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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大學合同法總則授課講義【5-9章】(編輯修改稿)

2025-06-23 18:42 本頁面
 

【文章內容簡介】 轉讓具有以下性質:(一)合同的轉讓并不改變合同原有的權利義務內容;(二)合同的轉讓發(fā)生合同主體的變化;(三)合同的轉讓涉及到原合同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轉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課件P17(一)合同權利轉讓的概念 合同權利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合同債權人將其權利轉讓給第三人享有。合同權利轉讓可分為合同權利的部分轉讓和合同權利的全部轉讓(《合同法》第79條)。在前者場合,受讓的第三人加入合同關系,與原債權人共享債權,因此,原合同債變?yōu)槎鄶?shù)人之債。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系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系。以下專門討論這種轉讓。(二)合同權利轉讓的原因1.依法律規(guī)定而轉讓依《繼承法》的規(guī)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的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合同權利。再如依《擔保法》規(guī)定,保證人代為履行后取得債權人的地位,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2.依法律行為而轉讓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囑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基于合同,該合同叫作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該合同具有以下特點:(1)轉讓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權利即移轉于受讓人,轉讓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時發(fā)生。(2)轉讓合同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受讓人)之間關于轉讓合同權利的合意,債務人不是合同當事人。(3)轉讓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以下專門討論通過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課件P18(三)合同權利轉讓的要件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不過,已罹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尚有債務人清償?shù)目赡?,故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還有,因可以撤銷的合同所生合同權利,在該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權利仍為有效,故可成為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轉讓的合同權利即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撤銷權人為債務人,債務人于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從而使合同權利消滅的,成立讓與人的不能履行。在這兩種情形下,轉讓人均應擔保其轉讓的合同權利有效。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總之,轉讓合同權利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xié)議轉讓合同權利為處分行為,因此讓與人首先應有轉讓合同權利的權限,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讓或受讓合同權利的,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轉讓合同還必須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無效原因時,合同無效;存在可撤銷原因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它。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方可被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以及依照法律規(guī)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是被禁止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例如,租賃權不允許擅自轉讓。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辦妥這些手續(xù)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條)。課件P19(四)轉讓通知轉讓合同權利與債務人有利害關系,例如在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于未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如果不發(fā)生清償?shù)男Я?,債務人便應負違約責任,對債務人不公平。有鑒于此,《合同法》規(guī)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fā)生效力(《合同法》第80條第1款)。并且,該通知不得撤銷,除非受讓人同意(《合同法》第80條第2款)。轉讓合同權利為讓與人和受讓人之間的內部關系,缺乏公示性,因此,讓與人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讓人后,還可能向他人為重復轉讓。解決這個問題,可采取以下方案:對債務人所發(fā)出的轉讓通知是轉讓合同權利對抗第三人的要件。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不得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受讓人在自己或者轉讓人通知債務人后,也取得對抗第三人的權利。該轉讓通知須在履行期限屆至前為之。(五)合同權利轉讓的效力1.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其一,合同權利由讓與人轉讓給受讓人。如果是全部轉讓,則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享有合同權利,讓與人脫離原合同關系。如果是部分轉讓,則受讓人加入合同關系,成為與原債權人共享合同權利的新債權人。其二,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其三,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其四,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2.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因轉讓通知,雙方完全脫離合同關系。讓與人不得再受領債務人的履行,債務人也不得再向讓與人履行原來的債務。否則,在前者場合,成立不當?shù)美辉诤笳邎龊希话l(fā)生清償效果,債務人仍須向受讓人履行債務。但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前向原債權人所為的履行仍然有效,原債權人對債務人所為的債務免除也有效。(2)在受讓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fā)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guī)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于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課件P20(一)合同義務轉讓的概念合同義務的轉讓,是指不改變合同的內容,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全部或部分地轉移給第三人。債務人將其全部合同義務轉讓給第三人,由該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叫作免責的債務承擔。債務人將其合同義務部分地轉讓給第三人,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連帶地向債權人負責,叫作并存的債務承擔;如果該債務人與第三人各自按份負其責任,則按按份之債的規(guī)則處理。債務承擔的性質,通說認為是債務人的特定的承受,即第三人對原債務的承受而非新債務的承擔。因而對原債務人的判決,對承擔人也發(fā)生效力;從屬于原債務的特定債務,如利息,也隨同原債務的移轉而移轉于承擔人。能夠引起債務承擔的原因,有直接基于法律規(guī)定的,如我國《繼承法》第33條規(guī)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有基于單方法律行為的,如附義務的遺贈,在遺贈發(fā)生效力時,即同時成立債務承擔。不過最為常見的是依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或者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的合同,此處僅討論這種情況。課件P21(二)免責的債務承擔 免責的債務承擔,是指第三人取代債務人的地位而承擔全部債務,使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它分為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二種方式。1.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時,債務于債務承擔合同成立時移轉于該第三人。該第三人成為債務人,原債務人則脫離合同關系,不再向債權人承擔債務。第三人與債權人之間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行為,不以特定方式為必要。只要當事人就債務承擔達成合意,即可發(fā)生債務承擔的效力。在第三人與債權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由第三人承擔債務時,可證明債權人已經同意由該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承擔合同即應有效。而原債務人因此免除債務,對其并無不利,所以一般不會予以反對。即使反對,因第三人自愿代其履行,債權人也愿意接受,自無使債務承擔合同歸于無效的必要。但在有償?shù)膫鶆粘袚?,因第三人履行債務后享有向債務人追償?shù)臋嗬蛘呦麥缱约簩τ趥鶆杖说膫鶆?,則可能影響債務人的利益。例如原債務人負有向債權人交付某種貨物的債務,第三人另以同種類貨物代其履行,即可能造成原債務人的貨物積壓;原債務人事后向第三人履行可能較向債權人履行更為不利等。在這些情況下,債務人可以向該第三人提出異議,并可對抗該第三人對自己的求償請求權。在實務上,處理時應使該第三人就債務承擔給債務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以保護債務人的利益不受債務承擔的影響。2.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債務承擔合同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自債務人與第三人達成關于移轉債務于第三人的合意時成立。債務承擔合同的訂立及其效力適用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規(guī)定,例如,第三人應為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人,債務承擔不得有違法原因,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無瑕疵等等。債務承擔合同有無效或者可撤銷原因,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后,不發(fā)生債務承擔的效果,債務人仍應負擔其債務。債務承擔合同成立后,須具備以下要件才能產生債務承擔的法律效果:(1)須有有效的債務存在就本不存在的債務訂立債務承擔合同,不發(fā)生債務承擔的效力。將來可發(fā)生的債務雖然理論上也可由第三人承擔,但僅在該債務有效成立時,債務承擔合同才能發(fā)生效力,此時可認為該債務承擔合同為附停止條件的合同。正在訴訟中的債務也可由第三人承擔,在此場合,法院針對該債務的判決對承擔人具有約束力。另外,債務承擔的標的應當是合法債務,不法債務不能成為債務承擔的標的。(2)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應具有讓與性法律規(guī)定不得移轉的債務,不得由第三人承擔。在某些債務中,僅可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即履行承擔),而不得以債務承擔合同移轉于第三人,例如因扶養(yǎng)請求權而發(fā)生的債務。性質上不可移轉的債務,原則上不得作為債務承擔合同的標的,但該債務經債權人同意移轉的,也可由第三人予以承擔。例如,債務人親自為債權人加工或修理物品、書寫字畫、處理事務,如經債權人同意,該債務即可由第三人承擔。債權人與債務人特別約定不得移轉的債務,原則上不得作為債務承擔的標的。但此種特別約定也可因債權人同意債務人移轉失去效力,此時債務人移轉債務的行為和債權人同意移轉的行為,可視為他們取消該特約的行為。在此要件上,債務承擔與債權讓與有明顯不同。其原因在于,在債務承擔,債權人同意債務人將債務移轉于第三人,已表明債權人的利益可以得到保障,同時此種移轉對債務人并無不利,因此要求不必十分嚴格;而在債權讓與,由于債務人的意思并非其效力的發(fā)生要件,故不能不強調某些債權的不可讓與性。(3)須有以債務承擔為內容的合同債務承擔合同以債務移轉為其內容及目的,因而與履行承擔不同。履行承擔,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約定,由第三人代為履行債務人的債務。履行承擔為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內部約定,與債權人無關,債務人仍對債權人負擔債務,同時得請求該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處于債的關系之外,對債權人并不負擔債務,債權人也不得向第三人請求履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自己對債務人負擔的債務消滅,債務人對債權人負擔的債務也歸于消滅。第三人不履行時,債權人僅能向債務人主張違約責任。在性質上,履行承擔系第三人依自己對于債務人的債務而代債務人履行,純系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的關系;而在債務承擔中,第三人成為債務人,直接向債權人負擔債務,而原債務人則脫離債的關系。因債務人與第三人關于承擔債務履行的合同可能具有上述兩種不同的性質,且可能發(fā)生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故債務承擔合同中必須具有明確的移轉債務于第三人的內容。債務承擔合同為不要式合同,無論書面或者口頭形式均無不可,但雙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須為明示。(4)債務承擔須經債權人同意此為債務承擔合同生效的最主要要件。合同關系通常建立在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履行能力有所信任的基礎之上。如果未經債權人同意而將債務移轉于第三人,該第三人是否有足夠的效力和信用履行債務,往往不能確定,債權人的利益是否能夠實現(xiàn)便不能確定。為保護債權人的利益不受債務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債務承擔合同的影響,合同法規(guī)定以債權人同意為債務承擔合同生效的要件(《合同法》第 84條)。債務人與第三人如要使債權人同意債務承擔,自須提供第三人的資力、信用等等證明,以供債權人抉擇。第三人與債務人訂立承擔合同,性質上屬于債務人對自己所負擔的債務的處分,自須加以約束。債務為法律義務的一種,而義務不得由義務人任意處分為一項法律原則。但債務與一般的法律義務不同,它僅對債權人存在。債權人可以處分自己的權利,即可以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因而債務人處分自己的債務如果經債權人同意,也可發(fā)生效力;并且只有經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的處分行為才能有效。未經債權人同意而移轉債務,當?shù)谌艘詡鶆粘袚鸀橛陕男袝r,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并得主張債務人債務不履行的責任。債權人的同意,明示或者默示均無不可,也不須一定方式,債權人即使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如其向第三人請求履行或者受領第三人以債務承擔為意圖的履行,即可推定其已經同意。債權人拒絕債務承擔的,通常都采用明示方式,但默示拒絕亦無不可。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避免債務承擔合同的效力久懸不決,可定一定期限請求債權人對債務承擔同意與否作出答復。債權人逾期不為答復的,即可推定其拒絕同意。債權人同意后,債務承擔即發(fā)生法律效力。在債權人同意之前,債務承擔合同處于效力未定的狀態(tài),債務人或第三人得變更或撤銷合同。債權人拒絕同意債務承擔時,債務人與第三人訂立的債務承擔合同無效。按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合同義務的轉讓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xù)的,尚應辦妥這些手續(xù)。第一,債務人脫離合同關系,而由承擔人直接向債權人承擔債務。嗣后承擔人不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僅可向承擔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賠償損失或者請求法院對承擔人強制執(zhí)行。原債務人并不擔保承擔人的履行。第二,債務人基于合同關系所享有的對于債權人的抗辯權移歸承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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