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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東交通大學概況(編輯修改稿)

2024-10-13 12:08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訟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審判員:請原告通報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家庭住址? 原告:涂后樂,男,1954年5月21日出生,漢族,江西新余人,初小文化,種田,家住余江縣鄧埠鎮(zhèn)站前村居委會竹溪村小組。審判員: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代理權限?原代:胡薇,江西展宏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審判員:請被告通報姓名,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籍貫,家庭住址? 被告:萬文超,男,1949年10月18日出生,漢族,江西余江人,小學文化,種田,家住余江縣鄧埠鎮(zhèn)站前村居委會竹溪村小組。審判員:被告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單位,代理權限?被代:李迪,余江縣法律援助中心律師,代理權限為一般代理。審判員:原告方對被告方的出庭人員有異議嗎? 原代:沒有。審判員:被告方對原告方的出庭人員有異議嗎? 被代:沒有。審判員:現在宣布各方訴訟當事人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以參加本案訴訟。審判員:華東交通大學法庭受理原告涂后樂訴被告萬文超房屋侵權糾紛一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今天在本院模擬法庭公開開庭進行審理。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本案由華東交通大學法庭民一庭審判員張仁凌度人進行審判,書記員韓夏擔任記錄。審判員:審判員:原告方,剛才宣布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你是否聽清楚了?是否申請回避?原代:聽清除了,不申請回避。審判員:被告方,剛才宣布的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你是否聽清楚了?是否申請回避?被代:聽清除了,不申請回避。審判員:審判員:原告方,剛才宣布的須知,你是否聽清除了? 原告:聽清楚了。審判員:原告方,剛才宣布的須知,你是否聽清除了? 被告:聽清楚了。審判員:為了便于雙方舉證,質證,雙方是否有證人出庭作證? 原告:有證人張卿、鄧細祥。被告:有證人熊潤林、鄧銀茂。審判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百二十五條規(guī)定,現在進行法庭調解。原被告應圍繞本案爭議的范圍提出自己的主張,原告提出自己主張的,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被告反駁對方主張的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被告提出自己主張的也應提供證據或說明理由,否則要承擔對極不利的后果。審判員:由原告當庭陳肅起訴的請求和理由,或宣讀起訴書。原代:審判員:被告方,剛才宣告的訴訟請求和理由你是否聽清楚了? 被告:聽清除了。被代:現在由你進行答辯。被代:審判員:其他訴訟參與人還有什么補充意見嗎? 被告:沒有。審判員:現在由原告方進行舉證。原代:第一份證據是常住人口登記卡,這份證據表明原告的身份、姓名和曾用名。被代:對第一份證據煤油異議。原代:第二份證據是土地使用證即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來源于政府的頒發(fā),這份證據主要證實本案所爭議的該棟房屋住宅基地擁有土地使用證,土地使用證號余集建93字第0130157號土地使用這是涂后樂,地址是站前村竹溪小組,土地類別是宅基,整棟房屋所占宅基地使用者為涂后樂,批準使用權為永久,填發(fā)機關為余江縣土地資產管理局,頒發(fā)時間為1993年4月17日,土地證蓋有省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的印章及填發(fā)機關的印章。審判員:現在由被告方對著份證據進行質證。被代:對,該份證據的來源和內容是真實的,關鍵性的一點是原告在申領土地使用證的時候,沒有征得被告的同意,這只是一份土地使用證書,原告起訴的案由是房屋確權糾紛,對房屋的確權與本案沒有因果關系。原代:整個申領土地使用證的過程是沒有反應的,土管部門發(fā)放土地使用證時,這一地塊的左鄰右舍及相關人都必須在登記簿上簽名,如沒有異議,就頒發(fā),有異議就不發(fā)。本案爭訴的市房屋產權糾紛,所爭議的房屋宅基地是相連的,在農村土地證的登記是根據房屋所有權歸誰來定的,土地使用證表明了這一塊宅基地是誰的,土地附建房屋是誰的。在農村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基本上是合一的,土地使用證基本上是準房產證,是緊密相連的。被代:首先原告在訴狀中提到這房屋是父母建的,他母親是2003年去世的,1993年他母親肯定在世,土地使用證應當登記為他母親的名字。農村房屋沒有房屋產權證,一般情況的確是這樣的,但也不排除有例外情況,93年國家是對農村新建的房屋發(fā)放土地使用證的。原代:房屋是父母所建,這是不爭的事實。93年發(fā)放土地使用證實他母親還在,那為什么沒有以他母親的名字發(fā)放土地使用證,而是以原告的名字發(fā)放土地使用證,這恰恰證實了1980年全懂房屋由原告一人頂下的事實,土地使用證的發(fā)放人征得了有關人的同意。這有力地證明了原告原告出錢一人頂下房屋的歷史事實的存在。被代:有待于原告方向法庭提出詳細的證據來證實。原代:第三份證據是調查筆錄,第一份調查筆錄時對證人張卿(原、被告的妹妹)的證言,第二份調查筆錄是對鄧細祥(原、被告的叔叔)的證言。審判員:傳證人張卿出庭。審判員:請證人通告姓名,出生年月,籍貫以及與原告的關系。證人:張卿,1964年出生,種田,現在住在西坂大隊下坂村,涂后樂是我哥哥。審判員:先由原告方對證人發(fā)問。原代:你娘家在竹溪村的老房屋你清楚嗎,這房屋是歸兩個哥哥所有還是一個哥哥所有?給錢的時候你在場嗎、證人:清楚,當時我也有十六七歲,鬼一個哥哥所有。當時作價七百元給了涂后樂,過兩天給錢的時候我也在場。給了二百元錢給萬文超,另外一百五十元從賣街上老屋的里款里扣除。原代:你和涂后樂是同胞兄妹關系嗎? 證人:是同胞兄妹關系。原代:你和萬文超是同胞兄妹關系嗎? 證人:不是。但我也把她當親哥哥看。原代:除了兄妹關系,你和他還有什么關系? 證人:涂后樂的老婆和我丈夫是兄妹關系。審判員:當當時對這棟房子處理時,寫了協議嗎?有誰在場? 證人:沒寫協議,就我們一家人在場。審判員:最后這棟房子作價多少?證人:作價七百元。過了幾天給了錢給萬文超,當時我看到的。審判員:萬文超寫了條子給涂后樂嗎? 證人:沒有。審判員:傳證人鄧細祥出庭。審判員:告知證人須知。審判員:對竹溪鄧家的老屋你了解嗎?請就你所知道的情況說一說。證人:聽我哥說過。1980年聽我哥說這棟房子作價七百元,涂后樂、萬文超各三百五十元,給錢的時候我不在場,因為我工作在外面。街上的老屋是80年元月份處理的,做竹溪鄧家的房子時向我借了三百元,80年元月份街上老屋當時作價一千二百元,我就要給六百元給我哥,除去欠我的三百元,我還要給三百元給我哥,當時這三百元在萬文超手上。80年你處理街上老屋的時候你寫過協議嗎? 證人:寫過,但不記得放哪里了。你說給了三百元給了萬文超。證人:沒分。涂后樂的岳母和你老婆是什么關系? 證人:和我老婆是兩姐妹。審判員:現在由被告方舉證。被代:原、被告在78年7月份分家的時候寫的記錄,兩兄弟都有簽字。原代:這份證據也沒有分家主持人的簽名,也沒有參與分家人的簽名。分家的記錄沒有涉及對房屋的分配,被告方提供的這份證據與本案無關。原代:在農村七八十年代,不會寫的那么規(guī)范,兩兄弟連小件在分家的時候都寫得很清楚,為什么大家房屋沒有協議?被代:鄧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因贍養(yǎng)母親內容達成的調解協議,第五條內容寫的很明白。原告在訴狀中提到被告在父親過世前和過世后沒有提出過任何異議,這不是事實。被告一直主張了對該爭議房屋的所有權,原來的調解協議上也載明了對房屋的意見。原代:這只代表個人意見。是鄉(xiāng)鎮(zhèn)場自制式的調解書,對原被告母親的贍養(yǎng),這是贍養(yǎng)協議,當事人應該是一方是贍養(yǎng)人,另一方式被贍養(yǎng)人,當事人僅僅是兩個贍養(yǎng)人,沒有被贍養(yǎng)人的名字,這是自制式調解書,填寫不規(guī)范,沒有涂后樂的簽名,也沒有原被告母親吳春花的簽名,也就是沒有另外兩方當事人的簽名。這份協議毫無價值,對本案起不了任何證明作用。被代:最后一份證據是鄧埠鎮(zhèn)站前良種場出具的一份證明,時間是2004年12月2日,主要證實今天原被告爭議的房屋是他們所建的,被告萬文超很好地盡了贍養(yǎng)義務。審判員:你對這份證據有何意見?原代:證明的內容不明,如果是贍養(yǎng)證明,則與本案無關,如果是對房屋所有權的證明,他們也無權證明,證明的主體更是不明。被代:證人熊潤林、鄧銀茂主要證實被告萬文超盡了贍養(yǎng)義務。審判員:法庭調查結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七條之規(guī)定,現在進行法庭辯論。首先由原告方發(fā)表辯論意見。原代:審判員:被告方你有什么辯論意見現在可以陳述。被代:通過剛才的庭審調查和原告方的代理詞,我做出如下答辯,原、被告雖然不是親兄弟,但畢竟在一起生活多年,這份親情是割不斷的,本案爭議最大的原被告父母所建的房屋原告是否取得所有權,原告說出資三百五十元頂下那棟房屋,另有證人張卿的證詞,證人鄧細祥也從側面證實了這一點,這份證據的效力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證人張卿的陳述是矛盾的,張卿就這一事實的陳述前后是矛盾的,原被告雖不是親兄弟,張卿另外與本案的原告還有其他的親戚關系,涂后樂的老婆和張卿的丈夫是親兄妹,張卿的證詞不能證實涂后樂用三百五十元買斷了這房屋的所有權。在農村處理房子是應會有協議,原告卻沒有向法庭提供。在處理街上老房子時都有協議。關于土地使用權證的問題,涉及到土地權屬應當由相關人民政府調出,本案經提案庭審可能解決不了根本性的問題,因為被告已經向相關政府申請撤銷原有土地使用權證,重新頒發(fā)的問題。原告:78年張卿說給了錢,她的說法是自相矛盾的。當時協議這房子時沒達成一致意見,所以就沒寫協議。被告:既然這房屋沒有賣,我哪來的土地使用證,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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