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財產(chǎn)清償”中明確使用夫妻共同債務一詞,但是至今無論在法律上還是實踐中都沒有形成一個準確的對于夫妻共同債務的概念。由于現(xiàn)實中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就要求我們在確定民事行為主體時,必須辨別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家事代理行為還是以夫妻名義進行個人行為,不然會對第三人的利益或夫或妻一方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實際上夫妻共同債務形成不以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為必要條件。理論上,對夫妻共同債務的重新認定,將有助于完善我國婚姻立法,以求做到該制度立法完整性與系統(tǒng)性。馬原:《新婚姻法條文釋義》,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309頁。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1980年《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chǎn)償還。姬新江:《論夫妻債務的法律規(guī)制》,載于《吉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3年第4期。四、結語夫妻共同債務作為夫妻財產(chǎn)制度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其地位至關重要。這明確顯示了基于夫妻維系家庭生活所需而發(fā)生的債務應屬夫妻共同債務。作為一個統(tǒng)一體,在對外進行民事行為時有時就很難區(qū)分其主體只是一方的意思表示還是雙方的合意。、2001年《婚姻法》第41條2001年《婚姻法》第41規(guī)定:“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二)我國法律對夫妻共同債務的解釋“家庭是由特定的人(一定范圍內(nèi)的親屬)組成的群體,它是以姻緣關系(即婚姻關系)為基礎,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并為一定的社會的法律和道德所認可的社會關系”,“家庭內(nèi)姻緣關系是核心”、“婚姻家庭關系是人類最普遍、最親密、最美好的社會關系”巫昌禎:《關注婚姻家庭新動向促進社會的和諧發(fā)展》(代序),載于龍翼飛、夏吟蘭主編:《和諧社會中婚姻家庭關系的法律重構——紀念婚姻法修訂五周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1頁。這種觀點所下的定義明確,但有列舉夫妻共同債務之嫌,將夫妻共同債務的外延僅限于“維持家庭的共同生活需要,扶養(yǎng)子女、贍養(yǎng)老人、夫妻一方或雙方治療疾病以及進行共同生產(chǎn)、經(jīng)營生活所負的債務”之中,無法囊括所有的夫妻共同債務。第一種觀點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以下簡稱《婚姻法》)第四十一條之規(guī)定將夫妻共同債務定義為: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出于共同生活目的,從事合法經(jīng)營活動所負的債務穆英慧、黃順林:《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承擔問題法理探討——對新婚姻法第41條分析》,載于《政法論叢》,2003年第4期。在這樣的情況下,若夫妻之間準備離婚,其中一方就可以通過四處舉債并制造自己沒有償還能力的假象來陷害對方,并在舉債的同時隱匿、轉(zhuǎn)移財產(chǎn)以達到間接侵占對方財產(chǎn)的目的,使對方不能完全保障自己私有財產(chǎn)的安全性。同時,由于《婚姻法》對夫妻共同債務和個人債務的定義,缺乏明確、準確、具體的規(guī)定,以至于對兩者間的界限因條文過于原則化而難以區(qū)分。在當時的背景下,各部法律規(guī)定在維護婚姻家庭關系和社會經(jīng)濟秩序方面都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如果吳某與李某串通,法院不判吳某還款,又損害了其它債權人的權利,與我國法律精神不相符。吳某在離婚后單獨做生意并小有成就,離婚三年后,吳某突然接二連三地接到法院傳票,傳喚其應訴,多個債權人手持吳某前夫李某手寫的無還款期限欠條到法院提起民間借貸之訴,認為債務為李某與吳某的夫妻共同債務,要求李某與吳某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對本論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貢獻的其他個人和集體,均已在文中以明確方式標明。[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 立法現(xiàn)狀 夫妻財產(chǎn) 立法缺陷 完善對策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wo real cases, which leads to the joint debt as the emerging issues in real life, emphasizes the theoretical controversy and judicial practice is not unified, and the current problems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Then introduces the different scholars have different understanding of the definition of the joint debt, and our country law explanation fo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