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以上規(guī)定不含國務院部委規(guī)章和地方政府規(guī)章。國務院申請復議,國務院依照行政復議法規(guī)定作出最終裁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政府申請復議。申請復議,由接受申請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自接到該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轉送有關行政復議機關,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起訴。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議機關對加重的部分履行賠償義務。自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提起訴訟。作出逮捕決定的機關為共同賠償義務機關。賠償訴訟案件由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