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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展示頁

2024-10-21 06:08本頁面
  

【正文】 門報告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yè)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追究,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第十七條 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記實制度。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的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綜合考慮其一貫表現、資歷、特長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崗位或者相應工作任務,并同時確定相應的職級待遇。申訴期間,不停止責任追究決定的執(zhí)行。第十五條 受到責任追究的人員對責任追究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提出書面申訴。其中,對本級黨委(黨組)管理的下一級黨政正職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過程,由上一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進行調查。作出責任追究決定后,由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jiān)察機關辦理責任追究相關事宜。處理情況應當向組織人事部門通報。第十三條 組織人事部門對工作中發(fā)現、群眾舉報或者新聞媒體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必須進行調查處理,也可會同紀檢監(jiān)察機關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一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應當追究政紀責任的,建議有關機關依照有關規(guī)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組織處理的情況,應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第十條 有本辦法所列應當追究責任的情形,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情節(jié)較重或者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組織處理。第八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一)在個別談話推薦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虛假情況的;(二)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營私舞弊,收受或者給予他人財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費活動的;(三)利用職務便利違反規(guī)定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qū)、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四)要求提拔本人近親屬,或者指令提拔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的;(五)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或者選舉中搞拉票賄選等非組織活動的;(六)泄露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等有關情況的;(七)故意向干部選拔任用問題調查部門提供虛假信息或者不實材料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第六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一)更改、偽造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結果的;(二)不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范圍進行考察的;(三)對反映考察對象問題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進行調查核實或者不如實報告的;(四)隱瞞、歪曲、泄露考察情況的;(五)接受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的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者支付憑證等財物,參加考察對象或者考察對象請托人安排的消費活動,以及接受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接待的;(六)不認真審核干部檔案,導致干部信息不準確,造成嚴重后果的;(七)按照規(guī)定應當回避而不回避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在發(fā)生突發(fā)重大自然災害、群體性事件及其他緊急情況下,經上一級黨組織批準的用人行為,不列入責任追究范圍,但事后應當履行有關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第三條 黨委(黨組)及紀檢監(jiān)察機關、組織人事部門按照職責權限負責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一、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第一條 為保證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zhí)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誤,嚴肅處理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guī)定》等黨內法規(guī)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國家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要繼續(xù)以最堅決的態(tài)度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加大對違規(guī)違紀用人行為的查處力度,重點開展買官賣官問題專項整治,讓賣官者身敗名裂,讓買官者“賠了夫人又折兵”。要將有關執(zhí)行情況在黨內和向社會公開,讓廣大干部群眾了解監(jiān)督、參與監(jiān)督、支持監(jiān)督。要嚴格執(zhí)行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領導干部要帶頭遵守。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的貫徹實施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的制度化武器。《有關事項報告辦法》本身就是一項事前把關和預防制度?!丁耙粓蟾鎯稍u議”辦法》雖然實施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會激勵、約束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不斷加強和改進選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眾的滿意度,對規(guī)范選人用人全過程具有重要作用。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的意義和作用堅持懲教結合、注重預防,是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重要方針,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充分體現了這一要求。三是進一步強化了對各級黨委(黨組)“一把手”及各級組織人事部門的監(jiān)督,突出了監(jiān)督重點,抓住了關鍵環(huán)節(jié),增強了監(jiān)督效力。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的創(chuàng)新和突破主要有四個方面的新突破:一是四項監(jiān)督制度相互銜接配套,初步構成事前要報告、事后要評議、離任要檢查、違規(guī)失責要追究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體系,使選人用人的重要方面、關鍵環(huán)節(jié)都納入監(jiān)督范圍,都置于嚴格的監(jiān)督之下。中央組織部同步研究起草了其他三個辦法,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9日由中央組織部印發(fā)?!睆膬赡陙黹_展全國組織工作滿意度民意調查的結果看,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的滿意度有明顯提高,但對選人用人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反映仍然比較突出。十七屆四中全會進一步強調,要健全干部選拔任用監(jiān)督機制和干部選拔任用責任追究制度,匡正選人用人風氣。第一篇: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四項監(jiān)督制度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是指中央辦公廳在2010年4月份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責任追究辦法》)以及中央組織部同步印發(fā)了《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報告辦法(試行)》、《地方黨委常委會向全委會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評議辦法(試行)》、《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離任檢查辦法(試行)》四項干部監(jiān)督制度頒布主要背景、過程和目的2002年中央頒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規(guī)定,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黨的十七大把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作為黨的建設的一項重大任務,明確要求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監(jiān)督。胡錦濤總書記在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體會議上的講話中強調指出:“要認真執(zhí)行和不斷完善各項監(jiān)督制度,積極探索加強監(jiān)督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加大監(jiān)督制度創(chuàng)新力度。為此,中央組織部組織力量開展了深入調查研究,從2007年起正式會同中央紀委研究起草《責任追究辦法》,經廣泛征求意見、反復修改,先后報經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委會議審議同意,于2010年3月7日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頒布實施這四項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jiān)督制度,就是要貫徹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回應干部群眾的關切和期待,以更加嚴格的制度監(jiān)督選人用人行為、約束選人用人權力,堅決同用人上的不正之風進行戰(zhàn)斗,為進一步營造風清氣正的選人用人環(huán)境,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提供制度保障。二是通過細化政策界限、規(guī)范操作程序、明確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長期以來困擾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責任主體界定不清、責任情形劃分不明、責任追究不到位的難題,使責任追究更具有針對性、操作性和實效性。四是改進了監(jiān)督視角,完善了監(jiān)督方法,不僅要看干部選拔任用的過程,更要看干部群眾對本地區(qū)、本單位選人用人滿意度高低這個結果,這對于有效地解決選人用人上“表面走程序、背后搞不正之風”的問題,將起到積極作用。《責任追究辦法》列出了應當追究責任的39種主要情形,并規(guī)定了責任追究的處理措施,使各類相關人員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哪些行為會受到追究,從而樹起“警示牌”、架起“高壓線”,以責任追究促正確履職?!峨x任檢查辦法》將市縣黨委書記履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職責情況與其提拔交流直接掛起鉤來,促使他們慎始慎終,正確行使用人權。制定和實施這四項監(jiān)督制度,不僅為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提供了有力武器,而且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筑起了一道防范用人上不正之風的“防火墻”。制度的效用取決于制度的執(zhí)行。要加強對制度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真正做到有章必依、執(zhí)行必嚴、違規(guī)必究。依法治黨,從嚴治黨,關鍵是從嚴治吏,重點是開展買官賣官專項整治。要毫不動搖地推進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認真落實《2010-2020年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規(guī)劃綱要》,努力從制度上消除用人上不正之風滋生的土壤和條件,用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的制度保證選人用人風清氣正。第二條 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行責任追究,堅持黨委領導、分級負責,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權責一致、懲教結合,嚴格要求、違規(guī)必究的原則。第四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黨委(黨組)主要領導干部或者有關領導干部的責任:(一)違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規(guī)定,個人指定提拔、調整人選的;(二)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三)不按照規(guī)定召開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的;(四)個人決定干部任免或者個人改變黨委(黨組)會議集體作出的干部任免決定的;(五)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的;(六)違反規(guī)定超職數配備領導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七)授意、指使、強令組織人事部門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撓、制止紀檢監(jiān)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對選人用人問題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八)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導致用人失察失誤,造成惡劣影響的;(九)本地區(qū)本部門用人上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十)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第五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和有關人員的責任:(一)不按照規(guī)定的基本條件、任職資格、方式、程序和范圍進行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的;(二)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等情況的;(三)不按照規(guī)定征求紀檢監(jiān)察機關對擬任人選的意見,或者不如實向黨委(黨組)報告紀檢監(jiān)察機關意見建議的;(四)不按照規(guī)定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事項的;(五)對反映的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不進行調查核實以及核實后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作出處理的;(六)對本地區(qū)本部門領導成員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行為不提出反對意見的;(七)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風工作不力,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八)有其他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行為的。第七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紀檢監(jiān)察機關有關領導干部和人員的責任:(一)不如實向組織人事部門回復掌握的有關擬任人選遵守黨紀政紀情況的;(二)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監(jiān)督檢查的;(三)對發(fā)現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guī)違紀行為不進行調查處理的;(四)對反映擬任人選問題的性質嚴重、線索清楚、內容具體的舉報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核實的。第九條 在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民主評議、民意調查中,本地區(qū)本部門群眾滿意度明顯偏低、選人用人方面問題突出、干部群眾反映強烈的,經組織考核認定,應當追究負有責任的黨委(黨組)和組織人事部門主要領導干部的責任。組織處理的方式包括調離崗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有本辦法第八條第(五)項所列情形,已列為考察對象或者提拔人選的,應當首先將其排除出考察對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資格,再按照本條前款規(guī)定作出處理。第十二條 組織處理和紀律處分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同時使用。紀檢監(jiān)察機關在受理舉報、查辦案件等工作中發(fā)現的違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規(guī)定的問題,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調查處理。需要給予組織處理的,與組織人事部門共同研究提出處理建議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報批。第十四條 領導干部因違紀違法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或者行政職務以上處分且在其提拔任職前就有違紀違法行為的,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對其選拔任用過程進行調查。經調查核實,確實存在違反規(guī)定選拔任用干部問題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作出責任追究決定的機關應當依據有關規(guī)定受理并作出處理。第十六條 受到調離崗位處理的,一年內不得提拔;引咎辭職和受到責令辭職、免職處理的,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提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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