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害, 單位有過錯的 , 可以責令這些單位適當予以賠償。 ? 第三十九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蛘咂渌逃龣C構 未盡到 教育、管理職責的, 應當 承擔責任。愿意擔任監(jiān)護人并得到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單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委會、村委會同意。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學生傷害事故預防與處理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學校管理教研部 喬玉華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主要內(nèi)容 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 二、 學校承擔責任的基本條件 三、學生傷害事故的主要類型 四、學生傷害事故的處理程序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監(jiān)護法律制度 監(jiān)護的含義 監(jiān)護是指對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chǎn)及其他合法權益進行監(jiān)督和保護的一種民事制度。 National Academy of Education Administration 國家教育行政學院 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 ? 根據(jù)民法通則第 16條第 1款的規(guī)定,在父母雙亡和喪失行為能力的情況下,由下列有監(jiān)護能力的人擔任監(jiān)護人: ? ( 1)祖父母、外祖父母; ? ( 2)兄、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