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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手冊-電子科技大學-wenkub.com

2025-06-25 10:29 本頁面
   

【正文】 第二十三條 國家助學貸款利率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法定貸款利率和國家有關利率政策執(zhí)行。當休學的借款學生復學后,恢復貼息起始日為當月的 1 日。 第十八條 國家助學貸款發(fā)放后學校將配合經辦銀行了解借款人的動態(tài),加強對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敦促借款人按時償還貸款本息。其職責是:為借款人聯系、介紹貸款銀行,向貸款銀行集中推薦借款人的貸款申請,了解借款人的有關情況,建立、更新和管理借款人的地址和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如借款人在校期間發(fā)生轉學、休學、退學、出國、被開除、傷亡等情況,及時通知貸款人。經銀行審核并完善相關手續(xù)后,將返給學校和學生合同書各一份。第八條 每個學生的具體貸款金額由學校按照本校的總貸款額度,根據學費、住宿費等標準以及學生的困難程度進行確定。第二章 貸款對象及條件第四條 借款學生為電子科技大學全日制普通本、??茖W生(含高職生) 、研究生和第二學士學位學生(以下簡稱“學生” ) 。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國家助學貸款由政府主導、財政貼息、財政和高校共同給予銀行一定風險補償金,銀行、教育行政部門與高校共同操作的,幫助高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支付在校學習期間所需的學費和住宿費的銀行貸款。第十一條 對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的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按《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進行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八條 大學本科一年級學生不允許個人計算機進入寢室。第六條 凡需入校園網及學生公寓網的學生,應辦理入網實名登記手續(xù),簽署信息安全協議(涵蓋在用戶入網守則中) 。第二條 在使用互聯網的過程中不得危害國家安全、泄露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由學校保衛(wèi)處負責解釋。只要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屬于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由保衛(wèi)處會同學生處或研究生管理處共同研究決定處理意見;屬于給予留校查看處分的,由保衛(wèi)處會同學生處或研究生院管理處共同上報主管領導審批決定;屬于開除學籍處分的,則由保衛(wèi)處會同學生處或研究生管理處上報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三、凡因違反本《規(guī)定》受到記過以上(含記過)處分者,畢業(yè)時不授予學位。四、違反《規(guī)定》第六條第八款規(guī)定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并視情節(jié)、性質和社會影響的嚴重程度,直至開除學籍處分。因火災事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人員傷亡者,對事故直接責任人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并移交公安消防機關依法處理。第三章 違反本管理規(guī)定的處理第八條 違反第五條消防安全管理規(guī)定的,根據《電子科技大學學生日常行為違紀處分條例管理細則》及相關規(guī)定,視情節(jié)、性質和后果分別給予下列處理:一、對初次違反第五條(除第五條第九款外)規(guī)定者,除收繳違反規(guī)定使用的物品外,寫出書面檢查,給予通報或警告處理。五、學生開設的各種計算機網絡服務,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四、計算機擁有者必須妥善管理好自己的計算機,必須遵守國家和學校有關計算機及網絡使用管理規(guī)定。第七條 計算機及其網絡安全管理規(guī)定一、學生在寢室內使用計算機,經審查同意后才能在宿舍使用。七、禁止在公寓內經商、推銷和做廣告等。三、學生應提高安全防范意識,妥善保管好自身財物,特別是貴重物品,防止丟失被盜。八、禁止在公寓內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腐蝕、有毒、具有放射性的物品。四、離開寢室時應關閉電源和拔掉負載電器電源插頭。第四條 本《規(guī)定》適用于各學生公寓入住的學生。22 / 114電子科技大學學生公寓安全管理規(guī)定(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學生公寓是學生生活、學習的重要場所。 第六章 附 則第二十二條 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可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其他相應管理細則。第四章 退宿第十九條 學生因畢業(yè)、休學、退學、出國等原因離開學校,須按照相關流程辦理退宿手續(xù)。第十七條 學生公寓實行安全衛(wèi)生檢查制度。嚴禁向樓外拋擲物品。嚴格執(zhí)行公寓會客制度。公寓內禁止使用明火;嚴禁使用(存放)蠟燭、煤油爐、酒精爐、液(氣)化爐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使用電爐、電磁爐、電水壺、電飯煲、熱得快、電取暖器等電器設備;嚴禁將臺燈、接線板、電風扇、充電器等容易造成火災的電器放置于被褥、蚊帳、紙箱等易燃物品上;嚴禁私拉電線;嚴格執(zhí)行人走斷電;公寓內不提倡吸煙,嚴禁亂扔煙蒂、燒紙屑和雜物;嚴禁燒菜、做飯。特殊情況,不能堅持在校住宿的,本人辦理走讀手續(xù)后,憑走讀協議在學生公寓管理辦公室辦理退宿。第六條 嚴禁私自占用、調換、出租床位等行為。 第二條 本規(guī)定宗旨:貫徹執(zhí)行黨的教育方針,圍繞學校培養(yǎng)高素質人才的中心任務,加強對學生日常生活的指導和管理,實現公寓管理部門“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環(huán)境育人” 。第二十四條 本規(guī)定解釋權屬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撤回申訴的必須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訴處理委員會在接到申訴人的撤回申請后,可以停止申訴人的申訴受理工作。(三)申訴處理委員會確定原處理決定應當重新審議的,原處理單位應在接到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書面通知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重新作出處理決定。第十四條 申訴復查小組負責人當是申訴處理委員會委員,申訴復查小組一般應由 3 或 5 人組成,由申訴處理委員會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確定。第十條 對提出的申訴,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申訴書之日起 4 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作18 / 114出予以受理、不予受理的決定,并及時告知申訴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規(guī)定申訴期限的,應在障礙因素消失后,說明理由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申訴處理委員會核查屬實的,可視為申訴時限內提出,但作出復查結論的時間,相應以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算起。申訴處理委員會在履行學生申訴復查職責時,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的原則,保障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管理制度的正確實施。該委員會由學校有關領導、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三十一條 本規(guī)定由學生工作處、教務處和研究生院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繼續(xù)教育學院、獨立學院以及其他接受非學歷教育學生的紀律處分,參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第二十六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自處分決定之日起生效。第二十四條 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學院、學生工作處、教務處、研究生院應當聽取學生或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二十條 有下列擾亂校園秩序行為之一的,視其情節(jié)后果,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一)在教學科研、辦公及休息等場所高聲喧嘩、嬉戲打鬧;或使用擴音設備喊話、播放音樂;或練習、演奏管樂、打擊樂器而影響正常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二)在建(構)筑物、非公共張貼區(qū)域張貼、噴涂啟事、廣告、傳單,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以上、記過以下處分;(三)在校園道路、休閑區(qū)域、建筑物內,進行球類、溜旱冰、滑板等體育活動,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四)在校內飼養(yǎng)、遛放寵物,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五)未經許可在校園內散發(fā)宣傳品、促銷商品,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處分;(六)違反校園交通管理規(guī)定,不聽勸阻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第十六條 有偽造、變造印章、文件、證件、證明、檔案、合同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及后果的,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警告以上、留校察看以下處分。第十三條 在校學習期間,累計兩次考試作弊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十一條 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或學校組織考試的學生,應當遵守考場紀律,有違紀行為的,視學生考試違紀行為的性質和情節(jié)的程度,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第三章 違紀行為和處分第七條 學生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第二章 紀律處分的種類和應用第四條 學校對學生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一)警告;(二)嚴重警告;(三)記過;(四)留校察看;(五)開除學籍。12 / 114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guī)和學校的管理制度是學生應當履行的義務。學生在處分決定下達 1 周之內離開學校,其檔案、戶口退回其原戶籍所在地。第三十五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決定書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三十二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第二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后果嚴重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二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按照《電子科技大學學生獎勵條例》的規(guī)定,給予10 / 114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二十三條 學校嚴格學生住宿管理,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以及《電子科技大學勤工助學管理辦法》和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第十九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第十七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第十四條 學校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第十條 普通本科生的學籍管理按照《電子科技大學普通本科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的規(guī)定執(zhí)行。第三章 學籍管理第七條 學籍管理是學校學生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對學生學習資格和學習狀態(tài)及結果的認定。第三條 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tǒng)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guī),遵守公民道德規(guī)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和專業(yè)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八、強健體魄,熱愛生活。六、明禮修身,團結友愛。四、遵紀守法,弘揚正氣。不參與違反四項基本原則、影響國家統(tǒng)一和社會穩(wěn)定的活動。7 / 114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一、志存高遠,堅定信念。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qū)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學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 15 個工作日內,可以6 / 114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違反治安管理規(guī)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四)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fā)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guī)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服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guī)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guī)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fā)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fā)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fā)肄業(yè)證書。第三十二條 學生在學校規(guī)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guī)定內容,未達到畢業(yè)要求,準予結業(yè),由學校發(fā)給結業(yè)證書。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茖W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xù)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第四節(jié) 休學與復學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yè)。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xù)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第三節(jié) 轉專業(yè)與轉學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guī)定申請轉專業(yè)。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jié),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guī)定。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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