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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哲學問題簡要概述-文庫吧在線文庫

2025-04-27 12:24上一頁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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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不論我看見或不看見都是存在著的話,那么我們就可以根據(jù)我們自身的經(jīng)驗來了解它如何會在兩餐之間漸漸地覺得肚子餓;但是,倘使在我不看見它時它并不存在,那么,不存在時它的食欲竟會和存在時一樣地增加得很快,就似乎是荒誕的了。 當然,我們本來就不是憑借論證才相信有一個獨立的外在世界的。我們發(fā)見,一切知識都必須根據(jù)我們的本能信仰而建立起來,如果這些本能信仰被否定,便無所謂知識了。因此,通過組織我們的本能信仰和它們的結(jié)論,通過考查其中哪些(如果必要的話)是可能修正的,哪些是可以放棄的,然后把我們所本能信仰的東西當作是我們唯一的材料來接受;在這個基礎(chǔ)上,我們就可以使我們的知識有條理、有系統(tǒng),雖然其中仍有錯誤的可能性,但是由于各部分之間的相互關(guān)系、并且由于默認之前所進行的批判的檢查,錯誤的可能便減少了。恰恰相反,我卻相信正是因為桌子繼續(xù)存在,所以才能在我又睜開眼睛,放回我的胳膊,又開始用指頭敲桌子的時候,所有這一切感覺材料又重新出現(xiàn)。 人們有時說“光是一種波動的形式”,但是,這是誤解;因為我們所直接看見的光,我們憑借感官所直接知道的光,并不是一種波動的形式,而是一種迥然不同的東西,——一種我們大家只要不瞎就都會知道的東西,盡管我們并不能把我們對于光的知識描述給一個瞎子。 不僅顏色和聲音等等是科學的物質(zhì)世界中所不存在的,就連我們通過視覺和觸覺所接觸到的空間也是如此。實在的空間是公共的,而表面所看見的空間則是屬于知覺者個人的。同樣,只有在我們充分接近客體的時候,或者當客體接觸到舌頭的時候,或者當客體在物理的空間中跟我們的身體處于一個適當位置的時候,我們才能聽見它,嗅到它或者嘗到它。幾何學所探討的,以及物理學和天文學所假定的,便是這個物理空間。 談到時間,我們對時間綿延的感覺或者對時間推移的感覺,比起鐘表來顯然是不可靠的。決不能設(shè)想,不同的物體的不同狀態(tài)與構(gòu)成對于這些客體的知覺的那些感覺材料有著同樣的時間次序。如果一個客體看來是藍的,另一個是紅的,那么我們就有理由認為這兩個物體之間有某種相應(yīng)的區(qū)別;如果這兩個客體看來都是藍的,我們就可以認為它們有一種相應(yīng)的類似之點。根據(jù)這種見解,物體就真的有(比如說)顏色,而我們也許會僥幸看見一個客體所實在具有的顏色。 還需要追問的是:究竟有沒有普遍的哲學論證可以使我們說,如果物質(zhì)是實在的,那么它就必然有如此這般的一種性質(zhì)。這種學說在哲學家中受到了廣泛支持,并且有好幾種形式,以不同的理由被人提倡著。有關(guān)物體的真理,必然是奇怪的。 要想明了他的論證,就必須明了他對于“觀念”(idea)這個詞的用法。他說,它的存在就在于它的被知覺,用經(jīng)院學者慣用的拉丁文來說,它的“esse”(存在)就是“percini”(被知覺)。但是存在于心靈之“內(nèi)”這個提法是含糊的。 提到觀念的性質(zhì)這個一般性的問題之前,我們必須先辨明兩個完全各自獨立的問題,即關(guān)于感覺材料的,和關(guān)于物理客體的。 就貝克萊的“觀念”這個詞而論,只要心靈之前有個觀念,便有兩種截然不同的東西需要考慮。于是,我們便忘記了只有在把觀念當作一種認知的行為時,這種見解才是真確的;所以我們便把“觀念存在于心靈之內(nèi)”這個命題轉(zhuǎn)化成另一種意義上的觀念了,也就是轉(zhuǎn)化成憑借我們的認知行為而知道的事物本身了。如果我們把“在心靈之內(nèi)”理解為與“在心靈之前”相同,也就是說,我們僅僅理解成為被心靈所認知,那么我們就是僅僅在說同義反復的話而已。 在目前的階段,我們還不可能充分深入研究這種論證,因為它所提出的論點需要相當程度的初步討論;但是目前我們可以先看看反對這種論據(jù)的理由都有哪一些。就這個詞的這種意義而言,我們說,我們知道某種事物是如何如何。自然,也可以說,我這樣判斷是因為別人認識他。這些問題將在下面幾章里加以討論。因此,我站在桌子面前,就認識構(gòu)成桌子現(xiàn)象的那些感覺材料,——桌子的顏色、形狀、硬度、平滑性等等;這些都是我看見桌子和摸到桌子時所直接意識到的東西。桌子就是“造成如此這般感覺材料的物體”。 我們已經(jīng)看到,感覺材料是屬于我們所認識的事物之列的;事實上,感覺材料提供了有關(guān)認識的知識的最顯明而最觸目的例子。 感覺材料范圍之外還需要加以研究的,就是內(nèi)省的認識。在別人心靈里所發(fā)生的則只是通過我們對于他們身體的知覺才能被我們認識,也就是說,只有通過與他們的身體相聯(lián)系著的我們自己的感覺材料才能夠被我們認識。為了弄明白是什么理由,讓我們且先考慮一下我們對于特殊思想的認識實際上都包括著什么。似乎沒有必要假定我們認識一個近乎不變的人,今天和昨天都是一個樣子,但是對于那個看見太陽并且對于感覺材料有所認識的東西,不論它的性質(zhì)如何,卻必須有所認識。每一個完全的句子至少必須包括一個代表共相的詞,因為每一個動詞都有一種共相的意義。所以,“一個人”就是不確定的描述,而“這個戴鐵面具的人”就是確定的描述了。我們知道那個戴鐵面具的人存在過,而且也知道有關(guān)他的許多命題;但是我們卻不知道他是誰。 普通字句,甚至于是專名詞,其實通常都是~些描述。這里,這個專名詞就具有它一直想具有的那種直接用途,即僅僅代表一定的客體,而并不代表對于這個客體的一種描述。但是,為了舉例說明,且讓我們假定我們想象他是“德意志帝國第一任首相”。然而如果我們說,“德意志帝國第一任首相是一個狡詐的外交家”,那么我們只能憑我們所知道的一些事情,——通常是聽來或讀來的證據(jù),——來保證我們判斷的真確性了。這樣,我們便能夠描述我們所愿意肯定的命題:“乙是一個狡詐的外交家”;這里,乙就是叫做俾士麥的那個客體。就其對于另一個人來說,第一種是最接近于認知的知識;在第二種,仍然可以說我們知道“誰曾是俾士麥”;在第三種中,我們不知道戴鐵面具的人是誰,雖然我們能夠知道不是從他戴著鐵面具這件事實而邏輯地推論出來的關(guān)于他的許多命題;最后在第四種中,除了從人的定義邏輯地推論出來的以外,我們便一無所知了。因此,時,顯而易見,愷撒本人并不在我們心靈之前,因為我們并不認識他。 對包含著描述的命題進行分析,其基本原則是:我們所能了解的每一個命題都必須完全由我們所認識的成分組成。我們知道它是真的,但是我們卻不認識這個命題本身,對它也毫無所知。邏輯便恰恰相反了;在邏輯中,我們不只研究那確實存在的,而且也研究任何可以存在的、或可能存在的、或?qū)⒁嬖诘模遣⒉簧婕皩嶋H的殊相。但是,如果我們想要獲得一種我們知道是適用的描述,那么我們就不能不在相當程度上引證我們所認識的某種殊相。那就是說,它們是憑借描述而被認識的。但是只要這一點不變,那么這里的特殊描述對于有這個名稱出現(xiàn)的那些命題是真理還是虛妄,通常便毫無關(guān)系?!凹拙褪沁@位某某”這個命題的意思是:甲具有某某特性,而其他別的并不具有這種特性。因此,以后凡是我指“確定的描述”的時候,我就只說“描述”。 可以看出,在我們所認識的客體中并不包括和感覺材料相對立的物理客體,也不包括別人的心靈。 因此,我們就可以把所談過的對有關(guān)存在的事物的認識總結(jié)如下。當一件認識行為其本身就是我所能認識的一件事時(例如我認識到我對于那代表著太陽的感覺材料的認識),顯然可見,我所認識的那個人就是我自己了。 我們已經(jīng)說到,認識我們的心靈內(nèi)容就是自覺;但是這當然并不是對于我們自我的意識,而是對于特殊的思想和感情的意識。當我想吃東西的時候,我可以察覺到我想吃東西的欲望;因此,“我想吃東西”就是我所認識的一個客體。 超出感覺材料范圍之外首先需要加以考慮的,就是通過記憶的認識。我們知道有一種描述,又知道這種描述只可以適用于一個客體,盡管這個客體本身是不能為我們所直接認知的。 但是,對于作為物體的桌子,我所具有的知識便恰恰相反了,那并不是直接的知識。若是認為人類在認識事物的同時,實際上可以絕不認知有關(guān)它們的某些真理,那就未免太輕率了;盡管如此,當有關(guān)事物的知識屬于我們所稱為親自認知的知識那一類時,它在本質(zhì)上便比任何有關(guān)真理的知識都要簡單,而且在邏輯上也與有關(guān)真理的知識無關(guān)。 如果我認識一種事物是存在的,那么我的認知就給我有關(guān)它存在的知識。(兩者的區(qū)別大致就是法文中savoir(理解)和connaitre(認識)之間的區(qū)別,或者德文中wissen(理解)和kennen(認識)間的區(qū)別。顯然我們可以懷疑物質(zhì)能不能存在,并且也可以懷疑它是不是存在;因此,物質(zhì)是和我們的求知欲相聯(lián)系著的,它的重要性就在于,不是滿足我們的這種欲望,就是阻礙我們的這種欲望。我們再來看一看是不是還有什么別的根據(jù)。因為我們獲得知識的全部能力是和它結(jié)合在一起的。那些論證并沒有證明顏色是在知覺者的心靈之內(nèi)。為著這種目的而去詳細論證感覺材料之有賴于我們,是徒然的。要論證這棵樹本身必然在我們的心靈之內(nèi),就正像是論證我們。這樣說來,因為任何被認知的都必然是一個觀念,所以離開了心靈及其觀念,世界便一無所有,并且也不可能有任何其他東西可以被認知。它也包括我們記憶或想象的那些事物,因為在我們記起或想到的時刻,我們對于這類事物也有直接的認識。首先,他以許多論證(這些論證大部分是有效的)證明:我們的感覺材料不能被假定為不依賴我們而獨立存在,它最低限度也必然部分地是在心靈之“內(nèi)”,這是就下列意義而言的,即在沒有看、聽、摸、嗅和嘗的時候,它們就木再存在。我們想象,早在任何心靈存在之前,物質(zhì)就已經(jīng)存在了;而很難想象物質(zhì)只是精神活動的一種產(chǎn)物。這樣,唯心主義者雖然并不否認我們的感覺材料是某種不依于我們個人感覺而獨立存在的某種東西的標志,但是卻否定了物質(zhì)的存在,否定了作為與心靈有著內(nèi)在的差異的某種東西。因此,我們所看見的顏色只是光線到達眼睛時所造成的結(jié)果,而并不單純是光線所離開的那個客體的一種性質(zhì)。因此,實在的波動便沒有我們以為它們會有的那種親切感。就我們的感覺材料所提供的關(guān)于物質(zhì)太陽的證據(jù)而言,它們所提供的是八分鐘前的物質(zhì)太陽的證據(jù)。無論如何,我們沒有理由假定這兩種次序是不同的。因此,對于物理空間中的距離關(guān)系,我們所知道的便比對于距離本身所知道的要多得多;我們可以知道一個距離大于另一個距離,也可以知道它跟另一個一樣循著同一直線進行,但是我們卻不能對于物理上的距離有直接的認識,因為我們只是在個人空間里認識距離,或認識顏色、聲音或其他感覺材料。我們可以毫無困難地假定這就是實在的情況。這些物體都占有科學上的空間,我們可以稱之為“物理的”空間。 再者,不同的人根據(jù)各自的觀點在把同一的東西看成不同的形狀。 這種東西是我們一切不睛的人都知道的,但根據(jù)科學來說,實際上又不是在外部世界里所可找到的:它是由于一定的波動作用在看見光的人的眼睛里、神經(jīng)里和腦子里所造成的東西。光、熱和聲音都是由于波動而來的,波動從放射它們的物體傳到看見光或感覺到熱或聽見聲音的人。第三章 物質(zhì)的性質(zhì)在前一章 里,盡管找不出足以證明的理由,我們還是一致同意這種想法是合理的:我們的感覺材料——譬如說,我們認為和我的桌子相聯(lián)系的那些感覺材料——實際上是某種不依賴于我們和我們的知覺而獨立存在的東西的標志。應(yīng)當慎重指出,我們的本能信仰在其最后所采取的形式中,不應(yīng)當互相抵觸,而應(yīng)當構(gòu)成一個和諧的體系。然而我們還是相信的確有和我們的感覺材料相應(yīng)的客體,我們本能的信仰并不因之而減弱。人說話時——也就是說,我們聽見某些聲音,把它們和觀念聯(lián)系在一起,同時也看見嘴唇的某些動作和面部表情時,——我們很難設(shè)想:我們所聽見的并不是一種思想的表達;因為我們知道倘使我們也發(fā)出同樣的聲音來,的確也是如此。但是,盡管它并非在邏輯上是不可能的事,可是也沒有任何理由來假定它就是真確的;事實上,從作為一種說明我們生活事實的方法來看,這個假設(shè)就不如常識的假設(shè)來得簡單,常識的假設(shè)是:確實有著不依賴于我們而獨立存在的客體,這些客體對我們所起的作用就是我們的感覺發(fā)生的原因。因此,倘使可能的話,我們就必須在自己的納個人經(jīng)驗里找出某些特征來,以便足以證明、或者有可能證明:世界上除我們自身和個人經(jīng)驗而外,也還有別的事物存在著。因此,倘使真有共同的中立的客體存在,這種客體在某種意義上對于許多不同的人又是可能認知的話;那么,就一定有某種東西是超出于不同的人所見的個人的特殊的感覺材料之外與之上的。于是,在這里,無論如何,我們還是有著一個堅固的基礎(chǔ),可以由此開始我們對于知識的追求。但是實在的自我就和實在的桌子是一樣地難于達到,而且似乎它也不具有屬于特殊經(jīng)驗的那種絕對令人信服的可靠性。 但是,懷疑他自己的存在則是不可能的,因為如果他不存在的話,就沒有魔鬼能夠騙他。雖然我們懷疑桌子的物理存在,但是我們并不懷疑感覺材料的存在,它使我們認為有一個桌子;我們并不懷疑我們觀看的時候可以看見一定的顏色和形狀;我們接下去就可以經(jīng)驗到某種硬度的感覺。哲學,如果它所回答的問題不如我們所期望的那么多,最低限度也有權(quán)利問一些可以增加對世界的好奇心的問題,并且可以指出日常生活中最平凡的事物的表面之下所潛伏著的奇異和奧妙。看起來,倘使我們舉出一個普通客體,我們認為它是可以憑感官認知的,那么感官所直接告訴我們的便不是關(guān)于離開我們而獨立的那個客體的真理,只不過是關(guān)于一定感覺材料的真理;而且就我們所能看出的而言,這些感覺材料乃是依賴于我們和客體之間的關(guān)系的。 但是這些哲學家們,盡管他們對于作為和心靈相對立的物質(zhì)是否定的,但在另一種意義上,還是承認有物質(zhì)的。就我們只能推論它、卻永遠不能當下直接察覺到它而言,這種觀念就具有著必要的永恒性與對我們的獨立性,而同時又并不是某種完全不可知的東西,但是物質(zhì)就不是這樣的了。他所用的那些論證,價值極不相同:有的很重要,而且是正確的;有的是混亂的,或者模棱兩可。這是很淺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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