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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畢業(yè)論文(已修改)

2025-06-18 00:42 本頁面
 

【正文】 引 言 與普通的刑事犯罪相比,職務犯罪尤其是貪污賄賂等腐敗犯罪影響更惡劣,破壞力更強,危害性更大,不僅嚴重侵害國家工作人員職務廉潔性,破壞正常的社會經(jīng)濟秩序,而且對國家穩(wěn)定、政府形象都造成了極大的破壞。一直以來是我黨嚴厲打擊和懲治的重中之重。特別是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提出:“要堅持‘老虎’、‘蒼蠅’一 起打,既堅決查處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又切實解決發(fā)生在群眾身邊的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彰顯了黨中央堅決打擊和懲治職務犯罪特別是腐敗犯罪的決心和力度。據(jù)統(tǒng)計,十八大后全國已有 128 名副部以上官員和軍級以上軍官落馬。 ① 面對上述嚴重的貪腐現(xiàn)象,我們不禁思考:當前我黨反腐敗決心和查處力度如此之大,對腐敗分子法律制裁如此之重,為什么腐敗現(xiàn)象在我國依然猖獗,腐敗分子依然無所畏懼、 “ 前仆后繼 ” 的原因到底是什么?筆者認為,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腐敗分子的腐敗收益遠高于腐敗成本,腐敗分子沒有受到致命的經(jīng)濟制裁,依然存在 “ 有利可圖 ” 的空間。從腐敗成本看,當前我國腐敗分子受到的威懾和處罰主要是來自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刑法》對職務犯罪規(guī)定的刑罰;另一方面是對腐敗分子非法所得的追繳和經(jīng)濟制裁。對于貪污腐敗等職務犯罪,不管是從辦案的社會效果還是法律效果看,只有不讓犯罪分子在經(jīng)濟上有利可圖,不讓他們因犯罪而獲得利益,才能讓他們不敢腐、不愿腐,最終達到徹底根治腐敗目的。 然而,長期以來,在我國的反腐實踐中一直強調(diào)對 “ 人 ” 的制裁,在對 “ 物 ”的制裁上卻做得不夠深入和徹底。不讓犯罪分子因貪污腐敗而獲得利益既是反腐敗工作的任務,更是遏制腐敗、維護社會公 平正義的最終目的。而要對腐敗分子進行經(jīng)濟制裁其直接表現(xiàn)就是追贓,通過追繳腐敗分子的違法所得,從而達到修復被犯罪破壞的經(jīng)濟關系和社會秩序,維護打擊犯罪的有效性、刑事判決的公信力、司法機關的權威性以及社會的穩(wěn)定性。且隨著市場經(jīng)濟的飛速發(fā)展、科技的不斷進步、政治經(jīng)濟全球一體化格局的不斷形成,貪污腐敗等職務犯罪案件逐漸蔓延至全世界,呈現(xiàn)出涉案金額大、跨國性、裙帶關系復雜等特點。很多腐敗分 ① 新浪博客:《 十八大以來落馬的省部級以上高官 ( 121 至 128 位,有照片簡歷) 》, , 2021 年 10 月 10 日訪問。 子在實施職務犯罪行為以后,將違法所得通過投資、地下錢莊等方式進行 “ 洗白 ” ,使得大量資產(chǎn)流向境外,造成國家巨額財產(chǎn)損失。因此,追贓是 查辦職務犯罪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環(huán)節(jié),妥善處理職務犯罪追贓工作是案件的質(zhì)量保障,直接影響到相關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和執(zhí)法辦案社會效果及 法律 效果。但從我國司法實踐來看,因立 法規(guī) 范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導致在處理職務犯罪追贓時具有很大的隨意性,呈現(xiàn)出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形象和社會公信力。 因此 ,當前加強對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的研究,具有很強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因此,當前加強對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的研究,具有很強的理論和實踐意義。為此,筆者通過對《刑法》、新《刑事訴訟法》和《聯(lián)合國反腐敗公約》的研究,從構成職務犯罪機制的三個主要要素:追贓主體、追贓對象以及追贓程序與方式存在的問題角度出發(fā),結合司法實踐,在進一步分析研究基礎上,提出加以完善的建議,以期對我國職務犯罪追贓工作的完善有所影響,對打擊職務犯罪有所指引。 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 一、 我國職務犯罪追贓機制運行狀況 我國《刑法》第 64 條是職務犯罪追贓工作的立法淵源,但該條規(guī)定過于籠統(tǒng)。為此,要想研究職務犯罪追贓機制,必須要先厘清與之相關的概念,因此,本部分從梳理職務犯罪追贓相關概念入手,著重對職務犯罪追贓機制定義及相關術語作進一步闡述。 (一)追贓的涵義、性質(zhì)、特征 1.追贓的涵義 何謂追贓?簡而言之就是對贓款贓物進行追繳。具體而言是指公檢法等司法機關,利用國家法律賦予的公權力,對違法犯罪活動中的贓款贓物予以追回后或返還受害人、第三人或上繳國庫的司法活動。 ① 而職務犯罪追贓則是指職務犯罪案件的偵查機 關、審判機關等,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對職務犯罪案件中涉及到的贓款贓物進行追回,或返還受害單位或個人、第三人,或上繳國庫等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它是偵查機關、審判機關在查辦和審理職務犯罪案件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個重要部分。因為職務犯罪追贓工作不僅肩負著證明職務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施犯罪的證據(jù)職能,而且是實現(xiàn)法律效果,維護法律權威,彌補被損害的國家利益、社會利益以及個人利益,威懾、打擊和懲治職務犯罪的有效方式。 ② 2.追贓的性質(zhì) 既然職務犯罪追贓工作是一系列的司法活動,其性質(zhì)必然不具有單一性,而是多 元化的。究其原因是因為職務犯罪追贓工作涉及到追贓主體范圍廣,包括職務犯罪的偵查、起訴機關檢察院以及審判機關法院等,其訴訟程序包括偵查、起訴和判決三個部分,也即它包含檢察院等司法機關對贓款贓物予以追回的過程活動和法院等司法機關對贓款贓物予以處理的結果活動,是過程活動和結果活動的有機統(tǒng)一體。這兩種活動的實施既可保障案件事實得以查證,又可保障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得以彌補。因此,職務犯罪追贓工作在不同的訴訟階段中, ① 王德光著:《反貪偵查僵局的破解》,中國檢察出版社 2021 版,第 241 頁。 ② 楊宇冠 、 李宗禮 :《 完善腐敗案件境外追贓機制的探索與思考 》,《人民檢察》 2021 年第 6 期。 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 具有不同的性質(zhì)。具體如下: ( 1)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職務犯罪追贓是一種程序性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各級檢察院是職務犯罪案件的查辦和審查起訴機關,負責職務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工作。在職務犯罪案件查辦過程中,各級檢察院利用法律、法規(guī)、司法解釋賦予的職權,通過運用查封、扣押、凍結等手段,對職務犯罪案件中已查明的與犯罪行為有關的贓款贓物先行予以控制。由于是在偵查階段,此時控制起來的贓款贓物因未受到法院最終審判認定,只能認定為是“ 疑贓 ” 。筆者認為,此時的追贓行為只是追贓活動的中間環(huán)節(jié),而不是追贓活動的終結環(huán)節(jié)。此階段的追贓活動是為了保障接下來的訴訟活動順利進行而進行的一種證據(jù)收集和財產(chǎn) 保全行為,其主要作用是收集和固定證據(jù),以及對可能的涉案贓款贓物進行保全,防止犯罪分子轉移、隱匿、銷毀違法犯罪所得,其性質(zhì)實質(zhì)上是一種程序性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偵查措施主要是針對收集和固定證據(jù),強制措施主要是針對財產(chǎn)保全。 ( 2)審判、執(zhí)行階段職務犯罪追贓是一種權利救濟措施。在對職務犯罪案件審理的過程中,法院不僅要對被告人因?qū)嵤┞殑辗缸镄袨橛|犯國家刑法進行定罪量刑,而且要對案件中涉及到的贓款贓物進行認定。然后有關機關才能根據(jù)法院判決書認定的情況對先前追繳到的贓款贓物進行最終的實體處分。如,贓款贓物確屬犯罪違 法所得的上繳國庫;屬于被害單位或個人的財產(chǎn)返還被害單位或個人,與案件事實無關的財物返還其本人。通過司法機關對贓款贓物的實體處分,一方面挽回了國家、社會、個人的經(jīng)濟損失,降低了國家工作人員因?qū)嵤┞殑辗缸锒鴮ζ渎殑樟疂嵭缘膿p害程度;另一方面也彰顯了法律懲治貪污腐敗等職務犯罪案件的效果,不讓任何人在職務犯罪中獲取利益,實現(xiàn)國家工作人員不敢腐、不愿腐、不能腐的最終目的。因此,筆者認為,此階段的追贓工作性質(zhì)實質(zhì)上是一種權利救濟措施,是對職務犯罪侵害的一系列權利主客體的救濟和彌補。 3.追贓的特征 職務犯罪追贓工作既具有物權保護的功能,又具有搜集、固定證據(jù),保障案件順利查辦功能,同時也是挽回經(jīng)濟損失,恢復社會市場秩序,維護公平正義,打擊國家工作人員貪污腐敗等職務犯罪行為,起到威懾潛在犯罪分子實施犯罪行為作用。它既具有普通刑事追贓的共性特征,又有其獨有的個性特征。總結歸納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 起來,筆者認為,職務犯罪追贓有如下幾方面特征: ( 1)追贓主體具有特定性。根據(jù)我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職務犯罪案件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顯而易見,職務犯罪案件追贓工作只在檢察院和法院對職務犯罪進行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和審判等訴訟活動中 進行。追贓主體僅限于檢察院和法院,不包括普通刑事案件追贓主體的公安機關和采取自救行為追回自我財產(chǎn)的普通民眾。 ① 也即職務犯罪追贓只能是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進行追繳追回的司法活動,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無權進行。 ( 2)追贓對象具有特定性。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在進行職務犯罪案件追贓時,只能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利用職務之便違法獲得的一切財物,包括不法收益和作為實施職務犯罪的作案工具。對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的其他合法財產(chǎn),一般不進行追繳。所以,職務犯罪追贓對象,也即 追贓標的僅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實施職務犯罪行為所取得的財物、孳息和其他財產(chǎn)性利益。并且,追贓對象在各訴訟階段中只能被追贓一次,不可重復計算。 ( 3)追贓難度日益加大。隨著政治經(jīng)濟全球一體化進程的不斷推進,職務犯罪特別是貪污腐敗犯罪中涉案人員想方設法將犯罪違法所得從國內(nèi)轉移到國外,或是通過地下錢莊進行 “ 洗白 ” ,或是假借親戚朋友之名在國外投資等方式,轉移、隱匿贓款贓物,這導致職務犯罪追贓工作從單一的國內(nèi)追贓不斷擴展到復雜的國際追贓上。在國內(nèi)追贓還沒有完全達到預期效果的情況下,面對復雜的國際形勢,追贓難度難免 越來越大。因此,加快研究完善職務犯罪追贓機制很有現(xiàn)實意義。 ( 4)追贓工作是懲治犯罪與保護法益的有機結合。職務犯罪追贓的目的,一方面是為了搜集和固定犯罪證據(jù),以順利查清案件事實,為法院對犯罪分子定罪量刑提供依據(jù),起到打擊犯罪的作用。另一方面,通過追贓,將犯罪分子的違法所得重新進行分配,或上繳國庫,彌補國家利益損失;或返還受害單位或個人,彌補受害單位或個人的利益損失。從而起到修復因職務犯罪對國家、社會、個人法益造成的損害。在追贓性質(zhì)認定上,理論界有三種觀點:一種認為,追贓屬于民事范疇,是因犯罪行為所產(chǎn)生的侵權 之債得以清除的一種強制性民事責任的承 ① 葉青主編 :《 刑事訴訟法學專題研究 》,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21年版,第 289 頁。 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 擔方式,應在民法的基本原則下進行;第二種認為,追贓實際上是一項處罰犯罪分子的附屬性行政處理辦法;第三種認為追贓是一項刑事偵查措施,應將 “ 追繳贓款贓物 ” 增補為一項偵查措施。而從上述對職務犯罪追贓性質(zhì)論述部分可以輕易看出,筆者認為,在偵查、審查起訴階段,追贓實質(zhì)上是一種程序性的偵查措施和強制措施。在審判、執(zhí)行階段,追贓實質(zhì)上是一種權利救濟措施。 (二)追贓意義 1.法律意義 根據(jù)刑法第 64 條規(guī)定:“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由此可見,對職務犯罪進 行追贓是檢察院、法院等司法機關不可推卸的法定責任和義務。及時、全面、高效地進行追贓不僅從經(jīng)濟上挽回了損失,打破了犯罪分子企圖通過貪腐獲得經(jīng)濟利益的美夢,不讓他們得到任何好處,從而提高犯罪分子犯罪成本,威懾潛在分子,遏制職務犯罪高發(fā)、易發(fā)態(tài)勢,而且也是偵查活動中搜集和固定證據(jù)的重要方式和方法,為法院最終的定罪量刑提供重要依據(jù),從而保障實現(xiàn)法律懲治職務犯罪的最終目的。 2.經(jīng)濟意義 顯而易見,職務犯罪追贓的最直接的意義就體現(xiàn)在經(jīng)濟上。近年來,隨著我國經(jīng)濟的不斷騰飛,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其中的腐敗犯罪案件,涉案金額越來越大,動輒成千上百萬,而上億金額案件也已屢見不鮮,或是給國家造成巨額經(jīng)濟損失,或者給受害單位帶來致命打擊,或是造成第三人經(jīng)濟上受損。雖然通過追贓不一定能全部彌補犯罪所造成的傷害,但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將損失降低。 3.社會意義 面對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腐敗犯罪案件日益猖獗的新形勢、新情況,國家必須要下大力氣進行整治。而犯罪分子之所以敢冒著觸犯法律的風險去犯罪,歸根結蒂就是為了 獲得經(jīng)濟上的利益。因此,國家下大力進行追贓,阻斷犯罪分子獲得的經(jīng)濟利益,讓犯罪分子清醒地認識到實施職務犯罪的代價遠遠高于其所獲得的利益,犯罪行為得不償失,逐漸在社會上形成鋌而走險去犯罪的最終結局是家破人亡,沒人任何人可以僥幸逃脫,讓那些具有手中握有公權力的國家工作人員不敢、不愿、不想去犯罪,讓其周圍的親人、朋友主動去監(jiān)督他們不要去犯罪,職務犯罪追贓機制研究 形成全社會抵制職務犯罪的良好氛圍,從而實現(xiàn)追贓的社會意義。 (三)追贓機制 1.追贓機制概述 ( 1)機制的含義。機制一詞最早源于希臘文。原指機器的構造和動作原理。生物學和醫(yī)學 通過類比借用此詞。如生物學和醫(yī)學在研究一種生物的功能 (例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縮 )時 ,常說分析它的機制。機制這個概念用以表示有機體內(nèi)發(fā)生生理或 病理變化 時 ,各器官之間相互聯(lián)系、作用和調(diào)節(jié)的方式。 ① 在《 現(xiàn)代漢語詞典 》中,對 “ 機制 ” 是這樣解釋的:泛指一個系統(tǒng)中,各元素之間的相互作用的過程和功能。多用于自然科學。社會科學也常使用,可以理解為機構和制度。它與我們常說的機制含義相近的是做事情的方式、方法,但兩者又并不等同。其差別如下: 第一,機制是經(jīng)過實踐檢驗證明有效的、較為固定的方法。一般不以個人意志為轉移。而單純的工作方式、方法是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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