了目前我國勞動者個人產權保護的有關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八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護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農村劃分責任田、口糧田等,以及批準宅基地,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不得侵害婦女的合法權利”。這是第一個對農村婦女土地權利作出專門規(guī)定的法律條文。用政策彌補法律的不足,甚至在許多領域的改革中先有政策,然后經過實踐檢驗和完善,將有效的政策上升為法律,用法律予以固定和強化,這是我國法律建設的獨有特色。2001年5月8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發(fā)布的《關于切實維護農村婦女土地承包權益的通知》,第一次比較完整、系統(tǒng)地頒布了農村婦女土地權益保護的具體政策措施。但是,影響婦女土地權益實現(xiàn)的歷史文化、社會風俗和習俗等非成文制度因素是根深蒂固的,在它的影響下許多成文制度常常變得軟弱無力。男性在社會的、政治和經濟的、家庭生活中始終占主導地位,與之相對應的社會是希望女性從屬于男性。因此,當一個嬰兒呱呱墜地,社會就按照這一模式完成對他(她)們的社會化。這個過程從孩子降臨到這個世界上之后就開始了,這是一個廣義的教育過程,包括家庭教育、學前教育、學校教育、社會影響、媒介教育等等。一個經典的家庭教育中性別角色社會化的例子就是父母給男孩子槍而給女孩子布娃娃。從而使女性在生物性別角色的壓力下實現(xiàn)了社會性別角色的轉換,不情愿地長期被局限于家庭事務,這是婦女經濟邊緣化和社會依附化的根源。(1)男“娶進”、女“嫁出”。婦女婚前跟父母一起生活,結婚后移居丈夫家庭?!皬姆蚓印钡膵D女離開父母同時往往要離開生育養(yǎng)育她的村莊。一句“姑娘遲早是別人的”俗語道破了“天機”。在這樣的觀念支配下,婦女在接受父母的關照和教育等人力資源開發(fā)上的投資大大小于同等條件的男子,這是女性受教育程度普遍偏低的根源。受“從夫居”的牽連,“上門”女婿亦受到歧視。這種現(xiàn)象叫“上門”女婿。男子離開了生育養(yǎng)育他們的村莊,也就可能離開了他原有的家族勢力范圍?,F(xiàn)實農村,有的村莊對上門女婿不分或少分配土地,理由是婦女本應該“嫁”出去的,反而招了女婿上門來擠占土地資源。(2)“男主外、女主內”。舊中國反對家庭允許婦女參與社會和政治活動,也很少參加田間勞動,除非貧困家庭迫于生計。盡管過高的生產勞動強度對農村婦女健康造成了一定的損害,但這一時期,婦女走出家門,參與集體勞動、社區(qū)決策、各項政治社會活動,由此極大地提高了婦女的社會地位和參與經濟、政治、和社會活動的能力,造就出一大批婦女干部。1978年的改革給農村經濟帶來極大的發(fā)展。但是,任何改革都是要付出成本的。男子是戶主,是家庭生產經營和利益分配的決策者,是家庭在社區(qū)中的代表,負責家庭的社會交往,代表全家參與社會活動,以“準法人代表”的資格活躍于市場;而女子則離開了社區(qū)政治經濟舞臺,再次局限在家庭范圍之內,既要做“家務”,包括滿足家庭對食物、水、燃料等基本生活需求,又要承擔承包地里的勞動。目前“農業(yè)的女性化趨勢”越來越明顯。女性成為“留守大軍”,包攬了家庭承包經營和家務等一切勞動,既所謂“農業(yè)的女性化”。由此而生的“男人是家庭頂梁柱”的假象,加大了女性的自卑感和依附性。盡管法律和政策規(guī)定了婦女與男子有平等獲得土地的權利,但在事實上,婦女在獲得像土地、現(xiàn)金等這些生產資料時與男性是不平等的。在土地集體所有農戶家庭承包經營的制度框架下,家庭獲得承包耕地必然受制于村莊集體,隔幾年調整一次承包土地的做法,使農戶家庭隔幾年就有可能失去部分承包耕地,而在調整中首先失去土地的是那些待嫁女、出嫁女、離婚和喪偶婦女。因為30年不變的長期限,此期限內待嫁閨中的姑娘們都是潛在的非社區(qū)成員,所以,有的村莊以“測婚測嫁”為依據(jù),對未婚女性不分或者少分土地;有的村莊強行注銷出嫁女、離婚或者喪偶婦女的戶口,從而收回土地。因此出嫁女、離婚或喪偶婦女的土地權益也會在婚姻關系的變化中“心甘情愿”的放棄。極少有通過法律獲取自己應有的土地權益者,即或有這樣的婦女也很難得到社會習慣的支持。西北地區(qū)的土地資源相對富足,在第二輪土地承包過程中較好地貫徹了男女平等的法律原則。從總體而言,陜西、甘肅、青海三省的農村婦女在耕地分配上與男性成員有同等的權利,在土地發(fā)包這一“起點”上是公平的。西北農村有一條不成文但很通行的規(guī)則:即以農民合法戶籍為依據(jù)分配和調整土地。擁有戶籍就擁有一份耕地,失去戶籍將預示著失去耕地承包權。西北農村的個別地區(qū),在第二輪土地承包時,對30年期限中的家庭人口增減進行預測,然后按預測人口分配耕地。值得思考的是,這種對婦女歧視性的土地分配方案得到了上下一致的贊許,而且凡是采用人口預測辦法分配承包耕地的農村社區(qū),目前土地承包關系穩(wěn)定,土地調整的要求遠遠沒有那些未采取同類措施的農村社區(qū)強烈,人地矛盾和土地糾紛也極少。這從一個側面反映了社會習俗的強大力量和作用。但是,超計劃生育戶如果按照規(guī)定交納了“超生子女罰款”,他(她)們可以和其他村民一樣獲得平均的土地分配權。按照傳統(tǒng)習慣,婦女結婚一般要“從夫居”。因此,出嫁女面臨一次不可回避的土地權利流失。上述無論哪種情況,出嫁女的承包耕地都將失去。但是,翻閱作者1998年8月在貴州省金沙縣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的調查筆記,發(fā)現(xiàn):貴州金沙縣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案例1背景:西洛鄉(xiāng)申家街村屬于原金沙縣平壩區(qū),1978年第一個包產到組的村。八組向昌碧介紹:全家三人,大女兒已出嫁,大兒子開診所,小兒子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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