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述選擇修復策略、篩選與評估修復技術、提出修復技術備選方案與方案比選、制定環(huán)境管理計劃的工作,編制修復方案。本標準的工作程序與美國EPA修復可行性研究總體上是一致的。區(qū)別在于: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修復技術方案編制是場地修復工程實施階段和招投標階段的重要依據(jù),因此本標準在“提出修復技術備選方案與方案比選”階段補充了提出技術方案需包括的詳細的修復目標/指標、修復技術方案設計、總費用估算、周期估算等內(nèi)容。此外,本標準在通過一系列篩選與評估過程確定目標場地的可行修復技術并通過比選確定了適合于目標場地的最佳修復技術方案后,又制定了配套的環(huán)境管理計劃。 選擇修復策略本部分詳細規(guī)定了選擇修復策略的具體程序、內(nèi)容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規(guī)定的選擇修復策略階段的程序、內(nèi)容和技術要求與美國相關技術導則總體上保持一致。本標準的選擇修復策略階段是指根據(jù)場地調(diào)查與風險評估結果,動態(tài)更新場地概念模型并確認場地修復總體目標,通過初步分析修復技術類型與應用條件、場地污染特征、水文地質(zhì)條件、技術經(jīng)濟發(fā)展水平,制定相應修復策略。選擇修復策略階段主要包括動態(tài)更新場地概念模型、確認場地修復總體目標、確定修復策略3個過程。場地修復策略是指以風險管理為核心,將污染造成的健康和生態(tài)風險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nèi)的場地修復總體思路,包括采用污染源處理技術、切斷暴露途徑的工程控制技術以及限制受體暴露行為的制度控制技術的任意一種及其組合。選擇修復策略就是選擇確定對污染場地進行修復的總體思路,如污染源處理技術、工程控制技術以及制度控制技術的任意一種及其組合。選擇合適的場地修復策略,是下一階段篩選和評估修復技術的重要基礎。美國EPA《CERCLA修復調(diào)查和可行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remedial investigations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中描述了修復策略、修復總體目標與具體修復目標值的含義,并通過舉例說明了修復策略制定過程的技術要點和形式();美國ASTM《基于風險和非風險情景下所考慮的修復措施選擇標準》(Standard guide for remedy selection integrating 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 and nonrisk considerations)中則詳細介紹了污染場地修復的范圍、修復方案編制階段的場地概念模型特點、修復目標、修復策略。表 (舉例)污染介質(zhì)風險管控目標(依據(jù)場地風險評估結果)推薦的修復策略(針對所有風險管控目標)土壤依據(jù)健康風險評估:1) 防止攝入/直接接觸存在風險的土壤中的非致癌物質(zhì)2) 防止直接接觸/攝入存在風險的土壤中的致癌物質(zhì)3) 防止呼吸攝入存在風險的土壤中的致癌物? 不采取任何修復措施或采取制度控制技術 不采取任何修復措施 進入許可限制(制度控制)? 工程控制技術 阻隔技術? 挖掘/處理技術 挖掘/處理/處置 原位處理 挖掘處置依據(jù)生態(tài)風險評估:防止污染物的遷移,因為土壤污染若進行了遷移將導致地下水污染地下水依據(jù)健康風險評估:1) 防止直接飲用存在風險的地下水中的致癌物質(zhì)2) 防止直接飲用存在風險的地下水中的非致癌物質(zhì)? 不采取任何措施或采取制度控制措施 不采取任何措施 飲用水源監(jiān)測? 工程控制技術 阻隔技術? 地下水收集/處理技術 地下水收集/處置/原位修復 單獨的室內(nèi)水處理系統(tǒng)依據(jù)生態(tài)風險評估:恢復地下水含水層的污染物濃度達到其本底值 動態(tài)更新場地概念模型本標準參考美國EPA《環(huán)境清理最佳管理實踐:基于生命周期評價的場地概念模型的有效性》(Environmental cleanup Best Management Practices: effective use of the project life cycle conceptual site model)規(guī)定了修復技術方案編制階段場地概念模型的特點,比風險評估階段初步建立的場地概念模型更加細化、更加定量。修復技術方案編制階段的場地概念模型,應進一步結合場地水文地質(zhì)條件、污染物的理化參數(shù)、空間分布及其潛在運移途徑、風險評估結果等因素,以文字、圖、表等方式概化場地地層分布、地下水埋深、流向、描述污染物的空間分布特征、污染物的遷移過程、遷移途徑、污染介質(zhì)與受體的相對位置關系、受體的關鍵暴露途徑以及未來建筑物結構特征等,用以指導修復策略制定、篩選合適的修復技術并提出潛在可行的修復技術備選方案。同時,在修復技術方案制定的過程中,應根據(jù)所制定的修復技術方案,動態(tài)更新場地概念模型,以評估不同修復技術方案的實施效果。 確認場地修復總體目標本標準參考美國EPA《CERCLA修復調(diào)查和可行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remedial investigations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和美國ASTM《基于風險和非風險情景下所考慮的修復措施選擇標準》(Standard guide for remedy selection integrating 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 and nonrisk considerations)中有關修復總體目標的含義,對場地修復總體目標做了如下定義:是使場地土壤和地下水質(zhì)量滿足某種使用功能的目標。本標準對涉及地下水修復和土壤VOCs呼吸暴露風險控制2類場地進行了特別說明:一是由于涉及地下水等修復周期較長的場地,本標準規(guī)定了可將總體目標劃分為近期、中期和長期不同階段的修復目標,并明確實施各個時期目標的時間要求。地下水污染修復的近、中和長期目標可按下列方式劃分:①近期目標:切斷和控制污染地下水的污染源,防止對地下水的進一步污染。如通過挖掘去除地下水上部存在自由相的污染土壤;通過水力控制防止地下水污染擴散等。②中期目標:通過降低地下水污染物濃度或工程控制技術消除場地直接的健康風險,使其達到特定用途的可接受風險水平。具體操作如下:不具有飲用功能的地下水污染修復(防控)區(qū)域,且無適用或相關適合標準的情況下,可采用《污染場地風險評估技術導則》(HJ )中的風險評估模型,利用風險評估的方法,確定基于風險的修復(防控)目標。③長期目標:恢復地下水的使用功能。如為飲用水,將地下水恢復到飲用水功能。具體操作如下:,選擇適用標準作為修復(防控)目標。適用標準選擇按照以下優(yōu)先順序:a1)適用標準:《地下水質(zhì)量標準》(GB/T 14848)。a2)相關適合標準:如果地下水修復(防控)后用作飲用水使用,且《地下水質(zhì)量標準》(GB/T 14848)中缺乏目標污染物標準時,可參考《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GB 5749),以及美國EPA或世界衛(wèi)生組織(WTO)發(fā)布的相關飲用水質(zhì)量標準。,可能或潛在影響到周邊水源時,按照飲用水的暴露途徑進行風險評估,確定修復(防控)目標。二是本標準還規(guī)定了對于土壤VOCs呼吸暴露風險的控制,應結合場地污染程度、受體風險高低、未來建筑結構特性等因素,可將其總體修復目標確定為消除風險、削減風險或控制風險3種不同情景。 確定修復策略本標準參考美國EPA《CERCLA修復調(diào)查和可行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remedial investigations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美國EPA的大量修復案例報告、美國ASTM《基于風險和非風險情景下所考慮的修復措施選擇標準》(Standard guide for remedy selection integrating riskbased corrective action and nonrisk considerations)以及我國污染場地修復的實際情況,制定了確定修復策略應遵循的原則:①應與場地相關利益方進行充分交流和溝通,確認場地未來的用地發(fā)展規(guī)劃、場地開發(fā)方式、時間進度、是否允許原位修復、修復后土壤的再利用或處置方式等。②應充分考慮場地修復過程中土壤和地下水的整體協(xié)調(diào)性,并綜合考慮近期、中期和長期目標的要求,以及修復技術的可行性、成本、周期、民眾可接受程度等因素。③污染場地風險評估可作為評估采取不同修復策略是否可以達到修復目標的評估工具。④應選擇綠色的、可持續(xù)的修復策略,使修復行為的凈環(huán)境效益最大化。其中,應選擇綠色、可持續(xù)的修復策略,是指把綠色、可持續(xù)的理念引入污染場地修復中,達到:水集約化使用,土壤盡可能少擾動,所使用的修復材料易降解和處理,以及修復設備本身需節(jié)能和高效;在修復過程中盡可能少產(chǎn)生廢水、廢氣、廢渣。本標準還規(guī)定了確定修復策略后,應明確各種修復技術的修復介質(zhì)、具體修復范圍與目標,具體的操作過程也進行了描述。 篩選與評估修復技術本部分詳細規(guī)定了修復技術篩選與評估的程序、內(nèi)容和技術要求。本標準規(guī)定的修復技術篩選與評估的程序、內(nèi)容和技術要求與美國相關技術導則總體上保持一致。本標準的篩選與評估修復技術階段是指以場地總體修復目標與修復策略為核心,通過技術篩選,找出適用于目標場地的潛在可行技術,并根據(jù)需要進行相應的技術可行性試驗與評估,確定目標場地的可行修復技術。篩選與評估修復技術階段應包括修復技術篩選、技術可行性試驗、修復技術綜合評估3個過程。其中,技術可行性試驗根據(jù)試驗目的和手段的不同,又分為篩選性試驗和選擇性試驗。 修復技術篩選美國EPA《CERCLA修復調(diào)查和可行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remedial investigations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和美國EPA經(jīng)典案例《“超級基金”場地之一的化肥污染場地的最終可行性研究報告》(Final feasibility studyFrontier Fertilizer Superfund Site)中根據(jù)篩選目的和選取指標的不同,將修復技術篩選分成了預篩選(prescreening)和篩選階段(screening)。本標準為了使其更利于操作和更符合我市修復技術篩選的實際工作過程,將其統(tǒng)一為修復技術篩選一個過程。本標準規(guī)定的修復技術篩選首先參考場地特征,依據(jù)受污染的介質(zhì)不同,應對土壤和地下水分別篩選。其次針對確認的污染物類型和污染物特性,根據(jù)上一階段確定的修復策略,依據(jù)修復技術類型(污染源處理技術范疇的原位生物、原位物理、原位化學、異位生物、異位物理、異位化學;工程控制技術等)和具體技術工藝(例如異位生物技術類型按工藝又可細分為異位生物堆技術、異位堆肥法技術、異位泥漿態(tài)生物處理技術等),利用文獻調(diào)研、應用案例分析或相關篩選工具,從技術的修復效果、可實施性(包括技術上的可實施性及管理部門的接受性)、成本等角度進行考慮,篩選出潛在可行的修復技術。其中的相關篩選工具是指可參考本標準依據(jù)美國FRTR(Federal Remediation Technologies Roundtable)篩選矩陣和根據(jù)我國和北京實際工作經(jīng)驗所修訂整理的“土壤和地下水修復技術篩選矩陣”(參見標準文本附錄A)。 修復技術可行性試驗通過修復技術篩選過程后,應進一步開展可行性試驗,確定各潛在可行技術是否適用于特定的目標場地。本標準在技術可行性試驗方面,參考美國EPA《CERCLA可處理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treata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中根據(jù)目的和手段的不同,將可行性試驗分成了修復篩選性試驗(remedy screening testing)和選擇性試驗(remedy selection testing)。又參照美國EPA《CERCLA可處理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treata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和《CERCLA修復調(diào)查和可行性研究導則》(Guidance for conducting remedial investigations and feasibility studies under CERCLA)中有關可行性試驗研究的規(guī)模與類型、數(shù)據(jù)要求、重現(xiàn)性、試驗周期等具體技術要求,對篩選性試驗和選擇性試驗進行了詳細規(guī)定。本標準對判定可行性試驗是否開展進行了規(guī)定:當效率、時間、成本等數(shù)據(jù)量充足,大量研究和案例證明該技術對某種污染物處理有效,如熱脫附處理多環(huán)芳烴污染土壤,或要研究的特定目標場地與已有案例的場地特征條件、水文地質(zhì)條件、目標污染物完全相符且能夠證明或確定技術可行時,可跳過可行性試驗過程直接進入技術綜合評估階段;但是當數(shù)據(jù)量不夠證明各潛在可行技術能夠用于特定的目標場地或缺少前期基礎、文獻或應用案例時,則首先需要開展可行性試驗。(1)篩選性試驗本標準規(guī)定篩選性試驗的目的是通過實驗室小試規(guī)模的試驗,判斷技術是否適用于特定目標場地,即評估技術是否有效,能否達到修復目標。本標準規(guī)定篩選性試驗的規(guī)模與類型、數(shù)據(jù)要求、重現(xiàn)性、試驗周期等具體技術要求如下:①規(guī)模與類型:多為批次的實驗室規(guī)模的小試。通常采集實際場地的污染介質(zhì),利用實驗室常規(guī)的儀器設備開展試驗。②數(shù)據(jù)要求:試驗結果或數(shù)據(jù)應達到足以定性評判該技術對于污染物處理的能力。篩選性試驗的數(shù)據(jù)表明該技術若能達到修復目標的要求,則認為該技術潛在可行。③重現(xiàn)性:至少應重復1次或2次,試驗過程應有質(zhì)量保證和質(zhì)量控制措施。④試驗周期:取決于該技術的類型和需考察的參數(shù)數(shù)量。如果不考慮試驗計劃制定、數(shù)據(jù)處理及報告編寫,僅考慮實驗室的試驗過程,一般僅數(shù)天時間。如果所有進行篩選性試驗的技術均難以達到試驗目標(均不符合目標),應考慮回到制定修復策略階段對其進行適當調(diào)整。對于已經(jīng)有大量應用案例證明可以處理某種污染物的技術,可跳過篩選性試驗。本標準參考美國EPA《常用修復技術:CERCLA針對土壤中VOCs的場地特征與技術選擇》(Presumptive remedies: site characterization and technology selec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