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十五條 如遇生產與安全發(fā)生矛盾時,必須以安全為主,禁止片面追求產量而不顧安全生產的行為。 第二十六條 嚴禁違章指揮,對違章指揮造成事故者,將按規(guī)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制度由股份公司安全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制度從二 00 五年五月一日起實施,凡與本制度不符的,一律以本制度為準。 第二十九條 附現場安全管理準則。 附: 現場安全管理準則 第一條 生產區(qū)內十四不準 i. 加強明火管理,防火、防爆區(qū)內不準吸煙。 ii. 生產區(qū)內不準帶小孩。 iii. 禁火區(qū)內不準無阻火器車輛行駛。 iv. 在班前、班上不準喝酒。 v. 上班時間不準睡覺、干私活、離崗、串崗、干與生產無關的事。 vi. 不準使用汽油等揮發(fā)性強的可燃液體擦洗設備、用具和衣物。 vii. 不按工廠規(guī)定穿戴勞保用品(包括工作服、工作鞋、工作帽),女工披長發(fā),不準進入生產崗位。 viii. 安全裝置不齊不全的設備不能使用。 ix. 不是自己分管的設備、工具不準動用。 x. 檢修時,安全措施不落實,不準開始檢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