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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參考版)

2024-11-18 22:52本頁面
  

【正文】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實施。凡弄虛作假、欺騙組織、對監(jiān)督檢查設置障礙的,依照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第六章 紀律與責任第二十二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中,干部監(jiān)督檢查人員要嚴格遵守《組織人事干部行為若干規(guī)范》,堅持原則,公道正派,實事求是,保守秘密,廉潔自律。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的典型案例,要認真剖析,總結教訓。第二十條 對違反《條例》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的行為,由市委組織部部務會討論后提出意見,責成有關黨委予以糾正,或報請市委批準取消下級黨委的任免決定。第十九條 市委組織部批轉有關區(qū)縣和部門查核并報結果的案件,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報告結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實行分級查核。(七)及時了解檢查中發(fā)現(xiàn)問題的整改情況,督促落實。(五)檢查組綜合分析檢查情況,形成檢查報告,向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反饋,對存在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三)采取個別談話、召開座談會、走訪有關部門、發(fā)放《征求意見表》等方法,廣泛了解情況。第十七條 檢查的方法步驟:(一)擬定檢查方案,組織檢查組,在被檢查單位和地區(qū)發(fā)布檢查預告。第十六條 市委組織部對全市干部選拔作用工作進行定期檢查和不定期抽查。第四章 組織檢查第十四條 對《條例》執(zhí)行情況的檢查,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實行市委組織部組織檢查與各區(qū)縣、各部門自查自糾相結合。認真受理干部群眾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來信來訪和舉報電話,對反映的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規(guī)定認真核實處理。第十二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市委組織部干部監(jiān)督機構、市委組織部派出的巡視組、檢查組及干部監(jiān)督工作督察員可調閱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的會議記錄和其他有關資料,可約請有關人員談話了解情況,也可派人列席各區(qū)縣、市級各部門黨委(黨組)討論任免干部的會議。第十一條 實行選拔任用區(qū)縣中層領導干部備案報告制度。第十條 實行選拔任用干部事前報告制度。第九條 配備干部要嚴格遵守領導職數(shù)和干部職務名稱表,嚴禁突破職數(shù)、濫設職位提拔干部;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干部的工作即將調動時,黨委(黨組)應暫緩研究干部任免事項嚴禁突擊提拔干部;領導干部個人推薦干部人選,要出以公心,認真負責地署名填寫《干部推薦表》,嚴禁封官許愿,為他人提拔調動說情、打招呼,或在調離后干預原地區(qū)、原單位的干部任免工作;領導干部和組織人事干部要廉潔自律,嚴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謀取私利,收受或索取賄賂;干部的進退留轉,必須堅持個人服從組織。選拔任用干部必須經過民主推薦;確定考察對象必須集體研究;考察干部要深入細致、客觀公正、全面準確,不準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提交黨委討論的干部人選,必須經過組織考察,不準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黨委集體討論干部要堅持民主集中制,主要領導必須充分發(fā)揚民主,不準搞個人或少數(shù)人說了算;嚴格遵守組織人事紀律,不準泄漏討論干部任免的情況。第三章 日常監(jiān)督第七條 全市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日常監(jiān)督以市委組織部為主,堅持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自我監(jiān)督和內部監(jiān)督,同時不斷擴大群眾監(jiān)督和輿論監(jiān)督。(八)貫徹執(zhí)行中央和省、市委及有關部門制定下發(fā)的各項干部工作監(jiān)督制度的情況。(六)對來信來訪和群眾舉報反映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處理的情況。(四)執(zhí)行干部交流、回避和辭職、降職等制度的情況。特別是在民主推薦、組織考察環(huán)節(jié)中發(fā)揚民主、擴大范圍以及注重群眾公認的情況;在考察人選的確定、黨委(黨組)集體討論決定環(huán)節(jié)中堅持民主集中制的情況。特別是堅持干部選拔任用原則、堅持干部選拔任用條件的情況。第二章 對象和內容第五條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對象是:各區(qū)縣、市級各部門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各區(qū)縣、市級各部門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干部。第三條 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以馬列主義、毛漢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江澤民同志的“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按照從嚴治黨的方針,堅持預防為主、事前監(jiān)督為主,標本兼治,堅決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總結經驗,完善制度,推動《條例》的貫徹落實。第五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中辦發(fā)[2003]17號)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jiān)督檢查,并使其規(guī)范化、制度化,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加強組織部門干部監(jiān)督工作若干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的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第十一條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對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評議中滿意度明顯偏低的干部,市縣黨委書記應當就其任用情況作出說明。第九條檢查發(fā)現(xiàn)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任職期間存在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問題的,以及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或者惡劣影響的,要進行調查核實。對民主評議中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總體評價“滿意”、“基本滿意”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風氣總體評價“好”、“較好”兩項比率合計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員,經組織考核認定,要采取相應的組織處理措施,其中擬提拔使用的,應當取消其資格。對因平級交流、到齡退休等原因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民主評議,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一)全委會成員;(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三)本級紀委常委會成員;(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五)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市縣黨委集中換屆時,對擬提拔使用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離任檢查,除本條第(一)、(二)項外,其他程序可以結合考察工作適當簡化。第五條 對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的情況,重點檢查下列內容:(一)任職期間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二)任職期間市縣黨委選拔任用的干部的情況;(三)任職期間本地區(qū)用人風氣的情況;(四)任職期間遵守組織人事紀律的情況特別是離任前有無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情況;(五)任職期間加強干部監(jiān)督管理工作的情況;(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第三條 對因擬提拔使用即將離任的市縣黨委書記的檢查,一般結合干部考察進行,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派出的干部考察組負責實施。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促進市(地、州、盟)、縣(市、區(qū)、旗)黨委書記(以下簡稱市縣黨委書記)認真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提高選人用人質量,根據(jù)《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不準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不準干擾參加評議人員表達真實看法,不準更改、偽造民主評議結果,不得以征求意見等方式代替民主評議。對民主評議滿意度明顯偏低、干部群眾意見集中的干部,本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對其選拔任用情況作出說明,并進行相應的教育和處理。第八條 根據(jù)民主評議結果,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對民主評議滿意度高、工作成績突出的,要予以表揚。第七條 “一報告兩評議”結束后,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應當及時反饋民主評議結果。民主評議表的收集、統(tǒng)計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負責,本級黨委組織部門配合做好有關工作。第六條 “一報告兩評議”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會同本級黨委組織實施。(五)其他提拔擔任重要崗位領導職務的干部(具體評議對象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根據(jù)實際情況確定)。(三)由本級黨委管理的其他正職領導干部。新選拔任用干部民主評議的對象包括近一年內選拔任用的下列人員:(一)下一級黨委、政府正職領導干部。(六)其他需要報告的情況。(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情況(包括上評議整改措施落實情況)。(二)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情況。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專題報告可作為單獨的報告,也可作為常委會工作報告的一個專項內容。(六)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四)本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人民團體及本級黨委、政府派出機構的主要領導成員。(二)本級人大、政府、政協(xié)領導班子成員。第三條 “一報告兩評議”一般安排在當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擴大)會上進行,可以與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總結或者考核結合進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監(jiān)督,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jù)《中國共產黨黨內監(jiān)督條例(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檢查辦法(試行)》,制定本辦法。第八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第六條 凡違反本辦法作出的干部任用決定,應當予以糾正,并按照規(guī)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未經答復,不得提交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相關任用事項。征求意見應當以書面形式事前函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隨函附報擬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審批表》、考察材料等。第四條 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求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的意見:(一)破格提拔干部的;(二)除領導班子換屆外,一批集中調整干部數(shù)量較大的(具體數(shù)量界限由各級組織人事部門根據(jù)實際確定);(三)領導干部的近親屬在領導干部所在單位(系統(tǒng))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領導干部所在地區(qū)提拔擔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四)領導干部的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提拔任用的;(五)領導干部因被問責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擬重新任用的;(六)超過任職年齡或者規(guī)定任期需要繼續(xù)留任的;(七)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本條第(四)項需要報經更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批復同意。第二條 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本級黨委管理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報告工作,并負責審核下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各地區(qū)、各部門在實施中有何問題和建議,請及時報告我部。建立和實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報告評議制度、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制度、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jiān)督;將組織監(jiān)督和民主監(jiān)督、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過程監(jiān)督和效果監(jiān)督有機結合,健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機制的重要舉措。第四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等中共中央組織部關于印發(fā)《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 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的通知(中組發(fā)[2010]8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黨委組織部,各副省級城市黨委組織部,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各人民團體組織(人事)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黨委組織部,部分國有重要骨干企業(yè)黨組(黨委),部分高等學校黨委:最近,中央中共辦公廳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中辦發(fā)[2010]9號)。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有關部門應當如實記錄選拔任用干部過程中推薦提名、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情況,為實施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提供依據(jù)。受到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影響期滿后擬重新任用的,在作出決定前應當征得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lián)闻c其原任職務相當?shù)念I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受到降職處理的,兩年內不得提拔;同時受到紀律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guī)定執(zhí)行。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受理并作出處理。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fā)現(xiàn)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三)對發(fā)現(xiàn)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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