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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手冊感想-資料下載頁

2024-11-09 03:33本頁面
  

【正文】 (五)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jié)嚴重的;(六)違反學校規(guī)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七)屢次違反學校規(guī)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第五十五條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成語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guī)、違紀的申訴。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申訴的,學?;蛘呤〖壗逃姓块T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fā)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guī)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附 則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guī)定實施。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guī)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guī)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qū)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第六十九條 本規(guī)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fā)布的《普通高等學校管理規(guī)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guī)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guī)定與本規(guī)定不一致的,請以本規(guī)定為準。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一條 為了優(yōu)化育人環(huán)境,加強高等學校校園管理,維護教學、研究、生活秩序和安定團結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養(yǎng)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專門人才的校園秩序,制定本規(guī)定。第二條 本規(guī)定所稱的高等學校(以下簡稱“學?!保┦侵溉罩破胀ǜ叩葘W校和成人高等學校。本規(guī)定所稱的師生員工是指學校的教師(包括外籍教師)、學生(包括外國在華留學生)、教育教學輔助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第三條 學校的師生員工以及其他到學?;顒拥娜藛T都應當遵守本規(guī)定,維護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和國家利益,維護學校的教學、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學校應當加強校園管理,采取措施,及時有效地預防和制止校內的違反法律、法規(guī)、校規(guī)的活動。第四條學校應當尊重和維護師生員工的人身權利、政治權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權利以及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權利,不得限制、剝奪師生員工的權利。第五條進入學校的人員,必須持有本校的學生證、工作證、聽課證或者學校頒發(fā)的其他進入學校的證章、證件。未持有前款規(guī)定的證章、證件的國內人員進入學校,應當向門衛(wèi)登記后進入學校。第六條 國內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持有記者證和采訪介紹信,在通知學校有關機構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外國新聞記者和港澳臺新聞記者進入學校采訪、必須有學校所在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外事機關或港澳臺辦的介紹信和記者證,并在進校采訪前與學校與外事機構聯(lián)系,經許可后方可進入學校采訪。第七條 外國人、港澳臺人員進入學校進行公務、業(yè)務活動,應當經過省、自治區(qū)、直轄市或者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并告知學校后,或按學數(shù)交流計劃經學校主管領導研究同意后,方可進入學校。自行要求進入學校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在學校外事機構或港澳臺辦批準后,方可進入學校。接受師生員工個人邀請進入學校探親訪友的外國人、港澳臺人員,應當履行門衛(wèi)登記手續(xù)后進入學校。第八條 依照本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guī)定進入學校的人員,應當遵守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學校的制度,不得從事與其身份不符的活動,不得危害校園治安。對違反規(guī)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和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人員,師生員工有權向學校保衛(wèi)機構報告,學校保衛(wèi)機構可以要求其說明情況或者責令其離開學校。第九條 學生一般不得在學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員,遇有特殊情況留宿校外人員,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許可,并且進行留宿登記,留宿人離校應注銷登記。不得在學生宿舍內留宿異性。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學校保衛(wèi)機構可以責令留宿人離開學生宿舍。第十條 告示、通知、啟示、廣告等,應當張貼在學校指定或者許可的地點。散發(fā)宣傳品、印刷品應當經過學校有關機構同意。對于張貼、散發(fā)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損害國家利益或者侮辱誹謗他人的公開張貼物、宣傳品和印刷品的當事者,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在校園設置臨時或者永久建筑以及安裝音響、廣播、電視設施,設置者、安裝者應當報請學校有關機構審批,未經批準不得擅自設置、安裝。師生員工或者有關團體、組織使用學校的廣播、電視設施,必須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擅自使用學校廣播、電視設施。違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勸其停止設置、安裝或者停止活動,已經設置、安裝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拆除,或者責令設置者、安裝者拆除。第十二條 在校內舉行集會、講演等公共活動,組織者必須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目的、人數(shù)、時間、地點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集會、講演等應符合我國的教育方針和相應的法規(guī)、規(guī)章,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損害國家財產和其他公民的權利。第十三條在校內組織講座、報告等室內活動,組織者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前向學校有關機構提出申請,申請中應當說明活動的內容、報告人和負責人的姓名。學校有關機構應當最遲在舉行時間的四小時前將許可或者不許可的決定通知組織者。逾期未通知的,視為許可。講座、報告等不得反對我國憲法確定的根本制度,不得違反我國的教育方針,不得宣傳封建迷信,不得進行宗教活動,不得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條師生員工應當嚴格按照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任何人都不得破壞學校的教學、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據學校的安排進行教學、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動。禁止師生員工賭博、酗酒、打架斗毆以及其它干擾學校的教學、科研和活動秩序的行為。第十五條 師生員工組織社會團體,應當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辦理。成立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應當在成立前由其組織者報請學校有關機構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成立和開展活動。校內非社會團體的組織和校內報刊必須遵守學校的制度,接受學校的管理,不得進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動。第十六條 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組織者以及其他當事人立即停止活動。違反本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損害國家財產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賠償損失。第十七條 禁止無照人員在校園內經商。設在校園內的商業(yè)網點必須在指定地點經營。違反前款規(guī)定的,學校有關機構可以責令其停止經商活動或者離開校園。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過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師生員工,學??梢暻楣?jié)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屬于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處理。師生員工對學校的處分不服的,可以向有關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對違反本規(guī)定,經勸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員,由公安、司法機關根據情節(jié)依法處理。第十九條 各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本規(guī)定制定具體管理制度。第二十條 本規(guī)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處理辦法(2004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18號發(fā)布,根據2012年1月5日《教育部關于修改的決定》修正)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規(guī)范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維護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人員(以下簡稱考生)、從事和參與國家教育考試工作的人員(以下簡稱考試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家教育考試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等,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確定實施,由經批準的實施教育考試的機構承辦,面向社會公開、統(tǒng)一舉行,其結果作為招收學歷教育學生或者取得國家承認學歷,學位證書依據的測試活動。第三條對參加國家教育考試的考生以及老師工作人員、其他相關人員,違反考試管理規(guī)定和考場紀律,影響考試公平、公正行為的認定與處理,適用本辦法。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應當公開公平、合法適當。第四條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全國或者本地區(qū)國家教育考試組織工作的管理與監(jiān)督。承辦國家教育考試的各級教育考試機構負責有關考試的具體實施,依據本辦法,負責對考試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二章 違規(guī)行為的認定與處理第五條考生不遵守考場紀律,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安排與要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一)攜帶規(guī)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規(guī)定的位置參加考試的;(三)考試開始信號發(fā)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fā)出后繼續(xù)答題的;(四)在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者手勢的;(五)在考場或者教育考試機構禁止的范圍內,喧嘩、吸煙或者實施其他影響考場秩序的行為的;(六)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中擅自離開考場的;(七)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下同)、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八)用規(guī)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guī)定在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九)其他違反考場規(guī)則但尚未構成作弊的行為。第六條 考生違背考試公平、公正原則,在考試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考試作弊:(一)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或者儲存有與考試內容相關資料的電子設備參加考試的;(二)抄襲或者協(xié)助他人抄襲試題答案或者與考試內容相關的資料的;(三)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者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四)攜帶具有發(fā)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參加考試的;(六)故意銷毀試卷、答卷或者考試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寫與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號等信息的;(八)傳、接物品或者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的;(九)其他以不正當手段獲得或者試圖獲得試題答案、考試成績的行為。第七條 教育考試機構、考試工作人員在老師過程中或者在考試結束后發(fā)現(xiàn)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認定相關的考生實施了考試作弊行為:(一)通過偽造證件、證明、檔案及其他材料獲得考試資格、加分資格和考試成績的;(二)評卷過程中被認定為答案雷同的;(三)考場紀律混亂、考試秩序失控,出現(xiàn)大面積考試作弊現(xiàn)象的;(四)考試工作人員協(xié)助實施作弊行為,事后查實的;(五)其他認定為作弊的行為。第八條 考生及其他人員應當自覺維護考試秩序,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擾亂考試秩序的行為:(一)故意擾亂考點、考場、評卷場所等考試工作場所秩序;(二)拒絕、妨礙考試工作人員履行管理職責;(三)威脅、侮辱、誹謗、誣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試工作人員、其他考生合法權益的行為;(四)故意損害考場設施設備;(五)其他擾亂考試管理秩序的行為。第九條考生有第五條所列考試違紀行為之一的,取消該科目的考試成績??忌械诹鶙l、第七條所列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所報名參加考試的各階段、各科成績無效;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當次考試各科成績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jié)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二)向考場外發(fā)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參加高考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有前款嚴重作弊行為的,也可以給予延遲畢業(yè)時間1至3年的處理,延遲期間考試成績無效。第十條考生有第八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其繼續(xù)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及其他人員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十一條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歷證書及其他學業(yè)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fā)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資格或者其學籍。第十二條在校學生、在職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試機構應當通報其所在學校,由學校根據有關規(guī)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或者予以解聘:(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參加考試的;(二)組織團伙作弊的;(三)為作弊組織者提供試題信息、答案及相關設備等參與團伙作弊行為的。第十三條 考試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工作職責,在考試管理、組織及評卷等工作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停止其參加當年及下一的國家教育考試工作,并由教育考試機構或者建議其所在單位視情節(jié)輕重分別給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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