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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范文大全-資料下載頁

2025-09-29 23:35本頁面
  

【正文】 秩序,或者侵犯學校、學校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的,學校應當報告公安機關依法處理;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賠償。第六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學校,是指國家或者社會力量舉辦的全日制的中小學(含特殊教育學校)、各類中等職業(yè)學校、高等學校。本辦法所稱學生是指在上述學校中全日制就讀的受教育者。第三十八條 幼兒園發(fā)生的幼兒傷害事故,應當根據幼兒為完全無行為能力人的特點,參照本辦法處理。第三十九條 其他教育機構發(fā)生的學生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在學校注冊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學校管理范圍內發(fā)生的傷害事故,參照本辦法處理。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實施,原國家教委、教育部頒布的與學生人身安全事故處理有關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符的,以本辦法為準。在本辦法實施之前已處理完畢的學生傷害事故不再重新處理。教育部關于印發(fā)《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的通知教師[2014]1號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教育廳(教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現(xiàn)將《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教育部 2014年1月11 中小學教師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處理辦法第一條為規(guī)范教師職業(yè)行為,保障教師、學生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少年宮以及地方教研室、電化教育等機構的教師。前款所稱中小學教師包括民辦學校教師。第三條本辦法所稱處分包括警告、記過、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開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為6個月,記過期限為12個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期限為24個月。第四條教師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相應處分:(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有違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學活動中遇突發(fā)事件時,不履行保護學生人身安全職責的;(三)在教育教學活動和學生管理、評價中不公平公正對待學生,產生明顯負面影響的;(四)在招生、考試、考核評價、職務評審、教研科研中弄虛作假、營私舞弊的;(五)體罰學生的和以侮辱、歧視等方式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六)對學生實施性騷擾或者與學生發(fā)生不正當關系的;(七)索要或者違反規(guī)定收受家長、學生財物的;(八)組織或者參與針對學生的經營性活動,或者強制學生訂購教輔資料、報刊等謀取利益的;(九)組織、要求學生參加校內外有償補課,或者組織、參與校外培訓機構對學生有償補課的;(十)其他嚴重違反職業(yè)道德的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分的。第五條學校及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發(fā)現(xiàn)教師可能存在第四條列舉行為的,應當及時組織調查,核實有關事實。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教師的陳述和申辯,聽取學生、其他教師、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代表意見,并告知教師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對于擬給予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以上的處分,教師要求聽證的,擬作出處理決定的部門應當組織聽證。第六條給予教師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反職業(yè)道德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第七條給予教師處分按照以下權限決定:(一)警告和記過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民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二)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三)開除處分,公辦學校教師由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學校主管教育部門決定并報同級人事部門備案;民辦學校教師或者未納入人事編制管理的教師由所在學校決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報主管教育部門備案。第八條處分決定應當書面通知教師本人并載明認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期限及救濟途徑等內容。第九條教師有第四條列舉行為受到處分的,符合《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的,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依法撤銷其教師資格。教師受處分期間暫緩教師資格定期注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喪失教師資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師資格。教師受降低專業(yè)技術職務等級處分期間不能申報高一級專業(yè)技術職務。教師受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處分期間不能重新申報專業(yè)技術職務。第十條教師不服處分決定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不服的,可以向學校主管教育部門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提出申訴。第十一條學校及主管教育部門拒不處分、拖延處分或者推諉隱瞞造成不良影響或者嚴重后果的,上一級行政部門應當追究有關領導責任。第十二條教師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依據《事業(yè)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guī)定》給予撤銷專業(yè)技術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教師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喪失教師資格。第十三條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結合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實施細則,并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常州市中小學教師違規(guī)違紀行政處分辦法(試行)第一條為加強我市中小學教師隊伍管理,突出師德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中小學教師職業(yè)道德規(guī)范》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參照《國家公務員法》、《行政監(jiān)察法》、《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市教師隊伍建設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中小學教師包括:各級政府舉辦的幼兒園、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yè)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教職員工。上述單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員及校外教育機構的教師和工作人員、民辦幼兒園、民辦中小學、民辦職業(yè)學校的教師和工作人員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三條違規(guī)違紀處分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開除。處分期分別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給予警告處分:(一)不按時上課,經常遲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紀律的;(二)在課堂上抽煙或使用通訊工具的;(三)不認真?zhèn)湔n、上課,不批改作業(yè)、不輔導學生,完不成教學任務的;(四)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學校工作安排,影響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的;(五)不尊重學生,諷刺、挖苦學生,造成影響的;(六)擅自剝奪學生在校學習和參加活動的權利、擅自組織學生進行校外集體活動的;(七)訓斥或無故指責學生家長,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謀取私利的;(八)擅自向學生、家長推銷書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九)語言舉止不文明,服飾不得體,有損教師形象的。第五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過處分:(一)經常無教案上課,不批改學生作業(yè),不完成教學任務的;(二)擅自停課、放假、辦私事的;(三)在教育教學活動中,不履行教師職責,出現(xiàn)學生人身安全傷害事故的;(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場所搓麻將、打撲克、玩電腦游戲的;(五)違反有關規(guī)定在校外有償兼課、辦班或補課的;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在企業(yè)或者其他營利性組織中兼任職務的;(六)在考核、評優(yōu)、晉級中,弄虛作假,剽竊他人成果的。第六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記大過處分:(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二)向學生或家長索要財物的;(三)有償家教經查實的;(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五)經常無故曠工、擅自離崗,經批評教育后仍不改正的;(六)無事生非、無理取鬧、聚眾鬧事,給單位造成不良影響的;(七)在教育行政部門或學校內酒后鬧事或尋釁滋事的。(八)拒不服從學?;蚪逃姓块T工作安排的;(九)參與或者支持色情、賭博、迷信等活動的;(十)被司法機關行政拘留的。第七條 中小學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開除處分:(一)公開詆毀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傳播有害學生身心健康言論的;(二)有償家教造成惡劣影響的;(三)對學生實施性侵害的;(四)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情節(jié)惡劣,造成嚴重后果的;(五)違反有關規(guī)定受到記大過處分,無悔改表現(xiàn)的;(六)一年內連續(xù)曠工10個工作日或累計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七)造成學生傷亡等重大安全責任事故,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八)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第八條 對本《辦法》未列舉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可視具體情節(jié),參照本《辦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第九條 教師在各類考試中的違紀行為,依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執(zhí)行。第十條 警告、記過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作出;記大過、開除處分,由教師所在學校提出建議,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并作出處分決定。第十一條教師在受到處分期間,不得參與評優(yōu)評先、專業(yè)技術職務晉升,不得晉升行政職務和工資級別。其中,受到警告處分的,當年及下一不得申報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受到記過處分的,當年及下一起2年內不得申報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考核只寫評語,不定等次;受到記大過處分的,降低一個崗位等級聘用,當年及下一起2年內不得申報晉升專業(yè)技術職務,考核不得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不得晉級;受到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所在學校簽訂的聘用合同,從受處分次月起停發(fā)工資。第十二條 教師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規(guī)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經處分決定機關解除處分,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影響。解除降低一個崗位等級的,不恢復原崗位等級。教師在受處分期間無明顯改正或仍舊屢犯的,可適當延長處分期限或加重處分等級。第十三條 對教師的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教師違規(guī)違紀,應當由處分決定機關對教師違規(guī)違紀的情況進行調查,并將調查認定的事實以及擬給予處分告知教師本人。教師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處分決定機關認為對教師應當給予處分的,要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按照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的程序作出處分決定。處分決定應以書面形式通知教師本人,并存入個人檔案。第十四條 被處分人對處分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處分部門的上級教育行政部門或行政監(jiān)察機關提出申訴,由接受申訴部門按規(guī)定程序給予答復。第十五條 上一級教育行政部門,有權復查或撤銷下一級教育行政部門作出的處分決定。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常州市教育局解釋。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金壇市中小學教職工轉崗、待崗、解聘處理暫行辦法第一條為加強教師管理,堅持從嚴治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常州市事業(yè)單位實行人員聘用制度暫行辦法》、《金壇市中小學校教職工全員聘任(聘用)制實施辦法》和《關于進一步完善中小學教職工全員聘用制實施意見》精神,結合我市中小學教職工隊伍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對象為:全市中小學、中等專業(yè)學校、國訓中心、啟智學校、實驗幼兒園以及事業(yè)單位中在職在編教職工。第三條中小學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轉崗處理:(一)不能勝任現(xiàn)崗位職責要求,完成崗位工作任務有困難的;(二)所任班級學生,學科學業(yè)水平較差的;(三)因患病,雖能上班,但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和履行原工作職責的;(四)因工作需要,單位安排轉崗的。第四條中小學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視情節(jié)予以待崗(三個月或六個月)處理:(一)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單位工作安排和組織調動的;(二)所任班級學生,學科學業(yè)水平較差,又不服從學校轉崗安排的;(三)不遵守學校工作紀律,經教育仍不改正的;(四)落聘后又拒不接受單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五)轉崗后仍不適應新崗位職責要求的;(六)違反規(guī)定從事有償家教或向家長索要財物,經查實的;(七)體罰和變相體罰學生,造成學生身心傷害的;(八)散布流言蜚語、造謠惑眾、誹謗他人,給單位或個人造成不良影響的;(九)上班期間搓麻將、打撲克、上網聊天、炒股、購物、玩電腦游戲等娛樂活動的,或因休息期間娛樂過度,影響正常工作的;(十)家長、學生投訴,經查實責任在教職工一方,且情節(jié)較重的。第五條中小學教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解除聘用合同處理:(一)試用期內的教職工經考核證明不符合崗位聘用要求的;(二)一年內連續(xù)曠工超過10個工作日或累計曠工超過20個工作日的;(三)不能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嚴重損失的;(四)違反工作規(guī)定和操作規(guī)程,發(fā)生重大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五)嚴重違反工作紀律和教師職業(yè)道德行為,損害教師形象的;(六)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七)連續(xù)兩年考核不合格的;(八)因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y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又不服從單位安排其他工作的;(九)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條對本《辦法》中未列舉的行為,可視具體情節(jié),參照本《辦法》予以相應處理。第七條教職工轉崗、待崗、解聘按規(guī)范程序操作。待崗、解聘應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處理教職工,教職工對處理存有異疑的,可申請調解。第八條教職工在待崗期間,不得享受“崗位津貼”,實施績效工資的單位應扣發(fā)相應的獎勵性績效工資,考核不能定為優(yōu)秀等次,不能參加評先評優(yōu),當年內不得申報晉升教師專業(yè)技術職務,情節(jié)較嚴重的降低一個崗位等級聘用。第九條教師在待崗期間,應主動接受學校管理,服從工作安排。應把重點放在加強自身修養(yǎng)、提升個人能力、主動參與學習和培訓,提高自己參與競爭的能力上。第十條民辦學校聘用人員和其他各類幼兒園教職工,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一條本《辦法》由金壇市教育局解釋。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1993年10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五號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建設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養(yǎng)和業(yè)務素質的教師隊伍,促進社會主義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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