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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內(nèi)容

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問題-展示頁

2025-04-04 03:36本頁面
  

【正文】 ,但不能將之視為“廢物”。巴塞爾行動網(wǎng)絡- 一旦表明有意或需要對船舶進行處置、且擬對所涉物質(zhì)或物體進行附件四所規(guī)定的處理。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未具體論及這一議題。- 就武裝部隊的船只而言:船只正式退役時。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在不符合下列標準的情況下,船舶不應被視為廢物:- 非軍事用途的船舶的相關標準: 任何具有所有必要的最新船只證書的、用于或擬用于航行和/或列入一國的船旗登記簿的船只或小型船或任何其他類型的船只。- 只要船舶能夠獲得國際海事組織頒發(fā)的航行安全和準許航行的相關證書,則便不應把該船舶視為廢物。- 在下列情形中,不應把船舶視為廢物:船舶尚可進行去污處理;船舶不再對其船員或?qū)ζ渌d運的貨物構成危險;船舶不再對環(huán)境、生物多樣性或人類健康構成危險。- 當船舶已無法在陸地船塢進行維修時。- 當船舶的整體結構解體時。墨西哥- 當船舶載運的貨物使船舶受到污染、且此種污染程度已對其船員、環(huán)境和生物多樣性、對該船舶所停靠的港口的碼頭作業(yè)人員和環(huán)境以及裝卸作業(yè)構成了風險時。- 當一國政府認定所涉船舶已不再具有適航性、該船舶無法在海上浮起、且其船主拒絕對之進行任何適宜的維修時。- 當船舶的機器已達到無法發(fā)揮功能的程度、且無法再加以修理時。- 當船主或船主代表通知一國政府他打算對其船舶進行處置或進行再循環(huán)處理時。- 當船主通過簽署為進行拆解而出售其船舶的合同表明有意對其船舶進行拆解時。法國- 其維修保養(yǎng)費用抵消了其營運收入的船舶。比利時、丹麥和歐洲聯(lián)盟- 出于船主的本意或按照相關的規(guī)定必須對船舶進行處置時,亦即自船主打算不再將之作為船只使用之時開始。- 當船主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時。- 當船舶對于船主和船舶操作人員成為財政負擔時。二. 評論意見匯編(a) 船舶于何時成為廢物?船舶于何時不再是船舶?1. 所收到的評論意見船舶于何時成為廢物?巴林- 當船舶的服役期結束時(2530年)。此外,還應確定其他實體是否應承擔任何義務,諸如保險公司、收貨人和貨物發(fā)送人等。在此方面,必須考慮到在船舶所涉具體情形中實施《巴塞爾公約》方面的各種切實問題,例如,如何遵循相關的通知程序、以及如何遵守無害環(huán)境管理方面的規(guī)定等。- 在為了《巴塞爾公約》的目的確定船只究竟于哪一具體時間成為廢物方面存在著困難。- 尋求獲得繼續(xù)開展此項工作的進一步授權。在此方面,工作組或愿計及下列事實:即報廢船只中所含有的許多物質(zhì)業(yè)已在《公約》的相關附件中被認定的確屬于《公約》的適用范圍。- 酌情從法律上作出澄清:在特定情形中,船舶屬于《公約》制約范圍。鑒于此種情況,現(xiàn)提議該休會期間工作組把其工作重點放在就如何以最佳方式推進這一議題的解決向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三屆會議會議提出相關的建議方面。然而,秘書處注意到,在某些情形中,它必須在選擇予以列入的摘錄內(nèi)容方面自行作出判斷。一締約方在其提交的評論意見中提到了在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二屆會議期間分發(fā)的一份非正式文件。最后,本文件著重論述了這些評論意見所涉及的各個相關層面。 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問題秘書處為便利休會期間工作小組開展工作而編制的評論意見和看法匯編摘要2004年4月7日一. 導言本文件系由秘書處為便利在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三屆會議期間討論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問題而編制。船舶全部和部分拆解所涉法律問題秘書處為便利休會期間工作小組開展工作而編制的評論意見和看法匯編摘要秘書處的說明1. 本說明的附件中載列了秘書處對各締約方和其他各方針對第OEWGII/4號決定第1段中所述及的相關問題和議題提交的意見和看法(反映在文件UNEP/CHW/OEWG/3/INF/)編制的一份分析和綜述文件,供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審議。2. 秘書處在所附分析和綜述文件中提出的評述意見未作正式編輯整理,且亦未得到休會期間工作小組的核可。本文件首先匯編了由各締約方和其他實體針對第OEWGII/4號決定中提出的各項相關問題提交的評論意見;繼而列述了《巴塞爾公約》中可能與其中每一問題具有相關性的某些條款。盡管秘書處已為全面反映所提交的評論意見的完整內(nèi)容而作出了努力,但出于對各項相關文件進行綜合匯編的目的,秘書處必須對所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必要的摘錄和整理。為此,秘書處重印了該締約方所提及的那份非正式文件中的相關內(nèi)容摘錄,并將之列入了本文件。正如在所提交的相關評論意見中所表明的那樣,此項議題十分復雜,因此看來休會期間工作小組不大可能在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三屆會議期間及時擬定出適用于船舶拆解的具體標準或原則。休會期間工作組可向不限成員名額工作組第三屆會議提出涉及下列各項內(nèi)容的建議,供其審議:- 一項工作方案,其中包括擬訂適用于屬于廢物類別的船舶的一個《巴塞爾公約》體系的要素,包括一項應如何開展相關工作的提議(例如,針對船舶拆解問題對《巴塞爾公約》進行逐條審查的辦法是否是解決這一議題的適當辦法?亦或是根據(jù)在所提交的評論意見中載列的資料進行實質(zhì)性審查,從而確定報廢船只的越境轉(zhuǎn)移所涉及的哪些層面業(yè)已由某項現(xiàn)行法律文書涵蓋,并查明存在的任何空白之處?是否應確定此種工作應否由休會期間工作小組的成員負責進行,亦或是使用秘書處起草的草案供休會期間工作小組審議?)。例如,由締約方大會發(fā)表一項解釋性聲明、在《公約》中增列一項新的附件、對《公約》作出相應的修正、或通過一項相關的議定書等。- 計及于2004年3月29日至4月2日舉行的海事組織海洋環(huán)境保護委員會第五十一屆會議的結論、以及計及海事組織通訊小組今后開展工作的方式方法。可從在以下各節(jié)中概述的評論意見內(nèi)容中看出:- 各方的共識似乎是:船舶可被界定為廢物、并因此而受《巴塞爾公約》條款的制約。- 在《巴塞爾公約》適用于已成為廢物的船舶的限度內(nèi),需要在那些依照現(xiàn)行的海事法承擔了義務的國家-船旗國、船主國籍國等-之間分配出口國、進口國和過境國的相關義務。- 與此相類似,需要為船舶拆解的目的查明何者為出口者、發(fā)出通知者和從事處置作業(yè)者。- 各方普遍認為,需要在涉及船舶運作的不同國際和國家法律體系、海洋法、以及《巴塞爾公約》之間進行良好的協(xié)調(diào)。 - 當船舶不再符合航運標準、以及不再能夠繼續(xù)從國家和國際管理機構獲得適航證書時。- 當船舶維修和保養(yǎng)費用超過其營運盈利額時。- 當保險公司根據(jù)賠償責任條款船舶認定已成為廢物時。- 依照《1973/1978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相關條款屬于船只、但同時依照《巴塞爾公約》則屬于廢物的船只。- 船舶在其航運中有發(fā)生沉船失事的風險時,或當對之進行拆解作業(yè)時將會使人員和海洋環(huán)境面對據(jù)認為對社會而言屬于不可接受的風險,或當按照現(xiàn)行國際立法應禁止該船舶進行航行和營運時。日本- 當船主或船主代表(例如負責進行管理的公司)與中介人或再循環(huán)作業(yè)公司簽署了出售所涉船舶以便對之作再循環(huán)處理的合同時。- 當船舶停泊于港口或港口附近、且無法再行浮起和進行任何修理時。- 當海上浮動平臺無法繼續(xù)運作、且無法再進行修理時。- 然而,很難精確地確定這一時段—這將完全取決于船主采取的具體行動(亦即簽署一項出售合同或通報打算對所涉船舶進行處置)。- 當船舶的有效服役期結束時。- 當船舶無法保證其船員及其載運的貨物的安全時。- 當船舶無法對其所遭受的污染進行處理時。波蘭- 當船舶喪失船舶的應有特性時(當它不再是一水載船只、或雖然仍然是一水載船只,但已不再打算將之用于航行時)。瑞士- 當船主或負責船舶營運者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時。- 軍事船只的標準:屬于一國武裝部隊的船只、且船體印有該國的明顯徽標、并由一個得到正式[委任的]指揮員和由該國武裝力量的船員予以管理的船只。- 非軍事船只:當船只被廢棄或擬對之進行處置時。然而,似可建議,為進行海上處置之的目的,當擬在海上對船舶進行處置的許可得到正式核準后,該船舶即應視為廢物。國際海運公會- 不具備必要證書的船只并不一定為報廢船只。- 船舶永遠不會成為廢物,除非其船主將之廢棄。- 當需要對船舶進行大規(guī)模維修和保養(yǎng)、且此種費用已抵消了船只的盈利額時。波蘭- 當船主打算使其船舶成為廢物時。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 《聯(lián)合國海洋法公約》并未具體論及這一議題。 巴塞爾公約行動網(wǎng)絡- 船舶不能同時既是廢物又是船舶。國際船運公會- 其航行證書已被撤銷、且無法“在海洋環(huán)境中運作” 的“船舶”,按照《73/78年防止船舶污染公約》的相關定義,似可不再將之視為“船舶”。 第2條. 定義“廢物”是指處置的或打算予以處置的或按照國家法律規(guī)定必須加以處置的物質(zhì)或物品;3. 意見評述關于第一項問題:“船舶于何時成為廢物?”,一些評論意見提出了時段標準,亦即可客觀地和方便地加以確定的時段,諸如當船舶無法從國家和國際管理機構獲得適航性證書或不再能夠獲得登記注冊時。為在船舶拆解范圍內(nèi)有效實施《巴塞爾公約》的相關條款,船舶拆解問題工作小組的成員將需要審議應在確定船舶是否為廢物、從而屬于《公約》的范圍時加以采用的各種指標。在回復中很少有評論意見涉及第二項問題:“船舶于何時不再是船舶?”。然而,看來探討已報廢的船舶與不再是船舶的船舶之間可能具有的任何區(qū)別十分重要,因為這涉及如何確定已不再是船舶的船舶應于何時屬于《巴塞爾公約》的制約范圍。休會期間工作小組或還愿考慮《巴塞爾公約》的附件一、附件二、附件三、附件四、附件八和附件九是否可在確定船舶成為廢物的時段方面提供任何指導。- 船主出于行政、技術和財政原因決定對船舶進行處置。- 船旗國和船舶登記國決定所涉船舶已成為廢物時。比利時、丹麥和歐洲聯(lián)盟- 此項評論意見注意到各條客觀標準與指出進行處置的主觀意圖所涉限定情況之間存在的任何區(qū)別,其中包括下列各種區(qū)別:- 已簽訂船舶拆解合同。- 船舶的維修狀況;船舶存在的各種缺陷—這些缺陷單獨地或加在一起使得維修費用超出了船舶本身所具有的價值。- 從船舶登記簿中刪除。- 對于船舶營運屬于必要的物件被拆除。- 船齡過高。- 船舶航行的目的地有問題。- 有關主管部門認為船舶不具適航性。- 船舶急需維修、未載有任何貨物或載有低商業(yè)值貨物、以及所通報的下一個停泊港口即為船舶拆解國。- 相關的證書表明船舶已被廢品處理廠購買,并可由該廢品處理廠所在國對之進行檢查。- 當船舶被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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