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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wto與兩岸法律事務演講范文-資料下載頁

2025-01-16 23:10本頁面
  

【正文】 、認可大陸法院的判決,僅審查其判決內容有無違背臺灣地區(qū)公秩良俗。三、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原是不確定的法律概念,是否違背該規(guī)定。應就個別具體案件來探究。臺灣司法行政廳認為:法院認可大陸判決時,應注意大陸判決是否依臺灣“憲法”保障人民基本權利的原則;應注意保障臺灣地區(qū)人民福址的原則。但這兩個原則是比較抽象的,哪些是基本權利?哪些是福址?就變?yōu)榉ü俚呐袛啵纾河幸恍┙洕袷掳讣诖箨憣徖?,當事人一方即被告在臺灣,雖然大陸法院予以通知,但目前兩岸沒有司法文書送達的司法協(xié)作;國際上最重要的送達公約是《向外國送達民事或商事司法文書和司法外文書公約》(簡稱‘海牙送達公約’)。大陸于一九九一年加入,但臺灣尚未加入,兩岸沒有共同參加任何國際的關于司法文書送達的公約。目前兩岸也沒有制定一套可供共同操作的送達程序。臺灣民事訴訟當事人不到大陸出庭參加訴訟和仲裁,臺灣當事人以訴訟文書沒有被有效送達為由,依據臺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駁回一造辯論聲請之裁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前條聲請,并延展辯論期日。一、不到場之當事人未于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者。二、......。”或依據大陸《民事訴訟法》一百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開庭審理:(一)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有正當理由沒有到庭的;......?!北桓鏌o須到庭,無須答辯;大陸法院作出缺席判決時,臺灣地區(qū)法院就有可能引用“基本權利”沒有得到保障為由,作出維護已方的裁定;或制定出可操作性的行政法規(guī)規(guī)范,大陸法院的判決認可自難以成立。
  臺灣法院關于認可外國法院缺席判決時以“合法傳喚”為認可標準;臺灣《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二條第二款:“敗訴一造,為中華民國人而未應訴者”不承認該外國法院判決的效力。但“開始訴訟所需之通知或命令已在該國送達本人,或依中華民國法律上之協(xié)助送達者,不在此限?!?br />  目前大陸涉臺的民事案件應盡可能通知當事人到庭或用各種途徑爭取將開庭通知書送到臺灣當事人手中,以體現(xiàn)保障臺商的訴訟權利。在缺乏兩岸司法文書送達的相互協(xié)作時,兩岸相互承認民事判決的操作過程中,就會出現(xiàn)維護已方的裁定,嚴重影響兩岸相互承認民事判決的本意。
  兩岸相互承認民事判決和仲裁,是兩岸建立健全的司法協(xié)作體系的重要步驟。而兩岸司法文書送達、調查取證等是兩岸應盡快完成的司法協(xié)作體系中的基礎和配套的法律工程。 一般來講,缺席判決并不一定會有拒絕認可的后果,目前臺灣地區(qū)人民自由進出大陸,在大陸參加民事訴訟方便;大陸人民除探親、探病繼承;經貿、文化、科技等交流;因刑事案件經臺灣司法機傳喚等這幾種情況可進入臺灣之外;其他情況都不能進入臺灣地區(qū),也就是說臺灣法律目前禁止大陸人民到臺灣參加民事訴訟活動(除非委托律師)。這樣在臺灣法院以大陸人民做為被告的民事訴訟,一般都是缺席判決;兩岸民事訴訟中的缺席判決都是為兩岸法律所允許的;臺灣《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guī)定:“言詞辯論期日,當事人一造不到埸,得依到埸當事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不到埸之當事人,經再傳而仍不到埸者,并得依職權由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臺灣法院如對民事訴訟中的祖國大陸當事人進行合法傳喚,然而因臺灣法律目前并沒有開放大陸人民到臺灣參加民事訴訟,大陸當事人而不能出庭應訴,在大陸當事人訴訟權利得不到保障時,大陸法院對這程序不公平的臺灣民事判決,依據《人民法院認可臺灣有關法院民事判決的規(guī)定》第九條二項,自難以認可。
  海峽兩岸宜修正和制定有關法律、法規(guī),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以及建立有利于兩岸司法協(xié)作的操作程序和體系;以利促進海峽兩岸各方面的交流和合作。
  從前瞻性地觀點看律師宜了解一些臺灣的有關法律、法規(guī);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妒┬屑殑t》五十三條規(guī)定:經濟部辦理外國公司申請認許案件時,得令申請人報明有無本條例第七十三條規(guī)定事情,必要時,并得令其檢具相關資料送核。這是大陸公司、企業(yè)、資金間接進入臺灣的法律依據,臺灣為推動“亞太營運中心”,計劃將加強臺、港、澳經貿交流,并擬放寬陸資機構認定標準,優(yōu)先許大陸海外子公司(由大陸母公司轉投資、具獨立法人資格)赴臺投資,爾后視兩岸關系發(fā)展情況擇機將大陸企業(yè)海外分公司(隸屬大陸母公司、不具獨立法人資格)納入開放之列。最后以開放大陸企業(yè)直接赴臺投資為極終目標。這是臺灣“行政院陸委會”按95年度大陸工作會議核定的第二階段(兩岸)“經貿關系調整方案”并與“經濟部”等相關鄰會協(xié)商后所達成的共識?!瓣懳瘯惫賳T表示,現(xiàn)階段凡陸資持股比率超過20%均認定為陸資機構。其申請來臺投資須通過專案審查,但大陸海外子公司將獲得比較寬松的審查標準,相關“部會”在受理此類投資申請時,將按本土產業(yè)結構、公司數(shù)目、來臺投資項目、資本投入多寡、大陸股東對該子公司影響程度等項目進行審查。臺灣“經濟建設委員會官員指出:臺灣今后設立兩岸經貿交流特區(qū),將以區(qū)內“三通”為原則。特區(qū)功能包含港口加工出口區(qū)、保稅倉庫以及工商服務,區(qū)內并允許陸資企業(yè)設立公司等。1996年5月19日臺灣《聯(lián)合報》發(fā)表《加強兩岸經貿中資機構來臺將解禁》的文章。97年5月1日臺灣《聯(lián)合報》發(fā)表文章《陸資來臺放寬限制》;將陸資定義為:外國公司,但有大陸資金參與股權,而其持股比率在20%以下;可以來臺投資。臺灣“經濟部”表示,主要是應因香港七月一日回歸中國,含有陸資的港、澳企業(yè)可能會轉而來臺投資。臺灣“立法院”于97年3月18日三讀審查通過《香港澳門關系條例》(以下簡稱《港澳關系條例》)并于同年4月2日正式公布。在資金往來及投資部分,為了防堵大陸資金利用港澳公司在臺灣投資的途徑,大舉侵入臺灣市場;《港澳關系條例》賦予主管機關否決其營業(yè)的權限;《港澳關系條例》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qū)營業(yè)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guī)定。前項公司組織,如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其資本達20%以上或參與達實質控制之程度者,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钡谌粭l規(guī)定:“香港或澳門居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臺灣地區(qū)之投資,準用外國人投資及結匯相關規(guī)定;第四條第三項之香港或澳門居民在臺灣地區(qū)之投資,準用華僑回國投資及結匯相關規(guī)定。”目前已通過的有香港電訊;大東唱片公司個案去臺設公司。%;97年5月16日在臺北設立分行,是第一家有陸資進入臺灣的銀行。陸資公司進入臺灣,就會有在臺灣發(fā)生訴訟的可能,臺灣民事判決就有可能到大陸認可執(zhí)行。
  有臺灣廠商(如彰化有一例)為到大陸廣東東莞投資的臺商生產其用于大陸投資機器設備,該廣東臺商在臺灣跳票、一直沒有付設備款,在廣東東莞很少回臺灣,該臺灣廠商的合法權益一直得不到保護,大陸認可臺灣民事判決之后,該臺灣廠商就可向臺灣法院起訴,然后在一年內到大陸法院申請認可,執(zhí)行拖欠臺灣廠家設備款的臺商在東莞的財產。
  有些臺商向臺灣銀行融資再赴大陸投資,最后這些貸款收不回,過去臺灣銀行求償無門。現(xiàn)在大陸認可臺灣民事判決,臺灣銀行就可以透過臺灣的法院起訴。取得生效向確定判決,在一年之內可透過大陸的訴訟代理人,向大陸當?shù)胤ㄔ荷暾垐?zhí)行臺商在大陸的財產。
  大陸企業(yè)如何間接在臺灣參與申辦公司
  上海市震旦事務所李夢舟律師1997422
  問:聽說臺灣允許大陸公司占20%以下的外資或港澳資企業(yè)在臺灣投資申辦公司,不知手續(xù)如何辦理?
  答:應備齊有關材料(尤其是證明大陸資金只占20%以下的材料)向臺灣“經濟部”商業(yè)司第一科申請認許,經認許給予認許證后,再向在臺灣境內設立分公司所在地的省(市)政府建設廳(局)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后,始得在臺灣境內營業(yè)。
  申請人認許時應提供如下證明文件:
  1)申請主辦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
  2)申辦在臺公司營業(yè)范圍;
  3)資金總額及在臺營業(yè)所用資金金額;
  4)在臺灣境內指定的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及其授權證書;
  5)公司章程;
  6)股東會或董事會對申辦臺灣公司的決議;
  7)在臺營業(yè)計劃書等。
  問:陸資公司(大陸資金占20%以下的公司,以下同)在臺申辦的公司在臺灣境內營業(yè)所用之資金,有何規(guī)定?
  答:陸資公司在臺灣境內所用之資金,應受《臺灣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規(guī)定限制:其所營事業(yè)依臺灣“法令”,須經許可者,并應依各該“許可法令”有關最低資本額之規(guī)定辦理。
  問:陸資公司申請認許,有關公司名稱使用有何規(guī)定?
  答:一、陸資公司申請認許,如公司名稱非中文時應譯成中文,并標明國籍及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認許對象為:“外國公司”、“香港公司”而非“外國公司和香港公司之分公司”,所以申請認許時公司名稱無須加具“xx分公司”字樣。
  三、外國公司、香港公司申請認許前,應先依“公司名稱及業(yè)務預查審核準則”之規(guī)定,向臺灣“經濟部”商業(yè)司第六科辦理公司名稱預查,其名稱之使用,并受前述準則和臺灣“公司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之限制。
  四、陸資公司登記使用名稱為中文者,其申請認許之名稱應與其本公司登記同。
  問:陸資公司在臺灣境內的負責人為誰?是否即其在臺灣分公司之經理?
  答:陸資公司應在臺灣境內指定其“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該人并為陸資公司在臺灣境內之公司負責人。至于陸資公司在臺灣分公司之經理,就“執(zhí)行職務”之范圍內,固為公司負責人。“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兼任在臺灣分公司之經理,當然可以。
  問“陸資公司無意在臺灣境內營業(yè),而指派代表人在臺灣境內為業(yè)務上之法律行為,應報明哪些事項?所報明之事項有變更時應如何處理?
  答:陸資公司無意在臺灣境內營業(yè),而指派代表人在臺灣境內為業(yè)務上之法律行為時,應報明之事項有:
  1)公司名稱、種類、國籍及所在地;
  2)公司股本總額及本國設立登記之年、月、日;
  3)公司所營之事業(yè)及其代表人在臺灣境內所為業(yè)務上之法律行為;
  4)在臺灣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表人之姓名、國籍、住所或居所;
  5)設置代表人辦事處者,其所在地。
  以上報明事項如有變更,應向“臺灣經濟部”辦理報備事項變更。
  問:陸資公司能否在臺灣購置地產?其受理機關為何?
  答:陸資公司認許后,可以依法在臺灣購置其業(yè)務所需之地產,但應以其大陸或該公司所在地區(qū)法律準許臺灣公司購置地產為條件。其申請應向臺灣省(市)政府建設廳(局)提出,并轉呈臺灣“經濟部”核準。
  問:在臺灣申請辦理公司登記的主管機關及其職權為何?
  答:一、臺灣“經濟部”商業(yè)司的受理范圍:外商認許、報備、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一億元以上的公司所在地在金門、馬祖地區(qū)之臺灣公司;依臺灣“外國人投資條例”及“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設立這分公司(含陸資公司)。
  二、臺灣省政府建設廳的受理范圍:實收資本額未達到新臺幣一億元其所在地在臺灣省豁區(qū)內之臺灣公司及外國分公司(含陸資公司)。
  三、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受理范圍:實收資本額未達到新臺幣一億元其所在地在臺北市轄區(qū)之臺灣公司及外國公司(含陸資公司)。
  四、高雄市政府建設局受理范圍:實收資本額未達到新臺幣一億元其所在地在高雄市轄區(qū)內之臺灣公司及外國公司(含陸資公司)。
  五、臺灣“經濟部”加工出口區(qū)管理處受理范圍:加工出口區(qū)內之公司(含陸資公司)。
  六、臺灣科學工業(yè)園區(qū)管理局受理范圍:科學工業(yè)園區(qū)內之公司(含陸資公司)。
  問:陸資公司在臺灣境內經營范圍,有何限制規(guī)定?
  答:一、其經營業(yè)務,不得違反臺灣法規(guī)、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
  二、其經營業(yè)務,依臺灣法令須經許可者,應經行業(yè)主管機關許可,才能經營。
  三、其所經營業(yè)務,受依臺灣“外國人投資條例”第五條第三項授權訂定的《僑外投資負面列表》的限制。在電力工業(yè)、郵政、通信、金融、保險、證券期貨、不動產、石油、化學制品等36個行業(yè)類別,66大項中規(guī)定了禁止和限制的投資的項目。這些項目僑外投資者(含陸資公司)不能經營,其余都可以按規(guī)定程序申報經營。
  問:陸資公司認許及分公司登記應附文件及規(guī)費?
  答:陸資公司新設認許,執(zhí)照費二千元新臺幣。另按在臺灣境內營業(yè)體制改所用資金繳納四千分之一的規(guī)費。
  問:陸資公司間接進入臺灣參與設分公司,臺灣的法源為何?
  答:最重要的法源之一有:1992年9月18日施行的,《臺灣地區(qū)與大陸地區(qū)人民關系條例》第73條:“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股份超過百分之二十之外國公司,得不予認許。經認許者,得撤銷之。外國公司主要影響力之股東為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者,亦同?!?br />  另一個最重要的法源:1997年4月2日臺灣公布的《香港澳門關系條例》,這是臺灣規(guī)范臺港、臺澳關系而制定的基本法規(guī),也是陸資公司從香港間接進入臺灣參與設立公司的法源。臺灣《港澳關系條例》第41條規(guī)定:香港或澳門之公司組織,在臺灣地區(qū)營業(yè),準用公司法有關外國公司之規(guī)定。前項公司組織,如大陸地區(qū)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持有資本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參與達實質控制之程度者,得撤銷之?!?br />  臺灣相關部會已通過在臺灣的陸資公司有香港電訊,大東唱片公司,港龍航空,國泰航空,澳門航空等。%,1997年5月16日東亞銀行在臺北設立分行。是第一家含有陸資進入臺灣的銀行。
  XX年8月下旬,香港盈科數(shù)碼動力公司透過全球風險海外公司(global venture offshoyelimited)名義,向臺灣“經濟部”提出投資臺灣年代企業(yè)新臺幣十五億五千萬元的計劃,%,將在臺灣發(fā)展言行影片、廣播電視、百貨及食品、代售展覽、表演及第一類電信事業(yè)。
  香港盈科數(shù)碼動力公司,1998年在香港上市,總市值一百五十億港元,從事網絡內容服務以及寬頻等業(yè)務,李嘉誠的兒子現(xiàn)年33歲的李澤楷為董事長,所含陸資為中國電信香港公司,占資本額4%%,據了解臺灣“經濟部”、“陸委會”“財證部”“中央銀行”等相關部會在2000年9月份同意該投資案,并決定通案考慮開放大陸資金20%以下外國公司去臺投資,也擬定審查原則,即陸資股權在10%以上或出資額具影響力的個案,要求對外國投資人定期追蹤陸資股權的變化。已核準的公司須定期申報財務報表,股權發(fā)生重大變化時須立即申報。顯示臺灣核定陸資去臺從個案審查模式,調整為通則處理,至于審查原則是否明訂于《兩岸關系條例》,在研究中。目前臺灣僅同意陸資持股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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