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 第二百五十六條規(guī)定: “ 除本法第二百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外,保險標的 發(fā)生全損,保險人支付全部保險金額的,取得 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 ” ? 4. 在委付或實際全損的情況下,保險人賠付被保險人之后,取得了對保險標的全部權利和義務。 ? 3.保險人不能獲得額外利益。 ” 第 252 條第二款規(guī)定: “ 被保險人應當向保險人 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需要知道的情況,并盡力 協(xié)助保險人向第三人追償。 賠償金額 = 保險金額 x 保險保障程度 ? 3.保險賠償以被保險人對標的具有保險利 益原則 4.免賠額原則 免賠額 原則 絕對免賠額 相對免賠額 第五節(jié) 追償原則 一、追償原則的定義 ( Definition of Subrogation) ? 保險標的遭受的損失如果是由第三者過錯行為引起的。 ? 在保險事故發(fā)生后,被保險人有權利要求保險人按合同給予補償,保險人則有義務向被保險人對其損失進行補償。 ? 投保人被車碰擦 ?送往醫(yī)院后 ?心肌梗塞不治身亡。 ? 汽車遭暴雨泡浸氣缸進水 ?強行啟動發(fā)動機 ?發(fā)動機受損。 ? 法院:駕駛人員未謹慎駕駛導致擱淺,屬于保險責任。 ? .“ 湛水運 706船”航行于湛江外羅門水道時,因霧,視線不良,船舶偏離航線而擱淺,致船舵丟失,船底鉚釘松動滲漏。 聯(lián)邦最高法院:近因是有效的原因,不是僅僅對結果在時間上較近的非主要原因。 ③ 多種原因間斷發(fā)生導致?lián)p失。) 二、近因原則的確定 (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 1.確定因果關系的基本方法 三、近因的認定規(guī)則 ( Rules for Decision of Proximate Cause) ? 1.損失由單一原因所致。例如: ?如果有兩個獨立而不相關聯(lián)的原因,則在時間上最接近的原因,可視為損失的近因。 ? 法庭:若投保的貨物非正常裝載,且諸如裝載艙面貨屬于應告知保險人的 重大事項 ,不論投保人是否明知,由于托運人對貨物是否正常裝載具有決定權,投保人應該了解貨物的裝載情況。 ? 事故發(fā)生后,貨主向保險公司報案,向保險公司索賠計 35萬元,但保險公司拒賠。 ? 一審法院判決結果:保險公司應按其確認的火災事故損失清單財產損失 10% 承擔賠償責任,計款 。 ? 法院認為,原、被告簽訂的財產保險合同已予成立,合同有效。被保險人作為生產一次性打火機的企業(yè),沒有向消防部門申請辦理消防安全審批手續(xù),違反國家 《 易燒易爆化學物品消防安全監(jiān)督管理辦法 》 第五條規(guī)定,屬非法企業(yè)。因碰撞產生火花,引燃落地損壞打火機溢出的氣體,造成火災事故,損失 120 萬。鑒于上述情況,裝配車間停業(yè)整改待消防部門驗收合格后方可復業(yè)。 最大誠信原則案例分析 1. A 打火機廠是生產一次性氣體塑料打火機的私企。如果被保險人違反了該項保證,保險人應就此次違反保證而拒絕賠償,并非解除保險合同。不構成犯罪的, 由金融監(jiān)管部門對保險公司處以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有關工作人員給予處分,并處以 1萬元以下的罰款。 ④ 投保方謊稱發(fā)生了保險事故的法律責任。 《 保險法 》 第 16條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和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fā)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fā)生的保險事故, 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三、違反最大誠信原則的法律責任 ( Legal liability) (一)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責任 1.投保方。默示保證與明示保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對被保險人具有同等的約束力。 1.明示保證( Express warranty) ? 明示保證通常用文字表示。由于陳述的內容也關系到保險人承保與否,涉及海上保險合同的真實有效,也成為最大誠信原則的另一基本內容。 ? 告知是最大誠信原則的基本內容之一,為各國法律所確認。 第二節(jié) 最大誠信原則 ( Utmost Good Faith) 一、最大誠信的定義 最大誠信原則要求當事人必須最大限度地按照誠實與信用精神協(xié)商簽約 。 ? 如果貨物超載或積載、配載不當只影響貨物而不影響船舶的安全,不構成船舶不適航。雙方爭執(zhí)因而成訟。次日,該輪行至烏龜島附近水域時沉沒。保單 “ 一切險 ” 條款約定,保險人承保因碰撞、觸碰等事故引起船舶傾覆、沉沒,造成的船舶全損或部分損失;但對于船舶不適航造成的損失不賠償;被保險人應當確保船舶的適航性,否則保險人有權終止合同或拒絕賠償。 ? 分析: 保險公司是否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公司認為盡管該車的損失屬于保險責任,但是被保險車輛并非張某所有或使用的車輛,張某對于車輛沒有保險利益,根據(jù) 《 保險法 》 第十二條的規(guī)定,保險合同無效,保險公司應退還李某所交的保費,不承擔賠償責任。張某覺得雖然李某沒有什么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但以汽車作為抵押,自己的債權較有保證。五金公司以非法進口的鋼材為保險標的與保險人簽訂保險合同被確認為無效。法院在審理中查明,五金公司不是核定經營進出口鋼材的企業(yè);貿易公司、五金公司沒有向法院出示案件所涉的鋼材進口許可證,因此認定原告沒有保險利益,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1997年 1月 8日,承運上述貨物的船舶在開往汕頭港途中因貨艙進水而沉沒,貨物也因此全損。合同約定貨物于 1996年 11月在遠東港口裝運,卸貨港為中國汕頭,貨物由買方投保。 (五)海上保險可保利益能限制保險賠償?shù)姆秶?Function) (一)海上保險可保利益能用貨幣計算的經濟利益。 1906年頒布更為完善的“ Marine Insurance Act”: ? Subjec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ct, every person must have an insurable interest who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 In particular, a person is interested in a marine adventure where he stands in any legal or equitable relation to the adventure or to any insurable property at risk therein, in consequence of which he may benefit by the safety or due arrival of insurable property, or may be prejudiced by its loss, or by damage thereto, or by the detention thereof, or may incur liability in respect thereof. 同時,也規(guī)定了何時應具有利益: ( 1) The assured must be interested in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at the time of loss though he need not be inter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