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以各合伙人占有的合伙組織財產份額為依據,按比例承擔。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未履行出資義務;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給合伙組織造成經濟損失;執(zhí)行合伙組織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合伙人有違反本協(xié)議第九條之規(guī)定的行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余分配,其他合伙人即自動擁有該財產份額,但不免除其因此給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損失。如經其他合伙人書面同意該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轉讓,第三人應按新入伙對待。產份額和利潤分配做出適當調整。(四)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____________擔任合伙組織的財務、后勤負責人,并協(xié)助其他合伙人。歸檔,并按規(guī)定手續(xù)報請銷毀或存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