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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法制史課件-展示頁

2024-08-19 23:11本頁面
  

【正文】 等權利,但實際上享有公民權的自由民在雅典總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 官制實行義務職和“合一制”。 雅典是一個領土狹小的城邦國家,便于公民參政。 工商奴隸主在與氏族貴族的斗爭中不斷取得勝利。 (二)雅典“憲法”以民主制為其核心的原因 雅典工商業(yè)發(fā)達,農業(yè)相對落后,因而工商奴隸主集團勢力強大,能與氏族貴族相抗衡。 * 陪審法院每年從十個選區(qū)以抽簽方式選出 6000人組成十個陪審庭,處理重大案件,并對民眾大會的決議有最后批準權。 * 公民大會成為雅典城邦國家的最高權力機關,五百人議事會具有公民大會常設機構的性質。 梭倫立法,開創(chuàng)了“主權在民”的時代。 * 設立四百人會議,作為民眾大會的執(zhí)行機構,行使原由貴族議會行使的權力。 (與土地有關的債務 ) * 廢除貴族在政治上的世襲特權,按財產的多少把公民劃分為富農、騎士、中農、貧農四個等級,不同等級的人有不同的地位和權利。 提秀斯改革的目的在于建立公共權力,并使公共權力掌握在貴族手中 德拉古立法改革 (BC621) * 規(guī)定了公民權取得的條件 —— 只有能夠自備武器的人才享有公民權 * 將由貴族會議選舉官吏改為有公民抽簽選舉 * 組成一個由公民選舉產生的四百零一人議事會 德拉古立法,開創(chuàng)了雅典成文法時代,且在維護貴 族利益的同時,對平民做了一定的妥協(xié)。 * 將全體雅典居民劃分為貴族、農民和手工業(yè)者三個等級,取代原有的等級不分的氏族成員。 希臘化時代: 323 始,至 2世紀 。 在繼承法中,高種姓的人享有繼承中的特權 在刑法中,不同種姓的人同罪異罰 P38 在訴訟制度上,婆羅門有審判權(國 王委托婆羅門審理)和法律解釋權 在宗教權上,嚴禁首陀羅參加宗教儀式 在日常生活中,各種姓間亦是界限分明 第三節(jié)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一、古代印度法的基本特點 P39 對印度法制史的影響 印度法系 二、古代印度法的歷史地位 第四節(jié) 近現(xiàn)代印度法的變革 薩蒂制 —— 殉夫 童婚制 多妻制 第三章 古希臘法 一、古希臘法的形成與發(fā)展 古希臘法: 存在于古希臘個奴隸制城邦和希臘化時 代所有法律的總稱。首陀羅則只能有維持生計的生活資料。 “種姓” —— 瓦爾那,“顏色”雅利安瓦爾那 達薩瓦爾那 婆羅門 祭祀 剎帝利 武士 再生人 吠 舍 平民 首陀羅 從事低賤職業(yè) 多為奴隸 —— 非再生人 各種姓間戒備森嚴,他們的法律地位和權利義務截然不同,低種姓必須服從高種姓。 法律內容占四分之一 ( 四)佛教經典 三藏 五戒 ( 五)國王的詔令 第二節(jié) 古代印度法的基本內容 一、 種姓制度 :古代印度的社會等級制度,是古代印度法的核心內容。 國王的法(二) 民法與刑法 是關于債、契約、典押、人身關系、婚姻、家庭繼承、刑法、訴訟等的規(guī)定,是世俗社會的規(guī)范。圣經創(chuàng)世紀 梵行期的法 —— 學生期 家居期的法(一) —— 婚姻、家長的義務。 楔形文字法是古代西南亞法的先驅,代表了古東方文明的偉大成就,并通過波斯、西伯來法律對西方文明產生深刻影響。它標志著古東方法從習慣法進入成文法階段,代表著人類成文法的開端。法典不允許各種依附于王室的人以所使用的王室財產抵債,而只許以自己買得的田產抵債,以保護王室利益。但借債要有人質,這樣就出現(xiàn)了債務奴隸?!梗ǚǖ涞谝话倬攀鶙l,第一百九十七條) * 盛行連帶責任 * 訴訟中,發(fā)誓和神明裁判占有重要地位 * 刑罰極其殘酷 * 保留部分私刑 規(guī)定了家長制的家庭關系;買賣婚姻和家內繼承 債法。 刑事法律保留了濃厚的原始公社制度的殘余 * 盛行同態(tài)復仇 即奉行以眼還眼、以牙還牙的原則:「如果一個人傷了貴族的眼睛,還傷其眼。 ? 如果貴族階層的人打了貴族出身的人,須罰銀一明那。三個等級的人的法律地位完全不同。 ② 穆什根努,為無公民權的自由民。 ? 法典把巴比倫人分為三個等級: ① 阿維魯,為有公民權的自由民。 ① 祭司、商人 ; ② 負擔兵役義務的人 ; ③ 納貢人 對其他財產都規(guī)定為私有,予以嚴格保護 如果一個人盜竊了寺廟或商行的貨物,處死刑;接受贓物者也處死刑。 (三)法典的主要內容(見教科書) 法典確立了土地公有制 在法律上國王對全部土地享有最高所有權。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 衰落階段: 16世紀 ,巴比倫第一王朝為赫梯所滅,楔形文字法開始走向衰落。 p20 * 發(fā)展階段: 20世紀 ., 以兩河流域其他各城市國家頒布成文法為標志。 * 540 .,被波斯帝國所取代。其第六代王漢漠拉比統(tǒng)治時期是兩河流域文明高度發(fā)達時期。 * 2113 —— 2022 .,中央集權的烏爾第三王朝建立。 國家發(fā)展歷史 * 3000 ,蘇美耳人和阿卡德人建立了一批奴隸制國家,并創(chuàng)造了楔形文字。它是迄 今為止所發(fā)現(xiàn)的最古老的成文法系。外國法制史 安徽農業(yè)大學法學系 李曉光 外國法制史的研究對象 1 歷史事實 ,包括歷史事件、文件和制度 發(fā)展規(guī)律,變化的基礎、條件、原因和結果 外國法制史體系 一、古代法 1、古埃及法( 4000 .) 2、楔形文字法 (3000 .) 3、古印度法 (15世紀 .) 4、希伯來法 (11世紀 .) 5、古希臘法 6、羅馬法 二、中世紀法(封建制法) 日耳曼法 教會法 城市法和商法 伊斯蘭法 三、近、現(xiàn)代法 英國法 美國法 法國法 德國法 日本法 俄羅斯法 歐共體法 古 代 法 ? 古埃及法( 4000 .) ? 楔形文字法 (3000 .) ? 古印度法 (15世紀 .) ? 希伯來法 (11世紀 .) ? 古希臘法 ? 羅馬法 第一章 楔形文字法 一、兩河流域國家及法律發(fā)展概況 楔形文字法:古代兩河流域地區(qū)各奴隸制國家以楔形 文字鐫刻而成的法律的總稱。它產生于 3000 ,到 6世紀 .,隨著新巴比倫王國的滅亡而逐漸消亡。它的重要代表是《漢 穆拉比法典》。 * 2316 .,阿卡德王國首次統(tǒng)一兩河流域。 * 19世紀 .,阿摩利人建立古巴比倫王國,統(tǒng)一了兩河流域。 * 9—— 7世紀 ., 歸入亞述帝國。 楔形文字法的歷史 * 形成階段: 22世紀 .,以《烏爾納姆法典》的制定為標志。 * 完備階段: 18世紀 ,以《漢穆拉比法典》制定為標志。 二、《烏爾納姆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村社私有經濟的發(fā)展,需要調整各方面社會關系 統(tǒng)一的國家、集中的權力,需要統(tǒng)一各城邦的政令(二)法典的結構、內容 法典由序言和條文兩部分組成 主要內容 *禁止巫術 *傷害他人人身用罰金代替同態(tài)復仇 *全體居民劃分為自由民和奴隸 ? *締結婚姻的當事人是男方和女方家長 ? * 以殘暴的刑罰確認和維護奴隸主對奴隸的私有權 ? 刑罰主要有三種:死刑(僅適用犯通奸罪的婦女) 賠償金(罰金) 以鹽洗嘴(適用侮辱主人的女奴) 三、法典的意義 ? 迄今為止所知的世界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三、《漢穆拉比法典》(石柱法) 迄今最早的保存最完整的法典 (一)法典制定的背景 實現(xiàn)法的統(tǒng)一的需要 調整新經濟關系的需要 緩和自由民內部矛盾,穩(wěn)定社會秩序的需要 法典對債務奴隸制和高利貸有所抑制,限制對小生產者過分的掠奪 (二)法典的結構 法典分為序言、正文( 282)和結語三部分 漢謨拉比法典序言申明,“安努與恩利爾為人類福祉計,命令我,榮耀而畏神的君主,漢謨拉比,發(fā)揚正義于世,滅除不法邪惡之人,使強者不凌弱,使我有如沙馬什,照臨黔首,光耀大地”。不過,與烏爾第三王朝時期的經營方法不同,這時王室土地主要是由對王室負有不同義務的人們分散使用、經營的。 ? 法典反映了巴比倫奴隸制所具有的早期家庭奴隸制。上層是統(tǒng)治階級 ,下層多是納稅、服兵役和徭役的自耕農和士兵。 ③ 奴隸,是完全無權的人。從經濟上說,前兩個等級的情況更復雜,阿維魯中有奴隸主,也有非奴隸主,穆什根努中同樣也有這兩種情況,二者的區(qū)別在于穆什根努是依附于王室的人,包括部分小生產者,至于奴隸則完全是奴隸主的財產。如果任何人的奴隸打了自由民出身的人,處割耳之刑。如果一個人折了貴族的手足,還折其手足。 當時高利貸十分盛行,法典還規(guī)定了利率。如果人質原來就是奴隸,債主可任意轉賣,如果人質是自由民,法典規(guī)定他要為債主勞動三年,第四年釋放。 (四)法典的特點(見教材 P2829) 四、楔形文字法的特點和歷史地位 (一)特點 是人定法 結構體系較完整,但欠缺總則性規(guī)定 諸法合體,以民為主 (二)歷史地位 楔形文字法是人類歷史上最早形成的一個法系,它的形成和發(fā)展在世界法律發(fā)展史上有劃時代的意義。 楔形文字法是獨立于宗教之外的強制性規(guī)范體系,結構完整,內容廣泛,它規(guī)定的許多內容都為后世有關立法開了先河。 思考題 : 什么是石柱法? 什么是楔形文字法?楔形文字法有那些重要 的法典? 為什么說《漢穆拉比法典》是東方早期奴隸 制法? 《漢穆拉比法典》有什么特點?如何評價其 歷史地位? 第二章 古印度法 ? 一、古印度法的歷史 1500 ? 7世紀 .—— 6世紀 .,婆羅門教法階段 種姓制 ? 6世紀 .—— ,佛教法階段 釋迦牟尼 ? —— 8世紀,印度教法階段 ? —— 18世紀,印度教法與伊斯蘭教法并存 ? 18世紀中 —— 1947年,英國法全面入侵 ? 1950年 —— 印度建國后立法 二、古代印度法的概念 傳統(tǒng)印度法 印度教社會法 印度近代法律改革前 印度奴隸制法 婆羅門教法 三、古代印度法的淵源 ? (一) 吠 陀 P33 詩歌體 內容包羅萬象 ? (二)法經 用以解釋和補充 吠 陀的,散文體 ? (三)法典 P34 摩奴法典 法典體系 共 12章, 2682條 創(chuàng)造 —— 主要規(guī)定了四種姓的產生、行為和地位,以及摩奴法典的內容提要。 家居期的法(二) —— 對各種姓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 林居期的法、遁世期的法 在林居期應遵守的規(guī)則 國王的法(一)規(guī)定了國王的產生、王權的由來、國王的品德和應遵守的行為規(guī)則。 雜種種姓,跨種姓婚姻的子女 四種姓的職業(yè) 各種姓在處境困難時應選擇的職業(yè)和履行的義務 1贖罪法 一些宗教規(guī)則 1行為的果報:轉世與解脫 重申行為的因果報應,闡釋法典的意義和法的奧秘。“種姓”是與種族、姓氏有密切關系的社會集團。 二、 體現(xiàn)種姓制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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