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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公布五起審理食品藥品糾紛典型案例(20xx19)-閱讀頁

2024-11-15 04:52本頁面
  

【正文】 ,法院依法對此案進行宣判,給廣大農藥商予以法律震懾,鮮活的案例告誡其切不可為了一己私利,讓農民遭受損失,自己走上違法犯罪道路。2013年12月23日,李華春、謝天駕駛一輛貨車到廣東省化州市合江鎮(zhèn)合江橋,收購了一批死因不明且未經動物衛(wèi)生監(jiān)督機構檢疫的死豬。經檢驗,涉案死豬含偽狂犬病病毒和豬圓環(huán)病毒。謝天、李華春共同故意犯罪,屬共同犯罪;在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共同犯罪中,謝天、李華春均起次要作用,是從犯,依法應當從輕處罰。據此,原審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判決:一、被告人李華春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六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二、被告人謝天犯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五個月,并處罰金四萬元。二審玉林市中院認為,上訴人(原審被告人)謝天、原審被告人李華春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其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謝天、李華春歸案后,如實交代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從輕處罰。遂于2015年6月作出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食品藥品安全水平是決定人民群眾生活水平和幸福指數的重要指標之一。然而,近年來我國相繼出現的地溝油、毒膠囊等事件,一次次地以各種方式挑戰(zhàn)社會的底線,嚴重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嚴重影響國家形象,損害黨和政府的公信力。六、趙榜河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基本案情2010年至2014年期間,被告人趙榜河在蒼梧縣京南鎮(zhèn)木播村枧尾組經營小作坊生產腐竹,將禁止添加到食品的非食品添加劑硼砂添加到生產的腐竹中,并予以銷售。經檢驗,所扣押的腐竹以及原料豆?jié){均檢出硼砂成分。依照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趙榜河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在此案中,僅管被告人添加的禁用食品添加劑的用量很小,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同時,作為廣大消費者,要擦亮雙眼,善于識別危害性食品,多了解食品安全相關知識及有關法律規(guī)定,對于食品危害行為要敢于說“不”,共同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環(huán)境。二人為降低生產成本,謀取非法利益,從被告人薛現民處購入香油香精和粗制棉籽油后,指使被告人唐長友等人將香油香精、粗制棉籽油與色拉油勾兌成偽劣香油,或在香油中按一定比例摻入偽劣香油,經灌裝、包裝后銷售,銷售金額人民幣1千余萬元。劉希強為向天手公司二廠、天手公司餃子廠銷售其生產的偽劣香油,指使他人按照銷售數量向天手公司二廠采購員曹研、天手公司餃子廠廠長于光(另案處理)行賄4萬余元,(二)裁判結果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劉希強犯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處罰金人民幣600萬元;被告人薛現民犯生產偽劣產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被告人唐長友、郭秀波以生產偽劣產品罪和銷售偽劣產品罪分別判處刑罰。黑龍江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四被告人為牟取非法利益,在生產香油和蜂蜜過程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將偽劣產品進行銷售,涉案金額巨大,嚴重侵犯了國家對產品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此類犯罪行為的發(fā)生對企業(yè)產品質量誠信造成嚴重侵害,有損經濟社會發(fā)展環(huán)境評價,必須依法嚴懲。7月25日,其存放在冰箱里的15只生雞肉變質壞掉(腐爛)。7月25日早晨至7月26日18時,先后有53名顧客分別購買了變質腐爛的烤雞 57只,造成古某等193人食用后中毒,并造成古某和阿某2人中毒死亡。經喀什地區(qū)疾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檢測,檢查出被告人吐某和被害人中的托某、艾某等人體內都有傷寒沙門氏菌。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及罪名能夠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并且可以采納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該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食品、藥品安全事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事關經濟發(fā)展與社會和諧。面對這種形勢,人民法院始終努力履行職能依法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對涉及食品、藥品安全的犯罪活動出重手、下重拳,堅決打掉不法分子的囂張氣焰,增強民生保障的責任感,彰顯社會主義司法的震懾力和威懾力,弘揚社會正氣。2008年春季,由徐某(因犯銷售偽劣種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在布爾津縣闊斯特克鄉(xiāng)杰特阿尕什村銷售該油葵種子,該村村民及鄰村村民高某等21戶被害人以直接或轉讓的方式,共在許某處購買其聲稱是“303”的油葵種子1683公斤。高某等被害農戶在油葵生長期發(fā)現油葵發(fā)叉現象十分嚴重,遂聯名向布爾津縣種子站申請對其所種植的油葵種子進行鑒定。2008年9月25日,被害農戶又申請專家進行田間實地估產鑒定,經專家鑒定,高某等被害農戶所種植的油葵產量損失337,000公斤,共價值人民幣1,213,200元。其中,被告人桑某(徐某之妻)在該案中與徐某共同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445公斤,銷售金額達25,070元,涉及被害農戶因絕收、減產而遭受經濟損失達344。(二)裁判結果布爾津縣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和阿勒泰地區(qū)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認為,被告人許某與罪犯徐某共同銷售無標識的假冒“303”油葵種子,致使被害農戶因減產而遭受1,044,700元特別重大的經濟損失,嚴重破壞了國家對種子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制度,其行為直接危害了農業(yè)生產,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本案中,被告人桑某與許某共同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被告人桑某參與銷售假冒“303”油葵種子致使被害農戶因減產而遭受344,其行為已構成銷售偽劣種子罪。被告人許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被告人許某在公安機關尚未發(fā)現其犯罪事實時,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屬自首,可從輕處罰。被告人許某已賠償被害人損失10萬元,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桑某主動賠償被害人部分經濟損失,具有一定悔罪表現,可酌情從輕處罰。據此,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人許某犯銷售偽劣種子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98。假冒“303”油葵種子封樣品予以沒收。被告人桑某于判決生效后就罪犯許某賠償上述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高某等油葵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三)典型意義農業(yè)種子的質量好壞事關農民群眾切身利益、更關系到農糧生產安全。人民法院對此類犯罪行為一直以來始終堅持依法從嚴懲處,對實施此類犯罪的人員絕不姑息、采取高壓態(tài)勢形成震懾效應,做到除惡務盡,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維護風清氣正的法治環(huán)境。被告人姚揚業(yè)從市場上收購回豬皮、魷魚作為生產原料,然后由其雇請的工人檀雪梅、梁思夢,在加工豬皮、魷魚的過程中,使用非食品原料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進行浸泡,加工完成后,被告人姚揚業(yè)再將豬皮、魷魚銷售給顧客。經對被繳的可疑溶液抽樣送到廣西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檢驗檢疫技術中心檢驗,%%(檢測依據:GB/T234992009)。當日,被告人姚揚業(yè)被靈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被告人姚揚業(yè)用于浸泡豬皮、魷魚的過氧化氫是從南寧市大成化工有限責任公司玉林市分公司購進。公訴機關指控應當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被告人姚揚業(yè)的刑事責任成立。關于被告人姚揚業(yè)及其辯護人認為被告人姚揚業(yè)犯罪情節(jié)輕微,被查獲時已停止生產是犯罪中止,建議法院對被告人姚揚業(yè)適用免予刑事處罰的意見。因此,對被告人姚揚業(yè)及其辯護人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依照法律規(guī)定,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姚揚業(yè)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0元;禁止被告人姚揚業(yè)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從事食品生產。判決現已發(fā)生法律效力。魷魚、豬皮都是人民群眾最為常吃的食品,這些常用食品的不合格對人身及家庭容易造成巨大精神傷害與痛苦,在社會上易引發(fā)恐慌情緒,危害極大,更是從嚴懲治的重點。其有自首情節(jié),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為進一步精煉提高售價,2013年3月某日,被告人麻秀龍委托廣西莫老爺食品有限公司加工提煉牛油。2013年5月24日,從廣西莫老爺食品有限公司的工廠繳獲牛油約126噸。(二)裁判結果南寧市西鄉(xiāng)塘區(qū)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麻秀龍利用非食品原料生產、加工食品并予以銷售,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麻秀龍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三)典型意義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對犯罪行為作出了嚴厲的規(guī)定,且在“史上最嚴厲食品安全法”出臺實施的大背景下,犯罪行為依然屢禁不止。本案對被告人麻秀龍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的處罰,彰顯了我國司法機關依法嚴厲打擊、遏制一切形式危害人們舌尖上的安全的決心。2015年6月25日,昭平縣食品藥品監(jiān)督管理局對該店生產、銷售的面包、饅頭進行抽檢。2015年7月3日,邱某某在明知告知事由后繼續(xù)使用含鋁的食品添加劑“泡打粉”生產包子,違反了國家衛(wèi)計委等5部門公告中“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的規(guī)定,危害了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成立。為打擊刑事犯罪,維護社會秩序,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jié)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第一款、第二十條第(三)項之規(guī)定,被告人邱某某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千元。《國家衛(wèi)生計生委等5部門調整含鋁食品添加劑使用規(guī)定的公告》規(guī)定,自2014年7月1日起,“膨化食品生產中不得使用含鋁食品添加劑,小麥粉及其制品生產中不得使用硫酸鋁鉀”。國家禁止使用“泡打粉”生產包子,如果再繼續(xù)使用,就是犯罪行為,必須予以嚴厲打擊。、白色半成品牛黃喉334公斤、白色成品牛肚583公斤、白色半成品牛肚321公斤、原料牛百葉150公斤、工業(yè)燒堿20斤及記賬本(兩本)等物品。(二)裁判結果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南寧市良慶區(qū)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張益祥、張慶裕、農秀勤在生產、銷售的食品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為均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2014年1月9日,該院對本案當庭作出判決,目前判決已生效。食品經過雙氧水浸泡后,原有營養(yǎng)成分被破壞。被告人使用對人體有害并具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工業(yè)過氧化氫(俗稱“雙氧水”)與氫氧化鈉(俗稱“燒堿”)浸泡加工牛百葉、牛肚、黃喉等食物,并銷售到廣西區(qū)內各個市縣的超市、餐館以及燒烤、夜宵攤位。十四、張佳章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的一天,被告人張佳章為謀取利益,在賣豬肉回家途中的江邊撿了一頭死因不明的母豬,并將該死豬運輸到浦北縣張黃鎮(zhèn)世聰廣場賣給一不知名男人,得款100元。經廣西動物疫病預防控制中心檢驗,從查獲的死豬中檢出豬瘟病毒(一類動物疫病)、豬繁殖和呼吸綜合征(藍耳?。┎《竞怂幔ǘ悇游镆卟。?。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應當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依據刑法有關規(guī)定,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判處被告人張佳章判處拘役三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千元。(三)典型意義本案是在農村、特別是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農村時有發(fā)生案件。本案的依法審理,對于提高公民食品安全意識及遵紀守法意識,依法經營等具有重大意義。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轉包給自然人王某某,王某某招用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2008年3月10日,張成兵在進行油漆施工中不慎受傷。12月29日,張成兵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并提交了勞動仲裁裁決書。上海市松江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遂于2009年2月19日認定張成兵受傷為工傷。(二)裁判結果經上海市松江區(qū)人民法院一審,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根據勞社部發(fā)〔2005〕12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礦山企業(yè)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yè)務)或經營權發(fā)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fā)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后李某某又將部分油漆工程再發(fā)包給王某某,并由王某某招用了上訴人張成兵進行油漆施工。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張成兵在江蘇南通六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承建的廠房建設項目中進行油漆施工不慎受到事故傷害,屬于工傷認定范圍。案例2孫立興訴天津新技術產業(yè)園區(qū)勞動局工傷認定行政案—工作原因、工作場所的認定應當考慮是否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是否在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一)基本案情孫立興系中力公司員工,2003年6月10日上午受中力公司負責人指派去北京機場接人。孫立興向園區(qū)勞動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園區(qū)勞動局于2004年3月5日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為沒有證據表明孫立興的摔傷事故是在工作場所、基于工作原因造成的,決定不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條例》規(guī)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本案中,位于商業(yè)中心八樓的中力公司辦公室,是孫立興的工作場所,而其完成去機場接人的工作任務需駕駛的汽車,是其另一處工作場所。園區(qū)勞動局認為孫立興摔傷地點不屬于其工作場所,將完成工作任務的必經之路排除在工作場所之外,既不符合立法本意,也有悖于生活常識。上訴人園區(qū)勞動局以孫立興不是開車時受傷為由,認為孫立興不屬于“因工作原因”摔傷,理由不能成立。案例3何培祥訴江蘇省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行政案—關于“上下班途中”的認定(一)基本案情原告何培祥系原北溝鎮(zhèn)石澗小學教師,2006年12月22日上午,原告被石澗小學安排到新沂城西小學聽課,中午在新沂市區(qū)就餐。下午15:40左右,石澗小學邢漢民、何繼強、周恩宇等開車經過石澗村大陳莊水泥路時,發(fā)現何培祥騎摩托車摔倒在距離石澗小學約二三百米的水泥路旁,隨即送往醫(yī)院搶救治療。2007年6月,原告就此次事故傷害直接向被告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原告不服,向新沂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作出復議決定,維持了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決定。(二)裁判結果經江蘇省新沂市人民法院一審,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上下班途中的“合理時間”與“合理路線”,是兩種相互聯系的認定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情形的必不可少的時空概念,不應割裂開來。故判決撤銷被告新沂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作出的《職工工傷認定》;責令被告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內就何培祥的工傷認定申請重新作出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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