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沐春風”為校風;以“春風化雨,潤物無聲”為教風;以“擇善而行,持之以恒”為學風;著力培育四個春風精神:“潤物無聲的育人精神,團結拼搏的協(xié)作精神,嚴謹求實的科研精神,爭創(chuàng)一流的進取精神。評估、檢查、監(jiān)督和審計。校長依照干部管理權限任免。校長有權根據黨的方針政策和上級的指令,結合。計劃,有權決定學校行政工作的一切重大問題。校長有權按管理層次下達任務,審批下屬的工作。計劃,考核其工作績效,糾正其工作偏差。校長有權提名任免中層管理干部,有權調整和改革。學校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置,有權聘任、考核和獎罰教職員工。在財經政策范圍內,校長有權對上級的撥款、公用。經費、校辦產業(yè)等各項收入安排使用。開展“三防”教育及課外教育活動,加強有關配套實施的建設。作,接受和處理教代會代表提案。定以及其他與教職工有關的規(guī)章制度,由學校頒布執(zhí)行。學校行政領導人員的人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