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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參考版)

2025-06-02 02:16本頁面
  

【正文】 對部分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而言,行為人具有明顯的非法占有的故意,并且通過了詐騙的客觀行為非法占有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只要數額上符合犯罪的要求,則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司法實踐中無權處分的合同詐騙行為主要有:擅自揮霍、隱匿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或者是把合同相對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用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是通過虛假廣告、虛假的信息、虛假的洽談和腐敗等方式,騙取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給合同相對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失的行為。 (三) 無權處分行為 合同詐騙中的無權處分行為,一般是行為人通過簽訂合同或簽訂合同前的行為,取得對方的物質利益并擅自處分的行為。如果格式合同的內容是合理的,是符合格式合同的設置要求的,這種格式合同下,物質利益從一方流轉到另一方就是正常的市場行為,不能以合同詐騙對待。如果合同相對人不具備這樣的能力,行為人盡管提示了,也通知了,但是,這對合同相對人是無效的,因此,行為人的“非法占有”的主觀惡意非常明顯,應以合同詐騙對待。這種情形該如何認定? 筆者認為,這種情形不能一概而論,應當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對這類格式合同的詐騙,應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這類格式合同的前提是:行為人利用了合同相對人的知識或者其他弱勢,或者是使用了其他的方法,使得合同相對人不能識別這些陷阱或者沒有機會識別這些陷阱,從而不得不承擔交付定金或違約金的責任。因此,盡管遵守合同,并且也按照合同的規(guī)定履行合同,合同相對人依然不能避免違約的情形。格式合同的特征有:合同的要約具有廣泛性、持久性和細節(jié)性,合同條款具有不可協(xié)商性,合同雙方當事人地位不平等。但是,不能因為其較小的生存空間,而忽略它的危害性,更不能因為它終究要滅亡,就放縱它的存在。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fā)展,民眾的法律意識逐步提高??陀^上,采取利用一方心理和知識上的弱勢進行詐騙。此情形下,由于缺乏證據,合同相對人根本無法獲得任何有利于自己的救濟。合同相對人基于這種迷惑,在沒有實際簽訂書面合同的前提下,先履行部分給付義務,使行為人先行取得物質利益。 1. 口頭合同 在口頭合同中,一種方式是行為人采取花言巧語的方式,迷惑合同相對人,從而獲得合同相對人的物質利益。在合同詐騙中,這種合同主要有口頭合同和格式合同。[ 5 ] (二) 陷阱合同 陷阱合同主要指合同提供方故意在合同內容中設置陷阱,使合同相對人在合同簽訂后處于明顯弱勢的合同。這樣的行為,無論從主觀還是客觀上,都符合合同詐騙罪的本質特征,因此,對采取空頭合同的手段騙取財物的,應當以合同詐騙罪定罪量刑。因為空頭合同的貨源是虛構的,標的是編造的,因此,空頭合同根本不存在履行的基礎。行為人通過與合同相對人簽訂合同,取得合同相對人的貨款或其他物質利益。但對空頭合同來說,除這些外,也許還具備更完整的條款。 (一) 空頭合同 空頭合同一般是指行為人采用虛構的貨源或者編造根本不存在的標的的手段,騙取合同相對人的信任而簽定的合同。但是,由于國家沒有明確規(guī)定“其他方法”的基本情形,導致司法實踐中對“其他方法”的認定也存在不同的要求和標準。 (4) 收受對方當事人給付的貨物、貨款、預付款或者擔保財產后逃匿的。 (2) 以偽造、變造、作廢的票據或者其他虛假的產權證明作擔保的。 三、合同詐騙罪中“其他方法”之認定 對我國刑法第224 條中的“以其他方法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的理解和認定, 存在種種觀點。因此,筆者認為,單位合同詐騙罪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是指遵從單位決策機構的犯罪決策,具體組織、指揮與積極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罪的單位內部成員。 2. 單位合同詐騙罪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 對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亦存在種種見解。但如一把手授權分管領導全權負責某些業(yè)務部門,而在一把手不知情的情況下,該分管領導及其分管的業(yè)務部門實施了合同詐騙行為,那就不應該將一把手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如在集體決策的過程中,有的單位領導成員不同意實施單位合同詐騙,則不能將其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下情形應認定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1) 集體研究決定實施單位合同詐騙的,為主持決策、主要決策和分管領導等領導班子成員。廠領導班子成員中的廠長、副廠長。作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首先,必須是合同詐騙犯罪單位的主管人員,他既是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又應是決策機構成員。那么在具體的司法實踐中,應如何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責任人員呢? 1.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認定 由于刑法對單位犯罪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的內涵和外延沒有做出解釋,因此,對此概念的理解和解釋存在種種觀點。在此情況下,代理人與單位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罪,單位是教唆犯,代理人是實行犯。 3. 單位與其委托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詐騙行為 如果代理人接受單位的委托為其實施合同詐騙行為,由于代理的是違法犯罪行為,其法律后果應由代理人個人承擔。如單位在實施犯罪前,或在實施犯罪的過程中,請求、匯報了上級主管領導人并獲其批準、同意甚至出謀劃策,所騙財物單位與主管領導個人私分的,應認定為單位共同合同詐騙。但單位內部成員如以與單位無關的個人身份,即不是以單位成員的身份,與本單位共同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與單位私分的則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但以下情形自然人與單位是否構成單位共同合同詐騙呢? 1. 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合同詐騙行為 一般情況下,單位與其內部成員的合同詐騙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在第二種情形中,相對于自然人犯罪主體而言,單位屬于特殊主體,即屬于身份犯。它包括兩種情形:一是兩個以上的單位共同實施合同詐騙。但如單位事后認可,且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應屬單位合同詐騙罪。但甲單位冒用、盜用乙單位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單位的,則屬單位合同詐騙罪。以無資金、場地、從業(yè)人員等有名無實的“皮包公司”的名義進行合同詐騙的。 個人承包、租賃經營企業(yè),如承包人或承租人以承包、租賃經營企業(yè)為名義進行合同詐騙,所騙財物歸屬或基本歸屬本人的。[ 4 ] 因此,在司法實踐中,應注意區(qū)分合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是自然人還是單位。在具體認定時“, 應當注意從單位犯罪的犯罪意志的整體性和利益歸屬的團體性兩點把握究竟是個人合同詐騙還是單位合同詐騙罪。 二、單位合同詐騙罪之認定 (一) 名為單位實為個人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的認定 單位合同詐騙罪是指公司、企業(yè)、事業(yè)單位、機關、團體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數額較大的財物,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而利用合同進行詐騙的行為人,由于其明知自己根本不可能履行合同或不可能全部履行合同, 或雖有履行能力但由于根本就沒有履行合同或全部履行合同的誠意, 在糾紛發(fā)生后, 往往會想方設法逃避責任, 甚至逃匿, 給對方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 (六) 行為人違約后的態(tài)度 這也是區(qū)分行為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目的的重要標志。一般而言,行為人如未依約處置取得的對方當事人的財物,但卻是用于合法經營活動,并在合同有效期限內將財物返還的,應屬違約或合同欺詐。 (五) 行為人對取得財物的處置情況 “非財物所有者,可依法使用、控制他人的財物,但非法情況不得行使財產處分權,因此,若當事人沒有履行義務或者只履行一部分合同,則當事人對其占有的他人財物的處置情況,很大程度反映了其當時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不同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對標的物的處置也必然有所不同。即使有某些履行合同的行為,也是象征性的或是虛假的,一旦財物到手,即逃之夭夭,或大肆揮霍,根本無力償還。一般說來,凡是有履行合同誠意的,在簽訂合同以后,總會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去履行合同,即使因為種種原因不能履行合同,也會承擔違約責任。行為人有履約能力,并不排除其主觀上不存在詐騙的目的,因此,還需進一步查實其是否實際履行了合同規(guī)定的義務?;蛘吆贤茨芡耆男?但行為人愿意承擔違約責任的,這均足以說明行為人無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故不能以犯罪論處,而只能按照民事欺詐論處。行為人有欺詐行為是否就一定構成合同詐騙罪呢? 那不一定。如果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就必然會采取欺詐行為,即想方設法虛構事實或隱瞞事實真相。行為人有部分履行能力或擔保,雖經努力,但由于某些客觀原因造成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故意,或者以實際行動表明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的主觀意圖,則按照民事欺詐行為處理。應該區(qū)別合同欺詐行為與民事欺詐行為,二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行為人主觀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是履行合同的物質基礎,如果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或故意夸大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騙取對方當事人的信任與自己簽訂合同,且不積極創(chuàng)造條件履行合同以避免對方當事人損失的,可推定行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實際履行能力”,應考慮行為人的資信程度、資金來源、貨物來源等因素。 (二) 行為人有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能力 履行合同的能力一般指行為人具備簽訂、履行合同時的資金、貨源等履行合同的基本條件。此類行為具有很強的欺詐性,它能博得對方信任,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自愿”與其簽訂行為人所要的合同,為其利用合同詐騙打下“信用”基礎。 (一) 合同簽訂前行為人有無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行為 行為人在合同簽訂前的騙取對方信任的行為,在實踐中的表現形式具有多樣性和隱秘性。因為司法推定具有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率,維護社會法律關系穩(wěn)定等功能,是司法活動中不可或缺的證明方法。我國刑法學界對非法占有目的的理解存在著種種見解,筆者贊同這一觀點:[ 1 ] 合同詐騙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應當界定為:非法所對方當事人財物的目的,即以合同詐騙的方法,非法掌握、控制合同對方當事人的財物,并在此基礎上使用、收益、處分該財物,形成非法所有的事實狀態(tài)。 關鍵詞:單位 合同詐騙 認定 一、合同詐騙罪非法占有目的之認定 根據刑法第224 條的規(guī)定,合同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履行合同過程中,采取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等欺騙手段,騙取對方當事人財物,數額較大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可運用司法推定的方法,考慮諸方面的因素加以正確認定。(2)對于責任制承包,承包人只根據企業(yè)效益提成,按比例拿取獎金的,承包人利用合同詐騙,應作單位詐騙處理。  承包人以單位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情形。(2)法人或單位組織內的自然人在職務范圍內以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且非法所得歸法人或單位的,屬于單位詐騙。(3)盜用、冒用、偽造法人、單位公文、證件、印章,或以終止后的法人或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屬個人詐騙。但在司法實踐中,認定單位合同詐騙罪是單位行為還是個人行為,要注意區(qū)分以下情況:  自然人實施合同詐騙罪的情形  (1)假冒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以法人或單位法定代表人的名義實施的合同詐騙行為,法人或單位事后不追認的,屬個人詐騙行為。其次是利用合同詐騙所得財物歸單位所有或基本歸單位所有。如何從總體上確定單位合同詐騙罪的主體范圍存在爭議,值得探討。發(fā)布部門:最高人民法院 發(fā)布日期:1996年12月16日 實施日期:1996年12月16日 (中央法規(guī))【合同詐騙罪 單位】如何認定合同詐騙罪的主體  根據刑法第22231條規(guī)定,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包括自然人和單位?! ∈?、本解釋所稱“以上”包括本數在內?! ∈⒈窘忉屩惺褂玫呢泿艛殿~是指人民幣的數額?! ∈?、行為人進行詐騙犯罪活動,案發(fā)后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如果權屬明確的,應當發(fā)還給被害人;如果權屬不明確的,可按被害人被騙款物占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總額的比例發(fā)還被害人;如果能夠確定扣押、凍結在案的財物及其孳息不屬于已查明的被害人所有,但又無法發(fā)還未查明被害人的,應當依法上繳國庫。  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2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保險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恕⒏鶕稕Q定》第十六條規(guī)定,進行保險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保險詐騙罪。惡意透支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惡意透支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惡意透支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行為人實施《決定》第十四條第一款(一)、(二)、(三)項規(guī)定的行為,詐騙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詐騙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挝贿M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信用證詐騙數額在25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⒏鶕稕Q定》第十三條規(guī)定,利用信用證進行詐騙活動的,構成信用證詐騙罪。  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單位進行票據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根據《決定》第十二條規(guī)定,利用金融票據進行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構成票據詐騙罪。  《決定》第十條規(guī)定的“其他特別嚴重情節(jié)”是指: ?。ǎ保轵_取貸款,向銀行或者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巨大的;  (2)攜帶集資款逃跑的;  (3)使用貸款進行犯罪活動的?! ∷摹⒏鶕稕Q定》第十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詐騙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貸款,數額較大的,構成貸款詐騙罪?! €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進行集資詐騙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特別巨大”?!  胺欠Y”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未經有權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 ∪?、根據《決定》第八條規(guī)定,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詐騙方法非法集資的,構成集資詐騙罪?! ⌒袨槿司哂邢铝星樾沃坏?,應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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