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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積區(q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理辦法-資料下載頁

2025-09-28 02:12本頁面
  

【正文】 分布等情況確定,應設置保護設施,單井保護半徑不應小于50~100m。(二)在井的影響半徑范圍內,不得再開鑿其他生產用水井,不得使用工業(yè)廢水或生活污水灌溉,嚴禁施用持久性或劇毒的農藥,不得修建滲水廁所和污廢水滲水坑、堆放廢渣和垃圾,雨季應及時疏導地表積水,防止集水入滲和漫溢到井內,不得從事破壞深層土層的活動。第十八條 供水工程的沉淀池、蓄水池、泵站外圍30米范圍內,不得設立生活區(qū)和修建畜禽飼養(yǎng)場、滲水廁所、滲水坑,不得堆放垃圾、糞便,不得修建污水渠道;以水窖、小電井為飲用水源的供水工程,距窖、井5米以內不準種樹、建房,10米以內不準建廁所、糞圈、污水池等。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水源保護區(qū)內進行建設活動,必須征得供水單位的同意和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水源保護區(qū)內的土地宜種植水源保護林草或發(fā)展有機農業(yè),水源的水量分配發(fā)生矛盾時,應優(yōu)先保證生活用水。第二十條 水質檢驗(一)供水單位應根據工程具體情況建立水質檢驗制度,在大型水廠或供水管理總站、分站建立常規(guī)化驗室,配備檢驗設備,配備專職和兼職的檢驗人員,按照《甘肅省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水質管理辦法》的要求,定期對原水、出廠水和管網末梢水進行水質檢驗,并接受當地衛(wèi)生部門的監(jiān)督和抽驗,保證供水質量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飲用水標準。集中供水工程的管理人員,必須持縣級以上衛(wèi)生防疫部門頒發(fā)的健康證上崗。供水單位不能檢驗的項目應委托具有生活飲用水水質檢驗資質的單位進行檢驗。(二)水質檢驗項目和頻率應根據原水水質、凈水工藝、供水規(guī)模確定,并不低于《村鎮(zhèn)供水工程技術規(guī)范》(SL3102004)要求;原水采樣點,應布置在取水口附近;管網末梢水采樣點,應設在水質最不利的管網末梢,按供水人口每2萬人設1個;供水人口在2萬人以下時,不少于1個。(三)水樣采集、保存和水質檢驗方法應符合《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GB5750)的規(guī)定,也可采用國家質量監(jiān)督部門、衛(wèi)生部門認可的簡便方法和設備進行檢驗。(四)當檢驗結果超出水質指標限值時,應立即重復測定,并增加檢驗頻率;水質檢驗結果連續(xù)超標時,應查明原因,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水質檢驗記錄應完整清晰并存檔。第五章 取水構筑物管理第二十一條 地表水取水構筑物管理。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定期觀測取水口水位、水質變化和來水情況;應及時清理取水口處的雜草等漂浮物,;應定期觀測取水口處的水深,并及時清除取水口處的淤泥和水生物;汛期應防止洪水危害,冬季應防止冰凌危害。第二十二條 地下水取水構筑物管理。每天應記錄水源取水量,定期觀測水源井內的靜水位、動水位;當水位、含砂量出現異常時,應及時查明原因;應定期量測井深,每半年至少1次;井底淤積較多時,應及時清理;管井的出水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洗井;滲渠、大口井出水量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更換或清洗反濾層。第六章 凈水廠管理第二十三條 水廠生產區(qū)和單獨設立的生產構(建)筑物,應有安全保衛(wèi)措施,每天應記錄水廠供水量;防護范圍應不小于其外圍30m,并設立明顯標志;防護范圍內應保持良好的衛(wèi)生狀況,有條件時應進行綠化美化,不應設置生活居住區(qū)、禽畜飼養(yǎng)場、滲水廁所、滲水坑、污水渠道,不應堆放垃圾、糞便、廢渣等;各類生產構(建)筑物和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調節(jié)構筑物內部,每年應進行一次清洗消毒,消毒宜采用氯離子濃度不低于20mg/L的清潔水,消毒完成后應用清水再次沖洗;水廠管理人員,每年應進行一次體檢,持體檢合格證上崗,傳染病患者或帶菌者不應進入生產區(qū)。第二十四條 藥劑(凝聚劑、消毒劑)管理。應根據凈水工藝、水質情況和設計要求選擇藥劑,藥劑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標準,購置藥劑時應向廠家索取產品的衛(wèi)生許可證、質量合格證和說明書;藥劑管理人員必須掌握藥劑特性及其安全使用要求;藥劑應根據其特性和安全要求分類妥善存放在藥劑倉庫和加藥間,作好入、出庫記錄,并有安全防護措施;運行時按規(guī)定的濃度用清水配置藥劑溶液,應根據水質和流量確定加藥量,水質和流量變化較大時,應及時調整加藥量;應在設計投加點按設計投加方式計量投加,保證藥劑與水快速均勻混合,不能漏加和超量添加;每天應經常巡視各類加藥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發(fā)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對各種藥劑每天的用量、配置濃度、投加量以及加藥系統(tǒng)的運行狀況進行記錄;應不斷總結加藥經驗,在滿足凈化效果的前提下,合理降低藥耗。第二十五條 計量儀表和器具應按檢定周期進行維護檢修,凈水構筑物和凈水器宜按設計工況運行;應嚴格控制運行水位(或水壓),運行負荷不應超過設計值的15%,定時觀測,發(fā)現異常及時處理;各凈水構筑物(或凈水器)的出口應設質量控制點;粗濾池的出水濁度宜小于20NTU,沉淀池或澄清池的出水濁度宜小于8NTU,濾池和凈水器的出水濁度宜小于2NTU,當出水濁度不能滿足要求時,應立即查明原因。第二十六條 慢濾池的運行管理。慢濾池宜24h連續(xù)運行,;應定時觀測水位和出水流量,及時調整出水堰高度或閥開度,滿足設計出水量和濾速要求;不能滿足設計出水量要求時,應刮去表面20~50mm的砂層,并把堰口高度恢復到最高點或調整閥開度到原位;每年應補砂一次,補砂時應先刮去表面50~100mm的砂層,補新濾料至設計厚度;每隔5年左右應對濾料和承托層全部翻洗一次。第二十七條 普通快濾池的運行管理。應經常觀察濾池的水位,~,應按設計沖洗強度進行沖洗;沖洗前應先關進水閥,待濾料層表面以上的水深下降到200mm時,再關閉濾水閥;沖洗時應先開啟沖洗管道上的放氣閥,沖洗水閥開啟1/4,待殘氣放完后再逐漸開大沖洗水閥;沖洗結束時排水濁度應小于15度;重新投入運行時,濾池中的水位不應低于排水槽;間斷運行的快濾池,運行結束后應進行沖洗;沖洗結束后,應保持濾料層表面有一定的水深;沖洗后,濾池的出水濁度仍不能滿足要求時,應更換濾料;,經檢驗合格后,沖洗兩次以上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八條 絮凝池、沉淀池或澄清池的運行管理。應經常觀測絮凝池的絮體顆粒大小和均勻程度,及時調整混合設備和加藥量,保證絮體顆粒大、密實、均勻、與水分離度大;應及時排泥,經常檢查排泥設備,保持排泥暢通;平流沉淀池,藻類繁殖旺盛季節(jié),應采取除藻措施,防止藻類進入濾池;澄清池應不間斷運行,初始運行時初始水量宜為正常水量的1/2~2/3,投藥量宜為正常投藥量的1~2倍。第七章 泵站管理第二十九條 泵站管理應符合《泵站技術管理規(guī)程》(SL255)的有關規(guī)定,離心泵應在泵體內充滿水、出水閥關閉的狀態(tài)下啟動,并合理調節(jié)出水閥開度和運行水泵臺數,使其在高效區(qū)運轉;停泵時,應先關閉出水閥;除止回閥外,泵站和輸配水管線上的各類控制閥,應均勻緩慢開啟或關閉;應經常巡查機電設備的運行狀況,記錄儀表讀數,觀察機組的振動和噪聲;發(fā)現異常,應及時處理。第三十條 水泵工作時,吸水池(或井)水位不應低于最低設計水位;水泵軸承溫升不應超過35℃,電動機的運行電壓應在額定電壓的95%~110%范圍內;環(huán)境溫度低于0℃、水泵不工作時,應將泵內存水排凈;電氣設備的操作和維護應符合《電業(yè)安全工作規(guī)程》(DL408)的有關規(guī)定。第八章 輸配水管理第三十一條 供水主管線應設立明顯的指示標志,在供水管線3米以內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和建設永久性建筑等;應在完整的輸配水管網圖上詳細注明各類閥門井的位置,并及時更新;應定期巡查輸配水管道的漏水、覆土、被占壓和附屬設施運轉等情況,發(fā)現問題應及時處理;應根據原水含砂量和輸水管(渠)運行情況,及時清除輸水管(渠)內的淤泥;樹枝狀配水管網末梢的泄水閥,每月至少應開啟1次,排除滯水。第三十二條 每天應定時查看高位水池或水塔內的水位及其指示裝置,水位應保持在最高、最低設計水位范圍內,水位指示裝置應工作正常;對管線中的進(排)氣閥,每月至少應檢查維護1次;每年應對管道附屬設施檢修一次,并對鋼制外露部分涂刷一次防銹漆。第三十三條 供生活飲用水的配水管道,不能與非生活飲用水管網和自備供水系統(tǒng)相連接;未經批準,不應私自從配水管網中接管,不能私自更換水表和移動水表位置;管道及其附屬設備的更換和維修,應嚴格沖洗、消毒程序。各受益村要根據供水規(guī)模大小,以村或組為單位建立群眾管理組織,負責本村調蓄池以下配水管網、檢修井、進戶工程等設施的管護,各用水戶在冬季對進戶管道和水表要采取保暖措施,防止凍裂損壞。因管理不善,配水管網破裂,造成房屋、道路、農田等水損失以及人身安全的,其責任和后果由村組和農戶自己承擔。第九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條 供水站應優(yōu)先保證工程設計范圍內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用水需要。在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條件下,經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擴大供水范圍。第三十五條 農村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獨立經營,自負盈虧;推行用水定額管理,收取基本水費;有條件的地區(qū)可探索農村水費財政補貼制度。第三十六條 除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以外,供水工程停水時間不得超過三天;因維修等原因臨時停止供水時,應預先通告用戶;因發(fā)生自然災害或供水工程發(fā)生不可預測事故而不能提前通知用戶的,供水單位應在積極搶修的同時,及時通知用戶;發(fā)生水致傳染病等影響群眾身體健康的事故時,應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查明原因,妥善處理。第三十七條 供水站應對用水戶逐戶登記造冊,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并發(fā)放用水戶手冊;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應向供水站提出申請,經供水站批準后,再由供水站負責勘查、規(guī)劃、設計和安裝,其費用全部由申請單位和用戶自理;嚴禁私自在管道上接水或抽水,新增用水戶要向供水站提交書面用水申請,辦理上戶手續(xù),繳納一定的增容費用。第三十八條 積極推廣和使用節(jié)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和節(jié)約用水;缺水地區(qū)或缺水季節(jié)要實行用水定額管理,實行超額累進加價和季節(jié)浮動水價等制度。第三十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定期對供水站進行檢查、考核和評比,開展供水工程達標活動。其考核內容按下列標準進行。(一)實際供水量達到設計能力和分期實施的供水工程的年供水量逐年遞增的情況;水質檢驗的綜合合格率不低于95%;(三)管網的漏失率不高于5%;(四);(五)設備完好率不低于90%;(六)單位制水成本不高于設計水平年的10%。(七)供水站在運行中操作無誤,管理安全,無事故;(八)供水站站區(qū),清潔衛(wèi)生,環(huán)境優(yōu)美,站容站貌美觀,基礎設施配套齊全。第四十條 受益區(qū)用水戶實行一戶一表,計量收費,以村或自然村為單位安裝取水總表,總表與分表抄收數字不相等時,應分攤水損。管理單位或用水戶認為計量設施不準,可隨時進行校驗,對既不校表、又不按規(guī)定繳納水費的,管理單位有權停止供水。第四十一條 管理單位必須每月按規(guī)定的時間抄表、收費。在水表無法計量時,可采用下列方法計算收費。(一)參照上月水量計費。(二)按前幾個月的平均數計費。(三)按實際人口、牲畜用水定額計費。(四)按基本用量計費。第十章 水價核定、水費計收和管理第四十二條 集中供水工程的水價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yōu)質優(yōu)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保護受益群眾的切身利益。根據供水對象執(zhí)行不同水價,水價由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核算,報縣級物價部門批準后執(zhí)行。第四十三條 推行基本水費和計量水費相結合的水價制度,按照分質供水、超額加價等辦法按月收費;水價標準,可隨著供水成本等因素的變化,由供水單位提出申請,由物價部門核準后調整。第四十四條 供水成本按省水利廳、財政廳、物價局聯合頒發(fā)的《甘肅省水利工程供水生產成本、費用核算管理暫行規(guī)定》核定。第四十五條 水費由供水站或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計收,計收水費要按有關規(guī)定統(tǒng)一使用水費收取專用票據。第四十六條 供水站要實行公示制度,定期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特別是工程折舊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用水戶和社會監(jiān)督。第四十七條 供水單位要加強財務管理,執(zhí)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要推行水費民主決策制度,以保證水費的合理、高效使用。第四十八條 用水戶必須安裝水表,按時交納水費,逾期不交納者,供水單位每天加收2‰的滯納金;超過一定期限仍不交納者,可停止供水;任何部門和個人不得以行政手段命令供水站無償供水。第十一章 優(yōu)惠政策第四十九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聘用人員由供水管理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交納社會養(yǎng)老保險,保證運行管理人員的相對穩(wěn)定。第五十條 農村供水工程暫緩征收水資源費,所得稅;引用農業(yè)灌溉水源的供水工程,原水價格應低于農業(yè)灌溉供水價格標準;水質監(jiān)測費由市、縣財政酌情給予補助。第五十一條 農村集中供水工程用電量按設計用電量納入2005年全省農業(yè)排灌電價控制基數,按地表水、地下水揚程分別執(zhí)行相應類別的農業(yè)排灌電價標準價格。第五十二條 市縣兩級要建立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運行管理專項補助,對工程受益區(qū)經過縣級民政部門核準、社會公示后確定的五保戶、特困戶等用水戶由各地視財力情況確定補貼標準;對實際供水價格達不到成本水價或高揚程供水工程用水量達不到設計標準的由各地自行確定適當予以補貼。第五十三條 集中供水工程可由縣人保財險公司和縣飲水安全供水管理總站建立管道破裂責任保險,由用戶向人保財險公司交納510元/戶的保費,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院內因管道破裂造成的財產損失和室內人身傷亡進行理賠。第十二章 獎懲第五十四條 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納入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和為民辦實事重點工作考核內容,根據考核結果予以獎懲。對農村飲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管理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或水利部門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規(guī)定,由有關部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行處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警告、罰款,直至按照有關法律追究法律責任。(一)擅自改變農村供水工程用途的;(二)擅自提高供水價格的;(三)計收水費未使用專用票據、水費管理或使用不符合規(guī)范的。第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水單位要視其情節(jié)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一)村級管網或進戶工程漏水,多次督促不修復的,停止供水并銷戶。(二)私拆水表、私開鉛封,偷水截水的,致使水表計量不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處以2000元以下的罰款。(三)私接水管,旁通閘閥,擅自增加供水設施及損壞其他工程設施的,責令限期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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