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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考試案例(已修改)

2025-10-20 08:02 本頁面
 

【正文】 第一篇:婚姻法考試案例1.“王玲與張強于1990年結婚,1994年9月王玲父親去世,分得遺產5000元,2000年張強因病從部隊轉業(yè),帶回轉業(yè)費50000元,醫(yī)療費20000元,2004年12月張強與王玲離婚。問:下列答案是否正確?為什么?答:(1)轉業(yè)費20000元是張強的個人財產,夫妻兩結婚不滿10年,按最高院的有關解釋,部隊轉業(yè)費屬個人財產。(2)醫(yī)療費50000元是張強的個人財產,按最高院的有關規(guī)定,不作為共同分割的財產。(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遺產,按婚姻法規(guī)定是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4)轉業(yè)費50000元、醫(yī)療費20000元,歸張強所有。50000元遺產作為共同財產,平均分配。1993年3月王林與高華(女)未辦結婚登記手續(xù)便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獲贈的一套兩居室住房內,當時王林28歲,高華25歲。在同居期間二人購買了松下彩電、全自動洗衣機各一臺,價值15000元,彩電與洗衣機雙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華的姑媽贈與高華個人價值14000元的鋼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賺了30萬元。高華獨自在家創(chuàng)作了一篇長篇小說,發(fā)表后獲稿酬2萬元。1997年王林在外結識了李云,二人之間產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記結婚。問:(1)王林與高華的關系應如何定性?為什么?(2)依照我國現行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案例中哪些財產屬于雙方共同財產?為什么?哪些屬于二人的個人財產?為什么?(1)二人為事實婚姻;以1994年為界。(最高法院司法解釋)(2)同居期間二人購買了松下彩電、全自動洗衣機各一臺,價值15000元,彩電與洗衣機雙方一直共同使用。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賺了30萬元。高華獨自在家創(chuàng)作了一篇長篇小說,發(fā)表后獲稿酬2萬元。這些都是同居期間購買的物件和為了同居生活而做生意賺的。,這是因為他們二人于1993年開始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房子是以前的。1994年高華的姑媽贈與高華個人價值14000元的鋼琴一架歸高所有,這是個人贈與。吳某是建筑包工頭,手里頗有幾個錢后,便嫌自己的結發(fā)妻周某年長色衰,不解風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別在A縣和B市買來兩套商品房,給自己的情婦劉亞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開和情婦劉亞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劉亞娟生育一子,吳某得意之余,公開擺酒設宴,娶劉亞娟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傷心,要與吳離婚。吳某同意離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縣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問:周某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劉亞娟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嗎?為什么?周某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劉亞娟無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理由:雖然吳某購買這兩套商品房是給情婦居住,但他沒有贈與她們,房子的所有 權歸吳某和周某。劉亞娟雖與吳某重婚,但這種重婚在法律上不能引起夫妻權利義務產生的效力,故房子不是劉亞娟的,更非情婦林芬所有。二套商品房系吳某與周某在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用夫妻共同收入購買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周某有權分割這兩套商品房。5. 宋男幼年喪父,隨母改嫁到離老家很遠的地方,與家鄉(xiāng)親友斷絕了往來。宋男在大學期間結識了同班同學王女,雙方關系密切,決定畢業(yè)后結婚。畢業(yè)前,宋男攜其母去王女家拜訪,對未來的女婿和兒媳,雙方父母均表示滿意。但在交談中,得知宋男的祖母與王女的媽媽是同胞姐妹后,雙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親事,認為輩份不對且為很近的親屬。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篤,堅持要求結婚。依據有關法律、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親屬關系?(2)婚姻登記機關應否給宋男、王女登記?答:(1)從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者,不能結婚,否則是違法行為論處.(2)從婚姻法的有關規(guī)定來看,容易患先天性心臟病的機率是很高的,.李衛(wèi)、男,趙玲、女,1999年10月經人介紹相識。2001年8月在雙方父母的操辦下舉行了婚禮,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李衛(wèi)當時21周歲,趙玲20周歲?;楹髸r間不長,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進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李衛(wèi)以結婚時自己未達到法定婚齡為由請求法院宣告其婚姻關系無效。依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李衛(wèi)能否主張婚姻無效?(2)法院如何處理?(1)李衛(wèi)不能主張婚姻無效。根據我國《婚姻法》司法解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2004年6月李衛(wèi)已達法定婚齡,法定無效婚姻的情形已經消失,故不能再以此主張婚姻無效。(2)法院應告知當事人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按同居關系處理。7.李志剛與吳淑華于2001年1月登記結婚,雙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李志剛2000年12月購買的商品房內。2001年10月李志剛的兒子因病去世,留有遺囑,指定將N市“丁香園”內住房一套留給父親。該房價值人民幣20萬元?;楹罄钪緞倓駞鞘缛A辭去工作安度晚年,吳淑華考慮到自己身體不太好,遂辭去工作。李志剛每日早出晚歸,忙于做生意,吳淑華認為李志剛對自己漠不關心,加之其定居國外的女兒請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訴離婚。她訴稱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穩(wěn)定,現感情已破裂,要求離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她認為其與李志剛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園”的住房均為夫妻共同財產;她還提出要求李志剛給予2萬元的經濟幫助,因為是李志剛勸其辭去工作,致使其沒有生活來源。李志剛同意離婚,但不愿給予經濟幫助。在離婚訴訟期間,吳淑華的父親去世,留有價值10萬元的古畫一幅,但未留下遺囑,吳淑華是其唯一的法定繼承人。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2)“丁香園”內的住宅能否作為共同財產分割?(3)吳淑華繼承的古畫是吳的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4)對吳淑華提出的要李志剛給予經濟幫助的請求,人民法院是否應予支持?(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因為該房屋為李志剛婚前個人財產。(2)“丁香園”內的住房不能作為共同財產分割。因為李志剛的兒子去世時,留有遺囑,指定將該房留給父親。根據《婚姻法》第18條第3款規(guī)定,遺囑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為夫妻一方的財產,故屬李志剛的個人財產。(3)吳淑華繼承的古畫是夫妻共同財產。因為該畫為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4)對吳淑華提出的要李志剛給予經濟幫助的請求,人民法院不應支持。因為吳淑華的情況不屬于《婚姻法》第42條規(guī)定的“離婚時一方生活困難”。李強是李雪峰夫婦的獨生子,成年后與王艷結婚,育有一子李大海。由于李強夫婦工作較忙,李大海由祖父母撫養(yǎng)長大,與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給祖父母生活費。2001年12月李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李強的極大不滿,與其父爭吵后,雙方簽署了脫離父子關系的協(xié)議,從此李強與其父不再來往。2003年2月,李雪峰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無法照顧。李雪峰要求李強盡贍養(yǎng)義務遭拒絕,李強要求李大海對其祖父盡贍養(yǎng)義務。依據有關法律和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雙方簽署的斷絕父子關系的協(xié)議是否有效?(2)李強對其父是否有贍養(yǎng)義務?(3)李大海在何種情況下對其祖父有贍養(yǎng)義務?(1)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因此無效。(2)有贍養(yǎng)義務,由于斷絕父子關系的協(xié)議不成立,他們還是父子,是有贍養(yǎng)義務的!無論是從法律還是道德上講,都應該撫養(yǎng)。(3)《婚姻法》第 28 條規(guī)定 ,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 對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yǎng)義務。由此可見 , 孫子女、外孫子女對祖父母、外祖父母產生贍養(yǎng)義務應滿足以下條件 :孫子女、外孫子女須有負擔能力。無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 如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 , 就無法承擔贍養(yǎng)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責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yǎng) ,而且本人需要贍養(yǎng)。對有固定收入或其他經濟來源 , 生活上完全可以自理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 其孫子女、外孫子女即可以免除承擔贍養(yǎng)義務。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尚在 , 但已喪失了贍養(yǎng)扶助能力的 , 其孫子女、外孫子女也應承擔此項義務。適用《婚姻法》第 28 條規(guī)定 , 即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的撫養(yǎng)、贍養(yǎng)關系不以共同生活為限。即使他們不共同生活 , 當滿足上述條件時 , 仍應當履行《婚姻法》第 28 條規(guī)定的法定義務。.李剛(男)與劉云(女)曾經有過較長時間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劉云在二人同居時已懷孕,在與李剛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劉曉。后來李剛與汪清結婚,婚后較長時間二人無子女,便以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養(yǎng)了李華為養(yǎng)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懷孕,生下一男孩兒取名李征。問:(1)若李剛去世,則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為其合法遺產繼承人?為什么?(2)若李華成年后欲解除與李剛和汪清的養(yǎng)父母關系,但其原送養(yǎng)人堅決不同意,則他們的收養(yǎng)關系能否解除?此收養(yǎng)關系解除需經哪些程序?(1)劉曉、汪清、李華、李征。我國《婚姻法》第18條規(guī)定:“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钡?9條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我國法律之所以規(guī)定非婚生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享有平等的繼承權,這是因為,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與生父母有直接的血緣關系,是直系血親。而且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一樣,都是社會的一個成員,是國家的一個公民,所以,國家法律應當一視同仁,加以保護。當然,保護非婚生子女的繼承權,并不是提倡生育非婚生子女。(2)根據《收養(yǎng)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的,可以解除收養(yǎng)關系:①收養(yǎng)人、送養(yǎng)人雙方協(xié)議一致,同意解除的。但應當注意的是,養(yǎng)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收養(yǎng)人、送養(yǎng)人協(xié)商解除收養(yǎng)關系時,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如果養(yǎng)子女不同意的,雙方不得解除收養(yǎng)關系;②收養(yǎng)人不履行撫養(yǎng)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yǎng)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③養(yǎng)父母與成年養(yǎng)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所以送養(yǎng)人無權決定解除與否。程序:申請:解除收養(yǎng)關系當事人應向收養(yǎng)登記機關提交申請書和有關材料。審查:收養(yǎng)登記機關收到申請后,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登記:對符合收養(yǎng)法規(guī)定的,為當事人辦理解除收養(yǎng)關系的登記。收回收養(yǎng)登記證,發(fā)給解除收養(yǎng)關系證明。,兩人結婚用房是王軍在1993年為結婚購置的,現價值20萬元。王軍與李萍婚后一直與王軍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為照顧。2002年王軍的父親去世,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2003年李萍的父親去世,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估價10萬元。王軍平時愛好寫作,出版了一部小說,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購買了專業(yè)書籍。2000年結婚五周年紀念日,兩個用存款購買一枚價值5000元的鉆戒,一直由李萍戴著。2003年元旦同學聚會,李萍遇到了初戀情人劉賓,劉賓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總經理,兩人相見,舊情萌發(fā),李萍為了與劉賓遠走高飛,辭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訴離婚。王軍同意離婚,但雙方對孩子的撫養(yǎng)權、財產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xié)議。根據本案案情,回答下列問題并說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項財產,應如何處理?(10分)(2)子女的撫養(yǎng)權如何處理?(6分)(1)、財產問題a、房子為王軍個人財產。b、王軍繼承了1萬元的遺產為王軍個人財產 c、李萍繼承了一批字畫為個人財產d、王軍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購買了專業(yè)書籍,本屬于共有財產,但如果這些書都是王軍在用,則歸王軍所有。e、鉆戒由李萍所有。(2)、子女撫養(yǎng)權,首先雙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由法院指定。1程君與陸艷于1980年結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偉。夫婦兩人感情一直不好,但為了兒子始終未提出離婚。2000年陸艷因身體原因辭去工作在家靜養(yǎng)。2001年3月陸艷患重病臥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兒子程大偉照顧。2003年程大偉大學二年級時需交納學費5000元,母親陸艷無能力承擔,其父程君拒絕承擔此費用。無奈,陸艷、程大偉將程君告上法庭,請求其支付程大偉大學學費5000元及陸艷的扶養(yǎng)費。依據有關法律及司法解釋,回答下列問題并簡述理由:(1)支付程大偉5000元學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2)支付陸艷扶養(yǎng)費的訴訟請求法院應否支持?(1)法院應支持該請求。程大偉是其兒子,即使成年,但是因為生活還未獨立,父母應該給予幫助的義務。(2)法院應支持該請求。程君與陸艷仍未離婚,屬于法律意義上的夫妻,夫妻之間有相互扶養(yǎng)的義務。即使不是事實上的婚姻,但是當一方生活困難時,另一方有幫助的義務。1王冰、劉莉均系再婚。王冰與前妻有一女王曉玲,由其前妻撫養(yǎng),劉莉與前夫有一子(3歲),由劉莉撫養(yǎng)。2004年,王曉玲15歲,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曉玲只得隨父生活。雖然劉莉對她很好,她也很尊重劉莉,但她常常覺得繼母才29歲,不太會照顧人,又不是自己的親生母親,感情上比較陌生。劉莉常為此煩惱,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讓王曉玲和自己親近起來。后來,經人指點,她與王冰商量收養(yǎng)王曉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時,王曉玲的姨媽從美國回來,看到姐姐的孩子處境不太好,便決定收養(yǎng)王曉玲。王曉玲看到姨媽30多歲了還孤身一人,身邊沒有愛人,沒有子女相伴,王曉玲比較傾向于被姨媽收養(yǎng)。問:劉莉能否收養(yǎng)王曉玲?姨媽是否符合收養(yǎng)條件?(回答問題時請簡述理由)劉莉不能收養(yǎng)。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yǎng)法》規(guī)定,收養(yǎng)人應同時具備的條件為:(1)無子女。所謂“無子女”是指收養(yǎng)人既沒有親生子女,也沒有養(yǎng)子女和繼子女。(2)有撫養(yǎng)教育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所謂“有撫養(yǎng)教育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是指收養(yǎng)人應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在身體、智力、經濟、道德品質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撫養(yǎng)和教育被收養(yǎng)人的能力,能夠履行父母對子女應盡的義務。(3)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yǎng)子女的疾病。所謂“未患有在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yǎng)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傳染病。(4)年滿30周歲。所謂“年滿30歲”,是包括30周歲本數在內。夫妻共同收養(yǎng),則必須雙方都年滿30周歲。有配偶者收養(yǎng)子女,須夫妻同意共同收養(yǎng)。無配偶的男性收養(yǎng)女性的,收養(yǎng)人與被收養(yǎng)人的年齡應當相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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