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內容簡介】
某些屬于具體業(yè)務事項的協(xié)定,以及同國際組織締結的條約、協(xié)定,經(jīng)締約雙方同意或者依照有關國際組織章程的規(guī)定,也可以只使用國際上較通用的一種文字。 —— 《締結條約程序法》 甲乙兩國締結某條約時,約定甲乙兩國的文字的文本同樣為作準文本,并以第三種文字作為參考文本。條約生效后,兩國發(fā)現(xiàn)三個文本中的某些用語有分歧:依乙國文字文本進行解釋對甲國有利,而依第三國文字文本進行解釋,對乙國有利。依據(jù) 《 維也納公約 》的規(guī)定,下列說法中正確的 A.甲乙兩國應接受各自語言文本的約束 B.甲國可以依乙國文字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文本對甲國有利且為作準文本 C.乙國可以依據(jù)第三種語言文本進行解釋適用,因為該文本為參考文本,不必考慮甲乙兩國的語言文本 D.由于三種文本用語有分歧,該條約無效 第三節(jié) 領海的無害通過 A分節(jié) 適用于所有船舶的規(guī)則 所有國家的船舶均享有無害通過領海的權利 對沿海國的主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進行任何武力威脅或使用武力或,或以任何其他方式進行武力威脅使用武力;以任何種類的武器進行任何操練或演習;在船上發(fā)射、降落或接載任何軍事裝置 潛水艇和其他潛水器在領海內須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幟 ? 1989年美蘇聯(lián)合聲明:所有船舶,包括軍艦 ? UNCLOS1982有關領海內無害通過的規(guī)定,不妨礙沿海國按其法律規(guī)章要求外國軍艦通過領海必須事先得到該國許可或通知該國的權利 C分節(jié) 適用于軍艦和其他用于非商業(yè)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guī)則 B分節(jié) 適用于商船和用于商業(yè)目的的政府船舶的規(guī)則 疑難問題講解 聯(lián)合國憲章的解釋權問題 : 黃瑤 一、概念 ? 更改條約內容 二、條約的修訂原則和程序 ? 依協(xié)定 ? 程序 : ? 修正 ( amendment) 修改 ( modification) 第五節(jié) 條約的修訂 一 、 除條約另有規(guī)定外 , 多邊條約之修正依下列各項之規(guī)定 。 二 、 在全體當事國間修正多邊條約之任何提議必須通知全體締約國 , 各該締約國均應有權參加: ( 甲 ) 關于對此種提議采取行動之決定; ( 乙 ) 修正條約之任何協(xié)定之談判及締結 。 三 、 凡有權成為條約當事國之國家亦應有權成為修正后條約之當事國 。 四 、 修正條約之協(xié)定對已為條約當事國而未成為該協(xié)定當事國之國家無拘束力 , 對此種國家適用第三十條第四項 ( 乙 ) 款 。 五 、 凡于修正條約之協(xié)定生效后成為條約當事國之國家 , 倘無不同意思之表示: ( 甲 ) 應視為修正后條約之當事國 , 并 ( 乙 ) 就其對不受修正條約協(xié)定拘束之條約當事國之關系言 , 應視為未修正條約之當事國 。 一、多邊條約兩個以上當事國得于下列情形下締結協(xié)定僅在彼此間修改條約: ( 甲 ) 條約內規(guī)定有作此種修改之可能者;或 ( 乙 ) 有關之修改非為條約所禁止 , 且: ( 一 ) 不影響其他當事國享有條約上之權利或履行其義務者; ( 二 ) 不關涉任何如予損抑即與有效實行整個條約之目的及宗旨不合之規(guī)定者 二 、 除屬第一項 ( 甲 ) 款范圍之情形條約另有規(guī)定者外 , 有關當事國應將其締結協(xié)定之意思及協(xié)定對條約所規(guī)定之修改 ,通知其他當事國 。 第六節(jié) 條約的無效、終止和暫停施行 一、條約的無效 ( invalidity) (一)條約無效的 理由 (二) 條約無效的 后果 二、條約的終止和暫停施行 (termination and suspension of the operation of treaties) (一)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原因 終止或暫停施行 上條約的終止或暫停施行 (二)條約終止和暫停施行的 后果 逾越 權限 締約權限 特定限制 事實或情勢 錯誤 文字錯誤 對國家強迫 對國家代表強迫 不平等條約 錯誤 (error) 詐欺 賄賂 與強行法沖突 強迫 絕 對 無 效 相 對 無 效 強行法無 溯及力 :溯及力 (fraud) (corruption) (coercion) 第四十六條 國內法關于締約權限之規(guī)定 一 、 一國不得援引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為違反該國國內法關于 締約權限 之一項規(guī)定之事實以撤銷其同意 , 但違反之情事 顯明 且涉及其具有 基本重要性 之國內法之一項規(guī)則者 , 不在此限 。 二 、 違反情事若由對此事依通常慣例并秉善意處理之任何國家客觀視之為顯然可見者 , 即系顯明違反 。 第四十七條 關于表示一國同意權力之特定限制 如代表表示一國同意承受某一條約拘束之權力附有特定限制,除非在其表示同意前已將此項限制通知其他談判國,該國不得援引該代表未遵守限制之事實以撤銷其所表示之同意。 —— 1969 VCLT 第四十八條 錯誤 一 、 一國得援引條約內之錯誤以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 但此項錯誤以關涉該國于締結條約時 假定為存在 且 構成其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必要根據(jù)之事實 或 情勢 者為限 。 二 、 如錯誤系由關系國家本身行為所助成, 或如當時情況足以使該國知悉有錯誤之可能 , 第一項不適用之 。 三、僅與條約約文用字有關之錯誤,不影響條約之效力,在此情形下,第七十九條適用之。 —— 1969 VCLT It was clear from the record, however, that the maps were municated to the Siamese Government as purporting to represent the oute of the work of delimitation。 since there was no reaction on the part of the Siamese authorities, either then or for many years, they must be held to have acquiesced. The maps were moreover municated to the Siamese members of the Mixed Commission, who said nothing. to the Siamese Minister of the Interior, Prince Damrong, who thanked the French Minister in Bangkok for them, and to the Siamese provincial governors, some of whom knew of Preah Vihear. If the Siamese authorities accepted the Annex I map without investigation, they could not now plead any error vitiating the reality of their consent. —Case concerning the Temple of Preah Vihear1962 第四十九條 詐欺 倘 一國因另一談判國之詐欺行為而締結條約 , 該國得援引詐欺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 —— 1969 VCLT 第五十條 對一國代表之賄賂 倘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經(jīng)另一談判國直接或間接賄賂其代表而取得,該國得援引賄賂為理由撤銷其承受條約拘束之同意。 —— 1969 VCLT 第五十一條 對一國代表之強迫 一國同意承受條約拘束之表示系以行為或威脅對其代表所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