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相關通訊法規(guī)中得到了體現(xiàn)?! ≌\然,如果不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就無法激勵他們的創(chuàng)作熱情,社會文化產品也難以極大豐富;但是,在一個文明社會里,很難想像可以使一些公開信息只覆蓋某一部分公眾,而剝奪其他人的知情權??梢?,美國著作權法更明顯地體現(xiàn)出重視公共利益的價值取向。我國類似的規(guī)定為電臺對已發(fā)表作品和已出版錄音制品的播放,但不包括對電臺節(jié)目的轉播(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44條。相比而言,我國在不同形式作品的個性差異方面尚考慮欠周,立法略嫌粗糙。)?! ⌒轮袊谝徊恐鳈嗷痉伞吨腥A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規(guī)定了四種情形的法定許可(注: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1990年通過)第33340條。此后經過系列修正,引入了法定許可概念,把前兩種改為法定許可制度(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Pub. L. No. 106113, 113 Stat. 1501, app. I at 1501A543. )(注:The Digital Performance Right in Sound Recordings Act of 1995, Pub. L. No. 10439, 109 Stat. 336. 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Pub. L. No. 105304, 112 Stat. 2860, 2899. ),并增加了以下三種法定許可情形:(1)以私人家庭為受眾,對超級臺和聯(lián)網臺的轉播的法定許可制度(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Act of 1988, Pub. L. No. 100667, 102 Stat. 3935, 3949. );(2)對某些錄音制品進行臨時復制(注:The 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of 1998, Pub. L. No. 105304, 112 Stat. 2860, 2899. 并 在1999年經過修正,Pub. L. No. 10644, 113 Stat. 221. );(3)在原市場范圍內的衛(wèi)星轉播(注:The Satellite Home Viewer Improvement Act of 1999, Pub. L. No. 106113, 113 Stat. 1501, app. I at 1501A543. )。而強制許可則由潛在的使用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請,由該機關來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定條件,對著作權人的保護比較嚴密。限于篇幅,本文僅就“法定許可”制度進行探討。其中,前兩項從公平的角度確立公眾的合理使用權,是無須向著作權人額外付費的無償使用;后兩項則是為保護公共利益,防止著作權人濫用權利而通過公權力從本屬著作權人的權利中劃出一部分由他人行使,是純粹意義上的權利限制,一般應向著作權人付酬。顯然,這種界定可以以當事人間的協(xié)議來進行,但在諸多場合下這種協(xié)議并不存在,只能依法直接確定。它既存在著同一作品可被多人同時使用,從而盡可能多地增加社會財富總量的可能,又存在非權利人無償或不合理利用作品,給著作權人造成損害的不易察覺的風險。)。中國在系統(tǒng)性的法定許可制度方面可以吸收美國經驗,但其“默示許可”方式有一定長處,可以有條件地予以保留。雙方都有在實體和程序上配合對方實現(xiàn)權利并進行取證的義務,對違反義務的行為原則上承擔過錯責任。在作者權利保護上,主要有表明其身份、保護作品完整、廣告插播和收取許可費的權利。中美著作權法定許可制度比較研究李永明 曹興龍上傳時間:2006518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科版200504內容提要:著作權客體屬于準公共產品,法定許可是為了促進“物盡其用”而將部分作者權利交由適格者行使。美國法定許可制度以反壟斷、市場定價和保護公眾知情權為原則。被許可人的權利則主要為實施權和因實施而產生的相關著作權。在許可費及其相關條款的確定上,采取協(xié)議優(yōu)先原則;難以達成時,由行政裁決和司法訴訟依照市場價格作出決定。摘要題:比較與借鑒關鍵詞:法定許可/默示許可/物盡其用/市場價格/廣告插播/知情權/壟斷/程序 一、問題的提出 對著作權的保護是現(xiàn)代社會經濟發(fā)展和文化進步的體現(xiàn)(注:本文所稱的著作權均包括鄰接權在內。由于作品的無體性,可以同時為多數(shù)人占有和利用,所以,著作權與傳統(tǒng)的有體財權以“對物的占有和分配”為界確定權利范圍有很大差別。這一準公共產品特性,使得明確界定作者與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權利邊界至關重要。各國大體上從兩個角度對這種關系進行界定:一為從著作權人的角度,即確定著作權的法定內容;二為從公眾的角度,即建立對上述著作權的限制制度,主要包括“合理使用”、“權利窮竭”、“法定許可”和“強制許可”制度。具體言之,“法定許可”為法律授權符合條件者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作品而不必經過著作權人許可;“強制許可”為符合條件的使用者申請主管部門授予自己使用他人作品的權利?! ∫话愣?,由于法定許可直接向符合條件的使用者授權,由他們自己來判斷是否具備法定條件,可能會導致權利濫用。所以,美國法開始非常謹慎地采用了單一的強制許可主義,1976年的《著作權法》最初規(guī)定了以下五種強制許可:(1)有線轉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1. );(2)對錄音作品和制品進行某些形式的公開演播和轉播(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tion 114. );(3)制作和發(fā)行非戲劇音樂作品的錄音制品(注:The Copyright Act of 1976, se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