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一)建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有利于保護無過錯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的直接反映,也是保護離婚當事人合法權益的需要,有較高的學術價值與司法實踐價值。活方式和觀念也在不斷變化之中,與此同時,婚姻的穩(wěn)定程度在不同程度上受到了影響,和復雜化的特點,原有的法律制度已遠遠不能滿足于婚姻關系調整的需要。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雖然我國新婚姻法確立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由。等方面存在立法疏漏,以及關于“過錯方和無過錯方”、第三者責任等方面規(guī)定不明確,為司法機關的正確適用和執(zhí)行帶來了困難。本文將對以上問題進行探討,從而對我國離?;閾p害賠償制度的完善提出相關建議。狹義上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物質損害賠償;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所以,我國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一般是指廣義上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