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案例:13歲的曉捷十分樂于助人.一天好朋友在電腦課。上損壞了學校的一臺電腦.為了幫助好朋友渡過難關,不承認此事.雙方鬧到法院,曉捷家終因證據(jù)不足敗訴。我國法律主張以事實為根據(jù),以法律為準繩,實的一切憑證或根據(jù)。作出鑒定結論的的主體必須有相關的資格。況的一切物品和痕跡。腳印、贓款贓物。物證的客觀性較強,比較容易。況的書面材料或其他物質材料。其物質屬性外觀特征證明案件事實。公安司法機關所做的陳述。記員等作證人可能影響審判公證的。為此,甲以乙侵犯著作權為由。法院認定,被告的行為確已構成侵。權,要求雙方當事人對損害賠償額各自舉證,權,公開賠禮道歉。物、懸掛物導致人損害的侵權案件。供申請證據(j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