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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意見書(專業(yè)版)

2024-11-16 04:42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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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113頁)問:講一下?lián)尳倬W(wǎng)吧的經(jīng)過。2014年3月9日10時許,我和楊樹就一起回我家,我當時躺在床上,楊樹坐在我的床邊,我們兩人就商量怎么弄(搶劫“網(wǎng)游”網(wǎng)吧收銀臺),我們當時商量了兩個作案方方式,一是采取偷的方式,二是采用搶劫的方式,但是如果偷的話,老板會因為管理不善讓當天上班的人承擔一般的損失。問:仔細閱讀筆錄,確認無誤后簽字? 答:好的。證據(jù)附錄五:對犯罪嫌疑人白超的訊問筆錄摘錄訊問時間2014年03月16日13時10分至2014年03月16日14時25分 訊問地點 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寨派出所 訊問人:李剛 工作單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寨派出所 記錄人:王達 工作單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寨派出所 被訊問人白 超 性別 男 民族 漢 出生日期 1996年09月07日 戶籍所在地 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狄寨村五組 文化程度 初中 聯(lián)系方式 ***(父親)身份證號 123***332323 現(xiàn)住地 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狄寨村五組問:我們是西安市灞橋分局的工作人員,現(xiàn)依法就相關問題對你進行詢問,你要是如實回答,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時你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對案件無關的問題,你有拒絕回答的權利,你是否明白?答:我明白了。(第18頁)問:你講一下,你們實施搶劫的具體過程?答:我和張強,史峰多次預謀搶劫“網(wǎng)游網(wǎng)吧”現(xiàn)金。問:你們具體搶劫是怎樣實施的? 答:整個搶劫的過程是張強提出和策劃的;楊樹負責做內(nèi)應,給我們傳遞消息;我負責進網(wǎng)吧實施搶劫;史鋒負責叫車在外面接應。(三)被告人楊樹構成搶劫罪由于共同犯罪是犯罪的一種特殊形式,而不是一種特殊的犯罪。其次共同意志是指共同犯罪人希望或者放任包括自己行為在內(nèi)的共同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fā)生。楊樹、張強二人構成共同犯罪的故意,將從以下三點認定:(1)楊樹與張強之間存在意思聯(lián)絡。意志因素是指行為人在明知其行為會發(fā)生危害結果的基礎上,仍決意實施這種行為的主觀心理態(tài)度。張強有教唆白超犯搶劫罪的故意教唆犯的犯罪故意由兩個方面構成:一是認識因素,二是意志因素。我偏要拿,他就上來爭奪。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人、保管人或在場的其他人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當場搶走公私財物或者迫使其交出公私財物的行為。結合上述兩方面論證可知,白超符合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具有搶劫罪的犯罪故意,因而構成搶劫罪的主觀方面。因此,白超對于其搶劫他人財物的違法犯罪性是明知的。搶劫罪的犯罪故意表現(xiàn)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財物的目的。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認識自己行為的性質(zhì)、意義、作用和后果,并能自覺地控制自己的行為和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的能力②。逃走前,當白超走到吧臺出口時又拿刀指了下楊樹遂離開。被告人:白超,男,18歲,1996年9月7日出生。10楊樹承擔張強搶劫罪的責任5(三)被告人白超的行為侵害了搶劫罪的客體公訴人:陳醇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第五篇:公訴意見書(最新)西北政法大學2014年 “天倫杯”模擬法庭比賽G代表隊起 訴 書/ 26目錄一、案件基本事實而貪污罪所保護的法益是混合法益,我國之所以在刑法中單列貪污罪,使之與職務侵占罪區(qū)別開來,不僅是為了保護公共財產(chǎn)安全,更大層面上是凸顯國家工作人員應具備職務行為廉潔性,體現(xiàn)了我國刑法嚴懲公職人員貪污賄賂犯罪的立法目的。2014年4月19日,楊文在臨江花園售樓處支付了45萬元的購房款,并向河西吉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開具了欠款15萬元的購房欠條,涉案房屋于同年9月2日已辦理房地產(chǎn)登記。希望被告人今后引以為戒,增強法制觀念,不要再犯類似錯誤。(三)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犯搶奪罪的社會危害性及給人們的教訓。同樣,希望社會公眾能從此案中吸取教訓,做個遵紀守法的公民,維護社會安定團結。被告人張三系主犯,本案由被告人張三一手策劃,在整個作案過程中提供對策和指令,在犯罪中起主導作用,直接造成嚴重的危害結果,應系主犯; 被告人李四系主犯,李四雖然不是本案的策劃者,但是在本案中積極提供作案工具,手持砍刀沖進犯罪現(xiàn)場,之后毆打并威脅、勒索被害人花甲,并提供犯罪隱藏地方,也起主要作用,應系主犯; 被告人王二系主犯,被告人王二同張三、李四一起沖進犯罪現(xiàn)場,限制被害人花甲的人身自由,在本案中積極聯(lián)系其他同犯,也起主要作用,應系主犯; 被告人曹云金系從犯,在本案中,被告人曹云金在其他被告人實施綁架行為時,只是提供了簡單的輔助行為,被告人曹云金在之后的毆打過程中僅是踢了被害人花甲一腳,并未造成實質(zhì)傷害,其作用明顯小于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二,起著次要作用,應系從犯; 被告人季風系從犯,被告人季風在其他被告人實施綁架行為時,只是提供了簡單的輔助行為,且并未參與到后來的毆打、威脅過程中,情節(jié)較輕,應系從犯。共同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其成立既可事前通謀也可事前無通謀只要實施共同犯罪的每個人都知道自己不是孤立地犯罪而是與其他行為人在共同的故意下實施犯罪行為即可。七、本案的社會危害性及給人們的教訓本案涉及的綁架罪是社會危害性極其嚴重的犯罪之一,嚴重損害到他人的身心健康,危及到社會的安定和諧,同時綁架案對社會的沖擊力強,會對民眾的社會安全感造成極大的影響。、馮學文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即飛車搶奪了邊過馬路邊打電話的被害人王月明的手機及開摩托車第22頁 的被害人雷惠新的提包,非法占有他人錢財,符合搶奪罪的主觀要件。二、被告人李德明故意傷害他人致人重傷,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構成故意傷害罪。可見楊文利用地位上的便利條件,通過時任江南開發(fā)新區(qū)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張繼良為本不可能中標的吉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公司謀取順利中標的不正當利益。在用途上,“小金庫”被用于發(fā)放年終教職工福利,也具有公共財物的性質(zhì)。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被告人家屬主動為被告人退繳贓款應如何處理的批復》中,對被告人的退贓行為進行了擴大解釋,即在被告人無退賠能力且經(jīng)過其同意的情況下,可由其親屬代為退賠,并視為被告人主動退賠的款項。10案件證據(jù)附錄西安市灞橋區(qū)張李村“網(wǎng)游”網(wǎng)吧收銀員。期間,楊樹并未采取任何呼救或反抗措施。(四)犯罪客觀方面,指犯罪活動在客觀上的外在表現(xiàn),其中主要包括危害行為、危害結果、因果關系等;我方將從以下四個方面對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分別加以論述。它反映了行為人在怎樣的心理狀態(tài)支配下實施了危害社會的行為,是行為人構成犯罪并承擔刑事責任的主觀基礎①,包括犯罪的故意和過失。被告人白超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沒有精神障礙,能夠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具有刑事責任能力。并且在犯罪前的預謀階段,白超多次積極慫恿史鋒共同參與搶劫(詳見證據(jù)附錄三)。故白超的行為構成了對搶劫罪客體的直接侵害。即行為人以暴力、脅迫等強制手段,壓制被害人的反抗,從而奪取財產(chǎn)。張明楷:《刑法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1頁。因此張強完全預見到了自己的教唆行為將引起白超的犯罪故意并且白超會按照其意圖具體實施犯罪?!?④張明楷:《刑法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381頁。首先決意意志是指行為人通過自由意志的選擇,決意參加共同犯罪。所以,共謀應視為具備共同犯罪意圖的行為,以共同犯罪論處。(第23頁)問:搶劫這件事如何預謀的?答:搶“網(wǎng)游網(wǎng)吧”營業(yè)款一事是是張強打電話提出的,后我和張強、史鋒、“川川”、王東楊樹六人商量后,由我和楊樹、張強、史鋒我們四人實施。/ 26(第22頁)答:??我將抽屜拉開,取了抽屜里面放置面值較大的錢,后來,我想要將零錢和游戲點卡也一起拿走的時候,楊樹低聲說:“那個不要拿”。王東,男,18歲,身高170cm左右,西安市灞橋區(qū)牛角尖村人。問:講一下你們計劃、商量搶劫網(wǎng)游網(wǎng)吧的過程?(第29頁)答:??見面后,張強問白超怎么沒有拿刀,白超回答說沒有刀,我和張強對白超說:“去超市每一把就行了么”。等到晚上8點左右我睡醒后又給楊樹打了個電話,問現(xiàn)在收銀臺由多少錢了,楊樹告訴我現(xiàn)在錢還少,讓我再等等。對犯罪嫌疑人楊樹訊問筆錄摘錄訊問時間2014年3月16日06時20分至2014年03月16日07時30分 訊問地點 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賽派出所 訊問人 王小剛 工作單位 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賽派出所 記錄人 趙曉宇 工作單位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狄賽派出所 被訊問人 楊樹 性別 男 名族 漢出生日期1995年10月10日 戶籍所在地 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牛角尖村五組 文化程度 大專在讀 聯(lián)系方式 XXXXXXXXXX 身份證號 XXXXXXXXXX 現(xiàn)住址 陜西省西安市灞橋區(qū)牛角尖村五組問:我們是西安市公安局灞橋分局的民警,現(xiàn)依法就相關問題對你進行詢問,你要如實回答,20 / 26 否則將要承擔法律責任,同事你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對案件無關的問題,你有就拒絕回答的權利,你是否明白? 答:我明白了?!贝穑旱谝淮问窃?014年3月8號左右(具體的我記不清楚了)的晚上,(第22頁)答:??在聊天中我問張強:“你沒看今天能弄不,到底安全不安全”?張強回答說:“你放心弄,網(wǎng)吧里都是咱的人”。取完后我去史鋒家叫他,他對我說:“我不想取了,去了給我又不分錢,我這會也頭疼的很”。??(第19頁)問:為啥要搶“網(wǎng)游網(wǎng)吧”。張強承擔白超搶劫罪的責任根據(jù)《刑法》第29條規(guī)定,教唆犯犯罪的刑事責任依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即對于教唆犯,應當依照他所犯的罪定罪。另依據(jù)證人趙舟的口供可知,楊樹在白超實施搶劫過程中未曾呼救,足以見得楊樹在放任網(wǎng)吧財物被非法占有。基于以上事實可知,楊樹與張強二人存在明示的意思聯(lián)絡。由此可知,張強所追求的便是唆使白超實施搶劫行為。本案中依據(jù)張強,白超,史鋒三人的一致口供可知??梢姲壮呀?jīng)壓制了楊樹的反抗,完全可以按照其原始意圖繼續(xù)拿走余下財物。張明楷:《刑法學》(第4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50頁。不危害任何客體的行為,就不可能被刑法規(guī)定為犯罪。白超偽裝并持刀具進入網(wǎng)吧搶錢,目的就是為了占有他人財產(chǎn)且構成非法性。因此,對于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的主觀方面將從白超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進行認定。因此,自然人的年齡、精神狀態(tài)等便成為影響和制約刑事責任能力的主要因素。老板秦周看完監(jiān)控錄像后報案,經(jīng)公安機關偵查后發(fā)現(xiàn)楊樹有重大作案嫌疑。無前科。通過刑法第183條“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fā)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本案中,行為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和收受賄賂的行為雖然自時空上相分離,但兩者具有因果上的聯(lián)系。在本案的法庭調(diào)查過程中,針對起訴書指控,公訴人就受賄和貪污事實向被告人楊文進行了核實,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證人證言、書證等證據(jù),并與辯護人逐項進行了質(zhì)證,被告人楊文亦當庭作出了供述和辯解,從而充分將本案中被告人的行為予以了真實的還原。追求豐富的物質(zhì)生活,只能通過勤勞致富來實現(xiàn),決部允許以搶奪他人財物獲取非法利益。公訴人:傅海陽、張園園二零一二年五月六日第二篇:公訴意見書南寧市青秀區(qū)人民檢察院公訴意見書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案由:搶奪 起訴書號:01號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我受青秀區(qū)人民檢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國家公訴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訴,并依法對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jiān)督。五、不成立非法拘禁罪公訴人認為五位辯護人均認為被告人構成非法拘禁罪的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構成的是綁架罪,從事實證據(jù)證明是以勒索錢財為目的,限制人身自由,并且對被害人進行了人身威脅;而非法拘禁罪僅是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在本案中,被告人不僅實施了綁架行為,并且實施威脅、毆打、勒索他人錢財?shù)男袨?,應當依法認定為綁架罪。二、被告人張三、李四、王二、曹云金、季風以勒索錢財為目的,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綁架被害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構成綁架罪,符合綁架罪的四個構成要件:(1)本罪的客體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權利,健康、生命權利及公私財產(chǎn)權利。被告人王二系主犯,歸案后不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有所隱瞞,但念其初犯,本院建議處6年零6個月有期徒刑。(二)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飛車搶奪的行為已構成搶奪罪,依據(jù)是:、馮學文是正常的成年人。綜上所述,起訴書認定本案被告人馮日東、馮學文的犯罪事實清第23頁楚,證據(jù)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認定被告人有罪,并應依法對其定罪量刑。楊文利用職務之便利為宋濤及其經(jīng)營的河西吉祥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責任公司謀取利益(包括謀取正當利益)時,并沒有立即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請托人的財物,甚至也沒有證據(jù)證明其有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收受故意,但在事后,楊文明知宋濤將價值為120元的住房以60萬元(實際支付45萬元)的不合理低價出賣給自己的行為與利用職務便利為其謀取利益有關而收受,仍然應認定為具有我國刑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的犯罪故意。(二)關于單位“小金庫”中財物構成“公共財物”的問題根據(jù)《財政部、審計署、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清理檢查“小金庫”的具體規(guī)定》,凡違反國家財經(jīng)法規(guī)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侵占、截留單位收入和應上繳收入,且未列入本單位財務部門帳內(nèi)或未納入預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項資金均屬“小金庫”。因此,被告人楊文在貪污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3二、被告人白超構成搶劫罪的認定7三、被告人楊樹構成搶劫罪的認定8楊樹與張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2014年3月15日晚,白超準備了用于作案偽裝的口罩和帽子等物,并且張強、史鋒在超市買了一把長約25公分,寬為2公分的水果刀。因此,任何犯罪的成立都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方面:(一)犯罪主體,指達到責任年齡,具有責任能力,實施危害社會行為的人;單位也可以成為部分犯罪主體。/ 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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