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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__國際貿易術語-資料下載頁

2024-10-25 02:05本頁面
  

【正文】 DES 目的港船上交貨(……指定目的港)DEQ 目的港碼頭交貨(……指定目的港)DDU 未完稅交貨(……指定目的地)DDP 完稅后交貨(……指定目的地)與Incoterms l990相同,在Incoterms 2000中,所有術語下當事人各自的義務均用十個項目列出,賣方在每一項目中的地位“對應“了買方在同一項目中相應的地位。6.用語說明在起草Incoterms 2000過程中,工作小組力求使這十三個術語中的不同表述盡可能地做到連貫一致,這樣就避免了用不同表述表達相同的意義。而且,只要可能,均使用了一九八O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的表述?!巴羞\人”(Shipper)在一些情況下,需要用同一個詞表示兩個不同的意思,這只是由于無法找到合適的替代詞的緣故。商人們在銷售合同和運輸合同中經(jīng)常遇到這種困難。例如,“托運人”一詞既表示將貨物交付運輸?shù)娜耍直硎九c承運人訂立合同的人,而這兩個“托運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在FOB合同中,賣方將貨物交付運輸,而買方則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交貨”(delivery)需要特別注意的是,“交貨”這個詞在Incoterms中有兩種不同含義。首先,“交貨”一詞被用來判斷賣方何時完成了其交貨義務,這規(guī)定在所有Incoterms的A4條款中。其次,“交貨?也被用于買方受領或接受貨物的義務,這規(guī)定在所有Incoterms的B4條款中。用于這第二種含義時,“交貨”首先意味著買方“接受”C組術語的基本宗旨,即賣方在將貨物交運時即完成其義務;其次,“交貨”一詞還意味著買方有受領貨物的義務。為避免因買方提取貨物前支付不必要的貯藏費,這后一種義務是很重要的。例如,在CFR和CIF術語的合同中,買方有義務接受貨物并從承運人處領取貨物,若買方未履行該義務,就可能對與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的賣方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或者向承運人支付貨物滯期費以使承運人放貨。在這方面,說買方必須“受領貨物”并不表示買方將其作為符合銷售合同而接受貨物,而只是指買方接受這—事實,即賣方按C組術語A3 a)款訂立運輸合同,完成了將貨物交付運輸?shù)牧x務。如果買方在目的地收到貨物后,發(fā)現(xiàn)貨物與銷售合同規(guī)定不符,買方可使用銷售合同和適用的法律給予的任何一種補救辦法向賣方尋求補償。如前所述,此項事宜已完全超出Incoterms的適用范圍。當貨物在某一特定地點可交給買方時,Incoterms 2000在適當之處使用了“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的表述。這種表述與《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中“將貨物交與”的表述含義相同?!巴ǔ!?usual)“通常?一詞在很多術語中出現(xiàn),如在EXW術語中表示交貨時間的條款(A4)中,在C組術語下關于賣方必須提供的單據(jù)和必須訂立的運輸合同的條款中(AA3)。當然,說清楚“通?!钡暮x并非易事,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是有可能認定該行業(yè)內人士通常是如何行事的,這種行事慣例即可作為參照。在此意義上,“通?!边@個詞比“合理的”一詞更有幫助?!昂侠淼摹币蟮牟皇歉鶕?jù)日常實踐的評估,而是根據(jù)更難界定的善意和公平交易原則的評估。在一些情況下,可能還是需要判斷什么是“合理的”。盡管如此,由于上述原因,在Incoterms中,一般使用“通?!币辉~而不使用“合理的”一詞?!百M用”(charges)在涉及到辦理貨物進口手續(xù)的義務時,判斷貨物進口時要支付的“費用”包括哪些內容是很重要的。在Ineoterms l990中,DDP術語A6使用的是“在出口和進口中所需交納的官方費用”。而在Incoterms 2000中,刪去了“官方”一詞,其原因是當決定某項收費是否是“官方”收費時,“官方”一詞會造成某些不確定性。雖然刪去了?官方”一詞,但本意并非改變這一條款的實質意義。必須支付的“費用”僅涉及進口必然發(fā)生并按適用的進口管理規(guī)定必須支付的費用。其他任何由私人機構在貨物進口時收取的費用不應包括在“費用”中,如與清關義務無關的貯存費。然而,若承擔義務的一方非親自履行該義務時,則履行此項義務可能發(fā)生付給海關經(jīng)紀人或運輸行(freight forwarders)的一些費用。“港口”(port)、“地點”(place)、“點”(point)和“所在地”(premise)在交貨地點的問題上,Incoterms中使用了不同的表達方法。只適用于海運的術語,如FAS、FOB、CFR、CIF、DES和DEQ,使用了“裝運港”和“目的港?兩種表述。在所有其他的術語中使用的是“地點”(place)—詞。在某些場合,有必要指明在“港口”和“地點”(place)內的某“點”(point),因為賣方不僅需要知道他要把貨物交至一個特定地區(qū),例如某個城市,而且也要知道在該地區(qū)的什么點將貨物交給買方處置。銷售合同經(jīng)常缺少這一方面的信息,于是,Incoterms規(guī)定如果在指定地點沒有約定交貨點,并且有幾個點可以選擇,賣方可選擇對其最有利的點交貨(見FC術語中的A4條款)。當交貨點是賣方的“地點”時,則使用了“賣方所在地”(FCA術語中的A4條款)。“船只”(ship和vessel)在適用海上運輸貨物的術語中,“ship”和“vessel”被當作同義詞使用。無須說明,當“ship”作為貿易術語的組成部分時,如“船邊交貨(FAS)”和“目的港船上交貨(DES)”,必然要使用“ship”一詞。同樣,由于FOB術語中傳統(tǒng)上使用“越過船舷”的表述,因而必然會將“ship”一詞用于相關內容?!安閷Α?checking)和“檢驗”(inspection)在Incorms中,A9和B9條款分別使用“查對、包裝和標記”和“貨物檢驗”作為條款標題。盡管“checking”和“inspection”是同義詞,但是人們認為這樣來區(qū)別使用比較合適:在涉及賣方按A4交貨的義務時使用查對(checking),而后者則用于一些特別情況,即進行“裝運前檢驗”,因為在通常情況下只有當買方或貨物出口或進口國當局希望在貨物裝運前保證貨物符合合同或官方規(guī)定時才要求進行“檢驗”。7.賣方的交貨義務Incoterms將重點放在賣方的交貨義務上。對與賣方交貨有關聯(lián)的責任和費用的準確分配在各當事方有持續(xù)商業(yè)關系的情況下一般不會有什么問題。他們會在相互之間確立一種習慣做法(course of dealing),而且他們會按這種方式處理今后的交易。然而,當建立一種新的商業(yè)關系或通過經(jīng)紀人的中介訂立合同(這在農礦產(chǎn)品銷售中是普遍現(xiàn)象)時,當事人一定要按合同規(guī)定辦事,在將Incoterms 2000訂入合同時,按照Incoterms 2000的規(guī)定劃分責任、費用和風險。當然,人們希望Incoterms能夠盡可能細致地劃分與交貨有關的各當事方的義務。與Inicoterms 1990相比,Incoterms 2000在某些具體情況下在這方面作了進一步努力(見FCA術語中A4條款)。但在FAS和FOB A4中,不可避免地要援用行業(yè)慣例(“按港口的習慣方式”),其原因是,在FAS或FOB合同下,將貨物,尤其是農礦產(chǎn)品交運的具體做法在不同的海港是不一樣的。8.與貨物有關的風險和費用的轉移當賣方交貨后,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負擔與貨物有關的費用的義務便從賣方轉移到買方。由于不應給予買方任何拖延風險和費用轉移的機會,因此,所有術語都做出規(guī)定,當買方?jīng)]有按約定受領貨物或沒有給予賣方完成交貨義務的必要指示(有關裝船時間和/或交貨地點)時,風險和費用甚至在交貨之前就可轉移。這種提前轉移風險和費用的條件就是貨物已指明為為買方準備的,或如術語所規(guī)定,已為買方“劃出”。在EXW術語下,這一點尤為重要,因為在所有其他術語下,當采取措施為交運、發(fā)送貨物(F組和C組)或在目的地交貨做準備時(D組),一般即可認為這批貨物是專門為買方準備的。但在一些例外場合,如當賣方散裝發(fā)運貨物且未確定每一個買方的數(shù)量時,則在貨物按前述規(guī)定特定化前,風險和費用不發(fā)生轉移(參見《一九八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九條第三項)。9.術語9.1.E組術語下賣方的義務最?。嘿u方只要將貨物在約定地點,通常是在賣方所在地,交給買方處置即可。但是,另一方面,在實務中,賣方經(jīng)常會幫助買方將貨物裝至買方的運輸工具上。如果將賣方的義務擴大到包括裝貨,那么EXW術語將更好地反應這一實務。但是,人們認為理想的是仍然保留EXW下賣方義務最小的傳統(tǒng)原則,其目的是適用于那些賣方不愿意承擔任何裝貨義務的情況。若買方希望賣方負擔更多的義務,應在銷售合同中寫明。9.2.F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買方的指示將貨物交運。在FCA術語下,當事各方所希望的交貨點造成了困難,其原因是此術語所涉及的合同可能會遇到各式各樣的情況。貨物可能裝上買方派往賣方所在地提取貨物的車輛;或者貨物也許需要從賣方派往買方指定的交貨地點的車輛上卸下。Incoterms 2000考慮到了上述可能,規(guī)定若合同中指定交貨地點是賣方所在地,當貨物裝上買方的裝貨車輛時即完成交貨,在其他情況下,當貨物在賣方的車輛上尚未卸貨而交給買方處置時,即完成交貨。Incoterms 1990 FCA術語A4條款中提到的各種不同運輸方式在Incoterms 2000中未再重復。FOB術語中的交貨點與CFR和CIF術語中的相同,盡管對此有很多爭論,在Incoterms 2000中仍未做改動。雖然FOB術語中的“越過船舷”交貨的原則在當前許多情況下已不合適了,但是既然已為商人們所深知,并根據(jù)貨物的特點和可用的裝載設備的具體情況加以運用,更改FOB的交貨點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混亂,尤其對于按租船合同進行農礦產(chǎn)品運輸來說,更是如此。不幸的是,F(xiàn)OB術語被一些商人用來表示“任何”交貨點,如“FOB工廠”,“FOB工場”,“FOB賣方工廠”或其他內陸地點,這樣做就失去了FOB術語是“Free on Board”的縮寫的意義了。如此使用FOB術語會造成混亂,應該避免。FAS術語辦理貨物出口手續(xù)的義務出現(xiàn)了重要的變化,因為看來最普遍的做法是由賣方而不是由買方承擔這項義務。為了保證這一變化得到足夠的重視,在FAS序言中使用了黑體字來標出。9.3.C組術語要求賣方按照通常條件自付費用訂立運輸合同。因此,賣方支付運費運到的地點,必須在C組每一項術語后指明。按照CIF和CIP術語,賣方還要負責辦理保險和負擔保險費用。由于費用劃分地點確定為目的地國家的某個點,因而C組術語往往被誤認為是到貨合同,在到貨合同中,賣方要承擔貨物實際被運到約定地點之前的全部風險和費用。在此必須強調,C組術語與F組術語具有相同性質的一點,就在于賣方是在裝運國或發(fā)貨國完成合同履行。因此,C組術語的銷售合同和F組術語的銷售合同一樣,屬于裝運合同。裝運合同的特點是,賣方要支付將貨物按照慣常航線和習慣方式運至約定地點所需的通常運輸費用,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在貨物以適當方式交付運輸之后發(fā)生意外而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則應由買方承擔。因此,C組術語包含兩個區(qū)別于其他所有術語的“分界點”:一是指明賣方必須安排運輸,并承擔其費用的點;另一點是風險的劃分點。為此,凡增加賣方在C組術語下的義務而擴大賣方的責任超出上述風險劃分的“分界點”時,應特別小心。按照CIF和CAP術語,賣方在履行其合同義務,訂立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承運人并辦理保險后,免除賣方任何進一步風險和費用,這正是C組術語的實質所在。C組術語作為裝運合同的本質也通過在此組術語下廣泛使用跟單信用證作為人們喜用的付款方式顯現(xiàn)出來。若銷售合同的當事方同意,賣方憑跟單信用證向銀行提交約定的運輸單據(jù)后收取貨款,則如果賣方在按照跟單信用證得到貨款或在貨物起運或發(fā)貨后以其他方式得到貨款之后,仍承擔進一步的風險和費用,就與跟單信用證的中心目的背道而馳了。當然,不管運費在貨物起運之前已經(jīng)預付還是在目的地支付(運費到付),賣方必須支付運輸合同的費用;然而,在貨物裝船或發(fā)貨后的事件所發(fā)生的額外費用必須由買方承擔。如果賣方需要提供包括交納關稅、稅款和其他費用在內的運輸合同,那么,在合同約定這些費用由賣方支付時,當然應由賣方支付。這一點在所有C組術語的A6條款中已做出明確規(guī)定。若按習慣要訂立幾份運輸合同,以便貨物中途轉運以抵達約定的目的地,則賣方必須支付所有的費用,包括貨物從一種運輸工具轉到另一種運輸工具而發(fā)生的費用。但是,若承運人依據(jù)轉運合同或—類似條款的規(guī)定行使其權利以避免意外的阻礙(例如,冰塊、堵塞、勞工**、政府禁令、戰(zhàn)爭或類似戰(zhàn)爭行為),則由此發(fā)生的所有額外費用應由買方承擔,因為賣方的義務只限于訂立通常的運輸合同。銷售合同的當事人往往希望明確賣方應在什么程度內訂立運輸合同,包括卸貨費用由誰負擔。由于當貨物由通常的班輪運輸時,這些費用一般包括在運費之內,因此,銷售合同經(jīng)常規(guī)定,貨物必須由班輪運輸或至少按“班輪條件”運輸。有時在CFR或CIF術語后加上“卸到岸上(Landed)”。然而,最好不要在C組術語后使用縮寫語,除非在有關行業(yè)中,該縮寫語為合同當事人或適用的法律或行業(yè)慣例所明確理解和接受。具體而言,賣方不應當(在不改變C組術語本質的情況下,實際上也不能夠)承擔任何保證貨物抵達目的地的義務,因為在運輸途中任何遲延的風險應由買方承擔。因此,涉及時間的任何義務必須表明裝船地或發(fā)貨地,例如“裝運(發(fā)貨)不遲于……”。像“CFR漢堡不遲于……”這樣的一份協(xié)議屬于用詞不當,并會引起不同的解釋。當事人的意思可能被認為是貨物必須在規(guī)定的日期抵達漢堡,在這種情況下該合同不是裝運合同而是到貨合同;另一種可能的理解是,賣方發(fā)運貨物的時間必須是使其在通常情況下能在規(guī)定的時間前抵達漢堡,除非發(fā)生意外事件耽誤運輸。在農礦產(chǎn)品貿易中,有時購買的貨物正在海上運輸途中,在這種情況下,貿易術語后應加上“在途(afloat)”一詞。根據(jù)CFR和CIF術語,貨物的滅失或損壞的風險這時已從賣方轉移到買方,這就可能引起解釋上的困難。一種可能是,維持CFR和CIF術語有關買賣雙方風險劃分的通常含義,即風險在裝運時轉移。這意味著買方也許不得不承擔銷售合同生效時已發(fā)生的事件的后果。另一種可能性是讓風險的轉移和合同訂立的時間相一致。前一種可能性也許更切合實際,因為確定正在運輸途中貨物的狀況往往是不可能的。鑒于這個原因,《一九八0年聯(lián)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六十八條規(guī)定“如果情況表明有此需要,從貨物交付給簽發(fā)體現(xiàn)運輸合同的單據(jù)的承運人時起,風險就由買方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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