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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和其他人身損害中農村戶口受害人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的批復和案例11個-文庫吧資料

2025-05-06 23:17本頁面
  

【正文】 證據4的真實性有異議。 上述證據原件核對無異后已退還原告?! ?被告王某辯稱,對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異議?! ?被告東方龍公司辯稱,原告提出的死亡賠償金數額不符合相關法律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照死者戶口登記地區(qū)進行計算。案件審理中,原告將訴訟請求中各項費用的金額降低為:死亡賠償金167 720元、喪葬費7 910元、交通費1 250元、誤工費630元,共計177 510元,另原告當庭以雙方已經協商好為由放棄了要求二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40 000元的訴訟請求。原告認為,高文長期生活在成都市區(qū),應按照城鎮(zhèn)人口計算賠償數額。死者之一高文系原告高某和卿某之子。2006年5月1日早晨,高文乘坐東方龍公司的川A40272大型普通客車與王某駕駛的川A21300拖拉機在高新區(qū)西芯大道相撞,導致乘車人高文和李明芳當場死亡。原告高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斯蕾,被告東方龍公司、被告王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本院于2007年2月3日經審查決定依法追加死者高文的父親卿某為本案共同原告。身份證號碼:。特別授權代理人?!?負責人王全鈺,該公司總經理。特別授權代理人。身份證號碼:。  原告卿某。   委托代理人斯蕾,都江堰市公平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審判長 農 暉  審判員 馬如現  審判員 黃世偉  二00七年九月三十日 書記員 李雪琳三、高小利等訴四川東方龍運業(yè)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等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審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案件字號】(2007)高新民初字第179號 【審理日期】【案件分類】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7)高新民初字第179號原告高某。權利人可在本判決規(guī)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一年內向本院申請執(zhí)行,逾期不申請則視為放棄權利。 四、駁回原告李建益、鮑蘭嬌的其他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4687元,由被告趙華曉、農程康3187負擔,被告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崇左汽車總站負連帶責任;由原告李建益、鮑蘭嬌負擔1500元。 綜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百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使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九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華曉、農程康賠償原告之子李明狀的死亡賠償費197980元、喪葬費9030元、摩托車損失費6990元,合計213550元的70%即149485元,扣除已支付的7728元,被告趙華曉、農程康尚應支付141757元; 二、被告趙華曉、農程康賠償原告李建益、鮑蘭嬌精神撫慰金10000元。被告提出其在該交通事故中已支付了15895元,要求原告按事故同等責任承擔50%。又因為被告崇左汽車總站是桂A10933客車的法定車主,其從桂A10933客車的運營中獲得經濟利益,依法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由于該事故的發(fā)生造成李明狀死亡,使中年喪子的兩原告造成極大的精神損害,其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撫慰金于法有據,但其提出的20000元數額過高,本院根據被告的過錯程度、履行能力及當地的經濟發(fā)展狀況酌情支持10000元較為適宜。李明狀雖然是農村人口,但其生前自2005年6月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一直在田東縣城平馬鎮(zhèn)油城路的華隆摩托車修理店打工、居住、生活,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和(二00七年度)《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的規(guī)定,李明狀死亡的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故原告提出田東縣交警大隊的事故責任認定書不客觀,與事實不符的主張,本院予以采信。本院根據事故現場圖及其它證據材料綜合分析認為,被告黃勝高駕駛的桂A10933號大型普通客車整車制動不合格且超速行駛刮碰已通過了公路四分之三的李明狀駕駛的摩托車尾部導致事故的發(fā)生,黃勝高的行為有過錯,該過錯行為是造成本事故發(fā)生的直接原因,在事故中的作用明顯大于李明狀違反交通法規(guī)的行為,故本院據此酌定黃勝高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賠償責任即70%。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之子李明狀的違反交通法規(guī)行為與其死亡后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李明狀是因為被告黃勝高超速駕駛制動不合格車輛直接刮碰而死。被告黃勝高駕駛桂A10933號大型普通客車行駛到田東縣環(huán)城路9KM+400M路段時,因超速刮碰原告之子李明狀駕駛的桂LR5957二輪摩托車尾部,造成李明狀當場死亡、兩車不同程度受損的交通事故。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的陳述及其提交的證據: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事故現場圖;1200700004E號車速檢驗(測)、鑒定結論告知書,包含〔2007〕東檢刑技化檢字第06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桂A10933號車車速鑒定結論;1200700004B號檢驗(測)、鑒定結論告知書,包含第20070008號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報告、A3020070118028號汽車綜合性能檢測報告單;1200700004D號檢驗(測)、鑒定結論告知書、包含〔2007〕東公刑技交尸檢字第003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通知書,包含車損估價費發(fā)票、損失估價鑒定結論書、損失估價鑒定表;戶口簿;田東縣公安局合恒派出所證明;為查明案件事實,本院在第一次庭審后于2007年9月20日依法就李明狀生前居住、工作、生活的居住地管轄機關田東縣公安局合恒派出所民警趙偉的調查核實筆錄及華隆摩托車修理店在田東縣工商局注冊登記(營業(yè)執(zhí)照)情況;對田東縣價格認證中心潘正剛主任的調查筆錄及在該中心調取的凌小恒、李永強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估價鑒定估價員資格證和在該價格認證中心調取的桂LR5957摩托車購車人為李建益,發(fā)動機號碼為JYM157FMJ05301157,廠牌型號為JYM150(重慶產建設雅馬哈150C),車款為9500元等證據證實,并經庭審質證,可以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2007年1月18日,田東縣交警大隊經對肇事車桂A10933號大型普通客車技術檢驗報告結論為:該車燈光、轉向、制動、外觀不合格。李明狀是在已通過公路的四分之三處被黃勝高駕駛的桂A10933號大型普通客車側面刮碰其駕駛的桂LR5957二輪摩托車尾部而發(fā)生交通事故。送檢的李明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75mg/100ml。李明狀生前從2005年6月起至2007年1月16日止,一直在田東縣平馬鎮(zhèn)油城路的華隆摩托車修理店打工、居住。由于被告拒絕賠償原告的上述經濟損失遂引發(fā)本案訴訟??鄢杨A付的7728元,被告還應賠償原告205822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參照《廣西壯族自治區(q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項目計算標準》,結合本案的事實,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共計213550元。又因被告崇左汽車總站是桂A10933號客車的法定車主,從桂A10933號客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應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被告黃勝高應承擔該事故的全部民事責任。由于田東縣交警大隊在對事故的成因進行認定時程序違法,故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不予采納,而且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過錯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7728元人民幣。2007年2月26日,田東縣交警大隊經現場勘查并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田東縣人民檢察院(2007)東檢刑技化檢字第06號刑事科學技術鑒定書的檢驗結果為所送檢的李明狀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為75mg/100mg(毫克1/100萬.公斤)作出:李明狀酒后駕駛機動車輛通過沒有交通信號的交叉路口時未讓優(yōu)先通行的車輛先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一)項之規(guī)定,有過錯行為,且過錯行為在該事故中的作用相當,應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被告認為,賠償數額應當按國家相關標準來計算。原告之子是因為被告黃勝高超速行駛碰刮而死,這個說法不合情,也不合理,原因是原告之子駕車橫穿公路,又是酒后駕駛。 被告崇左汽車總站辯稱:被告在本案事故中沒有過錯,被告車輛在公路上行駛是具有優(yōu)先行駛權的,原告之子駕駛摩托車橫穿公路,侵犯了被告的優(yōu)先通行權。另外關于原告摩托車的損失估價為6540元,但原告只是提供了一個車號,沒有說明摩托車是什么牌子,新舊程度如何,以及評估員的資質證書,所以該損失估價被告有異議。原告提出的喪葬費數額過高,原告之子是農業(yè)人口,現在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其喪葬費應按城鎮(zhèn)人口算;在死亡賠償費部分,按照事故認定書,原告之子應承擔事故責任的50%,原告作為李明狀的父親主張權利,也應當按50%來計算,而不是按100%來計算。本案受理費由被告全部承擔?;诒桓娴男袨楹蠊瑫r給原告造成精神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被告還應賠償原告的精神損失20000元。其中:喪葬費為1505/月6個月=9030元;死亡賠償費為9899元/年20年=197980元;摩托車損失費為6540元。由于在本案發(fā)生時,原告之子已在城鎮(zhèn)生活將近兩年,生活來源及消費水平已經與城鎮(zhèn)居民無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的規(guī)定,原告之子之死應以城鎮(zhèn)居民的標準得到賠償。因被告黃勝高是在從事雇傭工作期間造成原告之子死亡的,作為黃勝高的雇主被告趙華曉、農程康應承擔因黃勝高的過錯而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由于田東縣交警大隊在對事故的成因進行認定時程序違法,其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應不予采納;而且交通事故責任并不等同于民事過錯責任,在本次事故中,原告之子的違反交通法規(guī)行為與其死傷后果并無直接因果關系,原告之子是因為被告黃勝高超速駕駛車輛直接刮碰而死的。事故發(fā)生后,被告向原告預付了7728元。2007年2月26日,田東縣交警大隊下達了《交通事故認定書》(編號:公交認字[2007]第00004號),結論為雙方各負事故的同等責任。 原告訴稱:2007年1月16日15時許,被告黃勝高駕駛號牌為桂A10933號普通客車沿田東縣環(huán)城路由東向西行駛。原告李建益及其委托代理人黃玉森,被告黃勝高、趙華曉、農程康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炳富,被告崇左汽車總站委托代理人黃璧耀到庭參加訴訟?! ?委托代理人黃璧耀,崇左汽車總站副總站長?! ?被告廣西運德汽車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崇左汽車總站。   被告農程康?! ?被告黃勝高。    原告鮑蘭嬌?!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綜上,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的上訴理由不成立,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復函》是針對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問題,該“城鎮(zhèn)”應包括敖平鎮(zhèn)這種規(guī)模較小的城鎮(zhèn)。死亡受害人魏代成系農業(yè)戶口、其家庭住址在農村、其他家庭成員務農、發(fā)生交通事故的地點在農村均不影響對魏代成生前主要收入來源的認定?! ?本院認為,死亡賠償金性質是對未來收入損失的賠償,故應根據死亡受害人生前主要收入來源情況確定是以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還是以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標準計算賠償費用?! ?被上訴人袁連弟、銘泰車運公司對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的上訴請求無異議。事故發(fā)生地不影響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標準。上訴人應在交強險內賠付5萬元,共計賠付67 。因此,上訴人認為,死者經常居住地應是興泉村4組,主要收入來源由種地和經商共同構成。   宣判后,原審第三人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按照我省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計算死者魏代成的死亡賠償金。 案件受理費4 590元,由袁連弟、銘泰車運公司負擔(此款先由原告墊交,被告在給付賠償款時一并付給原告)。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本次交通事故給原告顏家瓊、魏強、魏敏、魏萬澤、王定秀造成的損失:死亡賠償金187000元,喪葬費8926元,誤工費111元,合計196037元,由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內向五原告支付50000元,余款146037元由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合同約定的范圍內承擔90%的賠付責任,扣除袁連弟已給付的10000元,余款4 ,并由銘泰車運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對原告要求賠償精神撫慰金15000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2006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為17 852元,根據《解釋》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喪葬費應為8 926元。死者魏代成雖為農業(yè)家庭戶口,但其生前辦理了個體工商戶營業(yè)執(zhí)照,長期在彭州市敖平鎮(zhèn)街村經商,其生前的收入來源為城鎮(zhèn),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他字第45號《關于經常居住地在城鎮(zhèn)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的規(guī)定,死亡賠償金應當按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進行賠償。因袁連弟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依照保險合同關于違反安全裝載規(guī)定增加免賠率10%的約定,聯合財產保險公司內江支公司就第三者責任險只承擔90%的賠償責任。銘泰車運公司作為掛靠單位,應與袁連弟承擔連帶責任?!   ?原審法院認定上述事實,采信了以下證據:原告的身份證、戶口簿復印件、彭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隊交通事故認定書、火化證、租房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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