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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國開電大法學專科民法學1十年期末考試題庫分題型排序版(編輯修改稿)

2025-10-24 19:32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2012年1月試題]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2013年7月試題]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2016年1月試題]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2017年6月試題]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代理:[2021年1月試題]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權范圍內以被代理人名義與第三人實施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于被代理人的行為及相應的法律制度。擔保物權:[2010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1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2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3年1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4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5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6年7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19年1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擔保物權:[2020年1月試題]是指以擔保債權為目的,即以確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的物權。等價有償原則:[2009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轉移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等價有償原則:[2017年6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在從事轉移財產等民事活動中,要按照價值規(guī)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實現各自的經濟利益。法定代理:[2007年7月試題]是指法律根據一定的社會關系的存在而設立的代理。它是為無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立的代理方式。法律關系:[2021年1月試題]是法律規(guī)范在調整人們之間的社會關系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特殊的社會關系,即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系。法人:[2008年7月試題]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2010年1月試題]是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權利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2014年1月試題]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2018年1月試題]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房屋典權:[2007年7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09年7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11年1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12年1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13年7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16年1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房屋典權:[2017年6月試題]是指典權人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房屋,并對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008年7月試題]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前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015年7月試題]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前提。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2017年1月試題]指當事人為民事法律行為設定一定的期限,并把期限的到來作為民事法律行為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前提。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0年7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1年7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2年7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3年1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4年7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6年7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19年1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2020年1月試題]是指設定一定的條件,并將條件的成就與否作為決定效力發(fā)生或消滅的根據的民事法律行為。個人合伙:[2010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0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1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2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3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4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6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元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8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9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19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個人合伙:[2020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以上公民出于共同的經濟目的,自愿簽訂協(xié)議,共同出資和經營,共負盈虧和風險,對外負無限連帶責任。共同共有:[2009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2012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2013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2015年7月試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的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同共有:[2018年1月試題]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民或法人,根據某種共同關系而對某項財產不分份額地共同享有權利并承擔義務。共有:[2014年1月試題]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共有:[2015年1月試題]是指某項財產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權利主體共同享有所有權。國有土地使用權:[2008年1月試題]指民事主體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監(jiān)護:[2007年7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08年7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09年1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10年1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18年1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18年7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監(jiān)護:[2019年7月試題]是為保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而,由特定公民或組織對其予以監(jiān)督和保護的制度。聯(lián)營:[2009年7月試題]是企業(yè)之間、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達成的聯(lián)合。聯(lián)營:[2017年1月試題]是企業(yè)之間、企業(yè)與事業(yè)單位之間在平等自愿基礎上為實現一定經濟目的而達成的聯(lián)合。民法:[2008年1月試題]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民法:[2009年7月試題]是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和。民法:[2017年6月試題]是規(guī)定并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公民與法人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的總稱。民法上的物:[2015年7月試題]是指能夠為民事主體所直接支配和利用,并能滿足人類生產和生活需要的物質資料。民事法律事實:[2007年7月試題]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事實:[2008年7月試題]是指依法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fā)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行為:[2016年1月試題]是公民或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民事權利:[2010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1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2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3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4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6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7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19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權利:[2020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為實現某種利益而依法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民事主體:[2014年1月試題]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民事主體:[2015年1月試題]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并承擔民事義務的人。諾成性法律行為:[2016年1月試題]是指不須交付標的物,僅以意思表示為成立要件的法律行為。平等原則:[2007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2011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2012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2013年7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2016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平等原則:[2021年1月試題]是指民事主體享有獨立法律人格,在具體的民事關系中互不隸屬,地位平等,各自能夠獨立地表達自己的意志。其他物權:[2007年1月試題]是指所有權以外的物權,它是在所{i權權能與所有權發(fā)生分離的基礎上產生的,由他物權人對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權。善意取得:[2009年7月試題]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2011年1月試題]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而只能請求轉讓人(占有人)賠償損失。善意取得:[2012年1月試題]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占有人,在不法將動產轉讓給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動產時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對該動產的所有權,受讓人在取得動產的所有權以后,原所有人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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