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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機專業(yè)合作社章程3-資料下載頁

2025-10-08 14:04本頁面
  

【正文】 解散和清算第四十九條 本社與他社合并,須經成員大會決議,自合并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合并后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后存續(xù)或者新設的組織承繼。第五十條 經成員大會決議分立時,本社的財產作相應分割,并自分立決議作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分立前的債務由分立后的組織承擔連帶責任。但是,在分立前與債權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xié)議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十一條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成員大會決議,報登記機關核準后解散:(一)本社成員人數少于五人;(二)成員大會決議解散;(三)本社分立或者與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無法繼續(xù)經營;(五)依法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或者被撤銷;(六)成員共同議決的其他情形。第五十二條 本社因前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發(fā)生之日起十五日內,由成員大會推舉三名成員組成清算組接管本社,開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組成清算組時,成員、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成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第五十三條 清算組負責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yè)務,清理本社的財產和債權、債務,制定清償方案,分配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本社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結束后,于三日內向成員公布清算情況,向原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第五十四條 清算組自成立起十日內通知成員和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第五十五條 本社財產優(yōu)先支付清算費用和共益?zhèn)鶆蘸?,按下列順序清償:(一)與農民成員已發(fā)生交易所欠款項;(二)所欠員工的工資及社會保險費用;(三)所欠稅款;(四)所欠其它債務;(五)歸還成員出資、公積金;(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財產。清算方案須經成員大會通過或者申請人民法院確認后實施。本社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第六章 附 則第五十六條 本社的名稱、住所、成員出資總額、業(yè)務范圍、法定代表人姓名發(fā)生變更的,應當自做出變更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本社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第五十七條 本社需要向成員公告的事項,采取直接通知方式發(fā)布,需要向社會公告的事項,采取電視公告方式發(fā)布。第五十八條 本章程由設立大會表決通過,全體設立人簽字后生效。第五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須經半數以上成員或者理事會提出,理事長【或者理事會】負責修訂,成員大會討論通過后實施。第六十條 本章程由本社理事會【或者理事長】負責解釋。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2014年6月22日第五篇:農機合作社章程xxxx農機化服務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章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為保護成員的合法權益,增加成員收入,促進本社發(fā)展,依照《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法》、《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示范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社由十里供銷社注資領辦,由xxx、xxx、xxx等人發(fā)起,于xxxx年xx月xx日召開設立大會成立。本社定名為郯城縣育新農機化服務農民專業(yè)合作社,成員出資總額xxxxxx元。本社法定代表人:xxx。本社住所:郯城縣郯城鎮(zhèn)十里,郵政編碼:xxxx。第三條本社以服務成員、謀求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為宗旨。成員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盈余主要按照成員出資比例、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比例返還。第四條 本社以從事農業(yè)生產和各類農機作業(yè)服務的農民為主體,主要業(yè)務內容是:組織機械化生產、水稻機械化育插秧、機防植保、秸稈還田、農田整治、機械收獲,并提供信息、技術、培訓、咨詢等服務。第五條 本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它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第六條 本社每年提取的公積金,按照成員的出資、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依比例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國家財政補助、他人捐贈所形成的財產平均量化為每個成員所有的份額,作為可分配盈余依據之一。本社為每個成員設立個人賬戶,主要記載該成員的出資額、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以及該成員在本社的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第七條 本社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接受郯城縣農業(yè)機械管理局的技術指導和協(xié)調,組織實施國家支持的農業(yè)和農村經濟建設項目;興辦與本社相關的經濟實體,以本社全部資產承擔責任。第二章 成 員第八條 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從事機械化生產作業(yè)等生產經營,能夠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務,承認并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規(guī)定的入社手續(xù),可申請成為本社成員。第九條 凡符合前款規(guī)定,向本社提交書面申請,并按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經本社理事會審核并討論通過,即成為本社成員。第十條 本社成員的權利:(一)參加成員代表大會,并享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按照章程規(guī)定對本社實行民主管理;(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本社生產經營設施;(三)利用本社購買物資和銷售產品;(四)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或者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分享本社盈余;(五)查閱本社章程、成員名冊、成員(代表)大會記錄、理事會會議決議、監(jiān)事會會議決議、財務報告和會計賬??;(六)對本社的工作提出質詢、批評和建議,進行監(jiān)督;(七)建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八)自由提出退社聲明,依照本章程規(guī)定退出本社。第十一條 本社成員大會選舉和表決,實行一人(戶)一票制,成員各享有一票基本表決權。第十二條 本社成員應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議;(二)按章程規(guī)定向本社出資;(三)積極參加本社活動,支持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履行職責;(四)維護本社利益,愛護本社的設施,保護本社成員的共有財產;(五)接受本社技術指導,按照規(guī)定的質量標準從事生產和服務,履行簽訂的合同,發(fā)揚互助協(xié)作精神,共同發(fā)展本社生產;(六)不得從事損害本社成員共同利益的活動;(七)按規(guī)定承擔虧損。第十三條 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終止其成員資格:(一)主動要求退社的;(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三)死亡的;(四)團體成員所屬企業(yè)或組織破產解散的;(五)被本社除名的。第十四條 個人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終了的三個月前向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提出書面申請,團體成員退出本社須在財務終了的六個月前提出,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退出。其成員資格于該財務結束時終止。資格終止的成員須分攤資格終止前本社的虧損及債務。成員資格終止的,在該會計2月內,退還記載在該成員賬戶內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如本社經營盈余,按照本章程規(guī)定向其返還其相應的盈余所得;如本社經營虧損,扣除其應分攤的虧損金額。成員在其資格終止前與本社訂立的業(yè)務合同應繼續(xù)履行。第十五條成員死亡,其法定繼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規(guī)定條件的,在2個月內提出入社申請,經理事會或者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后辦理入社手續(xù),并繼承被繼承人與本社的債權和債務。否則,按照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第十六條 成員的出資額和公積金份額及其債權、債務可以一并轉讓給本社成員,不得轉讓給非成員。第十七條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由理事會或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予以除名:(一)不履行成員義務,經教育無效的;(二)給本社名譽或者利益帶來嚴重損害的;(三)成員共同議決的其它情形。取消成員資格,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成員(代表)出席,并有出席會議的半數以上的票數通過,方能生效,并按第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辦理退社手續(xù)。因前款第二項被除名的,須對本社作出相應賠償。第三章 組織機構第十八條 本社設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第十九條 成員大會是本社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成員組成。召開成員大會有困難時,可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履行成員大會職權,成員代表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條 成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審議、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項規(guī)章制度;(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理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成員;(三)決定成員出資標準及增加或者減少出資;(四)審議批準本社的發(fā)展規(guī)劃和業(yè)務經營計劃;(五)審議批準財務預算和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盈余分配方案、虧損處理方案;(七)審議批準本社理事會、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交的業(yè)務報告;(八)決定重大財產處臵、對外投資、對外擔保和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其他重大事項;(九)對有關本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作出決議;(十)決定聘用經營管理人員和專業(yè)技術人員的數量、資格、報酬和任期;(十一)聽取理事長或者理事會關于成員變動情況的報告;(十二)討論決定其他重大事項。第二十一條 本社每年至少于財務末召開一次成員(代表)大會。成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理事會須提前十五日向成員(代表)通報會議內容。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在二十日內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員提議;(二)理事會提議;(三)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議。第二十三條 成員(代表)大會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出席方可召開。本社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成員因故不能到會,可書面委托其他成員代理。一名成員最多只能代理1名成員表決。成員(代表)大會選舉或者做出決議,須經本社成員表決權總數過半數通過;對修改本社章程,改變成員出資標準,增加或者減少成員出資,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對外聯合等重大事項做出決議的,須經成員表決權總數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數通過。成員代表大會的代表以其受成員書面委托的意見及表決權數,在成員代表大會上行使表決權。第二十四條 理事會是本社的執(zhí)行機構,理事由成員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由13名成員組成,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4名,理事會成員8人,理事長和理事會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第二十五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一)組織召開成員(代表)大會,執(zhí)行成員(代表)大會決議;(二)制定本社發(fā)展規(guī)劃、生產經營計劃、內部管理規(guī)章制度等,提交成員(代表)大會通過,并組織實施本社的各項工作任務;(三)制定財務預決算、盈余分配和虧損彌補等方案,提交成員(代表)大會審議;(四)組織開展成員培訓和各種協(xié)作活動;(五)管理本社的財務與財產,保障本社的財產安全;(六)接受、答復、處理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會提出的有關質詢和建議;(七)決定成員入社、退社、繼承、除名、獎勵、處分等事項;(八)聘用或解聘本社經理、財務會計和其它工作人員;(九)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二十六條理事會應嚴格遵守各種報告制度,定期向成員(代表)大會提出有關業(yè)務、財務等工作報告。第二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對生產經營計劃、人事和財務管理等重大事項集體討論,并經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決定。理事會由理事長主持。理事個人對某項決議有不同意見時,須將其意見記入會議記錄并簽名。理事會開會須邀請執(zhí)行監(jiān)事或者監(jiān)事長、經理列席,也可以根據需要邀請成員代表列席,列席者無表決權。第二十八條 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成員(代表)大會,召集并主持理事會會議;(二)簽署本社成員出資證明;(三)簽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經營管理負責人、財務會計和其它人員聘書;(四)組織實施成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決議,檢查決議實施情況;(五)代表本社簽訂合同等。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執(zhí)行監(jiān)事一名,代表全體成員監(jiān)督檢查理事會和工作人員的工作。第三十條 執(zhí)行監(jiān)事行使下列職權:(一)監(jiān)督理事會對成員(代表)大會決議和本社章程的執(zhí)行情況;(二)監(jiān)督檢查本社的生產經營業(yè)務情況,負責本社財務審核監(jiān)察工作;(三)監(jiān)督理事長或者理事會成員和經理履行職責情況;(四)向成員(代表)大會做監(jiān)察報告;(五)向理事會長或者理事會提出質詢和改進工作的建議;(六)提議召開臨時成員(代表)大會;(七)代表本社負責記錄理事與本社發(fā)生的作業(yè)量或交易量(額)情況;(八)履行成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第三十一條本社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對理事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本社的生產經營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決議;(二)組織實施生產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定經營管理制度;(四)提請聘任或者解聘財務會計人員和其他經營管理人員;(五)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理事會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員。本社理事長兼任經理。第三十二條現任理事長、理事以及理事長和理事的直系親屬、經理以及財務會計人員不得兼任監(jiān)事。第三十三條本社的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資產;(二)違反章程規(guī)定或者未經成員大會同意,將本社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本社資產為他人提供擔保;(三)接受他人與本社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四)從事損害本社經濟利益的其他活動。(五)兼任業(yè)務性質相同的其他農民專業(yè)合作社的理事長、理事、監(jiān)事、經理。理事長、理事和管理人員違反前款規(guī)定所得的收入,歸本社所有;給本社造成損失的,須承擔賠償責任。第四章 業(yè)務范圍第三十四條 本社根據生產經營發(fā)展及成員的需要,以成員為主要對象,開展以下服務:(一)組織開展生產勞動合作和農機具規(guī)模作業(yè)、配套作業(yè);(二)引進新技術、新機具、新品種,開展技術培訓、技術交流活動,組織經濟、技術協(xié)作,為成員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三)興辦成員生產經營所需要的維修、加工包裝、儲藏運輸、貿易、交易市場等經濟實體,推進農業(yè)產業(yè)化經營;(四)采購和供應成員所需的生產資料和生活資料;(五)提高本社農機作業(yè)質量,加強農機安全生產,幫助做好農機維修保養(yǎng)工作,創(chuàng)立農機服務品牌;(六)承擔國家、集體或個人委托的科研項目和有關業(yè)務。第三十五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本社可以獨資興辦或者與其他企業(yè)合資興辦與本社業(yè)務內容相關的加工、流通等經濟實體。所獲收益按本社的分配原則進行分配。第三十六條 本社接受與本社業(yè)務有關的單位委托,辦理代購代銷等中介業(yè)務。第三十七條 本社可以向政府有關部門申請或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組織實施有關農業(yè)項目建設。第三十八條 經成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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