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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大法學專業(yè)證據學考核冊答案(編輯修改稿)

2024-10-29 06:07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非、能夠正確表達的人D案件的當事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經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許可的辯護律師有權對被害人進行詢問。詢問的時候,(B)。A不得多于2名辦案人員B不得少于2名辦案人員C不得多于3名辦案人員D不得少于3名辦案人員偵查中傳喚詢問的時間最長不得(C),不得連續(xù)傳喚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A超過6小時B超過24小時C超過12小時D超過48小時《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承擔證明責任的訴訟主體是(A)。A公安司法機關B犯罪嫌疑人、被告人C公訴案件的被害人D代理律師和辯護律師我國《刑事訴訟法》有關無罪推定的規(guī)定是(C)。A在沒有作出有罪判決之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B被控告犯有罪行的每一個人,要根據法律來證實有罪C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D未經人民法院正式審判,任何人都不能被認定為犯罪人并受到刑事懲罰在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告的代理律師(A)。A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B可以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C經被告委托可以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D經原告和證人同意可以向該原告或者證人收集證據第二篇:證據學形成性考核冊答案證據學形成性考核冊參考答案證據學作業(yè)1一、問答題證據學研究對象包括哪些具體內容?證據學研究對象和具體內容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證據法及其證明規(guī)則。作為證據學研究對象的證據規(guī)則分為兩大類:訴訟證據規(guī)則和非訴訟證據規(guī)則。證據規(guī)則都要由法律以一定方式明確規(guī)定,我國證據規(guī)則的內容散見于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等法律法規(guī)以及最高院和最高檢有關證據的司法解釋中。(2)證據及其證據力和證明能力。證據和證據力、證明力是三個密切相關的概念。證據是有關案件有關的一切事實。所謂證據力,是指證據材料進入訴訟,作為定案根據的資格和條件。所謂證明力,是指證據所具有的內在事實對案件事實的證明價值和證明作用。,亦即人們通常說的可信性、可靠性和可采性。研究證據學,其核心就是要緊緊抓住證據的證據力和證明力這兩個關鍵內容,學懂弄通后,案件的事實就迎刃而解了。(3)證據的內容和形式的統(tǒng)一關系。證據的內容是證據本身內在具有的證明能力,它具有客觀實在性和關聯性;證據的形式是證據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現方式和正當的獲取手段。兩者具有對立統(tǒng)一的關系。(4)證據制度及其傳統(tǒng)文化背景。證據學理論是于證據有關的司法和執(zhí)法實踐經驗的概括和總結,是人類司法證明和“準司法證明”的智慧結晶。人類的文化傳統(tǒng)背景對證據制度的形成和發(fā)展起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因而它也是證據學的研究對象。(5)證據制度和經濟制度、訴訟制度的關系。證據制度需要建立在一個相應的經濟基礎之上,經濟的發(fā)達程度,決定證據的獲得能力、偵查水平和社會進步程度;訴訟制度和證據制度都是屬于一定歷史范疇的東西,是歷史的產物。它們隨著歷史的演變而進化,呈現出不同的階段性。證據制度又是訴訟制度的一個組成部分,是與訴訟制度相適應的。(6)收集、審查、判斷和運用證據證明案件事實的經驗及證據理論。古今中外的司法、執(zhí)法人員在證明活動中積累了豐富的實踐經驗。證據法學應當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研究這些證明活動的規(guī)律,并用研究成果來指導司法和執(zhí)法等活動中的證明實踐。證據理論對司法實踐的指導作用,不僅是證據學的重要研究對象還是發(fā)展證據學的基本動力。如何正確評價自由心證證據制度?答:要對自由心證證據制度作出正確的公正的評價,就必須堅持歷史唯物主義的觀點,對它進行全面的分析。自由心證制度取代封建時期的法定證據制度具有一定的歷史進步性。自由心證制度的建立,引起了訴訟結構的變革,否定了法定證據制度的形而上學的形式主義,拋棄了法定證據制度中的封建特權,廢除了刑訊逼供的證明方法,確定了舉證責任由控訴方擔任的原則,使被告人獲導了辯護權。自由心證制度還實行雙方當事人對等辯護的原則,能使法官根據當事人雙方的舉證辯論,形成其內心確信,然后對案件作出裁判。這是歷史上構進步,對訴訟制度是一個重大的革新,它推動了訴訟制度的民主化進程。自由心證制度的建立,使法官擺脫了法定證據制度那些繁瑣規(guī)則的束縛,有可能按照自己的經驗和良心對證據和證據的證明力進行自由判斷,從而為查明案情和正確處理案件提供了可能性。它推動了證據科學的發(fā)展和證據理論的進步,自由心證制度是確認有審判權者即有真理的原則,它為法官利用司法活動靈活地為政治服務提供了廣闊的天地。這是自由心證制度能夠產生并長期存在的一個關鍵因素。但是,自由心證證據制度,在評價證據價值上及其價值的選擇上,給法官和陪審團很大的自由裁量權。因此,當今世界各國無論是在立法上,還是在理論上,對法官依良心、理性“自由”地判斷證據也有一定的限制。比如:《日本刑事訴訟法》第318條規(guī)定:“證據的證明力由審判官自由判斷。”但緊接著第319條又規(guī)定,當被告人的自白成為對他不利的唯一證據時,法官不得將其作為有罪的根據。上述這些法律上或理論上對法官自由判斷權的限制,都體現了一些有價值的實際經驗,從而使自由心證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物證證明力的特點是什么?答:物證同其他證據種類相比,更直觀,更容易把握;同言詞證據相比,它更客觀、真實性更大。言詞證據的運用一般要靠實物證據來檢驗,言詞證據同實物證據相結合,才能發(fā)揮其證明作用,物證則可以不依賴于言詞證據而存在。物證的證明力按照物證的不同形態(tài),可分為兩種情況說明:一種情況是,凡有一定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外部特征,同案件事實產生的關聯性,而發(fā)揮證明作用的。所謂外部特征,是指本證物的外部形態(tài)、規(guī)格、大小、結構。商標、圖案。出廠日期等特殊的標志。另一種情況是,凡沒有一定的固定形狀的證物,是以其所使用的物質材料的特殊屬性同案件事實產生的關聯性而發(fā)揮證明作用,例如:各種毒殺案件中所使用的毒品、毒氣,就是通過技術鑒定所作的鑒定結論,而確定的屬性的同一性,來認定案件事實。收集證言的基本程序有哪些?(1)對證人的詢問應由指定的辦案人員進行。為了保證證言的客觀性,詢問證人時不能少于兩名辦案人員。(2)詢問證人前應作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擬訂詢問提綱,認真分析案件,尤其是對詢問的重點要明確,還要對證人與本案和本案當事人的關系了解清楚,做到心中有數。(3)詢問證人要深入實際,深入群眾,最好到證人所在的單位或在本人住所進行。詢問時必須出示詢問的證明文件;必要時,可通知證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4)詢問證人必須個別進行,不許采用討論會、座談會的形式啟發(fā)誘導進行詢問。1(5)詢問時,應當告知證人如實提供證據,實事求是作證是每個公民的義務。如果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要負法律責任。(6)詢問時,還要查明證人的身份及基本情況,以及證人與本案的關系,不得啟發(fā)、誘導、指名問證,要讓其全面、客觀地敘述他所了解的案件情況,然后,再根據詢問提綱要解決的問題,向證人提問。(7)詢問證人要制作詢問筆錄,并交給證人核對或向他宣讀,允許補充、修正。在承認無誤后,由證人在筆錄上簽名或捺手印。(8)詢問未成年證人時,要有他父母或監(jiān)護人在場,要選擇他們習慣的場所。詢問的方式也要適應未成年人的特點,盡量消除他們不必要的顧慮。詢問聾、啞的證人,應當有懂得聾啞手勢的翻譯,并且將這種情況記入筆錄。直接證據和間接證據的概念和運用規(guī)則各是什么?答:直接證據,是指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間接證據,是指不能單獨直接證明,而需要與其他證據結合才能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直接證據的運用規(guī)則:(1)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2)必須在法庭上經過控辯雙方的詢問、質證,并經過查實以后,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3)孤證不能定案。即只有一個直接證據,而沒有間接證據印證的情況下,不能據以認定案件事實。(4)直接證據必須得到間接證據的印證,才能認定案件事實。間接證據的運用規(guī)則:(1)必須審查每個間接證據是否真實可靠。(2)必須審查間接證據與案件事實有無客觀的內在聯系,防止把那些與案件毫無關系的材料,當作間接證據加以收集和使用。(3)必須審查各間接證據之間是否互相銜接,互相協(xié)調一致,互相印證,形成一個完整的證據鎖鏈。(4)所有的間接證據結合起來,對案件只能作出一個正確的結論。這種結論必須具有肯定性和真實性,并且排除了其他一切可能性。如何對證人證言進行審查、判斷?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反映在真與假的程度上,具有不確定性。辦案的過程中,必須認真審查、判斷。(1)按照證人證言形成的三個階段即感受、記憶、陳述三個階段,判斷證據力的大小與強弱,即使一個如實提供證言的人,其陳述的內容也有不符合客觀真實的可能,這主要是因為,證言的形成過程是一個復雜的、主觀能動地反映客觀事物的感知、記憶和陳述的過程。(2)審查、判斷證人證言同案件事實的關聯性。如果證人證言與案件事實本身無關聯,即使在內容上是符合客觀事實的,也無證據價值。(3)審查、判斷證人與案件當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具有利害關系,以確定其傾向性,判斷其真實程度。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一方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低于其他證人證言。(4)審查認定證人的品格、操行對其證言是否產生影響。總體而言,凡是品格、操行一貫優(yōu)良的證人,其證言則具有更大的真實、可靠性;反之,其證言的真實、可靠性較弱,即證明力不強。(5)審查、判斷證人的作證能力。證人的作證能力與其民事行為能力基本是相適應的。(6)綜合對比,實物驗證。任何一份證言必須要經得起實物驗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除此之外,別無他法。只有這樣才能使案件的質量得以保證。二、選擇題1——ABCD、B、ABD、AD、ABC 6——ABCD、A、A、BCD、A三、案例分析(1)54張新版人民幣、作案工具塑料桶、眾多證人證言都是間接證據。(2)略原始證據:證人吳鎮(zhèn)遠、李江的證言,證人王家朝的證言,證人洪廣全的證言,證人孫帆的證言,證人張富葉等的證言,求租招帖,存取款憑條,證人蔣志干、吳惠琴、王希捷的證言,作案用氧氣瓶、被告人的供述、物證鑒定書,估價鑒定結論,現場勘驗筆錄,報警案例登記表,被盜財產清單。因為這些證據直接來源于案件事實或直接生成于原始的環(huán)境。傳來證據:無繩電話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現場照片,因為它不是來源于案件原始出處。言詞證據:各個證人證言,被告人的供述,估價鑒定結論書,物證鑒定書。因為這些證據都表現為人(專家)的陳述形式。實物證據:求租招帖,存取款憑條,無繩電話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現場勘查筆錄、照片,被盜財產清單,氧氣瓶,報警案件登記表。直接證據:被告人的供述。因為它們可以直接用來證明案件事實。間接證據:證人吳鎮(zhèn)遠、李江的證言,證人王家朝的證言,證人洪廣全的證言,證人孫帆的證言,證人張富葉等的證言,證人蔣志干、吳惠琴、王希捷的證言,估價鑒定書、無繩電話底座等作案工具的照片,物證鑒定書,現場勘查筆錄,報警案件登記表,被盜財產清單,氧氣瓶。因為它們不能單獨用來證明案件事實。證據學作業(yè)2一、問答題簡要論述三大訴訟證明的異同? 答:三大訴訟證明的共同特征:證明是溝通實體法和訴訟法的紐帶,是橫跨兩大法域的綜合概念。因為,實體法的抽象規(guī)定和一般原則要落實到具體案件上,就必須對實體法規(guī)范的要件事實進行證明。從實體的規(guī)定上說,證明源自實體法的要求;從形式的規(guī)定上說,證明則是由訴訟法加以調整的。這一點,是刑事、民事、行政等三大訴訟法中的證明的共同特征。三大訴訟證明的方式也是相同的,都采用邏輯椎理。司法認知和推定等方法。另外,三大訴訟證明的主體也是相同的,即都是司法機關或者司法人員。當事人和律師。三大訴訟證明的差異:第一,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同。在刑事訴訟中,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以及刑責輕重的責任由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偵查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行政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則由作為被告的行政機關承擔,原告不承擔證明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責任。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則不以訴訟地位的特定化決定證明責仟承擔的主體,而是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分別由當事人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第二,證據的種類有所不同。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鑒定結論??彬灩P錄、證人證言等,是三大訴訟共同的證據種類。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是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刑事訴訟特有的證據種類;現場筆錄是行政訴訟法規(guī)定的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據種類。需指出,刑事訴訟法將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的“當事人陳述”,分解為“被害人陳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兩項。第三,證明標準的法律規(guī)定不盡相同。對證明標準,我國三大訴訟法采取的術語不同?!缎淌略V訟法》第162條規(guī)定“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只有“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根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才能對被告人“作出有罪判決”?!睹袷略V訟法》第153條規(guī)定“事實清楚”,與刑事訴訟法相比,少了“證據確實。充分”的要求。《行政訴訟法》第54條規(guī)定的是“證據確鑿”,與刑事訴訟法相比,不僅沒有“事實清楚”的要求,而且也沒有“證據充分”的要求。第四,證明對象不同。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有關犯罪行為構成要件和量刑情節(jié)的事實;民事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民事糾紛產生和發(fā)展的事實和民事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的事實;行政訴訟的證明對象主要是與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有關的事實。第五,證明的程序規(guī)則不同。由于證明程序是訴訟程序的一個組成部分,與訴訟程序具有一致性,所以,三大訴訟程序的不同決定了相應的證明程序也不同。刑事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是偵查和審查起訴程序,如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序;民事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規(guī)則體現在處分原則和辯論原則之中;行政訴訟特有的證明程序規(guī)則是被告在訴訟過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調查收集證據等。我國關于證明責任問題有哪些立法規(guī)定?我國《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均沒有提到證明責任或舉證責任這一詞匯,只有在《行政訴訟法》第32條明確提到了“舉證責任”的概念,但是該條文并沒有揭示舉證責任概念所包含的意思。不過,我國三大訴訟法實際上也建立了證明責任制度,表現在立法上,有如下法律規(guī)定: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的規(guī)定:“在被告人最后陳述后,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進行評議,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guī)定,分別作出以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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