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本標準的—、,其余為推薦性條文。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消防局提出。本標準由全國消防標準化委員會第九分技術委員會歸口。本標準起草單位:公安部消防局、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災發(fā)生,及時撲救初期火災的有效措施。為規(guī)范建筑消防設施的檢查和測試工作,確保各。類消防設施正常運行,依據(jù)國家現(xiàn)行消防技術標準,制定本標準。本標準尚未涉及的建筑。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建筑物、構筑物中設置的用于火災報警、滅火、人員疏散、防火分隔、滅火救援行動等設施的總稱。定市場準入規(guī)則的證明文件。滅火劑應在有效期內。晰、色標應正確。線和電纜的連接、絕緣性能、接地電阻等應符合設計要求。檢測用的儀器、儀表等,應按國家現(xiàn)行有關規(guī)定計量檢定合格。切換備用電源的控制方式及操作程序應符合設計要求。儀表、指示燈及開關按鈕等應完好,顯示應正常。