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遇到需要在某一行動性條款下加入分條款的情況時,中文的一般以“子、丑、寅、卯”等“十二地支”標序,并用括號括?。ㄈ纾海ㄗ樱?;英文的一半以小寫英文字母標序,并用括號括?。ㄈ纾海?a)),當然,也可以阿拉伯數(shù)字代替,(如:( 1))。但因注意的是,文件 內(nèi)容的要求(尤其是格式方面)是有區(qū)別的,介紹具體參見相關文段。此外,在疊式投票中,可能某些國家需要觀望另外一些國家的態(tài)度,但其觀望對象又排在其后,因此可選擇“過”,但我們不能控制其他國家的投票,因此觀望對象可能也會投“過”;且一旦進入第二輪投票,代表只能選擇贊成或反對,外交表態(tài)的空間就相對減少了。因此,觸發(fā)“百分之二十原則”一定要慎重。 “百分之二十原則”到底是怎么回事?什么時候可以用? 答: 對“百分之二十原則”的介紹具體參見相關文段,從某種層面上而言,“百分之二十原則”實際上是弱國制衡強國、代表制衡主席團的唯一手段(主席團的“唯一制衡手段”便是驅(qū)逐)。若是事態(tài)性危機的話,由現(xiàn)實情況決定。但無論是怎樣的動議,都應以 推動會議進程為目的,輔以靈活的動議手段(如有些代表動議有主持核心磋商只懂得 10 分鐘,每位 60 秒云云,但在時間緊湊卻又有必要傾聽更多聲音的時候,可以選擇動議 9 分鐘,每位 45 秒等,只要不違背“能整除”的要求即可),動議同樣是要建立在會議的現(xiàn)實情況之上的??傮w而言,讓渡給主席是最穩(wěn)妥,某種意義上也是最“浪費”的讓渡方式;讓渡給指定國家需要先前跟該國談好,以便對方能發(fā)表有利于你的言論;讓渡給評論有風險,不知道主席隨機點取的國家是否支持你的言論,但在某些時候也不失為一種出于展示外交姿態(tài)而做的選擇;讓渡給問題也有風險,一般要求代表有比較好的口才和應變能力。 我對會議規(guī)則不熟悉怎么辦? 答: 建議盡量在會前通過各種方式熟悉會議規(guī)則(如深入研究《通用教程》、參加內(nèi)部模擬會議等),但如果實在不熟悉,建議可先觀察其他代表的行事,逐漸揣摩、學會、上手,不應讓對會議規(guī)則的不熟悉束縛你的發(fā)揮。因為以正式發(fā)言名單為主的一般性辯論是會議的重要組成部分,代表自絕于其外是不明智的。從“會議三要素”的角度看來,參與常規(guī)模聯(lián)會議,就是在委員會的框架下,以你所代表的國家與其他國家就共同關心的話題(議題)交換意見,并作出一個最終的優(yōu)化結果。此外,任一代表皆有離席及請求出席的權利與自由,不得剝奪或忽視。 代表 /代表團( Delegate / Delegation) 代表的職權由相關國際法例及會議主辦方的規(guī)定作規(guī)定,同時也與代表本身的身份有關(如代表、大使、外長、首腦等)。主席團的職權如下: 職權 說明 會場管理 Venue Management 對會議場地、器材、工作人員及國家出席請求的管理 文件審批 Document Approval 對工作文件、指令草案、決議草案、修正案及其余主席團認為必要的文件的審批及展示,該展示可選擇以下發(fā)、通報或投影的形式進行 會議主持 Meeting Preside 對會議作應有引導,包括完成程序性對話 (組織投票、詢問意愿等) 、評論會議 (間接性推動會議進程) 、對會議進程的程序性管理 (決定何時開會等) 及邀請發(fā)言,其中邀請發(fā)言由主席確定對象及發(fā)言時長,并僅由主席行使 驅(qū)逐 Expel 對任一與會人員的驅(qū)逐,該職權僅由主席行使 特殊說明: 除非會議主辦方有提前說明,否則主席團僅可拒絕接納任何不符合規(guī)定( Out of Order)的動議,但無權否決任何動議;同樣,主席團無權修改任何文件,但可對代表作出修改建議。同時,本規(guī)定僅存在于該會議主辦方為《公約》締約方或伙伴組織,或者其是否聲明使用本《通用教程》的前提下,否則對該會議狀況的解釋權不在《公約》。但未必說主席團不承認就一定為假,如某些隱秘的行動(如公共社會難以觀測的軍事行為等)代表可進行“編造”并發(fā)布消息,主席團此時僅扮演“社會”,應當承認“目前沒有確切消息表明屬實”,但不代表否認這種行動的存在,此時代表可以通過一些放“外交煙霧彈”的 行為達成自己的目的,但需注意的是,這樣的行為目標人群便是在場的其他代表,在主席團“否認”消息的情況下,該代表是否能成功放出“外交煙霧彈”等,則取決于其水平了。 譬如,代表可向主席通報本國準備如何如何,主席認可并作官方消息發(fā)布,或代表認為此時未需主席團發(fā)布,應由代表掌握節(jié)奏,在得主席團首肯的前提下,代表可在其認為恰當?shù)臅r機發(fā)布消息,主席團可承認其消息。代表可選擇的行為如下: 行為 說明 在通報主席團后發(fā)布消息 代表可向主席作出說明,通報自己對本國行為的一些“猜想”或“編造”,若主席團認可后可選擇由主席團作為官方消息發(fā)布或由代表自行發(fā)布,再經(jīng)主席團承認 未通報主 席團即發(fā)布消息 代表可在未通報主席團即發(fā)布消息,但此時主席團享有是否承認其真實的權利 也就是說,在危機狀態(tài)下,主席團在“聽”的時候扮演“上帝”,需要知曉一切,并掌控一切;但在“說”的時候扮演“社會”,即不能告訴前來詢問的代表此消息是否確鑿,只能回答是否收到確切消息表明該代表的消息屬實。 同時,《公約》認可在事態(tài)性危機狀態(tài)中允許存在的會議行為為 “代表可就其國的言論或行為作恰當合力的猜測及編造,但該編造如非得主席團承認則不承認它是真實的” 。 一般情況下,危機狀態(tài)中可起草的文件只有指令草案( Draft Directive)及針對指令草案的修正案( Amendment),具體參見【壹】部。當然,代表也可選擇在指定時刻之前解決危機。同時,正式發(fā)言名 單暫時中斷,只能以動議形式作會議進程,此時可選擇的動議方式包括有主持核心磋商、自由磋商及非安理會的委員會代表可選擇動議“回到正式發(fā)言名單”( Back to the Speakers’ List),但這一項需以三分之二多數(shù)通過(僅表決一次),通過后即不討論危機,回到一般性辯論階段。 1事態(tài)性危機( Situational Crisis) 事態(tài)性危機即常稱的“危機”,以事態(tài)發(fā)展之形式進行者,具體由會議主辦方規(guī)定,在此不作說明。 應當注意的是,凡為《公約》締 約方或伙伴組織作主辦方時,其主席團應于會前說明本會議是否執(zhí)行該原則且不得于會中更改說明,無說明者即默認其執(zhí)行。但需注意的是,某些會議沒有設置觀察國,即全體出席國即理事國,此時相當于滿足一個條件,則兩個條件都滿足了,從而“百分之二十原則”被觸發(fā)。若統(tǒng)計后未觸發(fā)“百分之二十原則”,則會議繼續(xù)進行;若依舊觸發(fā)則再次進入“無限期休會” 特殊說明: “百分之二十原則”也稱“隱形原則”( Invisible Principle),即任一執(zhí)行本原則的會議在出席國及理事國數(shù)量同時未達五分之四( 80%)以上的前提下,即進入無限期休會。 Chair:Now there is a Draft Resolution handed by [the country], which has been approved by the Director, and is given to every delegate as Draft Resolution . Now the sponsors of Draft Resolution will introduce the draft. [the country], you’ ve got 3 minutes to address your body. Chair: Now we have three minutes to receive any grammatical questions regarding Draft Resolution . Are there any questions on the floor? Chair: 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