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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政_中國法制史課后習題參考答案-文庫吧資料

2025-07-04 21:39本頁面
  

【正文】 要的影響。漢代訴訟審判制度主要有以下的發(fā)展和變化:春秋決獄。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親親得相首匿是對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種維護,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體現,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國家的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隨著儒家經學正統地位的確立而逐步得到承認和確立的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可以減免刑事責任。這是儒家“仁政”思想原則在漢律中的直接體現。該原則從漢初、漢惠帝、漢景帝至漢宣帝甚至到東漢光武帝幾個時期,經歷了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矜恤原則。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司法官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的特權,是對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也是儒家經典思想中維護社會等級秩序和特權的精神的直接反映。秋冬行刑發(fā)端于陰陽思想的則時說,董仲舒將其充實、發(fā)展,認為其是順天行誅、天人感應的重要體現,且能增強司法領域的威懾力。漢代形成了秋冬行刑制度,即除了對罪大惡極者處決決不待時外,死刑的執(zhí)行均在立秋之后,冬至之前這段時間。大赦制度對緩解社會矛盾有一定的作用。這是體現封建國家對犯罪進行普遍寬赦的制度,赦前之罪,不論舉發(fā)與否,都一律免除或減輕刑事責任。錄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的后果,對于及早發(fā)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wěn)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后世所沿襲。(1)錄囚?!洞呵铩窙Q獄與據律斷案并存于司法活動中,是“禮法并用”的早期表現之一,在《春秋》決獄的過程中逐步形成了一些符合儒家禮制精神的法律觀念,如“原心定罪”、“父子相隱”,反過來又促進了法律的更進一步的儒家化。《春秋》決獄也就是引用儒家《春秋》等經典的精神原則或事例作為判案的依據,是漢代出現的一項重要的司法審判制度;司法實踐中用于定罪量刑的還有《詩》、《書》、《禮》、《易》等經典,所以也稱為“引經決獄”或“經義”決獄。審判制度方面。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可以減免刑事責任。該原則使得老幼廢殘和婦女等弱勢群體在一定范圍內的犯罪得到減免,這既不會對封建統治造成重大的危害,又可以標榜統治者的仁慈,緩和社會矛盾,是儒家“仁政”思想原則在漢律中的直接體現。(2)矜恤原則。(1)上請原則。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法制有哪些變化答:在儒家思想的影響下,漢代的法制法律原則、審判制度、司法領域方面出現了新原則、新制度,這些制度是儒家思想的直接體現或者就是儒家經典在法律中的引申。文景帝改革刑制后,漢代的刑罰體系主要變化在于身體刑和徒刑,肉刑在很大程度和范圍上得到了廢除,徒刑的使用逐步占據了重要地位,另外贖刑的使用也規(guī)范擴大起來。規(guī)定了髡鉗城旦舂為五歲刑,完城旦舂為四歲刑,鬼薪白粲為三歲刑,司寇為二歲刑,隸臣妾分別為一歲刑和二歲刑,復作(女犯)與罰作(男犯)為一歲刑。其改革主要有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廢肉刑,定刑期。二、問答題:試析漢初文景帝的刑制改革答:漢朝立國之初,天下凋敝,國庫空虛,財源枯竭,人民四處流亡,無以為生,因此,棄亂思治成為了時代的要求,而秦帝國二世而亡的歷史教訓也促使統治者必須適應社會發(fā)展尋找新的統治方略,因此,“無為而治”的黃老思想就順應了此時的時代和統治要求成為漢初的治國方略,文景帝時期的刑制改革也正是在這樣的背景下出現的。該原則從漢初、漢惠帝、漢景帝至漢宣帝甚至到東漢光武帝幾個時期,經歷了一個漸進完善的過程。錄囚制度是受儒家“天人感應”、“仁政恤刑”等學說影響的后果,對于及早發(fā)現冤案,改善司法狀況,穩(wěn)定社會秩序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為后世所沿襲。錄 囚:錄囚是皇帝或上級長官直接詳審罪囚,平反冤獄的制度,為漢代所首創(chuàng)?!洞呵铩窙Q獄與承襲秦律而制定的《九章律》相比較而言,量刑相對寬緩,對調節(jié)社會矛盾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由于其隨意性,對司法也肯定有負面的影響。春秋決獄的起源最早可以追溯到漢初,到漢武帝時期,由于儒術的獨尊地位和統治者的提倡,《春秋決獄》開始盛行,大儒董仲舒將任職諸侯王相時期引經斷罪的案例二百三十二事編成《春秋決事比》,對當時的司法活動產生了重要的影響。疑獄奏讞制度對于統一適用法律,慎重處理案件,減少冤獄具有重要作用,對整頓司法秩序也有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到東漢時期逐步有名無實,流于形式。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親親得相首匿是對儒家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種維護,是孔子“親親相隱,直在其中”的倫理觀念在法律令文中的直接體現,其意義在于維護父權和夫權為中心的封建國家的家庭倫常關系,確保社會秩序的穩(wěn)定,該原則被唐律所吸收,進一步發(fā)展成為了“同居相為隱”的律條。親親得相首匿:親親得相首匿是漢代隨著儒家經學正統地位的確立而逐步得到承認和確立的一種制度,簡而言之就是一定范圍內的親屬之間互相包庇犯罪是可以減免刑事責任的。阿黨附益之罪:阿黨是指“諸侯有罪,傅相(朝廷指派監(jiān)督諸侯的官吏)不舉奏”,后引申為與諸侯結黨營私;附益是指在朝的官員“阿媚諸侯”,“欲增益諸侯王”,幫助其獲得非法利益。上 請:又稱先請,是賦予一定范圍內的貴族官僚的法律特權,他們犯罪后法、司不得擅拘、擅決,而必須奏“請”皇帝裁斷,以維護官僚貴族的特權,也是對儒家提倡的宗法道德的一種維護?!豆娏睢穼仔痰男叹摺肮姟钡囊?guī)格以及笞刑的執(zhí)行方式等作了限制性規(guī)定,更加強調“笞刑”的教化功能,提高了受笞者的存活率。箠 令:令即“王者之命”,是皇帝在律之外,應時隨變而發(fā)布的召令,屬于變通性的法律形式。諸儒章句:諸儒章句是漢代法律注疏的一種,如東漢的叔孫宣、郭令卿、馬融、鄭玄就等引用儒家經典注釋漢律,這些主要是學理上注疏,即所謂章句?!皼Q事比”源于秦代的“廷行事”,其形成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由特殊案件的審理和判決而來;二是由官府匯編整理的判例集或含有案例的召令冊而來。與《秦律》相比,相同的有《置吏律》《田律》《效律》《金布律》,相似的有《爵律》《關律》,清晰地反映了法律領域漢承秦制的軌跡,也有未見于《秦律》的新律,如《均輸律》《告律》《錢律》等,清晰地說明了漢律的發(fā)展和更新。傍 章 律:《傍章律》是叔孫通受漢高祖劉邦的命令制定的,是就《九章律》未涉及的問題而制定的十八篇有關禮儀制度方面的專門法律,因為其“與律令同錄,藏于理官(司法官)”,有依傍于律令之意,故而稱為《傍章》?!毒耪侣伞吩诶^承《盜律》、《賊律》、《囚律》、《捕律》、《雜律》、《具律》六篇外,又增加了《戶律》(有關戶籍、婚姻、賦稅方面的規(guī)定)、《興律》(有關徭役、防備方面的規(guī)定)、《廄律》(有關畜牧、驛傳方面的規(guī)定)三篇,合為九篇,故稱為《九章律》。九 章 律:隨著漢朝政權在全國的確立,新的政治、經濟形勢使?jié)h朝統治者意識到漢初的“約法三章”不足以御奸治國,因此,丞相蕭何受命制定新的法典,這部法典即是著名的《九章律》。第四章 漢朝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約法三章:這是劉邦率軍破秦入關至初,為爭取民心,以廢除秦朝苛繁嚴法為號召,與關中父老“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盜抵罪。秦王朝是第一個統一的封建王朝,處于由奴隸社會向封建社會轉型的階段,所以法律中的刑罰手段和執(zhí)行方式多有沿習奴隸時代的特點,即肉刑處罰多,刑罰執(zhí)行手段殘酷、威懾恐嚇作用強的特點。在有統一法律、法令的基礎上要求大至國家活動,小至個人言行、穿著都要以法律規(guī)定辦理,一切活動都要有法定模式,另外對犯罪行為(特別是危害皇權和政權統一的行為)要進行嚴厲甚至是殘酷的打擊,即“以刑去刑”,“輕罪重罰”,用統一的、嚴厲的法律體系和刑罰制度對社會進行控制。法網嚴密,重刑輕罪。其中最主要的兩個工作就是一方面將秦國以前的法律推行到其控制的統一的地域中,另一方面就是對秦國舊有法律進行整理和修訂,從這兩個方面實現對全國法制的統一。秦王朝是在消滅六國的基礎上建立起來的,經過了戰(zhàn)國時代血腥的征伐和戰(zhàn)爭,所以當秦國建立起一個龐大的、有組織且能有效管理的王朝的時候,必須要求有與統一的帝國相適應的法律進行控制。再次是對貨幣金融等進行管理,秦代非常重視對貨幣的管理,其貨幣分為錢、金、布三種,不合格的錢幣不允許流通,同時嚴厲打擊偽造貨幣、私造貨幣的行為。對嚴重違反國家戶籍管理的行為主要有匿戶(不到官府登記的行為)、弗傅(滿十七歲不登記成為成年戶籍的行為)、匿田(基層稅收官員征收田租隱瞞不報的行為)、逋事(接到官府征發(fā)服徭役的命令卻逃走不報到的行為)、乏徭(到達服役地點又逃跑的行為)、乏弗行(不服徭役)、失期(服役者不能按時到達制定地點或者不能按時完成某項工作任務),不遺程敗程租(田租繳納不足額或者繳租質量達不到要求)等罪名。(三)注重證據,不倡刑訊秦律規(guī)定為追求案件真實情況,必須進行反復詢問、詰問,只有在詢問、詰問仍不能得到真實情況的時候才能進行刑訊,而且盡管秦律規(guī)定可以刑訊,但是卻不提倡刑訊,認為通過刑訊、笞掠得到證言是屬于下策;另外,在司法中,秦律要求重視現場勘驗何法醫(yī)檢查的結論及其他證據的作用,《封診式》中就有大量的記載,說明秦的法醫(yī)檢驗水平已經達到相當水平,檢驗制度也初步形成了。而且在處刑上往往還幾種刑罰并處;另外秦律還大量適用死刑,且執(zhí)行方式殘酷,加上秦律的繁密,秦人動輒就觸犯了刑律,所以秦的犯罪特別多。另外,秦統治者很重視對法律的律意解釋和適用的指導,如云夢秦簡中的《法律答問》就是秦官方對法律的正式有效解釋和批示,說明以法律解釋為主的律學研究在秦代已經達到一定的水平。秦律的條文也極為細密,如《牛羊課》規(guī)定,飼養(yǎng)10頭成年母牛如果有6頭未生小?;蛘唢曫B(yǎng)10頭成年母羊有4頭未生小羊的,飼養(yǎng)員要被處以罰一盾的處罰。三、非所宜言罪,即說了不該說的話,這種不該說的話當然是對統治者不利或是統治者不愛聽的話,為統治者任意出入人罪提供了便利;四、投書罪,即投匿名信,如秦律載:“有投書,勿發(fā),見輒燔之,能捕者賞臣妾二人,系投書者鞫審讞之。簡述秦律有關思想言辭犯罪的主要規(guī)定答:秦律對思想言辭犯罪的規(guī)定主要有以下幾個:一、偶語詩書、以古非今罪,偶語詩書即聚眾談論古代經典的行為,以古非今即是以古代的事例為標注來議論當代皇帝和政治方的行為,這兩種行為都要被處以非常嚴厲的刑事制裁。五、妖言誹謗罪,誹謗就是對皇帝和朝政進行批評指責,妖言則是以自然界的特別現象制造奇談怪論,惑亂人心。三、不忠罪,即對皇帝不忠心。試述秦律維護皇權的主要規(guī)定 答:秦律維護皇權的規(guī)定主要:一、謀反罪,即陰謀政變或造反,推翻皇帝或現有政權的行為,除參與者都要被處以死刑外,還往往要株連家族或鄰里,是性質最為嚴重的犯罪。再次是對官吏執(zhí)行職務過程中的嚴重違法失職進行刑事處罰。考核方式包括了平時的考課和每年的“上計”。一是用“能”作為考察官吏的基本要求,具體來講即要求為官者做到“五善”,也就是指“忠信敬上、清廉毋謗、舉事審當、喜為善行、恭敬多讓”;二是對任官資格作了種種限制,如要求官吏必須年滿三十,明法,不得任用被撤職或是有犯罪記錄的人,官吏升遷后不能任用舊部署為下屬等;三是規(guī)定“保任連坐”制度,即規(guī)定任用官吏必須有現任官吏保薦,保薦人對被保薦人的不勝任和犯罪要負一定責任,以防止官吏的營私舞弊和官吏質量。試述秦代強化吏治的主要措施 答:秦代強化吏治的主要措施可以從下面幾個方面來看。主要有廢、籍、沒、除官爵、削爵等。族刑,即一人犯罪而連帶其家人、族人、同宗,甚至同里處以死刑的懲罰;連坐刑,即一人犯罪連帶其同事、鄰居、家人等都要受到刑罰處罰,連坐方式主要有什伍連坐、家人連坐、鄰里連坐、職務連坐(保任連坐)等。流放刑,主要是“遷”和“謫”兩類,“遷”是將犯罪人及其家屬流放到邊遠、艱苦的地方;“謫”的含義和“遷”大致相同,不但將犯人或身份地委較低的特殊人群流放到邊遠地方,還要參加當地的戍邊。徒刑,在秦代使用非常廣泛,是一種在官府的拘押下進行勞作的懲罰,根據勞作方式和強度的不同,秦代的徒刑可分為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等等,這些徒刑又會根據受刑者罪行輕重,附加肉刑或恥辱刑。二、問答題試述秦代的刑罰體系答:秦代的刑罰體系主要由死刑、身體刑、徒刑、經濟刑、流放刑、恥辱刑、族誅連坐刑、資格刑等刑罰種類構成,下面分述如下:死刑,秦代的死刑執(zhí)行方式眾多,手段殘酷,有腰斬、梟首、棄市、磔、生戮、定殺、坑、車裂、抽脅、絞、具五刑等,反映出早期封建法律的不成熟悉性,也是法家重刑主義,重刑輕罪的體現。公室告與非公室告是秦代根據案件性質和當事人的身份所做的劃分。上計制度:即每年年初由地方官郡守、縣令制定年度工作計劃,內容包括土地的開墾、人口的增長、賦役的征發(fā)、司法治安狀況等方面,并將計劃上報中央,年終中央有關部門根據改官吏的計劃對其工作進行考核,評出優(yōu)劣,并給予獎懲。若欲有學法令,以吏為師。令下三十日不燒,黥為城旦。有敢偶語《詩》、《書》者棄市,以古非今者族。《焚書令》是秦始皇用法令進行文化專制控制的表現之一,具體內容是:“史官非秦記皆燒之。廷行事的出現說明秦代已經把判例作為司法實踐中除律令外可以援引的審判依據了。法律答問:法律答問是秦官方對法律所做的疏釋,其以問答的方式,對秦律某些條文、術語及律文意圖做了明確的解釋,內容涉及盜、賊、囚、捕、雜、具六篇的范圍,可能是秦代司法官吏對律文做出的統一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云夢秦簡總計一千八百多支,分為四類,包括:一、秦律十八種,是較為完整的律文,如《田律》、《徭律》、《工律》、《軍爵律》等;二、《秦律雜抄》,是對律文的抄錄,如《除吏律》、《游士律》、《捕盜律》、《戍律》等;三、《法律答問》,即對律文的解釋;四、《封診式》,是關于審判原則、訴訟程序和案例等的法律文書。第三章 秦朝的法律制度一、關鍵詞解釋云夢秦簡:云夢秦簡反映的是秦始皇三十年以前的秦國的立法成就,于1975年12月在湖北云夢城關睡虎地十一號墓中發(fā)掘出。商鞅變法一方面清除了秦國舊貴族的政治經濟勢力,另一方面鞏固了新興地主階級的經濟和政治基礎,在廣度和深度上都超過了其他法家變法,使秦國一躍而成為令其它六國畏懼的強國,為秦統一天下奠定了基礎。第三、強化中央集權和基層控制。第二、發(fā)展農業(yè)耕織。首先是廢除奴隸制的“世卿世祿”,規(guī)定除國君嫡系以外的宗室貴族,若無軍功,就撤銷其爵祿和貴族身份,有功的人才能享受尊榮,沒有功勞的人即使富有也不能享受優(yōu)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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