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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三防管理制度word版(參考版)

2025-04-27 00:13本頁面
  

【正文】 瓦斯抽采鉆孔的深度,由現(xiàn)場瓦檢員、安檢員、采掘區(qū)隊班長其中至少兩人同時進行驗收。駐礦安全監(jiān)察處長監(jiān)督。 第 164條 防治突出措施落實的監(jiān)督控制 對采用開采保護層的防突措施,礦生產地測部門要核實保護層開采的有效保護范圍、保護層厚度及與被保護層的間距。其中對瓦檢員、安檢員、放炮員、班組長、調度員還必須經單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并有考核記錄可查。駐礦安全監(jiān)察處長監(jiān)督。 防治突出措施必須進行會審,會審過程中,礦安全部門重點對措施的安全可靠性進行監(jiān)督,對措施違反有關防突安全規(guī)定的,有權予以否決。發(fā)現(xiàn)問題應責令立即糾正。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編制,駐礦安全監(jiān)察處長監(jiān)督。 第 161 條 預測預報和防突措施校果檢驗報告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送達施工單位、安全部門、通風部門、礦調度、生產技術部門、地測部門、及礦安全、生產相關領導監(jiān)督執(zhí)行。預測預報和效果檢驗方法,必須有設計、有措施、有報告制度。 各礦在突出煤層中進行采掘作業(yè)時直接采取防突措施的可不進行預測預報。每組壓風自救裝置一般可供給5~ 8 人用,壓縮空氣供給量每人不少于 。 第 158 條 壓風自救裝置安設在井下壓縮空氣管路上,應設置在距采掘工作面 40m 的巷道內和放炮地點等處。 第 157條 遠距離放炮的起爆點應設在距工作面 300米以外的防突風門進風側全風壓新鮮風流的巷道硐室中,必須設壓風自救裝置和與礦調度直通的電話,設置放炮說明牌,放炮說明牌上說明符合放炮條件的主要要求。 第六節(jié) 安全防護措施 第 156 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放炮前,工作面及其回風系統(tǒng)必須撤人、停電和設警戒,崗哨人員必須熟悉避災路線及自救器的使用方法,并配帶自救器。風門底坎必須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且要求高于軌面 (不通車的行人風門可用底梁代替)。風門墻垛必須用磚、料石或混凝土砌筑,嵌入巷道周邊深度可根據煤、巖性質確定,但 煤巷中不得小于,巖巷中不得小于 ,墻垛厚度不得小于 。嚴禁跨運輸膠粘帶建防突風門。 第五節(jié) 防突風門質量要求 第 154 條 防突風門必須設在掘進工作面進風側。當煤層斷失時按 “ 石門揭煤 ”要求執(zhí)行,煤層未斷失時按突出煤 層掘進工作面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的要求執(zhí)行。 2. 測定時其余(指影響測壓的抽放鉆孔)抽放鉆孔停抽。否則,必須在本工作面迎頭按第149 條規(guī)定執(zhí)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抽放鉆孔定孔、施工監(jiān)督、抽放參數檢測等按第 149 條規(guī)定執(zhí)行 由抽放專業(yè)人員對抽放放瓦斯效果進行評價,抽放效果達到規(guī)定,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方可開工。否則必須重新執(zhí)行防突措施,直至有效。 流量檢測人員至少每天進行一次抽放參數檢測,并逐日統(tǒng)計抽放量,由抽放專業(yè)人員對抽放瓦斯效果進行評價并在保證本循環(huán)最短鉆孔在巷道方向水平投影距離留不少于 10m 安全煤柱的前提下,編報防突措施準掘通知書(注明防突措施后的準掘區(qū)間,用測量導線點控制)經礦總工程師審批后下發(fā)執(zhí)行。 鉆孔施工,各礦結合自身實際根據本規(guī)定有關條款制定措施,對鉆孔的方位、傾角、孔深、封孔等進行監(jiān)督、并填寫施工記錄 、上圖。 第 149 條 無保護層開采 “ 在掘進巷道內執(zhí)行先抽后掘的防突措施 ” 時,還必須執(zhí)行下列規(guī)定 必須在掘進工作面對前方煤體瓦斯進行預抽,抽放鉆孔設計必須能夠控制巷道及距巷道輪廓線外 8m 范圍內的前方煤體,經礦總工程師組織審批后執(zhí)行。 第 148 條 實施防突措施后,必須進行防突措施效果的檢驗,若檢驗結果值小于礦定的預測臨界指標,則可向前掘進,但必須保證掘進工作面大于 10m、回采 工作面大于 20m 的措施孔和大于 2m 的檢驗孔超前距。 第 146 條 石門揭開非突出煤層時,必須編制安全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執(zhí)行(揭煤范圍可參照《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第 60條規(guī)定)。 第 144 條 石門揭開突出煤層前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召開揭煤專題會議 ,貫徹落實經公司批準的揭煤措施,布置揭煤工作,并對抽放瓦斯效果進行分析、評價,效檢指標和瓦斯壓力達到措施要求后方可進行揭煤工作。 抽放后煤體瓦斯含量小于 8m3/t 或瓦斯壓力低于 。抽放控制范圍:煤層上山方向、走向方向控制巷道輪廓線外 20m,煤層下山方向控制巷道輪廓線外 10m。其設計措施必須具有下列 主要內容: 預測突出方法、預測鉆孔布置、控制突出煤層層位和測煤層瓦斯壓力的鉆孔布置; 建立可靠的獨立通風系統(tǒng),加強風流控制的設施; 揭穿突出煤層防治突出的措施; 防突措施的效果檢驗; 準確確定安全巖柱厚度的措施; 安全防護措施; 附相應的組織措施和相應的系統(tǒng)圖。 第三節(jié) 局部防治突出措施 第 142 條 石門揭穿突出煤層為石門自底(頂)板巖柱穿過煤層進入頂(底)板垂距 5m 的全部作業(yè)過程。 預抽煤層瓦斯防治突出措施的有效指標,按《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執(zhí)行。 鉆孔封堵必須嚴密,穿層鉆孔封孔深 度不小于 5 米,煤層鉆孔的封孔深度不小于 8 米。在保護層工作面開采過程中必須同時預抽被保護煤層瓦斯。在發(fā)生突出地點的煤清理完 15天內,必須將填好的突出卡片報公司通風管理部。 第 137 條 突出礦井開拓新水平的井巷第一次揭穿(開)各煤層前,必須測定煤層的瓦斯壓力、瓦斯含量及其他與突出危險性相關的參數,并根據測定的相關參數制定相應的揭煤措施。 4、采掘工作中,必須嚴格執(zhí)行防治突出措施,若現(xiàn)場情況發(fā)生變化,不能執(zhí)行原措施時 ,施工區(qū)隊立即停止作業(yè)并匯報礦調度室,由礦總工程師組織有關部門到現(xiàn)場調查,然后由原措施編制單位提出修改補充措施,經礦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繼續(xù)施工,其他部門或個人不得改變已批準的防治突出措施。 2、防治突出措施的內容,必須有地質資料、突出危險性預測方法、防治突出的具體措施及其效果檢驗方法,安全防護措施以及貫徹執(zhí)行防治突出措施的責任制,并附有圖表。 第 135 條 開采突出煤層時,必須首先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然后進行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檢驗,并嚴格執(zhí)行安全防護措施。 第 134 條 各礦必須加強防突施工人員的防突安全培訓和管理,確保操作規(guī)范,數據真實、準確、可靠。當發(fā)現(xiàn)有突出預兆時,瓦檢員、安檢員和班組長必須立即停止一切工作,立即組織人員按避災路線撤出,按規(guī)定設置警戒,同時報告礦調度室。 第 131 條 突出煤層已開采保護層或已進行瓦斯預抽,經消突效果評價已消除突出危險,并經公司批準,可采用綜掘機掘進和綜放回采工藝生產。 第 129 條 突出煤層采掘工作面的附近,放炮時撤離的人員集中地點必須設有直通礦調度室的電話,并設置有供給壓縮空氣設施的避難硐室或壓風自救裝置,壓風自救裝置的數量及供風量必須嚴格按《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要求執(zhí)行并要滿足該地點最多人數的要求。 第 128 條 凡是與突出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tǒng)有關的溜子孔、調節(jié)風窗等均必須設置合格的防逆流裝置,并經常檢查維護,使其能正常發(fā)揮作用。 第 127 條 防突效果檢驗工在檢驗測試前,必須明確有瓦檢員或安檢員進行全程監(jiān)督,以保證檢驗測試結果準確可 靠。 第 126 條 各礦必須為防突施工人員配齊所需的儀器、儀表、工具等,并對防突施工人員進行培訓,確保施工人員能按設備、儀器的操作規(guī)定和設計要求進行操作。各礦必須安裝鉆孔、鉆場瓦斯抽放流量檢測裝置,建立抽放流量檢測分析制度和瓦斯抽放臺賬,定期統(tǒng)計分析抽放效果。礦井無實測確定的突出敏感指標值時,必須以《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細則》的規(guī)定為依據。地測部門要充分利用掘進超前預抽鉆孔分析掘進前方的地質構造情況,及時發(fā)出地質分析預報。 第 121條 各礦必須編制礦井瓦斯地質圖,圖中應標 明采掘進度、被保護范圍、煤層賦存條件、地質構造、煤柱應力集中范圍、突出點的位置、突出強度、瓦斯基本參數等,以便作為突出危險性區(qū)域預測和制定防治突出措施的依據。在突出煤層頂底板或附近掘進巖巷時,必須定期驗證地質資料,及時掌握施工動態(tài)、圍巖變化情況,防止誤揭(穿)突出煤層。 第 119 條 防突抽放鉆孔的設計、施工必須控制整個預抽區(qū)域并在控制范圍內均勻布置,不留死角;若現(xiàn)場條件發(fā)生變化,施工確有困難, 達不到設計要求時,必須經礦總工程師同意批準,修改設計,再行施工。 第 118條 未開采保護層或未通過鄰近預抽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在開口之前,必須先在開口點布置鉆孔對掘進方向的煤體瓦斯進行預抽,只有鉆孔控制區(qū)域的瓦斯抽采后煤層瓦斯含量降到 8m3/t 以下,或瓦斯壓力降到 (表壓)以下。其預測預報結果的文字說明應包括:礦井概況、煤與瓦斯突出情況、始突深度、標高、始突位置的瓦斯基本參數、被保護范圍、預測方法、依據、預測結果等;預測預報圖中應標明:井下所留煤柱的位置和尺寸以及按巖移角投影在所施工的采掘工程平面圖上的影響范圍、地質構造、己發(fā)生突出的位置、時間、距地表垂深、突出煤量、瓦斯量、保護層及其保護范圍,用不同的顏色標出突出危險區(qū)、突出威脅區(qū)和無突出危險區(qū)。負責掌握突出的動態(tài)和規(guī)律,填寫突出卡片、積累資料,總結經驗教訓,制定預防突出的措施,開展預測預報工作,實施防突措施。 第八章 防治煤與瓦斯突出管理規(guī)定 第一節(jié) 一般規(guī)定 第 115 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成立以礦總工程師為首的防治煤與瓦斯突出領導小組,建立防突機構。 第 113 條 各礦井采區(qū)和采掘工作面設計時,必須同時設計瓦斯治理工程,施工時瓦斯治理工程應先于采掘工程完成。 第 112 條 各礦每年根據瓦斯治理方案提出瓦斯治理工程計劃,報公司批準后實施。 抽放鉆孔的布置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采煤工作面本煤層預抽鉆孔:扇形孔的終孔間距不大于 6 米,平行孔間距不大于 5 米; 掘進工作面本煤層抽放鉆孔:未開采保護層的突出煤層掘進工作面,還必須在工作面向掘進前方施工預抽鉆孔,超前掘進工作面不得小于 10 米,鉆孔控制到巷道輪廓線外至少 8 米范圍。 鉆孔數量、位置、角度、間距、穿透與到達位置。己批準的設計不得隨意改動,若現(xiàn)場條件發(fā)生變化,確需修改時,必須重新設計審批。鉆孔的設計必須表述清楚傾角、方位與巷道方位的關系,鉆孔控制整個預抽區(qū)域并在控制范圍內均勻布置。 第 110條 : 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抽放主管、支管和鉆孔都必須按規(guī)定安設參數檢測裝置,并定期測定瓦斯流量、負壓、濃度參數,泵站每小 時測定一次,干支管與抽放鉆場每周測定一次,并對抽放系統(tǒng)及時進行調節(jié)。 第 109條 : 回采工作面瓦斯治理措施應采用開采保護層、穿層預抽、本煤層預抽、高位巷抽放、高位鉆孔抽放、頂板長鉆孔抽放、回風隅角封閉抽放、采空區(qū)抽放等措施,并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綜合運用。瓦斯治理方案必須根據礦井下一年度的生產接續(xù)安排和礦井煤層瓦斯含量、涌出量等實際情況,兼顧當年和近期幾年生產接續(xù)安排,針對各采掘工作面具體情況制定出治理瓦斯的方案和規(guī)劃,逐步實施。采掘工作面瓦斯治理工程未完成、瓦斯治理措施未落實、或瓦斯未得到有效治理,采掘工作面不得生產。掘進工作面可在巷道兩幫設鉆場,通過鉆場向掘進前方施工鉆孔抽放瓦斯;回采工作面除繼續(xù)通過運輸巷和回風巷的本煤層鉆孔抽放瓦斯外,還必須采取采空區(qū)埋管抽放、回風隅角封閉抽放、高位巷抽放、高位鉆孔抽放等綜合措施。且預抽效果必須達到《煤礦瓦斯抽采基本指標》( AQ1026— 2021)的要求。預抽瓦斯可采用底板穿層預抽、回采工作面和掘進工作面本煤層預抽的措施。各礦井高瓦斯或突出煤層必須待保護層開采后才能開采,若因地質構造和保護層不可采等原因不能開采保護層的,必須向公司書面報告,報告中同時制定高瓦斯、突出煤層開采的瓦斯治理措施,經公司批準后執(zhí)行。 第 105 條 礦井瓦斯治理必須首先采取開采保護層和預抽煤層瓦斯的措施。 第 103 條 礦井值班負責人必須堅持值班制度,對當天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 任,必須掌握下井人數和井下瓦斯情況,發(fā)現(xiàn)瓦斯隱患必須立即采取措施進行處理。對損壞通風設施、瓦斯治理設施、瓦斯抽放系統(tǒng)和違反瓦斯治理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追查處理。 第 101 條 礦安全管理部門:對礦井的瓦斯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按規(guī)定對掘進工作面安裝使用雙風機雙電源,減少停電停風而造成的瓦斯積聚。建立合理可靠的開拓開采系統(tǒng),使之有利于通風和瓦斯治理工作。保證保護層的充分開采,嚴格按有關規(guī)定布置采掘工作面,防止不合理集中生產和突擊生產。 第 98 條 抽放工區(qū)(鉆機隊):是本礦井瓦斯治理的主要部門,在礦井瓦斯治理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礦井瓦斯抽放系統(tǒng)的構建與管理,負責礦井瓦斯抽放鉆孔的施工與管理,協(xié)助制定礦井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并按批準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貫徹執(zhí)行。負責協(xié)助總工程師組織制定瓦斯治理的方案和措施,并協(xié)助總工程師指導、協(xié)調、落實、督促各單位貫徹執(zhí)行經批準的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 第 95 條 礦井其他行政副職:負責分管范圍內瓦斯治理方案和措施的落實,保證分管范圍內瓦斯治理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 94 條 分管安全工作的副礦長:對本礦井瓦斯治理工作負監(jiān)督檢查責任。 第 93 條 礦總工程師:對本礦井瓦斯治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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