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對于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如果是當庭宣判的,雖不可能再讓群眾前來旁聽,但對此不能視為不公開宣判。因為休庭評議時間很短,如果在休庭評議時,臨時張貼公告,讓群眾前來旁聽,那是來不及的。宣告判決,應記明下列內容: 1.判決結果的內容,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 2. 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征詢當事人是否提起上訴,以及當事人作何表示。這些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4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第3款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記明?! ?.對離婚判決的特殊交代。宣告離婚判決,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這一點必須記明,不能疏漏,防止當事人一方不懂或偽稱不懂得法律規(guī)定而另行結婚。如果法院宣判雖然作過明確交代,但在筆錄中卻查不到根據(jù),就會給實際工作造成被動,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34條第4款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記明?! ?.送達判決書情況。當庭宣告判決的刑事案件,記明審判人員告知在5日內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的情況;民事案件,記明審判人員告知在10日內發(fā)送判決書的情況。定期宣告判決的刑民案件,均應記明在宣判后,立即發(fā)送判決書的情況。這是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2款和《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2款的規(guī)定應當記明的。(六)法庭審判過程中出現(xiàn)的其他情況 1.遇到影響審判正常進行的情形而延期審理的。這些情形包括:必須到庭的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沒有到庭;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到庭,調取新的證據(jù),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檢察人員發(fā)現(xiàn)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建議的;因當事人申請回避而不能進行審判的;以及其他應當延期審理的情況。屬于上述情形延期審理的,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民事訴訟法》第132條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記明。 2.訴訟參與人違反法庭秩序的情況。刑事案件,在法庭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經審判長警告制止,或被強制帶出法庭,或者情節(jié)嚴重,被罰款、拘留,以及嚴重擾亂法庭秩序,構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應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guī)定辦理的內容予以詳細記明?! ?。即原告或被告經人民法院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出法庭的,對原告按撤訴處理;被告有反訴的,作缺席判決;對被告或進行拘傳,或缺席判決的情況,應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129條、第130條及第100條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記明。四、筆錄的簽署手續(xù) 1.核對筆錄的內容。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閱讀,或者當庭宣讀。民事案件法庭筆錄,還允許他們在5日內到法院閱讀。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有差錯的,有權申請補充或改正,這些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2款、第3款和《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款規(guī)定的內容予以記明。 2.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法庭筆錄核對校正,經當事人或其他訴訟參與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注明“以上筆錄經我閱瀆(或當庭宣讀),沒有錯誤”。然后由他們簽名或者蓋章。如有拒絕簽名蓋章的,應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2款、第3款和《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2款、第3款規(guī)定的內容記明情況附卷?! ?.審判人員等簽署。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第167條第1款和《民事訴訟法》第132條第1款規(guī)定的內容,書記員將法庭的全部活動記入筆錄,經審判長或審判員審閱后,由審判長(或審判員)和書記員簽名。 五、記錄要求及注意事項 ?。保涗浶问剑鶕?jù)不同情況,靈活掌握。庭審筆錄,總的要求是按照問答的形式記錄,但是,有些內容可以把幾次問答綜合起來記錄。例如,查明當事人身份,就不必機械地按一問一答記寫??梢赃B續(xù)記成“問:姓名、年齡等項?”“答: x x x,男或女(性別不用提問就應當記上), x x歲(或x x x x年x月x日生)……”在審理過程中,審判人員把其他具有連續(xù)性的問話分兩次或幾次提問時,也可以連起來作一次問話、一次答話處理。問答時,有時答話說得較快,可先記答話,然后補記問話;有時,實在記不上,可作出記號,留出空格,在空隙時間補記,或者在最后核對筆錄時補正。關于誰問和問誰這個問題,必須反映清楚。例如,審判長提問,只記一個“問:”,對審判員、陪審員、公訴人、辯護人等人的提問或發(fā)問,應當記為“xxx問:”;如果姓氏在出庭人員中沒有相重的,可以用姓表示,記為“x問:”;答話同樣記為“xxx答:”或“x答:”。 ?。玻涗洰斒氯说鹊年愂觯鶕?jù)內容的重要程度,采取記錄原意和記錄原話相結合的方式。當事人等的陳述,大多內容重復、羅嗦、層次混亂,因此,多數(shù)是在不失原意的前提下,對陳述內容進行整理,經過概括、歸納、提煉后,作成記錄,對某些當事人答非所問,說了許多與案件無關的話,或者是為了編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