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源;關心公益事業(yè),促進社會和諧。會員定期、不定期聚會;資助貧困失學兒童;組織以教育方向為主的相關公益活動;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審定基金會的收支方案及具體執(zhí)行情況;審議表決本基金會的其它重大事項。委員”、“名譽顧問”、“名譽會長”等。按規(guī)定交納會費,積極捐助;會員享有表決、選舉、被選舉權利;基金會委員會表決通過,可勸其退會或予以除名。情況,可提前或推遲舉行。記錄以現金和非現金等方式對基金會進行捐贈的資料檔案,期向會員大會公布帳目。盡職盡責,廉潔自律,愿意承擔本會規(guī)定的義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享有本基金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享有對本基金會工作的監(jiān)督權和指導權;履行職責,切實維護本基金會的合法權益;第十二條本會的決策機構是常務委員會。召開常務委員會會議,產生常務委員會的決議;責人由委員會推選人員,委員會半數舉手表決后通過。開;委員會決議須經出席委員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