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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的法律思考(最近)修改稿8doc畢業(yè)論文(完整版)

2025-07-30 22:51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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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外人”,不享有和承擔當事人的權力義務,而是維護當事人的權利或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而享有和承擔一定的經濟管理權力和職責。 【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27頁。在現代法治社會中,經濟法追求的是實質公平而非僅僅形式上的公平,因此,藥品價格監(jiān)管是經濟法的重要內容,實現藥品流通中的實質公平自然是藥品價格監(jiān)管的終極目標,然而就我國當前的藥品市場來看,消費者單純依靠患者自身的力量無法實現追求實質公平的目的,所以,在藥品價格進行監(jiān)管中,政府必須擔負起最終實現實質公平的責任,對患者給予傾斜保護。形式平等以抽象的人格平等為基礎,以追求絕對自由為價值目標,給每個經濟主體以平等的機會利益,這種平等只要求確立基本自由的制度平等的適用于每一個人,但人們在自由的實現程度上顯然是不同的。同時也引發(fā)了患者巨大的經濟負擔,社會公共利益遭到嚴重破環(huán),國家必須對此予以干預。一般認為,擁有經濟優(yōu)勢的企業(yè)對市場秩序、市場競爭以及市場其他主體的威脅十分嚴重,需要對其進行嚴格的監(jiān)督。第三,醫(yī)院利用其在醫(yī)藥市場中的雙重壟斷,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边@是目前法律對回扣所作的最為明確的界定。在藥品的交易中,消費者處于絕對被動的地位,完全有可能承擔額外的交易成本。市場機制中的市場主體的經營決策是依據市場信息自主做出的,各自經營決策的正確與錯誤,均取決于各自所依據的是市場信息是否充分與真實。這種準公共產品能否有效供應,涉及到全體社會成員的經濟安全權和經濟公平權,因此,為了保證每個公民能夠及時獲得藥品這一準公共產品,政府必須干預到由其引發(fā)的社會性經濟行為中去,政府對藥品實現價格管制是尤其重要的一個環(huán)節(jié)。公共產品思想發(fā)展至今,雖在公共產品的概念及范圍界定上有很多的爭論,但一般認為,政府應當保證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這樣,橋梁就建筑了,海港就開辟了,軍隊就訓練了。第二,藥品作為保障人體生命健康的基本生活物品,某一患者對藥品的消費,并不會影響其他患者對同種藥品的消費,它不同于私人物品,一個人一旦消費了這一產品,其他人就無法消費同一產品,因此它具有公共產品消費上的非競爭性。而此前我國醫(yī)療體制改革的最大問題就在于過于倚重藥品價格市場化,在藥品價格形成中缺少政府的有效立法規(guī)定和依法監(jiān)督,這可以說是導致了社會普遍的“看病貴,看病難”現象出現的主要原因。因此,在目前我國正在進行的醫(yī)療體制改革中,能否建立良好的藥品價格形成機制并將這一機制納入法制化的軌道,就成為關系這次改革成敗的關鍵所在。從以上的判定標準來看,藥品作為一種特殊的商品,雖然不具有公共產品的受益上的非排他性特征,但是具有公共產品消費上的非競爭性特征。政治社會就容易補救這些弊病。斯密:《國民財富的性質和原因的研究(下卷))),郭大力、王亞南譯,商務印書館版,1974年,第284頁。從歐美發(fā)達國家來看,政府并不是親自生產或提供所有的公共產品,一部分公共產品己交由私人生產者生產,如藥品,但此時,政府依然要保證公共產品的有效供給?!八饺恕钡幕灸康暮蛣訖C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為社會提供產品只是其手段,這個目的和手段的博弈過程中,私人部門為了達到自己的“目的”,往往不惜犧牲“手段”,于是,不可避免的產生了市場失靈。而標簽一般是非技術性的,通常只對藥品使用和可能的副作用給予十分簡單的指導性描述,消費者往往不具備專門知識去評價標簽的真實性。而回扣是商業(yè)賄賂的主要表現形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8條對回扣的主體和手段做了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采用財物或其他手段進行賄賂以銷售或購買商品,在帳外暗中給予對方單位或個人回扣的,以行賄論處。患者是制藥企業(yè)和零售商“回扣”成本的直接承擔者,“回扣”越多,藥品價格就越高,患者的經濟負擔就越大,看不起病的可能性也就越高,患者的基本生存權益和經濟利益受到了威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是指具有優(yōu)勢支配地位的企業(yè)濫用其市場支配力,限制同業(yè)競爭者的競爭,盤剝購買者或者供應者,違反公平競爭、公平交易的原則,違背公共利益,應受到反壟斷法譴責的行為。另一方面又利用消費者的信息劣勢,向消費者出售高價藥,這己經構成了《反壟斷法》第17條第2款所規(guī)定的“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二是社會弱勢群體依靠自身的力量無法維護自己的基本經濟權力。在醫(yī)藥市場中,存在著患者與零售商之間的買賣關系,以及醫(yī)院與患者之間的醫(yī)患關系,在這兩種關系當中,零售商和醫(yī)院具備醫(yī)藥方面的專業(yè)知識,也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屬于強勢主體。目前我國的藥品價格結構性偏高已經使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遭到了嚴重的破壞,嚴重違反了社會公共利益。就如,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關系就不同于一般的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因為它的雙方當事人一方是個體,一方是“社會”。在這個特定的經濟關系中,醫(yī)院和制藥商、零售商相對于患者來說是“個體”,患者作為消費者代表整個“社會”,醫(yī)院和制藥商、零售商與患者之間在藥品消費中形成的關系就是“個體”與“社會”之間的關系,因為有“社會”的參與,使這種關系成為一種社會性經濟關系,當醫(yī)院、制藥商在藥品交易中價格違法行為損害了患者的利益時,表明社會利益也受到了侵害,此時,作為公共利益維護者的國家就必須干預其中,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對藥品價格進行監(jiān)管。 政府在制定藥品價格時,要綜合考慮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產業(yè)政策和醫(yī)藥衛(wèi)生政策的需要。其次還要使企業(yè)能夠得到合理的利潤回報,具備自我發(fā)展的能力。 要鼓勵新藥的研制開發(fā)。政府制定藥品價格時,要區(qū)別GMP和非GMP藥品、原研制與仿制藥品、新藥和名優(yōu)藥品與普通藥品定價,實行優(yōu)質優(yōu)價。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應以企業(yè)正常生產條件下實際發(fā)生的水平為基礎進行核定,對因非正常原因造成制造成本和期間費用過高的,要作適當調減。 進口藥品口岸價的計算公式為: 藥品最高銷售費用率和最高銷售利潤率表項目最高銷售費用率(%)項目最高銷售利潤率(%)一類新藥30一類新藥45二類新藥20二類新藥25三類新藥18三類新藥18四類新藥15四類新藥15五類新藥藥品單獨定價論證應按照原國家計委辦公廳關于印發(fā)《藥品單獨定價論證會試行辦法》和《化學藥品單獨定價申報評審指標體系(試行)》規(guī)定執(zhí)行。這一時期,我國藥品生產企業(yè)很少,生產條件較差。80年代末期以后,隨著我國價格市場化改革進程不斷加快,藥品價格管制也逐步放松,許多藥品價格放開由市場調節(jié),到20世紀90年代初期,除極少數基本藥品和中藥材,其他絕大部分藥品價格都由企業(yè)根據市場競爭情況自主確定。生產經營企業(yè)和醫(yī)院在不突破政府規(guī)定的最高零售價格前提下,依據市場競爭情況確定實際出廠、批發(fā)和實際零售價格。 《藥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依法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藥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價格法》規(guī)定的定價原則,依據社會平均成本、市場供求狀況和社會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和調整價格,做到質價相符,保護用藥者的正當利益。2005年9月,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印發(fā)了《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 2010年4月1日,國家發(fā)展改革委下達了新的《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定價藥品目錄》。(四)藥品價格管理權限和定價形式關于中央和地方定價權限的銜接問題。目前,市場上的許多藥品價格還沒有降低到合理水平。由于只有進入醫(yī)保范圍的藥品才由政府定價,但進入醫(yī)保范圍的前提是,已經上市銷售且有明確療效的藥品。成本調查審核方法還不完善,一些不合理的費用難以發(fā)現和剔除,而企業(yè)發(fā)生的合理成本,有時又無法完全考慮。但在比折扣、比回扣的機制下,壓迫質量好,成本就高。三是受醫(yī)療保險機構按藥價相同比例報銷等因素影響,國內仿制藥品在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 。一些企業(yè)因不具備研發(fā)和市場推廣能力,紛紛通過“底價包銷”或“來料加工,兩頭在外”的方式,演變?yōu)楹唵蔚乃幤芳庸S。一些小的商業(yè)公司不是以市場推廣和藥品物流為目的,而是成為流通領域倒票的公司,不僅抬高了藥品價格,而且擾亂了市場正常流通秩序。但醫(yī)院和零售藥店價差大的品種,往往是不同廠家生產的同種藥品。 從市場藥品價格構成看,仿制藥品在醫(yī)院銷售的價格構成比例大體為:以零售價格為100,生產環(huán)節(jié)(包括成本、利潤和稅金)占25%左右,商業(yè)流通環(huán)節(jié)(含醫(yī)藥代表費用)占25%左右,醫(yī)院零售環(huán)節(jié)(明扣和暗扣)占50%左右。表面看醫(yī)院在原研制藥品上直接獲益較少,但企業(yè)實際支出并不少,這些費用都將計入藥品成本。受此制約,企業(yè)便把市場潛在的風險和灰色交易費用都加到藥品成本中。此協議只適用于原研制處方藥,不適用仿制藥品和OTC藥品。進行協定定價的依據主要是廠商提出的定價申請理由,包括適用人群的大小、適應癥的發(fā)病率和每年診斷出此癥的人數、目前的處方量、其他同類產品的價格及歐洲其他市場的價格、未來三年預計銷售量以及透明委員會評定的ASMR等級。但為了遏制藥品費用的持續(xù)增長,德國政府也被迫直接干預藥品價格,進行強制降價。標準包裝一般選取絕大多數廠商或進口商所供給的類型。該機構于1997年8月成立,隸屬于印度化學和石化部。⑦收集、保存原料藥及其制劑生產企業(yè)有關生產、出口、進口、市場占有率及利潤率方面的資料?!⑺幤愤M行歸類并制定每類藥品標準包裝的參考價格。實施政府定價在目前只是一個權宜之計,藥品價格問題最終需要市場來解決,要依靠改革醫(yī)療體制,完善保險制度,醫(yī)藥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公平競爭來降低價格。國家干預藥品價格的初衷是制止藥品價格中的市場失靈,但過分的干預又會破壞市場的自由競爭秩序,所以,國家的干預必須適度。國家作為社會經濟管理中心,為實現其社會經濟職能,必須致力于社會利益的實現和增進。這就是說,保障社會利益也是國家的義務。它作用的對象是一定的社會經濟生活。價格是市場機制的核心。另外有80%的藥品實行市場調節(jié)價,由生產經營企業(yè)自主定價銷售,政府對這部分定價藥品缺乏有效的監(jiān)管手段,這些藥品在臨床上廣泛應用,也是形成藥價偏高的一個重要原因,并且在不同程度上抵消了政府定價藥品降價的效果。根據國家建立基本藥物制度的要求,為滿足群眾基本用藥的需求,減輕群眾藥費負擔,對國家基本藥物目錄藥品實行嚴格的政府定價,對其他處方藥實行政府指導價。根據藥品創(chuàng)新程度,合理確定企業(yè)期間費用率和銷售利潤率,允許藥品成本中計入一定比例的研發(fā)費用。規(guī)范定價程序,公開披露信息,進一步增強透明度。(三)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的監(jiān)測和評審工作《價格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為適應價格調控和管理的需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價格監(jiān)測制度,對重要商品、服務價格的變動進行監(jiān)測。結 語目前,世界各國普遍加強了政府對藥品價格的監(jiān)管力度,針對我國藥品價格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本文初步分析了對藥品價格實行政府定價的必要性,介紹了我國政府制定藥品價格的原則和方法和管理藥品價格的法律政策體系,探討了藥品價格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得出以下結論:首先,對政府藥品定價權的法律性質要有正確的認識,政府的藥價定價權是一種經濟權力,在使用定價權時需要考量其合法性,要適度干預藥品價格行為。在論文的寫作過程中,從論文的選題、結構到論文的措辭修改,都得到了王老師悉心的指導。論文內容未包含法律意義上已屬于他人的任何形式的研究成果,也不包含本人已用于其他學位申請的論文或成果。(請在以上方框內打“√” )論文作者簽名: 日期: 年 月 日導師簽名: 日期:。本人如違反上述聲明,愿意承擔由此引發(fā)的一切責任和后果。感謝韓永初老師給予我的批評和建議。再者,要進一步加強藥品價格的監(jiān)測和評審工作。價格監(jiān)測工作就要發(fā)揮這四大基本職能的作用,當好政府決策的情報部、參謀部和宣傳部。改革醫(yī)療機構“以藥養(yǎng)醫(yī)”的補償機制。制定同類藥品價格,要進行治療效果和費用的比較。政府政府指導價,以公布參考出廠價格為主。也就是說,如何將6500多種市場調節(jié)價處方藥納入政府定價范圍,是當前需要考慮的問題,我們認為,首先要采取積極穩(wěn)妥的措施,分批分類地將臨床用量大、價格矛盾突出的藥品納入政府定價范圍。因此,加強藥品價格管理,對于降低藥品價格,規(guī)范購銷行為雖然具有一定作用,但從深層次上看,體制和機制問題是決定藥品價格能否回歸合理的關鍵。藥品價格結構性偏高是我國當前藥品市場的現狀,結構性偏高的藥品價格不僅使藥品市場處于無序競爭的狀態(tài),也使我國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受到威脅,首先,政府為了穩(wěn)定社會經濟秩序,不得不通過對部分對公眾生命健康有重要影響的基本藥物行使定價權,從而對藥品價格的現狀進行干預,因此政府行使的對藥品的定價權具有了一定的社會性。社會利益觀念是一個理性價值復合體,它包括“秩序”、“公正”和“衡平”等價值觀念。權力立足于社會公共利益就是指權力的中立,而不是立足于國家利益更不是權力行使者的利益。經濟權力主要由國家直接代表,并立足于社會,根源于個體,經濟權力具備三大特征:第一是社會性。政府經濟行為的正當性是將其置于市場經濟框條件下進行的,政府經濟行為的根本性指引目標是保障市場機制最大程度地發(fā)作用。六、完善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法律政策建議通過對以上我國藥品價格的法律政策體系、當前我國藥品價格的主要問題以及國外在藥品價格體制上的相關規(guī)定和做法,我們認為,完善我國藥品價格形成機制應當做到以下幾個方面:(一)對政府藥品定價權的法律性質的正確認識政府對藥品進行價格管制的合法性考量高梅:《我國藥品價格政府監(jiān)置的法律問題研究》,天津師范大學2008年碩士論文。⑨向中央政府遞交有關修改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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