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防止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發(fā)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jiān)督管理暫行規(guī)定》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及省市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制度。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單位是本單位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工作負責,并保證重大危險源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第五條 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監(jiān)督管理實行屬地監(jiān)管與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第八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對重大危險源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重大危險源根據其危險程度,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一級為最高級別。危險化學品單位以安全評價報告代替安全評估報告的,其安全評價報告中有關重大危險源的內容應當符合本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